《公司法》沒有對公司的權利和義務作專章或專節規定,拚棄了過去企業立法中的列舉式規定作法,避免了列舉不周延的不足。
公司的權利可以概括地稱為經營自主權。《公司法》第4條第2款規定,“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對公司的法律地位作了高度概括。《公司法》第5條規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提高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和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為目的。”《公司法》第12條第1款、第13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和子公司”。同時,《公司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由此可見,公司的權利比其他企業不僅要大,而且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公司法》對公司的義務也規定得比較概括,《公司法》第11條第3款規定:“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同時《公司法》第15條、第16條還特別規定:“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公司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公司職工依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而且《公司法》還規定了職工董事製度、職工監事製度和重大事項必須聽取職工和工會的建議的製度,充分體現了在社會主義製度下對職工勞動權益的特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