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九條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第一百九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人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指定清算組成員,進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九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一百九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製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九十六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不申請注銷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其公司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九十八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