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發行新股遵循一項原則,那就是我們不輕易發行新股,除非我們所換得的內在企業價值與我們所付出的一樣多。這種原則看似理所當然。你會問:哪有人會笨到以1塊錢去交換5毛錢的呢?但不幸的是,有許多企業的經理人恰恰願意如此做。
——彼得·林奇
[巴菲特是這樣煉成的]
伯克希爾公司收購企業時究竟喜歡支付現金還是以股換股,在它的不同發展階段曾經有過變化,這是巴菲特根據時局作出的必要調整。
總體來看,伯克希爾公司早期是嚴格控製發行新股的,收購企業也喜歡以股換股;而到了後期,則傾向於用現金收購股份。
巴菲特在伯克希爾公司1982年年報致股東的一封信中說,當時伯克希爾公司正在考慮與藍籌票據公司(Blue Chip)進行合並,首選的就是股權交換方式而不是發行新股。
他介紹說,伯克希爾公司發行新股有一項原則,那就是不輕易發行新股;如果真的要發行新股,必須做到所得與付出一樣多。看起來這是理所當然的“一分錢一分貨”,誰也不會笨到用1元錢去換5毛錢,但不幸的是在企業兼並過程中有許多經理人在進行這種笨蛋操作。
舉個例子來說,這些企業在購並時的第一選擇是用現金或銀行借款。本來這種方式也沒錯,可是要知道,許多企業更在乎企業規模的擴張而不是股東權益的維護,一旦用負債經營方式擴大規模“上了癮”,往往容易失控。而不用說,負債經營是巴菲特最擔心也最痛恨的。
洞悉人性的巴菲特說,股市上有許多企業的市場價格會低於其內在價值。如果這家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願意通過協議方式出售該公司,目的通常是為了能夠獲得相當於企業內在價值的回報。這時候,如果該公司收到的是現金,當然是求之不得了,企業值多少錢一清二楚,而且是現金;相反,如果收到的是股權而不是現金,雖然從名義上看能得到多少回報(這些股權的市場價值)也是顯而易見的,但由於這些股權內在價值與市場價值不一致,其實際價值有多少是很難搞清的。
總體來說,賣出方用來交換的股權如果其內在價值大大低於市場價值,甚至隻有市場價值的一半,那買方的虧就大了;相反,如果這些股權的內在價值高於市場價值,那買方就占了大便宜,不過這不太可能。
舉個生活中的例子來說,如果你賣出1萬元商品得到的是現金,那就是名副其實的“1萬元”;可是如果對方給你的不是現金而是處理商品,那麽你就可能要吃虧。雖然這些處理商品的價格也是1萬元甚至會超出一些,可是由於這標價1萬元的商品實際上並不值1萬元,或者對方的進價並沒有1萬元,所以你得到的商品實際上是不值的。這還沒有考慮這些商品並非是你所需、要把它變賣成現金等因素在內。
巴菲特的意思是說,企業兼並時如果出讓方得到的是股權而不是現金,這時候出讓方往往要吃虧;相反,如果購買方付出的是股權而不是現金,這時候購買方往往會占便宜。道理就這麽簡單。
然而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這種精明的人無論自己是買方還是賣方都會調整策略。例如,如果是他出讓企業,他會特別強調現金交易;如果是股權交換,則會通過談判取得至少不低於內在價值的股權比例。相反如果是他來購買企業,他會想方設法不付現金;而真的到了股權交換的那一刻,他又會爭取從這種股權交換中得到另一份好處。
看到這裏,讀者明白了嗎,巴菲特其實就是這種“精明人”。無論他強調以股換股還是發行少量新股,算盤都是打得很精的。在這種情況下,本來一樁表麵上看起來是以合理價格進行交易的不錯的購並案,到最後卻會變成一方非常劃算、而另一方很不劃算的買賣。
巴菲特說,要克服這種遺憾,辦法之一就是遏止住單純規模擴張的衝動。如果公司管理層渴求規模擴張,並且還有積極行動,那麽即使股東權益受到侵害、公司內在價值受到摧毀,當事人也總是會有理由進行自我辯護的。這些理由最主要的有:
①我們現在買下的這家企業將來潛力無窮
他認為,既然這家企業“現在不行”,當然隻好把希望寄托在“將來”了。這是很好理解的,卻又是非常容易迷惑人的。
②我們的企業要發展,規模就必須上一個台階
而實際上呢,對股東來說更重要的不是規模而是企業內在價值。企業規模擴大後,原有股東的利益反而可能會受損。他舉例說,如果你原來擁有120畝農場,而鄰居有60畝農場,你們兩家農場現在合並經營並且約定權益各半,這時候雖然你的農場麵積擴大到了180畝,可是你的收益卻隻相當於原來90畝的規模,永遠減少25%。他諷刺說,那些想通過犧牲老板權益擴大個人版圖的經理人最好是去政府機關做事。
那麽,巴菲特是如何避免伯克希爾公司原有股東的價值不受侵蝕的呢?他介紹三條經驗:一是強調雙方的內在價值都要公平合理。雖然這有難度,但卻能保證雙方都不吃虧。二是在股票市場價格高於內在價值時,通過發行股票來增加原有股東權益。三是以股換股,然後通過股票市場買進與換購出去的股票數量相同的股票,這樣,原來的以股換股交易實際上就變成了現金換股交易,“將功折罪”了。
[啟示錄]
購並企業究竟是支付現金還是以股換股,一般人認為這沒有什麽區別。然而巴菲特認為,股票市場價格與其內在價值往往不一致,所以完全可以巧妙地利用這一差異,作出對公司原有股東有利的決策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