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九章 經濟調整四
基於對現今情況的分析,下麵提出六個經濟方麵的大方向調整。
1、科學界定國有資源收益權的公共利益所得及分配關係,克服實際存在的公共利益蛻變為部門化、單位化和權力者私人化傾向。
對於已經明確界定為國家所有的資源性資產,務必使公共利益代表在收益權上得到保證,以遏止部門、單位和權力者個人侵占公共利益以及由此導致的收入分配不公問題,具體來說,要在--利、稅、金三方麵展開工作:
一是,盡快建立健全國國有資源性資產管理體製,推行國有資源性資產經營預算製度,改變資源型企業利潤傾斜內部的做法。
對使用國有資源的企業,當然要尊重其自身的權、責、利,但要有合理的利益界限,將合理比例的利潤上繳給所有者,並用於公眾福利。
二是,深化資源稅的改革--決策部門應高度重視資源稅問題,這是調整利益關係的重要一招,相應提高資源稅的稅率,同時在征收方式上建議將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以充分獲取價格上漲所帶來的收益。
三是,針對有的企業憑借國有資源的壟斷性經營而獲得巨額利潤的狀況,建議將特別收益金改為製度化的超額利潤稅,將壟斷利潤收歸公共所有,服務於公共利益的需要。
這裏要特別強調,要處理好國有與民利的關係,針對當前人們普遍存在的國有收益又會怎樣的憂慮,要想方設法使全體人民都能享受國有產權收益帶來的成果,防止公共利益演變為與權力部門盤根錯節的既得利益集團的私利。
2、著手建立環境產權界定製度,平衡環境外部經濟的貢獻者和受益者之間的利益關係,國家規劃明確提出建立環境友好型社會,天然林資源保護、退耕還林還草、自然保護區等已列入生態保護重點工程項目,這意味著做好環境產權界定,建立生態補償和環境付費機製更為迫切。
按照環境有價的理念,建議盡快建立現代環境產權製度,特別是環境產權界定和交易製度。
建議製定約法三章
(1)凡是為創造良好的環境作出貢獻的地區、企業或個人,應該獲得環境產權的收益。
(2)凡是享受了環境外部經濟的地區、企業或個人,應該向環境產權所有者支付相應的費用。
(3)凡是對環境造成損害的地區、企業或個人,應該作出相應的經濟賠償。
這裏的關鍵是要確立相應的環境產權利益補償機製,包括環境外部經濟的貢獻者和受益者之間直接的橫向利益補償機製以及以國家為主體的間接的縱向利益補償機製。
前者主要是在利益邊界比較清晰的情況下,由環境外部經濟的受益者直接向貢獻者進行補償,這是一種市場化的產權收益實現機製。
而後者主要是在利益邊界比較模糊的情況下,借助政府之手征收環境稅費籌集補償資金,然後通過轉移支付實現對產權外溢部分的間接補償。
3、完善國家宏觀層與資源屬地的利益分享機製,以調節中央和地方的利益關係。
可考慮某些資源的部分開采經營權適當下放給資源地區,相應確立資源地區對於屬地資源一定比例的收益權,使資源屬地能夠從資源的開發利用中獲取應得的利益。
這裏的重點是要實現各級財政之間合理的資源收益分配,從國際上看,不少國家在資源的收益分配上,將一定比例劃歸地方,有的國家資源開發所形成的收益,30——50%要留在資源所在地,而在地方收益中,又充分重視當地居民的利益,用於改善當地居民的生產生活條件。
通過完善資源屬地的利益分享機製,有助於縮小地區之間的收入差距,提高當地居民的收入水平。
4、通過--四個還原構造資源價格完全成本,調節利益分配格局。
逐步使資源企業特別是礦業企業合理負擔其資源開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各種成本,形成完全成本價格。
具體來說,做到四個還原:
(1)還原資源成本:進一步擴大礦業權有償取得的範圍,並適當提高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收費標準和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
(2)還原環境成本:建立礦業企業礦區環境治理和生態恢複的責任機製,強製企業從銷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用於礦山環境的恢複和生態補償。
此外,還要還原安全成本和人工成本。
通過還原上述相關成本,促進成本內部化,實現各相關主體之間合理的利益分配。
5、推進資源價格形成的市場化進程,矯正扭曲的利益分配。
從此領域的改革進程看,資源價格形成的市場化改革雖已啟動,但現在實際情況是,這一市場化程度依然很低,下一步應加快推進資源價格形成的市場化進程,進一步擴大招標、拍賣和掛牌等市場競爭性出讓資源方式的使用範圍。
對於現存的資源價格雙軌製,應加快實現並軌的步伐,對於體現公益性目標的價格支持,在適用範圍和使用力度方麵建議務必嚴格控製。
即使對那些不可避免的非市場化價格部分,也應著手在市場化價格和非市場化價格之間構築嚴密的隔離帶,防止串通套利。
同時,非市場化價格形成並不意味著資源可以無償使用,要通過建立資源有償使用製度,以體現最基本的成本和價值觀念,盡可能縮小雙軌製的價格落差。
建議將目前流行的前端價格支持模式改為後端補貼支持來實現公益性目標,進而從根本上消除雙軌製存在的空間。
在推進資源價格形成的市場化進程中,特別要厘清政府的角色定位,按照老子為無為的思想,有所為有所不為。
有所為者,主要是強化其市場監管者和公共服務者的職能。
有所不為者,主要是逐漸弱化、淡化政府作為資源直接經營者和交易者的角色。
為此,需要在兩條線推進改革:一條線是政府要與國有資源性資產的運營係統分開,政府應著力獲取資源交易過程中產生的相關稅收收入,不再直接經營國有資源性資產,而由國有資源性資產運營係統獲得授權經營。
此授權經營雖然不是最優安排,而是一種次優安排,但在現階段是不可避免的,關鍵在於在這種安排下,強化政府的監管者角色,通過價格監管防止壟斷定價和壟斷暴利。
通過這條線,試圖切斷權力部門利用對資源的壟斷性經營獲取利益的管道。
另一條線,變行政性強製交易為市場化自願交易,政府不宜再憑借強製力直接介入資源的交易,而由資源現有使用者與潛在需求者之間直接談判和交易,政府隻是作為第三方負責製定交易規則,監督交易行為,提供交易服務,維護好交易環境和秩序。
6、加強資源合法產權的保護,確保資源現有支配者利益不受損害
整個社會必須樹立這樣一種觀念--任何組織和個人在依法取得國有資源和土地的使用權後,在法定期限內應視為其法人或個人的合法財產而得到尊重和保護。
首先,國家不得隨意收回資源的使用權,包括改變資源的使用方向,如遇某些特殊情況擬收回國有資源使用權的,務必將此類行為嚴格限製在公共利益範圍之內。
而對於非公益性的,則切記不應動用國家權力,而應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由有關當事人協商解決。
其次,即使國家出於公共利益的需求確實需要調整資源使用權的,也不應以非經濟手段強行操作,而應實行征購這包括農民的土地。
在這一過程中,資源現有支配者有獲得合理經濟補償的權利,補償標準須參照資源的市場價值決定。
第三,在國家需要調整資源使用權和征購時,要完善有關程序,利用公告、協商、申訴和仲裁等機製,保障資源現有支配者,特別是農民有充分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決策權。
以上六條建議,宜分步驟實施。
如進展順利,當前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趨勢,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緩解。
當然,僅僅建立和健全資源環境產權製度是不夠的,還需要其他方麵的製度變革和政策矯正並協調運作。
方法--據估計,如果將資源開采過程中造成的資源、環境成本等都納入資源生產成本,資源噸平均增加成本約50元,其中部分礦種成本增加可能更多。
綜合估算,目前被湮沒的礦產品單位成本約在50—100元。
應該說,不完全成本是目前資源行業取得暴利的最主要原因,也是這些企業超常致富的奧妙之一。
所以,要對每噸資源征收200元的環境不完全成本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