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的毒品形勢及特點
我國的毒品形勢及特點,在《2014年中國毒品形勢報告》中作了詳細分析與說明:“總體看,毒品形勢仍處於可控局麵。但受境內外條件因素的影響,預計毒品形勢在一段時間內仍處於毒品問題加速蔓延期,毒品犯罪多發高發期。總之,受國際毒潮持續泛濫和國內多種因素的影響,毒品形勢仍不樂觀。”《報告》同時指出:“截至2014年底,全國累計發現登記吸毒人員295.5萬名,其中2014年新發現吸毒人員48萬名。參照國際上通用的吸毒人員顯性與隱性比例,實際吸毒人數超過1400萬名。全國涉毒縣市區增至3048個,占全國縣市區的9成以上,其中吸毒人員百人以下縣市區754個,百人以上千人以下縣市區1545個,千人以上縣市區749個。”《報告》指出的實際吸毒人數超過1400萬名是什麽意思呢?因為顯性與隱性比的標準不一樣,國際上有10∶1、7∶1和5∶1的統計標準,所以是超過。實際上不止1400萬名,這個說法是比較符合客觀實際的。
《報告》進一步分析了中國毒品形勢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傳統毒品快速蔓延的勢頭得到進一步遏製。在2014年新發現的48萬名吸毒人員中,濫用海洛因等阿片類占19.7%。
——以冰毒、氯胺酮為主的合成毒品濫用人員增多。在2014年新發現的48萬名吸毒人員中,濫用合成毒品占79.1%。
——吸毒人員低齡化、多元化趨勢明顯。在2014年新發現的48萬名吸毒人員中,18歲以下吸毒人員有1.8萬名;18~35歲吸毒人員占近7成。吸毒群體由過去的無業人員、農民、個體經營者、外出務工人員為主逐漸轉向企事業單位職工、自由職業者、演藝界人士甚至公務人員等人群,呈擴散趨勢。
——毒品種類多樣化。除常見毒品海洛因、鴉片等外,毒品消費市場還出現“底料黃皮”(粗製嗎啡或鴉片與其他麻精藥品混合物)、“海洛因湯兌液”“精神藥品套餐”(丁丙諾啡+安定片)、“卡苦”(以鴉片為主的多植物加工混合物)、“開心水、神仙水、搖頭水”“麵麵兒”(安納咖)、“筋兒”或“僵屍藥”(甲卡西酮)、“忽悠悠”(安眠酮)、“奶茶”(含氯胺酮成分)等含有麻精藥品物質。這些毒品包裝新穎、隱蔽性強。
——毒品社會危害日益嚴重。全國每年因吸毒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5000億元。僅2014年,全國破獲的吸毒人員引起的刑事案件14.9萬起,占同期刑事案件總數的12.1%,其中搶劫、搶奪、盜竊等侵財性案件7.2萬起,涉毒犯罪案件4.7萬起,殺人、綁架、強奸等嚴重暴力案件300餘起。
2015年中國的毒品形勢又發生了一些新的變化。《2015年中國毒品形勢報告》指出:“2015年,全國毒品濫用問題發生了新變化,呈現出濫用海洛因等阿片類毒品人員比例下降;濫用合成毒品人員比例上升。吸毒人群覆蓋各個年齡段、不同文化程度、各個社會職業群體呈現‘一降一增’和‘三個全覆蓋’的特點,以青少年為主體的濫用合成毒品問題突出,吸毒人員低齡化趨勢明顯,因吸毒引發的搶劫盜竊、自傷自殘、暴力傷害、駕車肇禍等案件不斷增多,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
《2015年中國毒品形勢報告》分析了一些新的變化及特點:
——吸毒人員總量保持平穩。截至2015年年底,全國現有吸毒人員234.5萬名(不含戒斷三年未發現複吸人數、死亡人數和離境人數),其中,濫用海洛因等阿片類毒品人員98萬名,占41.8%;濫用合成毒品人員134萬名,占57.1%;濫用其他毒品人員2.5萬名,占1.1%。被查獲一次且無戒毒史的偶吸人員106.9萬名,複吸(成癮)人員127.6萬名,分別占45.6%和54.4%。男性200.7萬名,女性33.8萬名,分別占85.6%和14.4%。
——查獲吸毒人員數上升。2015年,全國共查處有吸毒行為人員106.2萬人次,其中新發現吸毒人員53.1萬名,同比分別上升20%和14.6%。在新發現的53.1萬名吸毒人員中,濫用阿片類毒品人員占17.4%,其中濫用海洛因人員占14.6%;濫用合成毒品人員占80.5%,其中濫用冰毒等苯丙胺人員占73.2%;濫用其他毒品人員占2.1%。
——吸毒人員低齡化特征突出。在全國現有234.5萬名吸毒人員中,不滿18歲的有4.3萬名,占1.8%;18歲到35歲的有142.2萬名,占60.6%;36歲到59歲的有87萬名,占37.1%;60歲以上的有1.1萬名,占0.5%。
——吸毒人群多元化特點明顯。在明確登記職業信息的吸毒人員中,無業人員占69.5%,農民占17.3%,工人占4.7%,個體經營者占3.4%,自由職業者占3.2%,職員占1%,學生占0.5%,專業技術人員、企業管理人員以及公職人員、演藝界明星等占0.4%。
——吸毒人員肇事肇禍案件多發。2015年,全國報告發生濫用毒品導致暴力攻擊、自殺自殘、毒駕肇事等極端案件事件336起,查獲涉案吸毒人員349名;破獲吸毒人員引發的刑事案件17.4萬起,占刑事案件總數的14%,其中,搶劫、搶奪、盜竊等侵財性案件7.2萬起,涉毒犯罪案件7.4萬起,殺人、綁架、強奸等嚴重暴力案件716起,依法注銷14.6萬名吸毒駕駛人駕駛證,拒絕申領駕駛證1.1萬人。
二、我國戒毒工作的實踐
從近代開始,我國就是受毒品危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我國的戒毒工作早期是以禁毒的形式出現的,最早可以追溯到1729年清朝的雍正皇帝頒布的關於《禁止售賣鴉片及開設煙寮的上諭》,大家普遍認為這是世界上最早的禁毒令。清朝時期由於鴉片泛濫成災,造成極大的社會危害,因此清朝時期也是世界上頒布禁毒法令最多,禁毒法律體係最為嚴密的時期,尤其是道光十九年(1839)頒布了我國禁毒史上第一部禁煙法典——《嚴禁鴉片章程》,共計39條,全麵規定了對毒品的種、運、售、吸各個環節的懲處。明確“吸煙人犯,均予限一年六個月,限滿不知悔改,無論官民,概擬絞監候;如在限內吸煙者,平民以仗流,在官人役並官親、幕友,昭平民加一等治罪,職官發新疆當苦役,兵丁發近邊充軍,宗室覺羅發往盛京,嚴加管束。”在太平天國短暫時期,洪秀全也頒布過《勸人戒煙鴉片詔》,清朝政府頒布的一係列禁煙、戒煙法令,表明清政府禁毒、戒毒的決心,雖然取得了顯著成績,但遠未能徹底禁絕。
1912年中華民國建立以後,鴉片煙毒繼續危害社會,為此中華民國政府繼續推動禁毒、戒毒工作。1912年3月2日孫中山發布《大總統令禁煙文》,通令全國嚴厲禁止鴉片。1912年3月10日南京臨時政府公布實施了《暫行新刑律》。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在修改《暫行新刑律》的基礎上,頒布實施了《中華民國刑法》(通稱舊刑法),該法繼承了《暫行新刑律》鴉片罪的規定。1935年1月1日公布實施的《中華民國刑法》(通稱新刑法)在確定吸用鴉片罪的基礎上以保安處分的形式對吸毒者實行強製戒毒。為了貫徹1935年《刑法》和實施“兩年禁毒、六年禁煙計劃”,1935年4月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公布《禁毒實施辦法》和《禁煙實施辦法》兩個專門禁毒法規,加大禁種、禁運、禁售和禁吸的力度,明確自戒、勒戒製度,采取分步實施,逐年加深的戒毒策略,逐步完善了禁毒戒毒工作的法律製度。《禁毒實施辦法》除了規定對製造、運輸、販賣烈性毒品者處罰外,明確吸食烈性毒品及私打嗎啡針者,限於1935年內自行投戒,如查獲未經投戒者,拘送戒毒所勒戒;1936年內如仍有未經投戒而私吸者,除勒戒外,並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自1937年起,凡再吸用毒品及私打嗎啡針者,一律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禁煙實施辦法》規定,禁吸方麵,以1935年最後截止人數為準,按煙民年齡依次勒戒,分為五期。以一年為期,每年煙民人數至少遞減1/5,至1940年底完成戒絕。國民政府由於製定了相對完善可行的法律製度,對煙民的施戒采取先登記、後發戒煙執照、然後分期分批施戒,到1940年12月底以前,戒絕完畢的戒煙策略,比較切實可行,故而取得較好的效果。然而由於諸多的原因,尤其是日本帝國主義的侵略和毒化政策的影響,煙毒再度泛濫起來。到1949年解放前夕,全國的罌粟種植麵積達100多萬公頃,吸食鴉片等毒品人數達2000萬人,製、販毒品的現象遍及全國。
中國共產黨曆來都主張禁毒、戒毒,早在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蘇維埃政府和邊區政府就製定了禁毒、戒毒法令、法規,徹底禁絕鴉片煙毒。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繼續堅持嚴厲禁毒的方針,製定發布《關於嚴禁鴉片煙毒的通令》《關於推行戒煙、禁種鴉片和收繳農村存毒的指示》《關於嚴禁私種罌粟和販賣、吸食鴉片等毒品的通知》等禁毒法令、毒品成癮治療矯治工作法規,雖然數目不多,且比較簡單粗糙,但執行相當嚴格,在各類社會運動和政治運動的配合下,經過三年的強製自戒,大陸地區2000多萬吸毒者戒除毒癮,1953年開始,中國大陸地區宣布成為無毒區,直到20世紀70年代末,創造了中國乃至世界禁毒史的奇跡。
三、新中國禁毒戒毒法律製度的建立
改革開放以後,我國大陸地區毒品死灰複燃,1979年雲南省永德縣明朗鄉破獲了我國大陸地區自1953年禁絕毒品以來的第一起毒品大案,此後又陸續在全省查獲鴉片1.6萬兩。毒品的大量查獲,標誌著我國大陸地區無毒曆史的結束。隨著毒品的蔓延,我國的禁毒戒毒工作的立法也就應運而生。
1981年8月27日《國務院關於重申嚴禁鴉片煙毒的通知》、1982年7月1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禁絕鴉片煙毒的緊急指示》,其間還有煙毒比較嚴重省份的地方政府出台的禁毒、戒毒法規,如廣東省1981年8月7日頒布的《關於禁止販毒吸毒的暫行規定》、雲南省政府1989年12月26日頒布的《雲南省嚴禁毒品的處罰條例》等。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首次明確我國大陸地區的強製戒毒體係並成為勞動教養戒毒的法律依據。1995年12月12日國務院製定的《強製戒毒辦法》係統規定了強製戒毒工作的主管機關、強製戒毒所的設置和對強製戒毒人員的管理等,2003年8月司法部發布《勞動教養戒毒工作規定》……這些法律、法規、規章的製定在一定程度上適應各地戒毒工作的需要,但從總體上看,立法層次低、法條內容分散雜亂,已經無法滿足新時期我國戒毒工作的需要,製定一部統一、完整規範的禁毒、戒毒法律成為必然。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並於2008年6月1日正式實施,這部法律係統總結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禁毒、戒毒立法的經驗與實踐,借鑒了世界先進的禁毒、戒毒法律製度,詳細規定禁毒的方針、禁毒的宣傳教育、毒品的管製,戒毒措施、禁毒國際合作、法律責任等,開啟了我國新時期禁毒、戒毒的新紀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以下簡稱《禁毒法》)共七章70條,用了22條規定戒毒措施,可見戒毒在禁毒法律體係中的地位是何等的重要,盡管如此,從操作層麵上講,《禁毒法》規定的戒毒措施仍然需要進一步的細化。為此,為了實施《禁毒法》規定的各項戒毒措施、全麵規範戒毒工作,在總結以往公安強製戒毒、勞教戒毒等執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2011年6月22日國務院第一百六十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戒毒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戒毒條例》共七章46條,對戒毒工作的原則、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強製隔離戒毒、社區康複、法律責任等作了詳細規定,是戒毒工作迄今為止最全麵、最規範、最係統,便於操作的一部權威性法規。
此後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單獨或聯合製定了一些戒毒工作的規章製度,如2013年3月2日司法部製定《司法行政機關強製隔離戒毒工作規定》,2013年9月21日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聯合製定的《強製隔離戒毒人員診斷評估辦法》,這些規定完善了強製戒毒的法律,具有可操作性,使我國的戒毒工作形成自己的特色。
在我國嚴峻的毒品形勢下,黨和國家高度重視戒毒工作,各級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正在打一場禁毒、戒毒人民戰爭,為了維護社會持續的穩定,為了使從事戒毒工作的民警能夠掌握戒毒的規律、掌握科學戒毒的方法,幫助吸毒成癮者戒除毒癮,降低複吸率,在總結戒毒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很有必要建立一門新的學科——戒毒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