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6日公布實施的《戒毒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統一領導,禁毒委員會組織、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戒毒工作體製。戒毒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戒毒、綜合矯治、關懷救助的原則,采取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強製隔離戒毒、社區康複等多種措施,建立戒毒治療、康複指導、救助服務兼備的工作體係。”不難看出,社區戒毒是基於不願自覺進行戒毒治療且不夠強製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實施的一種戒毒治療措施,它依托戒毒人員生活的社區或鄉鎮,通過有關基層組織和機構實施戒毒管理。社區戒毒是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舉措,充分體現了戒毒工作以人為本的原則。

一、社區戒毒的概念

在滕煒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釋義及實用指南》一書中指出:“社區戒毒是在學習借鑒其他國家社區矯正中毒品檢測和治療措施,總結國內一些地方戒毒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在規定強製性戒毒措施之外提出的,並將試點工作中主要針對強製性戒毒後的社區戒毒,發展為一種實行強製隔離戒毒前就可以采取的戒毒措施,這是對過去長期實行的以封閉戒毒為主的戒毒模式的改進。”不難看出,作為我國戒毒措施之一的社區戒毒,是我國戒毒工作實踐經驗的總結與升華,同時又吸取了其他國家社區矯正中毒品檢測和治療措施的好的做法,是我國戒毒工作的一大進步,具體體現了我國以人為本的戒毒理念,也是對吸毒人員社會管理工作創新的具體體現,符合中國的國情。

《戒毒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吸毒成癮人員,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並出具社區戒毒決定書送達本人及其家屬,通知本人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社區戒毒的執行地點在社區,針對的是不願自願戒毒,又不適用強製隔離戒毒的吸毒人員。因此,研究人員對社區戒毒的概念有各種表述。現轉引王娜主編《戒毒學》一書中引述的幾種表述。

表述一:“社區戒毒,是指吸毒成癮人員在社區的牽頭、監管下,整合家庭、社區、公安以及衛生、民政等力量和資源,使吸毒人員在社區裏實現戒毒的一種方式。”

表述二:“社區戒毒,是指以政府為主導,以社區為單元,通過基層群眾組織、社區戒毒自願者對吸毒成癮人員開展戒毒治療、康複訓練、技能培訓、就業援助與指導等工作,最大限度地使戒毒康複參與者的生理、心理得到恢複,社會生活能力得到增強,最終回歸社會的一種方式。”

表述三:“社區戒毒,是指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人員在家庭、社區組織以及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的監督幫助下,固定生活地址、聯係方式和工作場所,在一定期限內戒除毒癮的一種方式。”

表述四:“社區戒毒,是指首次被公安機關查獲的符合條件的吸毒成癮人員,責令其到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接受戒毒治療,並自覺接受社區專業人員的監督、指導、教育與幫助,戒除毒癮並康複的過程與措施。”

根據《禁毒法》《戒毒條例》的相關規定,按照社區戒毒概念本身應包括的內涵與外延要求,可以把社區戒毒概念表述為:社區戒毒是指被公安機關查獲的符合條件的吸毒成癮人員,責令其到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接受為期3年的戒毒治療,並自覺接受社區戒毒工作組織的管理教育、康複訓練、技能培訓、就業援助與指導等,以幫助其戒除毒癮的一種戒毒措施。這個表述涵蓋了法律、法規關於社區戒毒的幾個關鍵點:一是社區戒毒的決定機關是公安機關;二是社區戒毒的時間為3年;三是社區戒毒的主導機關是政府;四是社區戒毒的地點在社區;五是社區戒毒的適用對象是不適宜強製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

二、社區戒毒的作用

針對毒品泛濫的現實危害,從對社區戒毒的各種表述以及本書對社區戒毒的界定,社區戒毒確有其他戒毒措施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

1.社區戒毒是戒毒工作體係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禁毒法》的出台,確立了我國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強製隔離戒毒、社區康複的新戒毒體係,建立起集生理脫毒、身心康複、重返社會於一體的完整的戒毒康複模式,在這一體係當中,社區戒毒是戒毒工作新體係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吸毒成癮人員的人性化關懷。

根據吸毒人員戒除毒癮的意願、對毒品的依賴程度,以及綜合考慮戒毒環境等因素,對那些戒毒意願強烈、毒品依賴性不強、戒毒環境相對較好的,可以采取自願戒毒的方式戒除毒癮;對於已經具備戒毒意願、對毒品有著較強依賴、需要一定的外部環境支持才能控製不再吸食毒品的吸毒成癮人員,就要在具有一定管理機製下加以約束,人身相對處於自由狀態下給予戒除毒癮才能更好地融入社會;針對那些自己已經無法控製,必須予以強製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隻有作出強製隔離戒毒決定方能戒除毒癮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將會對其依法作出強製隔離戒毒決定,幫助其徹底戒除毒癮。根據吸毒成癮人員不同狀況給予不同的戒毒措施,充分體現黨和政府以人為本的人性化關懷政策,尤其是社區戒毒,吸毒人員是在一種環境相對寬鬆、身心適度自由的情境下實施戒毒,將會收到良好的戒治效果。

2.社區戒毒既可懲戒處罰吸毒成癮人員,又有很好鞏固已有戒毒效果的作用

納入社區戒毒的人員不外乎有兩類人群:一是確係初次吸食毒品,成癮程度不深,自身又沒有自願戒除毒癮的意願,但尚不夠公安機關作出強製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二是不適宜強製隔離戒毒的人員。因此,社區戒毒這一措施,既能起到懲戒吸毒違法行為、打擊吸毒成癮人員的作用,對自願戒毒、強製隔離戒毒後的人群具有較好的鞏固作用。

3.社區戒毒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由於社會認知的影響,一般來講,被決定強製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都會被世俗的眼光所累,總會將其與坐牢、壞人聯係在一起,為此,絕大部分吸毒成癮人員在戒毒場所都會產生抵觸心理,表現出不服場所管理教育的言行,甚至消極對待戒毒治療。因此,給那些符合社區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以機會,使其在相對自由的社區環境中接受戒毒治療,他會更加珍惜機會,感恩黨和政府的挽救和包容,從而更加增強其主觀能動性,變被動戒治為主動接受治療,更有利於使其轉變觀念、戒除毒癮,這無疑對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有著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