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區戒毒工作的法律責任

(1)公安機關發現吸毒人員不予登記的,或者對發現的吸毒成癮人員不依法采取相應的戒毒措施,對直接責任人依法進行行政處分。

(2)在社區戒毒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①未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不落實社區戒毒措施,導致多人繼續吸食、注射毒品的;

②對戒毒人員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不履行報告和教育義務,或者發現戒毒人員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毒品而不向公安機關報告,導致產生嚴重後果的;

③有其他不履行監督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3)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沒有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地方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對被依法行政拘留、逮捕、收監的吸毒人員,未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導致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責任。

二、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需要做的工作

(1)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社區戒毒工作領導小組,配備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有序組織開展社區戒毒工作。

(2)應當在社區戒毒人員報到後及時與其簽訂社區戒毒協議,明確社區戒毒的措施、社區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應承擔的責任。

(3)應當采取戒毒知識輔導、教育勸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就醫、就業、就學援助等措施,幫助戒毒人員戒除毒癮。

三、社區戒毒工作小組的職責

(1)落實社區戒毒措施。

(2)指定專人對戒毒人員實施監護管理。

(3)定期與戒毒人員見麵。

(4)提供戒毒知識輔導,就業、就醫、就學援助。

(5)督促戒毒人員定期檢測。

(6)對短期外出請假或申請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的,視情況給予批準,對需要變更戒毒地點的,在3日內向街道、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7)對違反戒毒協議的行為進行告誡,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吸食、注射毒品的,24小時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報告。

(8)依據戒毒人員曆次檢驗結果和現實表現情況,定期進行小結或效果評估。

四、社區戒毒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1)接到《責令社區戒毒通知書》後,本人應於15日內自行到執行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到。

(2)定期以口頭或書麵形式向社區戒毒工作小組報告情況。

(3)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定期檢測並隨時接受抽查檢測。

(4)暫時離開社區戒毒執行地3天以上的須書麵向社區戒毒工作小組請假,需要變更社區戒毒執行地點、符合戒毒協議規定的,應向社區戒毒工作小組提出書麵報告,經允許方可離開。

(5)社區戒毒期間,經公安機關批準,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不得無故終止治療。

五、社區戒毒人員違反規定應承擔的後果

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或嚴重違反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作出強製隔離戒毒決定。

(1)拒不報告戒毒情況,經公安機關兩次書麵告誡,拒不改正的。

(2)逃避或者拒絕接受檢測3次以上的。

(3)擅自離開社區戒毒執行地3次或累計超過30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