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實施,2011年6月國務院《戒毒條例》頒布以來,全國各地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加大了禁毒戒毒的力度。2014年6月黨中央將禁毒工作上升為國家戰略並納入依法治國和法治中國的重要內容,習近平總書記在2014年先後聽取司法部、公安部對戒毒、禁毒工作的匯報,表明黨和國家對禁毒、戒毒工作的高度重視,使我國的毒品形勢仍處於可控局麵。但是回頭看看戒毒實踐,還有許多值得思考的問題。
一、場所安全穩定的底線標準與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降低複吸率)的根本標準問題
戒毒場所底線標準與根本標準問題,是從戒毒實踐偏離法律法規的定位要求提出的。《禁毒法》規定:“國家采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戒毒條例》規定:“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維護社會秩序。”這就是從事戒毒工作的底線標準與根本標準。底線標準用“六無”考核,根本標準用複吸率來檢驗。所謂複吸率:吸毒人員經過脫毒治療達脫毒標準後在一定時間內(3年)再次吸毒的比例,其公式如下:
然而,在戒毒實踐中不知不覺地偏離了根本標準,各戒毒場所把主要精力放在抓場所安全這個底線標準上,各級領導機關在戒毒工作的安排部署、指導和檢查上大都側重在場所的安全穩定上,尤其是司法強製隔離戒毒所突出了場所安全穩定的底線標準“六無”(無毒品流入、無強製隔離戒毒人員脫逃、無非正常死亡、無所內案件、無生產安全事故、無重大疫情)。強調場所安全穩定的底線標準本身沒有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但是從本質上講,場所安全穩定僅僅是戒毒工作的最低要求與其基本職責。戒毒場所的中心工作是提高教育戒治質量,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降低戒毒人員回歸社會以後的複吸率。然而由於社會對場所安全穩定這個底線標準的壓力過大,各級領導機關自覺或不自覺突出了底線標準,卻不自覺地忽略了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降低複吸率這個根本標準。
其實,底線標準與根本標準並不矛盾,二者之間有其內在一致性,抓好場所安全穩定工作的底線標準,是戒毒場所最基本的工作職責和要求,隻有在抓好底線標準的基礎上,才能有一個和諧穩定的氛圍,才能保障根本標準的實現;在實現根本標準的同時,場所安全穩定底線標準的係數增高了,存在的安全隱患不知不覺排除了,而教育戒治質量的提高,有利於幫助戒毒人員戒除毒癮,從而達到降低複吸率這個根本標準。各級管理機關和戒毒場所都必須處理好這個關係。
二、民警隊伍轉型問題
自從2008年6月《禁毒法》開始實施,勞教工作民警開始向戒毒工作民警轉型,到2013年底國家正式廢除勞教製度,勞教場所的職能全麵轉型為戒毒職能,勞教工作民警全麵轉型為戒毒工作民警,從轉型的過程和效果進行思考,應該怎樣轉仍然是值得研究的問題。首先,民警對《禁毒法》《戒毒條例》立法精神的理解有差距。《戒毒條例》立法的目的與宗旨是:“規範戒毒工作,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維護社會秩序。”但是,在實踐中往往忽略其中最關鍵的一個是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其次,勞教與戒毒是有本質區別的。勞教是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一種方式,戒毒是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本質不同決定二者之間的職能不同,對管理民警的要求也就不同。此外,怎麽轉型的問題。民警隊伍的轉型是漸進的過程,不能一蹴而就。戒毒涉及的是多學科,戒毒工作對民警的要求比勞教工作對民警的要求高得多。因此要做到真正轉型,一是立足現在,著眼於長遠。對現有民警實行“分類培養,專業化建設”,按照管理類、教育類、心理谘詢類、黨建類、醫療康複類進行分類與培養,假以時日,民警會走上專業化的道路。二是各級領導要先轉,尤其是管理機關的各級領導與各戒毒所的領導。戒毒是一門綜合性的學科,有自己獨特的規律與內在要求,隻有掌握戒毒規律,才能做好戒毒工作。三是在目前的情況下,短期教育培訓不失為一種好辦法,至少可以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
三、教育矯治在戒毒場所中的作用問題
人是社會教育的產物。亞裏士多德說:“人在本質上是社會性的動物。那些生來就缺乏社會性的個體,要麽是比人低級,要麽是超人,社會實際上是先於個體而存在的。不能在社會中生活的個體,或者因為自我滿足而無須參與社會生活的個體,不是獸類就是天神。”說明人是社會教化的產物,在人類曆史上,圍繞人性是善還是惡的問題長期爭論不休。中國先秦時期,孔子在《論語》中說:“性相近也,習相遠也”,承認先天因素(性)在人性發展中的一定作用,更強調後天因素(習)對人性發展的影響;孟子更是提出“人性本善”的基本命題;荀子則提出“性惡論”的觀點。荀子說:“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說人性是惡的,人們表現的善都是在後天的社會生活中習得的。在西方,古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和柏拉圖認為:教育和環境能改變人性。18世紀德國哲學家康德和法國啟蒙主義思想家盧梭等人認為人性具有潛在的“善”,使人趨惡的是社會的邪惡;意大利哲學家馬基雅維利和英國哲學家霍布斯等人認為:人生來就是自私的和邪惡的,必須受到法律的製裁。不論古今中外,不論人性是“善”還是“惡”的觀點,有一個共同點是可以肯定的:人是教育的結果。從國家製定的禁毒、戒毒法律法規的規定上看,在國家層麵是充分認識到教育在戒毒中的作用,司法部專門製定了《強製隔離戒毒人員教育矯治綱要》,各省、市、自治區戒毒管理部門也有專門要求抓好教育矯治工作的方案,並製定了考核標準,但到各強製隔離戒毒所差異性很大,總體效果並不是很好。有的戒毒所教育設施設備很好,但根本沒有人來開展教育矯治工作。說明要真正發揮教育矯治在戒毒場所中的作用還有很多工作要做,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四、心理疏導與心理治療在場所安全中的關鍵作用問題
在多年的實踐中,把抓場所安全的重點放在硬件設施與抓管理工作上。這本身沒有錯,但是卻忽略了關鍵因素,即戒毒人員本身。從目前戒毒場所安全穩定的“六無”標準來看,從理論上講有的標準我們是無法實現的,實際工作也是無法做到的。如自殺死亡的問題。試想一個人抱著必死之心,別人能防得住嗎?因此,管理者素質的高低、安防設施的到位和戒毒人員自身的心理變化這三點是場所安全穩定的決定性因素。硬件設施有錢可以達標,管理者的素質可以提升,唯有戒毒人員自身的心理變化難以掌握。因此,抓場所安全關鍵要從戒毒人員的心理抓起。有的戒毒所為什麽會出現場所安全事故,在分析中有多種原因,但關鍵原因是我們沒有抓住戒毒人員的心,這就是心理谘詢與心理治療的問題。有的戒毒場所心理谘詢設施設備幾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僅是個擺設而已,不解決戒毒人員的心理問題,要守住場所安全的底線標準是很困難的。
五、以人文本、科學戒毒問題
關於吸毒與戒毒的問題,不同的研究人員按照自己的取向對戒除毒癮進行研究,尋找戒除毒癮的方法,有從腦疾病研究入手的,有從違法犯罪方麵進行研究的,也有從心理健康方麵研究的,但迄今為止還沒有找到很有效的方法。
這裏也許忽略了三個關鍵性問題。
第一是調查研究的問題。毛澤東同誌在《反對本本主義》一文中說:“沒有調查就沒發言權。”[2]從事戒毒理論研究的人員,大多不在戒毒實踐的第一線,沒有接觸或很少接觸吸毒人員,有的可能是通過查文獻查資料進行研究;反之,從事戒毒實踐工作的同誌長期在基層從事具體工作,由於工作壓力、工作環境與條件的局限,很少有時間、有精力去進行理論研究。這樣一來,使得理論與實踐脫離,自然很難達到理想的效果。
第二是研究的方法問題。戒毒雖然是世界性難題,但並不是對所有的吸毒人員都是難題。理論上毒癮可除,現實生活中確實也能戒除,但並不是所有的人都難戒或所有的人都能戒。因此,要進行分類。分類標準:
①從戒毒動機區分,沒有戒毒動機的人很難戒毒;
②從成癮的程度區分,對沒有心癮的吸毒人員來說,戒毒相對容易得多(在實際戒毒人員中了解到,並不是所有人對吸毒都有心癮);
③從毒品對戒毒人員身體的損害度(尤其是中樞神經受損程度)區分,中樞神經受損傷程度低的人員戒毒更容易些;
④從吸食毒品的時間上區分,吸食毒品的時間不長,戒除毒癮的概率高;
⑤從吸食毒品的種類區分,毒品概念寬泛,種類繁多,可以簡單區分為傳統毒品與新型毒品(合成毒品),針對吸食不同毒品的人治療方法不同,戒毒的效果也不一樣;
⑥從社會功能受損的程度區分,社會功能完整的戒毒人員比較容易鞏固戒毒成果。
第三是預防複吸的方法問題。吸毒人員經過兩年的強製戒毒,心理、生理大都康複,從戒毒的角度,工作已經告一段落,但是研究人員、從事戒毒的實踐者需要引起高度重視的一個問題是預防複吸的方法問題。許多戒斷毒癮的吸毒人員在離開戒毒所之後,如果不掌握預防複吸的方法,兩年的戒斷成果在遇到某種情境時仍然會複吸,導致戒毒成果功虧一簣。據研究,導致複吸的情境因素有若幹種,當然,預防複吸的方法也有若幹種,因為存在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方法是同時產生的。
關於戒毒實踐與思考中提及的幾個問題僅是在多年的戒毒工作中的一些感受,有的觀點與問題不一定看得準,或者看到的隻是一些表麵或局部現象,僅供讀者參考。
[1] 毛澤東:《改造我們的學習》,見《毛澤東選集》,第3卷,801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
[2] 毛澤東:《反對本本主義》,見《毛澤東選集》第1卷,109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