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概述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概念和特征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資企業),是指由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與中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依照中國法律的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

合資企業具有如下特征:(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中外合資者雙方,共同投資組成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股權式的合資企業,中外合資者以參股方式出資,以貨幣計算各自的股權。中外合資者認繳合資企業注冊資本,按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3)中外合資者共同參與經營管理,建立企業統一的決策管理機構。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是指調整國家在管理和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企業法》),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對其進行第一次修正,2001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又對其進行了第二次修正。為了更好地貫徹和實施該法,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知識拓展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製度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製度是一個包括多層次法律法規的體係,其中不僅包括《合資企業法》、《合作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三部法律,我國還製定了相應的實施細則(條例)和一係列的部門規章與之配套。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

(一)設立的條件

申請設立的合資企業應注重經濟效益,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要求:(1)采用先進的技術設備和科學的管理方法,能增加產品品種,提高產品質量和產量,節約能源和材料;(2)有利於企業技術改造,能做到投資少、見效快、收益大;(3)能擴大產品出口,增加外匯收入;(4)能培訓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

申請設立合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1)有損中國主權的;(2)違反中國法律的;(3)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4)造成環境汙染的;(5)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顯屬不公平,損害合營一方權益的。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設立的程序

1.申請

申請設立合營企業,由中外合資者共同向審批機構報送下列文件:

(1)設立合資企業的申請書;(2)合資各方共同編製的可行性研究報告;(3)由合資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資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4)由合資各方委派的合資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5)審批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其中第(2)、(3)、(4)項文件可以同時用合營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書寫。兩種文字書寫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審批機構發現報送的文件有不當之處的,應當要求限期修改。

2.審批

審批機構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經批準的,發給批準證書。

3.登記

申請者應當在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合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該合資企業的成立日期。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注冊資本與合資各方的出資

(一)合資企業的組織形式

合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即合資企業以其擁有的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負責,而合資各方對企業的責任僅以其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二)合資企業的注冊資本

合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資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注冊的資本總額,即合資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在合資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資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於25%。合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當與生產經營的規模、範圍相適應。合資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要符合法律規定。合資企業在合營期限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構批準。

知識鏈接

合資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關係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遵守如下規定:(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1 000萬美元以下(含1 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210萬美元;(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1 000萬美元以上3 000萬美元以下(含3 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 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 000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 6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 200萬美元。

(三)合資各方的出資方式

合資企業各方可以用貨幣、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出資。除貨幣外的出資作價,由合資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或聘請合資各方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評定。外方投資者以現金出資時,隻能以外幣繳付出資,不能以人民幣繳付出資。外國合資者作為投資的技術和設備,必須確實是適合我國需要的先進技術和設備。如果中國合資者不以場地使用權作為出資方式,合資企業應當向中國政府繳納場地使用費。

(四)合資各方的出資期限

合資企業合同應當明確出資期限:(1)合資企業合同約定一次繳清出資的,各方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2)合資企業合同約定分期繳付的,各方的第一期出資不得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並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3)合資各方未在規定期限內繳付出資的,視同合資企業自動解散,合資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合資一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出資應當賠償合資他方的損失。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機構

我國合資企業的組織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由於合資主體較少,合資企業一般不設股東會,實行董事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製。

(一)董事會

董事會是合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它根據合資企業章程規定,討論決定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董事會的人數組成由合資各方協商確定,並由合資各方委派和撤換。中外合資者一方擔任董事長的,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長是合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會人員不得少於3人。董事的任期為4年,經合資各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董事會會議必須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做出決議: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合營企業的合並、分立。其他事項,可以根據合營企業章程載明的議事規則做出決議。

(二)經理管理機構

合資企業的經營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的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若幹人。正副總經理由合資各方分別擔任,由董事會聘用。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理管理工作。

(三)工會組織

合資企業的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有權代表職工同合營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並監督合同的執行。合資企業工會的基本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協助合資企業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五、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財務會計製度與利潤分配

合資企業會計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製和借貸記賬,原則上采用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經合資各方商定,也可采用一種外國貨幣為本位幣。以外幣記賬的合資企業,除編製外幣的會計報表外,還應另外編製折合人民幣的會計報表。

合資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在提取了企業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及福利基金後的利潤餘額即為可分配利潤,應按照合資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但在虧損的情況下,以前年度的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並入本年度利潤進行分配。

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合資期限

合資企業的合營期限,按不同行業、不同情況有不同的約定。有的行業的合資企業應當約定合資期限;有的行業的合資企業可以約定合資期限,也可以不約定合資期限。約定合資期限的合資企業,合資各方同意延長合資期限的,應距合資期滿6個月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批準機關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

知識鏈接

合資期限的法律規定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資期限暫行規定》中規定,舉辦合資企業,屬於下列行業或者情況的,合資各方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合資合同中約定合資期限:服務性行業的,如飯店、公寓、寫字樓、娛樂、飲食、出租汽車、彩擴洗相、維修、谘詢等;從事土地開發及經營房地產的;從事資源勘查開發的;國家規定限製投資項目的;國家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約定合資期限的。按規定在合同中應約定合資期限的項目,其期限應根據項目的行業類型、投資額、投資風險和投資回收期的長短而定,一般不超過30年。屬於國家鼓勵和允許投資的項目,在合同中約定合資期限的,要求可適當放寬,其約定的期限一般不超過50年。對於屬於國家規定鼓勵投資和允許投資項目的合資企業,除上述行業外,合資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資期限,也可以不約定合資期限。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解散

合資企業合資期限屆滿而不申請延長合資期限,合資企業自然解散,這屬於正常解散。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應由董事會提出解散申請書,報審批機構批準: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的;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的;合資企業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的;合資企業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的。

在合同有效期內,合資一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解散申請書,報審批機構批準;不履行合資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一方,應當對合資企業由此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清算

合資企業宣告解散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並監督清算。在合資企業清算工作結束後,由清算委員會提出清算結束報告,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原審批機構,並向原登記管理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合資企業解散後,各項賬冊及文件應由原中國合資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