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證券法概述

一、證券的概念及種類

證券是指各類記載並代表一定權利的法律憑證。證券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廣義的證券通常指有價證券,包括商品證券、貨幣證券和資本證券。商品證券又稱貨物證券,是證明持有人有商品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憑證,如提單、倉單、貨運單等。貨幣證券是指本身能使持有人或第三者取得貨幣索取權的有價證券,其典型形式為票據,如匯票、本票和支票等。資本證券是指由金融投資或與金融投資有直接聯係的活動而產生的證券,如股票等。

狹義的證券僅指資本證券。我國《證券法》中所規範的證券為資本證券,包括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憑證以及經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

二、證券法的概念、原則和適用範圍

(一)證券法的概念

證券法的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廣義的證券法是調整證券發行、交易以及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督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狹義的證券法是指證券法典。為了規範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現行《證券法》於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05年10月27日第10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修訂,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證券法的原則

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是證券法基本精神的體現,貫穿證券發行、交易、管理以及證券立法、執法和司法的始終,在證券法體係中是處於最高的效力,證券法的具體製度是證券法基本原則的表現形式。

1.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該原則是證券經濟關係正常運行的基本條件,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公開原則的核心是要求實現市場信息的公開化,通常包括兩個方麵,即證券信息的初期披露和持續披露。公平原則要求證券發行、證券交易活動中,發行人、投資人、證券商和證券專業服務機構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其合法權益受到同等保護。公正原則是指證券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依法行使職權,對一切從事證券發行和交易的市場主體給予公正的待遇。

2.國家統一管理和證券業自律相結合的原則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在國家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設立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

3.分業經營、分類管理的原則

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適用範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證券法》,《證券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證券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證券或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適用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證券法》的原則規定。證券衍生品種是原生證券的衍生產品,分為證券型(如認股權證等)和契約型(如股指期貨、期權等)兩大類,具有保值和投機雙重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