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針篇第七

屬性:\x官針最妙\x 馬雲。官者任也。官針者。任九針之所宜也。張雲。官、法也。公也。製有法而公於人。

故曰官針。

\x病弗能移\x 張雲。用不得法。則不能去病。

\x皮膚為癰\x 張雲。內傷良肉。則血流於內而潰於外。故皮膚為癰。

\x支為大膿\x 甲乙。支、作反。馬雲。支、當作皮。或作反。張雲。病氣不瀉而傷其支絡。故為大膿。

凡病有浮沉。刺分淺深。過之則內傷。不及則外壅。邪反從之。後生大病。簡案、支字今從甲乙作反。

\x大者瀉 小者不移\x 張雲。當小而大則瀉傷正氣。當大而小則病不能移。皆失針之宜也。

\x病在皮膚\x(止)\x勿取\x 張雲。病在皮膚無常處者。火之遊行也。用 針者主瀉陽氣也。膚白則無火可知。故不宜刺。

\x取之 針於井滎分輸\x 張雲。此針宜於用補。分輸。言各經也。

\x病在中者\x 張雲。中、言其遠也。九針論。八曰長針。主取深邪遠痹者也。

\x痹氣暴發\x 九針論雲。調陰陽四時。而合十二經脈。虛邪客於經絡而為暴痹者也。故為之治。針必令尖如 。且圓且銳。中身微大。以取暴氣。知痹氣暴發。即所謂暴痹也。

\x大針\x 九針十二原雲。尖如挺。其鋒微圓。以瀉機關之水也。九針論雲。主取大氣不出關節者。

\x固居\x 馬本。居、作痹。注雲。前雲病在經絡痼痹者。取以鋒針。當同之也。但彼止取經取絡。

而此則瀉其井滎與俞。及照五髒以取四時耳。簡案、居作痹。未見所據。

\x日應九變\x 日、諸本作以。是。當刪改。

\x諸經滎輸髒 \x 張雲。諸經滎輸。凡井滎經合之類皆 也。髒 背間之髒腑 也。本經。輸、 、俞、三字皆通用。

\x遠道刺\x 甲乙無遠字。簡案。道、導同。

\x腑 \x 張雲。謂足太陽**經。足陽明胃經。足少陽膽經。十二經中。惟此三經最遠。可以因下取上。故曰遠道刺。

\x大經\x 誌雲。五髒六腑之大絡也。邪客於皮毛。入舍於孫絡。留而不去。閉結不通。則流溢於大經之分。而生奇病。故刺大經之結絡以通之。

\x小絡之血脈\x 張雲。調經論曰。病在血。調之絡。經脈篇曰。諸刺絡脈者。必刺其結。上甚血者。

雖無結急。取之以瀉其邪。而出其血。留之發為痹也。

\x分刺\x 誌雲。分肉之間。溪穀之會。亦有三百六十五穴。會邪在肌肉者取之。

\x大瀉刺\x 甲乙注。一作大刺。

\x毛刺\x 誌雲。邪閉於皮毛之間。浮淺取之。所謂刺毫毛無傷皮。刺皮無傷肉也。

\x刺浮痹皮膚也\x 甲乙痹下有於字。

\x巨刺\x 馬雲。素問繆刺論。以刺經穴為巨刺。刺絡穴為繆刺。皆左取右。右取左。

\x 刺\x 馬雲。調經論曰。病在骨。 刺藥熨。張雲。即後世火針之屬。取寒痹者用之。以上謂之九變。

\x十二節\x 誌雲。節、製也。言針有十二節製。以應十二經也。

\x偶刺\x 馬雲。前後各用一針。有陰陽配合之義。故曰偶刺。張雲。偶、兩也。前後各一。故曰偶刺也。

\x以手直心\x(止)\x傍針之也\x 張曰。直、當也。以手直心若背。謂前心後心。當其痛所。各用一針治之。然須斜針以刺其傍。恐中心則死也。馬雲。傍、當作旁。古蓋通用。

\x報刺\x 張雲。重刺也。簡案、猶報灸之報。

\x無常處也\x 甲乙無也字。

\x無拔針\x 甲乙無無字。

\x恢刺\x 史雲。恢、苦回切。大也。一本作怪。道藏本。怪作慳。恐誤。恢、大也。出說文。張雲。

恢恢廓也。誌雲。恢、大之也。前後恢**其筋之急。

\x恢刺直\x 諸本直作者。當改。

\x旁之舉之前後\x 樓氏雲。謂直刺入 。轉針頭從旁挑舉其筋也。張雲。不刺筋而刺其旁。必數舉其針。或前或後。以恢其氣。則筋痹可舒也。

\x齊刺\x 張雲。齊者。三針齊用也。故又曰三刺。甲乙作參刺。

\x以治寒氣小深者\x 甲乙寒下有熱字。

\x揚刺\x 張雲。揚、散也。中外共五針。而用在浮泛。故能祛散博大之寒氣。誌雲。從中而發揚於四旁也。

\x治寒氣之博大者\x 甲乙寒下有熱字。無氣字。

\x直針刺\x 張雲。直入無避也。引起其皮而刺之。則所用不深。

\x輸刺\x 張雲。輸、委輸也。言能輸瀉其邪。非上滎文輸之謂。直入直出。用其銳也。稀發針。留之久也。久而且深。故可以去盛熱之氣。誌雲。直入直出。如轉輸也。

\x短刺\x 張雲。短者。入之漸也。故稍搖針而深致骨。所以摩骨痹。摩、迫切也。誌雲。短刺者。

用短針深入而至骨。

\x浮刺\x 馬雲。似前揚刺。但彼有正納旁納。而此則止有旁入之針耳。張雲。浮、輕浮也。旁入其針而浮舉之。故可治肌膚之寒。此與上文毛刺義大同。

\x陰刺\x 馬雲。以其刺陰經也。張雲。刺陰寒也。誌雲。刺少陰之寒厥也。

\x率刺之\x 張雲。率、統也。

\x中寒厥 足踝後少陰也\x 甲乙厥足作者取。似是。馬雲。中、去聲。簡案、上文言十二刺應十二經。然特舉足踝後少陰。不及他經。其義今無可考。

\x旁針刺\x 甲乙無針字。張雲。一正一旁也。正者刺其經。旁者刺其絡。故可以刺久居之留痹。

\x讚刺\x 張雲。讚、助也。數發針而淺之。以後助前。故可使之出血而治癰腫。誌雲。助癰腫之外散也。

\x致其空脈氣也\x 甲乙作致其脈空也。張雲。蓋恐太過。反傷正氣。故但久留而引致之。使其空中之脈氣上行也。張兆璜雲。致五髒之神機。非營衛血氣。故曰空脈氣。

\x脈淺者勿刺\x 甲乙脈下有氣字。張雲。脈淺者。最易泄氣。

\x穀氣出\x 馬雲。終始篇曰。凡刺之屬。三刺至穀氣。

故一刺則陽邪出。再刺則陰邪出。三刺則穀氣至。正與此節同。張雲。穀氣即正氣。亦曰神氣。出、至也。終始篇曰。所謂穀氣至者。已補而實。已瀉而虛。故以知穀氣至也。誌雲。穀氣者。通會於肌腠之元真。脾胃之所主也。故曰穀氣。

\x陰邪出\x 張雲。絕皮及肌。邪氣稍深。故曰陰邪。

\x未入分肉間也\x 甲乙無也字。間下有後刺深之一句。馬雲。肌肉分肉之辨。肌肉在皮內肉上。而分肉則近於骨者也。分肉有二。各部在外之肉曰分肉。其在內近骨之肉與骨根分。亦曰分肉。張雲。大肉深處。

各有分理。是謂分肉間也。

\x逐邪氣而來血氣\x 甲乙作逐陽邪之氣。無而來血氣四字。

\x致陰氣之邪\x(止)\x此之謂也\x 甲乙作致陰邪之氣。張雲。凡刺之淺深。其法有三。先刺絕皮。取衛中之陽邪也。再刺稍深。取營中之陰邪也。三刺最深。及於分肉之間。則穀氣始下。下、言見也。按、終始篇之義。與此互有發明。

\x年之所加\x(止)\x不可以為工也\x 張雲。年之所加。如天元紀、至真要等論是也。氣之盛衰。如八正神明論、陰陽係日月等篇是也。知天地之氣候。則人有五虛五實。皆可因而知矣。此數句。又見六節藏象論。簡案、此五句。疑後人所缺。

\x半刺\x 張雲。此即前章毛刺之義。淺入而疾發。故可取皮分以應肺。

\x豹文刺\x 張雲。豹文者。言其多也。主取血脈。所以應心。

\x關刺\x 張雲。關、關節也。左右四肢也。盡筋、即關節之處也。慎無出血。血以養筋也。肝主筋。刺筋所以應肝。

\x或曰淵刺一曰豈刺\x 甲乙此二句在四曰合穀刺下。

\x合穀刺\x 張雲。言三四攢合。如雞足也。邪在肉間。其氣廣大。非合刺不可。脾主肌肉。故取肌痹者。

所以應脾。簡案、張戴人治郾城梁賈麻痹。針用雞足法。向上臥針。三進三引。複向下臥針送入。見儒門事親。

\x輸刺\x 張雲。義見前章。腎主骨。刺深至骨。所以應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