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研究價值論的學者大多認為,價值與事實的區別是英國哲學家休謨最先提出來的,在一些文獻中這個問題也就被稱作是“休謨問題”。其實這種觀點並不很確切。因為這個問題具有多重性或多方麵的內容,休謨主要是提出了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能否過渡、從以“是”為連係詞的判斷過渡到以“應該”為連係詞的判斷是否具有合法性。休謨在《人性論》中指出:“在我所遇到的每一個道德學體係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個時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進行的,確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對人事作了一番議論,可是突然之間,我卻大吃一驚地發現,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題中通常的‘是’與‘不是’等連係詞,而是沒有一個命題不是由一個‘應該’或一個‘不應該’聯係起來的。這個變化雖是不知不覺的,卻是有極其重大的關係的。”[1]休謨認為,如何從“是”的判斷過渡到“應該”的判斷,是需要作者做出說明和解釋的,可是以往的著作家們都沒有注意到這一點。“我相信,這樣一點點的注意就會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學體係,並使我們看到,惡和德的區別不是單單建立在對象的關係上,也不是被理性所察知的。”[2]
我們知道,休謨屬於英國經驗論派的哲學家,以懷疑論和不可知論而著稱於世,恩格斯就曾講,近代不可知論的著名代表是休謨和康德。在休謨看來,我們隻知道自己的經驗,經驗之外有什麽、什麽引起了如此這般的經驗,都是不可知的,甚至也是不可問的。後來列寧對此有一段評論,說經驗本來是人與外部世界聯係的橋梁,可在這些經驗論者這裏,經驗成了隔絕人和世界的屏障。休謨的懷疑論首先是針對神學的各種教條的,是以懷疑的方式來否定上帝的存在。在道德和價值判斷問題上,他提出的問題主要是價值判斷的根據問題。如果從以“是”為連係詞的判斷不能過渡到以“應該”為連係詞的判斷,從事實判斷無法推出價值判斷,價值判斷就被懸空了,這也就是他說的“就會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學體係”。這些通俗的道德學體係就是以基督教戒條為基礎的道德體係。休謨以懷疑論和不可知論變相而曲折地否定了上帝存在的真實性,否定了宗教倫理和一切通俗的道德學體係,這是他的革命性所在。從這個意義上說,休謨其實已經開了尼采的“重估一切價值”的先河。
休謨提出這個問題除了否定神學道德之外,還有另一方麵的意義,這就是否定理性在道德中的作用。按照休謨的觀點,事實判斷是理性整理經驗材料而作出的,是理性根據類似關係、相反關係、性質程度關係和數量比例關係而作出的,這些事實判斷是科學判斷,是科學根據經驗作出的判斷。而這些關係顯然不包括功與過、善與惡,這說明道德並不在這些關係之中。善和惡不是理性的對象,隻是道德情感的對象。對於一個具體的行為,人們無論從什麽角度去觀察,發現的都隻是一些情感、動機、意誌,絕不能從事實中發現善和惡。所以他認為,善和惡“不是對象的性質,而是心中的知覺”[3]。在理性與情感的關係上,他認為“理性是並且也應該是情感的奴隸,除了服務和服從情感之外,再不能有任何其他的職務”[4]。
休謨確實把價值判斷的根據問題引向了人的情感領域,引向人的內心,但從他的經驗論以及懷疑論的根本前提來說,他並不注重探討作為對象的價值本身與事實有什麽區別的問題。這個任務是後來思想家們在深入探索價值判斷的對象性根據時提出來的。洛采把世界分為事實、普遍規律和價值三大領域,但他認為價值才是目的,經驗事實與因果必然規律都是手段,在洛采這裏,事實與價值的區別表現為手段和目的的區別。在新康德主義那裏,事實是自然科學的對象,價值則是文化科學的對象,價值是自然和文化區別的關鍵。“通過與價值的這種聯係(這種聯係或者存在或者不存在),我們能夠有把握地把兩類對象區別開,而且我們隻有通過這種方法才能作到這一點,因為撇開文化現象所有的價值,每個文化現象都可以被看作是與自然有聯係的,而且甚至必然被看作是自然。”[5]他們認為,具有價值的曆史和文化領域與不具有價值的自然領域是兩個不同的世界,前者是超驗的價值世界,後者是經驗的實在世界;前者是應當的世界,後者是實存的世界。文德爾班強調:“必須區分應當與存在,價值與實在。規範與實在如果合一,則一切價值將終止。”[6]摩爾則繼承了休謨的餘緒,從直覺主義立場反對傳統倫理學的“自然主義謬誤”,他認為,傳統倫理學借助於自然性質或非自然性質來定義“善”,以為對善的事物的特征冠以名稱就是定義了善,但他們的這種方法是錯誤的,因為善的性質與善的事物並不相等。善是一種單純的自明的質,隻能直觀、直覺而不能描述和推理,也無須借助於其他事物或性質來證明。列舉事實和描述事實是一回事,而什麽是應當做的和什麽是善的則是另一回事。
真正使價值與事實不能相容的是20世紀前半期興起的邏輯實證主義。或許這麽說更加符合實際,此前的思想家們多是從為價值和價值論爭一席之地的角度來看待價值與事實的關係及其差別的,無論是持價值主觀主義還是持價值客觀主義的觀點,大抵都認為價值是一種重要現象,是與事實不同的另一類現象。而邏輯實證主義則從科學主義的角度竭力否定價值的存在。明於此,就可以明白為什麽他們把話說得那麽決絕,搞得那麽極端和絕對。在他們看來,無論是傳統哲學中的形而上學命題,還是倫理學和美學中的價值命題,都是既不能用邏輯分析的方法,也不能通過經驗加以證實的,所以都是沒有意義的命題,都是應予以拒斥的。羅素說,“當我們斷言這個或那個具有‘價值’時,我們是在表達我們自己的感情,而不是在表達一個即使我們個人的情感各不相同卻仍然是可靠的事實。”[7]艾耶爾則說,價值命題不是真正的命題,“純粹是情感的表達”,正如一聲痛苦的叫喊不表達真正的命題一樣。他們認為,價值詞都沒有與之相對應的對象事實,所以都是一些妄概念、假概念,用這些價值詞所作出的價值判斷都是一些虛假判斷、虛假命題。由於根本沒有價值這種東西、這種對象,因此價值論就不可能作為一種學科而存在。正是由於邏輯實證主義的興起並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價值與事實之間有一道鴻溝才成為一種比較流行的觀點,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已成為當前西方哲學中的一種基本信念。[8]
西方的規範價值理論和元理論是兩種不同的研究範式,規範價值理論主要探討什麽是有價值的,或什麽是善的、美的、正當的,並給出一套關於價值判斷的標準、根據、準則,以論證自己的這套理論。元價值理論則注重對價值詞、價值句子的分析,它的任務不是告訴人們什麽是有價值的,什麽是無價值的,也不提供關於價值判斷的標準和規則,而是分析價值術語和價值命題的功能和意義,研究這些命題能否證明的問題。元價值理論是隨著邏輯實證主義的語言分析哲學的出現而出現的,所以,在20世紀30年代之前,除少數人之外,討論價值問題的大多是沿著規範價值論的路子進行的。無論把價值看作是情感現象還是看作是先驗的客觀對象,或者看作是事物的屬性,大抵都認為價值是存在的,是一種與事實有所區別的現象,都試圖給出一套關於如何把握這些現象、如何作出合理的評價和價值判斷的規則。與他們相反,元價值理論由於受邏輯實證主義的立場和原則的影響,堅執經驗證實的意義標準,他們分析各種價值詞、價值句子的用法,得出的結論是這些詞和句子都是沒有“意義”的,即無法為經驗所證實的。在他們看來,價值根本就不是一種對象性或事實性存在,價值判斷隻是個人情感、愛好的表達,完全是主觀的,沒有任何可靠的根據和公準,所以,建立價值論的努力本身就是在做一件不可能的事情。
當然,在現代西方哲學界,反對邏輯實證主義觀點的也大有人在。許多人都認為他們的觀點過於極端,一些論者指出,把道德判斷看作純粹是個人情感的表達,隻是個人的一種態度和情感,這樣就消解了道德判斷的社會意義和嚴肅性,與其說是澄清道德中的問題,不如說是敗壞了道德。芬德萊指出:“我們認為似乎確實存在著一個有秩序的價值和反麵價值的構架,實踐決斷必須在它的範圍內作出,哲學家也必須對該構架及其建構原則作出某種解釋。”“無論我們對這一根本問題的決斷是什麽,價值領域的建構都是一個有價值的且並非不能實現的哲學任務。”[9]20世紀70年代後期出現的“道德實在論”也對邏輯實證主義否定價值存在的觀點提出了有力的挑戰,洛韋邦德認為,價值標準是社會的、客觀的,而不是個人的、主觀的,價值正是通過共同體遵循一定的一致規則的行為而內在於世界之中的,正如事實在世界中一樣。事實和價值之間並沒有區別,被看作事實的東西依賴於一套語言規則的一致運用,被看作價值的東西依賴於一套次一級的語言規則的一致運用。[10]正是這些反對意見,促使了邏輯實證主義的極端情感主義價值觀向溫和的方向發生轉變。比如在斯蒂文森和黑爾那裏,就在一定程度上承認價值判斷也具有一定的描述(事實)意義,承認價值判斷之間存在一定的邏輯推理關係。
總起來看,意識到價值判斷和事實判斷的區別,是一件有著重要意義的事情。正如羅素曾經指出的那樣,人類思想史上的許多不必要的爭論,都是由於沒有把價值判斷和事實判斷區分開來造成的。意識到了這種區別,人們就可以防止思想和判斷的“越界”,從這個意義上說,自覺到這種區別,無論如何也是一種思維的進步。但是,另一方麵,究竟應如何看待這種區別?這種區別是否僅僅是基於判斷對象方麵即價值和事實的區別,還是同時也涉及到主體方麵和研究方法方麵的區別?承認價值與事實的區別是否就意味著它們之間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鴻溝?如果它們之間有聯係,那這是什麽樣的聯係?事實判斷果然就推不出價值判斷嗎?如果價值判斷不能從事實判斷方麵得到支持和論證,是否就意味著它就不可能得到論證和證明?建立價值論到底是否可能?所有這些問題沒有一個是簡單的問題,沒有一個不是具有基礎性、根本性的問題。我們在後麵將漸次討論這些問題。
[1] [英]休謨:《人性論》下,509頁,北京,商務印書館,1980。
[2] 同上書,510頁。
[3] [英]休謨:《人性論》下,509頁,北京,商務印書館,1980。
[4] 同上書,453頁。
[5] [德]李凱爾特:《文化科學與自然科學》,21頁,北京,商務印書館,1986。
[6] 轉引自杜任之主編:《現代西方著名哲學家述評》(續集),38頁,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83。
[7] [英]羅素:《宗教與科學》,123頁,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
[8] 參見江暢:《現代西方價值理論研究》,285頁,西安,陝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2。
[9] [美]芬德萊:《價值倫理學》,98頁,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9。
[10] 參見江暢:《現代西方價值理論研究》,295頁,西安,陝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