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既是關於評價的性質問題,也是關於評價的社會認同的問題,是一個如何對評價進行再評價的問題。

從價值論思想發展史上看,在人們沒有將價值與事實自覺地予以區分之前,大部分研究者的觀點,把評價也看作是一種認識,既是認識,也就有一個是否真理的問題。無論他們怎麽規定真理,總之都認為可以用真理這個標準來評判一定的評價,評判一定的評價標準。即使在西方,在休謨提出要將價值判斷與事實判斷區分開來之後,不少人仍然堅持著傳統的觀點,比如規範倫理學家,他們就總是把自己提出、讚同的那一套規範認作是一種真理,是一種價值真理。相反,在休謨之前,那些相對主義者,則不僅認為人們在評價問題上是見仁見智,就是在認知方麵也是見智見仁的,他們根本否定有所謂客觀的真理。在現代,實用主義一派,堅持用價值規定真理,認為有用就是真理,實則還是沿襲了主觀真理論和相對主義的觀點。而邏輯實證主義一派,則認為價值判斷根本就是妄判斷,根本就沒有斷定和陳述任何事實,所以不是價值判斷有無真理性的問題,而是它本身就是沒有意義的問題。從解釋學到後現代主義,在強調主體性和多元性的同時,基本傾向都是否定存在客觀真理的。

這個問題同樣是馬克思主義價值理論和馬克思主義認識論都必須認真研究和對待的重要問題。在馬克思主義價值理論研究的陣營中,意見也並不一致。一些研究者認為,評價就是價值認識,是對價值的認識,自然就有一個是否真實的問題,是否真理的問題。在這些人看來,價值真理是一個很重要的概念,隻有堅持價值真理,才能徹底堅持真理一元論的觀點,隻有堅定無產階級的價值觀是唯一科學的價值觀的信念,才能在意識形態領域的鬥爭中站穩立場。另一些研究者則認為,價值評價既然是根據主體認同的標準進行的,這些標準又是對主體自身需要的反映,那麽不同的評價、不同的評價標準的對立和衝突,就不是一個誰真誰假的問題,而是既可以同真也可以同假的問題。也即是說,在評價問題上不需要、也不能使用真理這樣的認識論概念來判定,價值真理沒有意義。強調價值真理,很容易導致一種理論上的專製作風,把自己認可的、把當時統治者認可的評價當作是真理,把與此不同的評價都視之為謬誤。這是在封建專製時代常用的一種欺騙人的做法,無論是宗教的專製還是君主的專製,殘酷地鎮壓異端,鎮壓不同的思想,全都是建立在這種理論的基礎上,在這種旗號下進行的。馬克思主義價值理論要做的恰恰是拆穿這種理論的錯誤和欺騙性,使人們認清價值問題的實質,認清不同價值判斷的對立根本上是不同主體在立場上的對立、利益上的對立,提高防止和抵製專製思想的自覺性。

我們認為,如何對評價進行再評價,根據什麽進行再評價,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簡單地套用真理,認為評價實質上是價值真理問題,或是完全否認評價存在真假問題,都是一種片麵的觀點,當然也各有自己的合理性。要深入地研究這個問題,有這麽幾點是必須注意的。

第一,評價是一種反映,這是沒有問題的,隻要我們堅持唯物主義,就得承認這一點。但這種反映是一種特殊的反映,不能不管這種特殊性,簡單地說是反映就都有一個反映得對不對的問題,就都有一個是否真理的問題。比如,情感、情緒都是反映,同樣的一種環境,有的人就感到舒適,感到愉快,有的人就不舒適,感到不愉快,我們就不能說哪種情緒、情感是正確地反映了環境的現實,哪種沒有反映環境的現實。文學藝術是對生活的反映,對於這些藝術作品你能用真理還是謬誤來評價嗎?顯然是不行的。所以,從評價是一種反映,得不出評價必然就有一個真理與謬誤的問題這個結論。

第二,如前所說,價值意識具有多種層次,評價也是在多種層次上進行的,有下意識的,情感層麵的和理知層麵的。對於前兩個層麵的評價,肯定不能套用真理的概念。一個人喜歡流行歌曲而不喜歡古典音樂,另一個人則喜歡古典音樂而討厭流行歌曲,這裏的喜歡和討厭就是評價。後者可以說前者淺薄、層次低、沒修養,但不能說前者不對,是謬誤;同樣,前者可以說後者古板、沒勁,但不能說後者是錯誤的。在這裏不存在真理和錯誤(謬誤)的問題。理知水平的評價對知識有很強的依賴性,但它畢竟是評價而不是認知,它依賴於認知但並不是認知。這裏有兩個層次的反映問題:一是評價所依賴的知識是否正確反映了對象的實際情況;二是評價是否反映了對象對主體的真實的價值。前一個層次的問題,實質上還是認識論的問題,與價值真理根本不搭界。後一個層次則需要進行分析,不能籠統來論。

第三,現在我們來分析理知評價的幾種情況。

1.甲、乙兩個人對同一個事件的評價不同,甲認為是好,乙認為是壞。這就要弄清他們各自暗含的主體是誰,對誰是好,對誰是壞。如果主體不是一個,而是兩個,即他們兩個人,那麽甲說的好是指對甲是好,乙說的壞是指對乙是壞。在這種情況下,這兩個價值判斷所判斷的價值就不是一回事,它們的對立是一種虛假的對立,二者可以同真,也可以同假,還可以一真一假,但彼此沒有邏輯聯係。隻有在彼此針對同一個價值主體時,也就是說他們所評價的價值是對同一主體的價值時,彼此的對立才是真正的對立,才有一個誰對誰錯、孰真孰假的問題。

2.對於規範價值的評價。規範是社會規定的共同性的東西,如法律規定的各種條文、道德上的各種規定。以法律判斷為例,平時我們講,法庭審判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樣才會避免和減少冤假錯案。在事實認定上可能會出現不同的意見,有真假正誤之分,但這屬於認知方麵的問題。在法律條文的引用方麵,在量刑尺度的寬嚴方麵,都會出現分歧,但這就很難說是真假問題,所以一般隻用對錯概念而不用真假概念。而這個對錯有時也是相對的,有時不僅同一級法院會有爭執,就是在中級法院與高級法院之間也有爭執,這時隻能訴諸社會權力來決定。

3.對規範本身的評價的正誤問題。規範為人們的評價提供一定的標準,但這些規範並不是天然就是正確的,尤其在社會轉型時期,舊規範的權威性已然喪失,新規範的權威性還未確立起來,許多評價上的衝突是因為各自依據的規範即標準不同而引起的。這就使得對規範的評價提到了首要位置。對規範的評價也有幾種情況,一是根據更一般的規範或原則來評價這些規範,二是根據這些規範的效用的結果來評價這些規範,或是既根據社會效用的結果又根據更一般的原則來評價這些規範。而在幾種情況下都可能發生意見的分歧。在這些相衝突的評價中,也不是簡單地說誰真誰假的問題,更多的還是站在什麽立場上看待這些規範的問題。立場的差別就不是一個真假的問題,而是一個合理性的問題。

總體看來,如何看待評價的問題,首先還是一個範式問題,從認識論(知識論)的範式去看還是從價值論的範式去看的問題。把價值和評價限於知識論的範圍內,按照真理與謬誤對立的模式去理解評價,就容易堅持價值真理的觀點,認為評價問題上的對立主要是真理和謬誤的對立。這種範式恐怕是有問題的。而從價值論的角度去看評價,就突出了評價者的立場、信念在評價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就比較容易理解這些評價的衝突和對立,容易找到這些對立的根源。我們認為,對於理知水平的評價,其中有真和假的問題,但主要不是真和假的問題,不是一個真理性問題,而是一個合理性的問題。這裏說的合理性,包含了這麽幾層意思。

首先,合理性是合乎道理、合乎理性的意思。不同主體的評價是與不同的立場、不同的價值觀念相聯係,並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決定的,如果各自反映了體現了其立場和利益,就都是有自己的理由和道理的,是具有合理性的。不同民族各有自己的文化和價值觀念,對同一些事物的評價會是不同甚至相反的,但各自都有自己的合理性。不同的階級各有自己的立場和利益,對同一事件的價值判斷也許就會不同,但這些判斷既可以同真也可以同假,就其同真的方麵論,也是各有其合理性的。

其次,合理性也包含了合乎真理性的意思。價值判斷在一定的範圍內也有真假的問題,如上麵所講的那種情況,在關於同一事物對同一主體的價值的不同評價之間,可以分出真的、對的和假的、錯的,無論是哪一個層麵的主體,大抵都不希望自己的評價出錯誤,不希望自己所認為的價值與實際的價值是相反的,不希望自己由此作出的選擇是事與願違的。但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也主要不是分真假的問題,而是在同真的基礎上哪一種判斷更合理更恰當的問題。比如是為了實現某個目標,有幾種可選擇的方案,它們都能夠達到目標,決策者也知道它們都可以達到目標,決策者感到困惑和難以決定的是哪一種方案更合適、更經濟、效益更好,這裏主要是一個價值比較的問題,而不是誰對誰錯誰真誰假的問題。

最後,合理性根本上是一種曆史的合理性,是主體的曆史合理性的問題。不同的價值觀念構成了不同的價值判斷的基準,而不同的價值觀念都有一定的信眾,隻有那些能夠為更多的主體更持久地信奉的價值觀念,才具有更強的生命力。不同階級都有自己的曆史合理性,但他們的曆史合理性是不同的,隻有那些與曆史發展方向相一致的階級才具有更大的曆史合理性,他們所持的價值觀念也具有更大的曆史合理性。馬克思主義的立場和價值觀念是無產階級的價值觀念,無產階級與曆史發展的方向相一致,所以馬克思主義的價值觀念具有更大的曆史合理性和最強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