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初年的一個重要政治現象就是軍人在政治中取得了重要的支配地位,軍閥作為強大的政治力量取得了地方統治的話語權,中央政權的組織機構“內閣並不是一個獨立的製定決議的機構;它是軍閥將其意誌強加在中國人民頭上的最馴服的性質工具”。[2]北洋時代,軍閥憑借武力成為中國近代不可忽視的力量,甚至取代文官係統,掌握了國家話語。軍閥依靠軍隊崛起,軍人遂成為中國社會有別於其他群體的一個特殊符號。代表著強力、淩駕法律之上的不可抗力。南京國民政府建立後,中國局部統一,新生的民國政府沒能改變軍人舊有的跋扈形象,軍人犯罪成為影響北平治安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穿灰衣的犯罪者
作為華北重鎮,北平駐紮著大量的軍隊,1928年閻錫山的第三集團軍駐紮北平。1930年中原大戰後,東北軍第一軍進入北平。1931年九一八事變後,奉軍退到關內,北平成為東北軍的大本營,1933年第29軍駐守北平。大量軍隊的駐守,使得軍人成為北平一種顯眼的存在,加之往來北平的各駐守軍隊裁減的軍人和大量周邊省市離散的軍人來北平討生活,造成了軍人充斥北平街頭的現象。
在北平的報刊中,軍人經常是作為社會秩序的破壞者出現的。各種報道都表現了在公共場所中,軍人是如何利用自己的身份欺壓普通市民,如何利用軍人的身份獲取一定的特權。例如,有一位衣衫襤褸的人力車夫,行至舊刑部街某寓門前,忽然從門內衝出兩個玩鬧的小孩,將車篷拉翻,導致乘客倒地,車夫上前理論時,寓所內有三五個身佩匣子槍的武裝兵士,反而斥責車夫滋擾,車夫不服,這些兵士將車夫推倒並飽以老拳。[3]軍人打車夫在北平的街頭並不鮮見,“已成慣例”[4]。對普通民眾是如此,即是麵對外國人,軍人的“威風”也絲毫不減。劉文平在陸軍一〇五師當兵,之前在喜峰口作戰時受傷,在北平衛戍醫院調養,在乘坐二路電車時,一個外國人無意中將他碰倒,感到被冒犯的劉文平用手上拿的竹簫將外國人的頭部打破。[5]軍人在閑暇之餘成群結夥在北平城區各街頭遊**,招搖過市,四處滋事,動輒與人爭執,一言不合即動手打罵,甚至持槍威懾。一般居民畏於武力,隻得低頭,忍氣吞聲。即便是代表著政府機器的警察,在軍人麵前,也往往畏懼不前。軍人成為北平社會秩序最不安定的因素之一,軍人鬧事傷人事件屢見不鮮。
最典型的事件是軍人與電車公司工人之間的糾紛,軍人乘車不買票,打傷電車工人的事件迭出。例如,有十餘名武裝士兵乘坐一路電車時,售票人要求他們買票,被軍人拒絕,這些軍人憤恨要求他們買票的售票人,在新華門下車時,強行將售票人拖下車,進行毆打,售票人被毆傷甚重,就連押車的憲兵也被他們毆傷[6]。二路電車在行至前門車站時,有十餘名軍人上車,同樣按規定查票的售票員要求這些軍人買票時遭到他們的拒絕,並且將售票員的頭部打傷,事件發生後聞訊而來的警察也被這幾名軍人打傷。[7]因軍人的惡行,引起了整個電車公司工人的不滿,軍人與電車公司之間的矛盾加深,甚至引發了針對這類事件的電車工人的罷工事件。這類事件的發生的原因,並不是簡單的電車票錢,它表明軍人認同自己的身份具有特殊的權力,而乘車不買票,正是軍人認同自身身份的特權之一,一旦有電車工作人員提出異議,軍人就認為是自己可以享有特權的身份被提出質疑,而武力就是平息質疑最好的手段。
軍人對自身特權的認同也表現在其他方麵。比如,他們會要求飯店提供更可口的飯菜和更好的服務,而絲毫不考慮他們是否應該按照自己的花銷給予飯店相應的報酬。他們會要求妓院提供優先的服務,會要求指定妓女,等等。尤其因八埠是軍人最常流連的場所,所以因軍人的特權得不到滿足,妓院糾紛時有發生。1930年有一名軍人在西直門外娼寮冶遊,不知因何糾紛對妓院的掌班施以棍責,致使後者肋骨受傷甚重[8]。1928年11月20日晚間11點多,前門外香廠照陰陽胡同南口的龍海下處,有4名軍人因妓女招待不周,將屋內的什物摔砸,客人們嚇得奔出躲避。有兩名憲兵趕來排解,軍人不服,一名軍人竟然又叫來18名軍人,手拿鐵棍,將妓院的毛夥打得頭破血流,並追打憲兵,幸虧這兩名憲兵機警,上房越牆逃走。待大隊憲兵趕到時,軍人已無蹤影。[9]
這些事件已經觸犯了法律,應有警察對事件進行調查,鬧事者應被訊問,嚴重者可能會判處刑罰,然而這隻是對一般人而言,軍人是不在此列的,警察沒有權限對軍人捕獲。即使是作為司法警察的憲兵,從上述案例上看,也不能對軍人形成有力的震懾。
軍人被視為社會秩序的破壞者,最重要的原因是軍人利用身份和武力犯罪事件突出。在發生的多起案件中,作案者經常被描述為穿灰衣者,灰色是軍人製服的顏色,報刊對犯罪者衣著的描述,實際上已經指出犯罪者的軍人身份。軍人成為犯罪者這個事實,屢屢被社會輿論譴責和嘲諷,更由於軍人較一般人來講,一旦成為犯罪者,在體力和武器上占有絕對的優勢,軍人犯罪似乎成了導致北平治安不靖的主要罪魁。
一般來說,軍人犯罪主要包括在職軍人犯罪和非在職軍人犯罪,與失去約束的非在職軍人相比,北平的在職軍人因受軍隊的約束,所犯的罪行,除打架滋事外多以財產罪為主。有的在職軍人,利用人們對軍人畏懼的心理,明目張膽地竊取他人財物。例如,1929年11月21日下午2時,在東城王府井大街東安市場內,有一個穿著中山裝,操山西口音的人,在一個賣洋貨攤上,並未開價就將貨物拿走,攤夥情急之下,將那人扭住,誰知反被那人按倒在地,一頓毒打。巡警聞聲趕到後,詢問情由,那人自稱姓丁,在某軍充任軍官,因適才由此路過,攤夥賴他竊其物件壞其名譽,故毒打攤夥。巡警因丁某為軍官,言語之間不敢冒犯,回答道先生自然不是偷東西的人,但你這玩物有何記號,丁姓軍官當時答不出來。[10]還有軍人竊取公共設施,如電線。北郊區安定門外三道橋西口外教場西邊地方,有軍人十數名割取電線,警長陳樸和警士吳世榮、張榮勳前往查辦,軍人等蠻橫異常,蜂擁上前將警察打傷後逃逸。[11]有的軍人用各種手段詐騙財物,如用碰瓷手段訛詐百姓。唐柏珍、趙景海,在五十三軍一一九師六五五團當中士,駐紮宣化,1934年4月16日二人乘火車來北平。二人聲稱唐柏珍在前門中美藥房用洋四元八角買了藥水,行至南窯崗子地方被人將藥水瓶碰碎,於是叫鄉民賠償所買藥水。[12]軍官劉誌遠,借名征車意圖詐財,經警備司令部審訊,判以五年有期徒刑。[13]還有強拉當兵斂財的,1933年6月20日,前門外廊房頭條鞋子廟六號慶隆店內寶增首飾行學徒增福來,告發天橋菜市天德店內所駐之軍事委員會招募處張喜同楊桂興強拉其當兵,增福來不願當兵,被拉至店內不準外出。二人將增福來的包袱扣下,令他回家取錢贖回包袱。[14]
軍人利用職權犯罪的例子也屢見不鮮,如利用職權走私毒品。許家福在第三集團軍第六軍第十三師第十五團三營二連充當中士,原先在西苑駐防,後開往綏遠,負責押送空車回西直門。因知北平煙土行情比綏遠價大,來時買得煙土三十兩欲在北平販賣,行至城門時,被軍警檢查出,將他押往警備司令部,經過審訊,許家福被判以觸犯刑律徒刑六個月,交陸軍監獄執行。[15]
在職軍人的犯罪形式中,以上述犯罪形式最為普遍,但是也有少數軍人專在郊外搶劫行人,得財後逃逸的事件發生,例如,楊洪寶、劉振亭、王景發、方保興等為第七旅兵士,夥同在東直門外搶劫行人,得財均分。[16]程漢發為第三集團軍九團一營三連兵士,與一團二營兵士在南郊郊遊時,起意行劫,劫掠拉駱駝人現洋二元,銅圓三百九十枚。[17]
非在職軍人,也稱閑散軍人,指的是曾經在軍隊中任職,現已退役或因各種原因離開軍隊的人。其中有因傷被逐出軍隊的,有逃兵等俱在此列。與在職軍人相比,非在職軍人的犯罪程度更深,幾乎囊括了所有的犯罪類型,從某種意義上講,非在職軍人是影響北平治安的不安定因子,大大破壞了北平社會的秩序,敗壞了軍隊的名譽,並且影響了人民對新政府的信任程度。
這些非在職軍人因各種原因,如被軍隊革退,軍隊換防等,滯留北平。這些人多半身無分文,在離開軍隊後,非在職軍人往往缺乏謀生的技能,因無法生活上吊自殺者時有耳聞。例如,26歲的王學海,原籍山東德縣,曾在直魯軍當兵,當軍隊解散後,他本想在北平找一份工作結果未遂,因窮困潦倒,無法生活,在樹上上吊尋死,被路過的巡警所救。[18]甚至還有些非在職軍人在無法找到一份工作的情況下,最後淪落為乞。例如,王永生原先當兵,原籍遼寧鐵嶺縣,在北平無住址,以乞討為生。[19]
王學海和王永生的經曆代表了軍隊中部分士兵在離開軍隊後的悲慘命運。中國的軍隊中農民和無業者是組成基層士兵的主力,他們中的絕大部分“是在最能從事生產的年齡從軍,並來自農村,他們來當兵,是其家庭情況不好的部分反映。他們被剝奪了接受教育的權利,因此大多數是文盲。更重要的是他們在經濟上非常貧窮”[20]。因此正如當兵是為了生存一樣,同樣在脫離軍隊後為了生存,一些非在職軍人選擇憑借著武力,以暴力的手段獲取財物。
從非在職軍人的犯罪類型上看,很少有人犯竊盜罪,這可能與竊盜需要一定的技術有關,但最為重要的是,這些非在職軍人,已經習慣作為軍人時擁有的特殊地位,即便是犯罪時,也往往會采取那些簡單、快速而直接的獲取財物的方法。因而搶劫和掠人勒贖是非在職軍人選擇的最佳獲取財物的犯罪形式。例如,32歲的宋守文,原籍山東濟南,曾在軍隊當兵,離開軍隊後以粘瓷器藥為生,每日擔挑穿街過巷,代人修理各類瓷器。1936年宋守文來北平做買賣,寄住在鋪陳市的一家小店內,在店內結識了王金山。19歲的王金山,原籍河南許昌,因素無正業,拜宋守文為師,學習粘瓷器手藝,自此,二人遂在一處做買賣,以維持生活。因在北平生意不佳,二人前往通縣(今北京通州區)找活。到達通縣後,感覺無法依靠粘瓷器手藝為生,由宋守文提議,一邊挑擔做買賣,一邊在鄉間各處路口,打劫行人。二人購買了一支六輪手槍,開始了路劫生涯。在北平售賣贓物之時,被警察盤查抓獲。[21]來自同一個故鄉或同一軍隊的背景,使得軍人更容易結成團夥作案。例如,白榮九前係孫殿英部下充參謀長,蘇恩如係直隸軍務幫辦公署副官主任,二人夥同十餘名直隸退伍軍人,在平津一帶結夥搶劫,作案十餘起。[22]孟金標、王玉勝、董福臣等人在第六軍當兵,與劉俊臣、馮同善、白文生等六人,乘隙拐械潛逃,在逃跑途中,劉俊臣、馮同善不知何往,餘下四人商議以勒索來獲取錢財,於是在昌平車兒營村架走張福有之妻嫂,索價勒贖。[23]如果說孟金標可能是一念之間,遂起惡念,那麽馬俊卿等人已經淪為職業的票匪。馬俊卿原籍山東東昌府,曾為潭慶林部下第一團第三營營長,後改屬直隸第三集團軍,在山西平陸縣駐防,1927年因事撤差,回原籍賦閑,1929年2月來平謀事,但是沒有找到工作,於是利用當營長期間自製的三支自來得槍,與認識的馬玉和、劉建亭等人以綁票勒贖為生。[24]
詐騙也是非在職軍人中常見的犯罪形式。如有一名二三十歲、河北口音的軍人手持大槍,夜晚在北郊關西莊門牌二號張玉忠家門要求入屋查辦。當警察趕到盤詰時這名軍人棄槍逃逸,據警察推測軍人顯係逃兵,夤夜無故擅入人家,拐械蓄意不法。[25]這名軍人可能是想要借查辦的借口,入屋行搶。幸運的是屋主張玉忠抱有懷疑,乘間向警局報案,另一位案件的受害者杜俊卿雖然警覺,但結果卻不佳。杜俊卿以販煙土為生,在家開燈供客,有一位軍人自稱為禁煙處派來查煙的,作勢要將杜俊卿帶走,後又稱給洋20元可以通融,杜俊卿聽後就知道是詐財,拒絕給錢,這名軍人竟將杜俊卿扭住痛打一番。[26]雖然杜俊卿在事後報了警,但是他既受了皮肉之苦,煙販的身份也被警察獲知。
這些非在職軍人犯罪危害比較大的原因是,他們在犯罪時,多半會不假思索地選擇以槍支作為犯罪的主要工具,孟金標、白榮九、馬俊卿等人的作案工具無一例外都是槍支,即便是手頭拮據,離開軍隊有些時日的宋守文,在作案前也要購買槍支。而且在犯罪的過程中往往伴隨著對受害者的肉體傷害。例如,馮儀亭為北郊某軍被革退的軍人,因不能回鄉,困在北平,無法謀生,以乞討為生,穿著破爛軍服在前門外西珠市口留學路乞討,有人見其可憐,給他銅錢,馮儀亭非索錢一吊不去,聲稱有尖刀,不給就拚命。[27]可見軍隊生涯中,軍人已經養成了跋扈的習氣,動槍動手自是常有的事,這種習氣也延續在犯罪案件中,對受害人施以拳腳是常見之事。
軍人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兵匪不分,士兵“在軍隊中混不下去了,就可能暫時淪為土匪。被打敗的軍隊或個別士兵成為土匪,或土匪成為正規軍的一部分,這種情況是很多的”[28],如山東匪徒孫美瑤被“山東新編旅”收編,因而時人有時將犯罪的軍人稱之為軍匪。
盧吉生由軍人而罪犯的過程是軍人犯罪的一個典型。盧吉生26歲,河北行唐縣人,在東北軍第三十旅六八七團軍械處充當中士。隊伍在淩源駐防有兩個多月,改編為陸軍一三〇師六八七團。1933年3月開到北苑駐守後被擢升為上士,後與王趙氏相識並姘度。隊伍開拔後,盧吉生未隨同。1933年6月隊伍又開拔至武清,盧吉生到團部領餉,軍械長因其空勤一個月將其開除,應領之餉也未發給,僅軍械長以個人名義給七塊錢。盧吉生與王趙氏姘度因手無分文又無營生,被經濟所迫,遂起意路劫行人,意圖得財。以木條作一手槍作劫人威嚇工具。在祠堂以北馬路西便道洋槐樹下行走時,將一趕驢人攔下。以檢查私貨為名,掏出木質假手槍威嚇進行搜查,在腰內翻得現洋一元。二十餘天後又於祠堂以西地方將一賣臭豆腐的截住,將圓籠內的所有錢財搶走。[29]對於在職軍人,軍隊的管束並不是很嚴格。在駐防期間,盧吉生可以隨意與女性姘度。當部隊離去時,盧吉生也可以隨意脫離部隊,而不擔心受到任何懲處。當他因空勤被開除後,他的長官私自扣押了盧吉生的軍餉。無法生活是“盧吉生們”犯罪的原因,鬆散的軍隊生活、不能得到保障的軍餉等是造成他們犯罪的誘因。
二、軍人犯罪的衍生犯罪
由於北平軍人可以免費乘車,免費到劇院看戲,又時常發生軍人吃飯不給錢,砸毀飯館家具,毆打車夫之事,警察與此類事件往往束手無策。因此之故,北平出現了軍人犯罪的衍生犯罪,即冒充軍人犯罪。冒充者身著軍裝,以軍人自居,借軍人的身份行犯罪之事。冒充軍人犯罪雖不屬於軍人犯罪,但它與軍人犯罪有著密切的關係。
冒充軍人犯罪者,最常見的就是借用軍人的身份,行使軍人的特權,如免費乘車等,身穿軍衣,冒充軍官,坐長途汽車來往平津各處。還有人偽充東北陸軍旅長,發賣委任狀,借以謀財。[30]在前門箭門地方,有軍人冒充副官,托詞奉命檢查行人,向過往行人搜查借此搜刮行人身上的錢物,有一個行人因為身無分文,竟將他所著之衣服扒下[31],阜成門外一戶專門偽造軍界委任狀及白綢符號,上印有“討逆軍第一路總指揮”戳記。[32]還有李振玉冒充軍人在天橋布鋪竊取布匹,[33]陳森假充軍人行使偽幣等。[34]
冒充軍人搶劫殺人案件也時有發生,搶匪一般身著灰布衣,手持武器。例如,陳繼順結夥10餘人在京南黃村等處攔路行劫三次又在高米店高德明家搶去現洋20元。李永泉等4人冒充軍人結夥詐財持械搶劫,屢次在雷橋等處結夥攔路行劫並將素識人徐德用槍擊斃。[35]
冒充軍人犯罪之所以與軍人犯罪密切相關,在於它是軍人犯罪的衍生物。民國時期北京的軍人代表著一個遊離於司法係統的特殊存在,軍人的特殊地位並沒有相關法律和法規給予認可,這種基於國家話語支持的特權,得到社會的普遍承認。正是軍人的特權,造成了冒充軍人犯罪的出現。時人對冒充軍人犯罪有清醒的認識:
冒充軍人之風,在軍閥當國之時代為盛,近亦常常有之未能絕也。以非軍人而冒充軍人,則冒充者之不肖,似於真正軍人者無涉。顯冒充何不於工人、商人、農人而必於軍人,則軍人似不無招人冒充之道也。
吾人以臆度之。軍人而招冒充之道者有三:
一、軍人權威優於工人、商人、農人
二、軍人受普通法律之製裁輕於工人、商人、農人。
三、軍人間有類似冒充者之所為。有此三事,故無怪人之冒而充之矣
故吾人對於禁止冒充軍人之意,與其嚴懲冒充之人,不如塞絕招人冒充之道。[36]
在北平發生的軍人犯罪案件中,除非當場抓獲,否責很難區分犯案者的身份。許多檔案和報紙中,犯案者一律以軍人或謹慎的以“身衣軍服”[37]者稱之,然而在北平市政府看來,非在職軍人和冒充軍人者才是犯案者。
三、政府對軍人犯罪的應對
軍、警、憲對北平的治安負有維持之責,警察雖是北京街頭秩序的主要維持者,但是警察對街上遊散軍人的滋事,鬥毆等行為是無計可施的,即使有軍人出現了犯罪行為,大多數警察麵對軍人,往往屈從於軍人的威嚇。北平市公安局局長趙以寬訓令各區署警察振作精神:“北平警察,曆年受軍閥壓迫,往往心存畏葸,以致各區署地界內遇有發生各項事故,或僅以調停排解希圖了事,或因有所顧忌袖手旁觀,實屬有虧職守,當此訓政期內,警察負責纂重,詎容有此現象,各該署長等本有督飭重責,應即振作精神應付事機,所有以前各種積習,務宜汰除淨盡,各署員辦事員等,職在輔助,亦當認真做事,竭盡職守,其巡官長警等執行警察職務,尤應明白事務,並仰該署長等不時召集訓話,勤加考察,用資糾正,嗣後倘再有前項情事,定必依法懲辦,莫謂言之不預。”[38]即使有被警察抓獲的犯罪軍人,在交北平地方法院時,北平地方法院往往會將犯罪的軍人交平津衛戍司令部或軍警聯合辦事處裁判,也就是說,對於軍人犯罪的問題,北平市政府是無法管束的,隻能依靠軍隊和憲兵對軍人進行管束。
南京國民政府統治初期,北平的實際掌控者平津衛戍總司令閻錫山訓令,嚴禁軍人包運貨物,包攬客票及扣留車輛,私運煙土,倘有再犯,一經查明即行槍斃。[39]閻錫山的嚴令表明北平的軍人犯罪已經成為危及北京治安的重要因素。北京街頭時常出現有服裝不整的軍人,這些人路遇官長不知敬禮,乘坐電車不知買票且時常與售票人發生衝突,蠻橫異常,娛樂場所妓館等處亦時有軍人混跡其間任意攪擾,肆無忌憚。不僅玷汙了軍人的聲譽,還有宵小偽作軍人以魚目。在北平市政府及軍方看來,軍人多是肇事,犯罪者多是閑散軍人以及冒充軍人者。故警備司令部和衛戍司令部對於在職軍人製定了一係列約束軍人的規則。如限製軍人外出,北平城郊駐軍各部於每晚點名後禁止士兵外出。[40]禁止軍人在娼寮冶遊等。軍隊對在職軍人的約束中,很少看見確切的懲治規定,大多數的規則上多是“從嚴懲處”等空洞言語,我們很少看到對在職軍人的懲處,除非是很嚴重的罪名,一般情況下在職軍人往往能逃脫懲處。
對於一般滋事的遊散軍人,因其所犯的罪不甚重大,不過拘留一兩月,釋出後仍到處滋事,對此北平市政府決定設立大規模遊散軍人收容所,地點在後門燕翅樓。市政府的目的是,通過將閑散軍人收容,或使其修路,輔助公務局之不及,或使其做工,學習各種手藝,授以謀生之技能,以達到維持治安的目的。
隨著北平市不斷出現的“穿軍服人”的犯罪行為,北平市政府意識到因閑散軍人而引發的暴力犯罪的日益增多,使得閑散軍人的存在已經成為一個必須直麵的嚴重問題,北平市政府不得不采取強硬的措施。北平綏靖公署以北平各部隊資遣士兵,有未回原籍者,常發生閑散軍人在市內各處屢滋事端,嚴重影響了北平的治安為由,對閑散軍人施行嚴厲取締的政策,以免閑散軍人滋事。為整軍容以及防止不肖之徒乘機假冒難辨真偽,對各部隊士兵及各官長私寓之夫役等往往服裝不整或符號不全有礙觀瞻者,由綏靖公署協同警憲逐日派隊稽查,如有閑散軍人即予解除軍服,驅逐去境。[41]例如,李誌綏時年20歲,原在陸軍九十八師第二連當二等兵,駐防江西沙城,1934年8月12日因腿疼不能下操被軍隊開除。開除後李誌綏身著軍服自南昌坐輪船至漢口,乘火車來北平,希望找到朋友借錢回武邑原籍,但是沒有想到,到達北平後,遍尋不著朋友的蹤跡,身無分文的李誌綏隻能在前門大街以乞討為生,被憲兵查獲。公安局認為“李誌綏以生活無著,沿街乞討,殊礙軍譽,李誌綏正在青年,窮困潦倒逗留在平,其形狀可憐,但恐其鋌而走險,有危害公安之虞。現將軍用物收回,李誌綏送公安感化所收容感化”[42]。退伍軍人常子升雖無犯罪行為,因攜帶槍械零件被驅逐出境。[43]李誌綏和常子升並沒有犯罪的行為,隻是由於二人擁有軍服和槍支零件,就被認為是社會治安的潛在危害者。
1932年內四區報告界內小珠簾胡同門牌十號住戶餘秉仁宅被匪搜去財物,匪逃未獲。因此北平市公安局以本市近來搶案迭次發生,會同軍警機關對於閑散軍人,嚴加取締,《調查在鄉軍人規則》第九條規定,將本市退職軍官退伍士兵加調查依照法定調查表填注,列為特別戶籍隨時偵查其行動。[44]在鄉軍人係指居住在北京四郊的退職或退役之軍官佐及退伍之士兵,《調查在鄉軍人規則》主要是對北京的在鄉軍人狀況作一了解。
從表3.1中可以看出這些在鄉軍人正值青壯年,主要來自於河北、河南、山東、山西等省,在進入軍隊前軍校畢業或肄業的人有7名,務農的有3名,行伍出身的有3名,其餘為4名,在退伍後,賦閑在家的有11人,占總人數的64.5%,即便是有職業者,好一點的不過是保安一隊的稽查和北平公安局第四科科員,都是下層民眾中的一員,境遇可見一斑。
表3.1 北平在鄉軍人名冊
續表
北平市的閑散軍人過多,而這些退伍軍人在退職後的境遇不佳,而軍隊對於這些滯留在北京的退伍軍人竟采取了驅逐的政策。應依照中央前次頒布的調查在鄉軍人規則第一第九等各條之規定,凡退職退役之軍官佐士兵列為“特戶戶籍”,軍隊和警察對這些人要隨時注意,至於浮居親朋家內或寄居會館寺廟的閑散軍人,應即設遣送回原籍,以免別生事端。[45]1936年,北苑二十九軍第八旅司令部副官苑朝選等人手持旅部公函,到北平市警察局北郊區署第十九段自稱為第八旅稽查人員,在北苑附近村間查獲形跡可疑之無業遊民等七人,這些人均是由軍隊退伍逗留此地,似此可疑之徒,“若不加以驅逐,深恐滋生事端,為害地方,”[46]將七人解送公安局。經過審訊,這七人均曾在二十九軍第八旅充當兵夫,或因年老,或因患病,先後被革退伍,隻以貧乏無力,不能回籍,隻得在北苑附近居住謀生。第八旅因恐這些退伍軍人長期逗留滋生事端。以孫登殿等七人既係是退伍兵夫,複無正當營業,未便任其流落鄉間的理由,將這七人分別驅遣,以靖地方。
七人中的孫登殿45歲,山東費縣人,曾在二十九軍第八旅十五團三營九連充當夥夫,在張家口駐防,於1936年3月間因年老被革退伍,至4月間隊伍開來北平北苑駐防,隨同來平。同為二十九軍退伍軍人的李繼德在六王墳村租得房屋居住,孫登殿在他屋借居,每日在北苑附近以賣青菜為生。李繼德44歲,山東滕縣人,在二十九軍第八旅十五團團部充當夥夫,因年老退伍,攜妻子李鮑氏在隊伍換防之際來平,在六王墳村租住。[47]
軍人犯罪的產生與中國的軍閥政治密切相關,從犯罪軍人在軍隊上的地位看,可以分成兩類,一類是普通軍人犯罪,另一類是軍官犯罪。中國軍隊中最基層的士兵,多半是無法糊口的農民和城市中的失業者。中國社會的傳統觀念中有“好漢不當兵”的說法,可見在傳統的社會理念中對於當兵是很排斥的。能夠辛苦度日的人們,是無論如何也不會選擇當兵的。可以說,中國社會當兵是無法謀生者的選擇,也就是說,當兵者來自於貧困的家庭,這些人自然也談不上接受學校教育了。對於這些當兵者來講,利益是他們當兵的唯一驅動力,“如果沒有更好的謀生出路,那些貧窮不堪的士兵就不願意離開軍隊”。[48]
從晚清北洋軍閥開始,中國軍閥成為政治舞台上的一股新興力量,與此同時,軍人成為中國社會一個特殊的群體存在。軍人犯罪案件在北平的頻發還與北平的軍管城市的事實相關。1928年北平特別市成立初期,北平實際上納入到晉係軍閥閻錫山的實際控製之下,1930年中原大戰後,北平又成為東北軍的勢力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