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獄日常
在大多數對中國的舊式監獄的描述中,監獄是昏暗、肮髒的場所,狹小的牢房中,充滿了混合著各種難以言語的惡臭之味,衣衫襤褸的人犯呆坐在蟲豸橫行的地上,等待著勉強糊口的飯食。對於犯人而言,在這個被稱為是“地獄”的場所,毫無尊嚴。在這種惡劣的環境中,犯人因饑餓而死者不在少數。在中國漫長的文明演進中,犯人在監獄的惡劣待遇一直沒有得到改善,直到清末的獄政改良,它的最直接的後果就是新監犯人食衣住等待遇的明顯提高。
(一)食
監獄犯人的飲食是由政府提供的,《大清律例》規定,“凡在禁囚犯,日給倉米一升”[51],但各省的執行情況不同,一般而言清朝的人犯的囚糧約每月用銅錢兩吊五百文,想要吃口飽飯是明顯不可能的。第一監獄建立後,在囚犯的飲食上麵是比較注意的。最早的囚糧選擇了以秈米為主,但在1927年以後由於秈米的售價較高且營養不足,於是改為以小米為主。但是監獄用於購買囚糧的經費有限,購買的小米裏麵摻雜了許多沙粒,犯人食用後患有胃病的人很多,不得已又改為早晚兩餐以窩頭為主。窩頭的原料主要選用玉米麵和黃豆麵摻雜做成,為了節省經費,玉米麵由監獄采購,而所用的黃豆麵由監獄囚犯磨製,具體的做法是用9/10的玉米麵和1/10黃豆麵摻雜而成。犯人的囚糧費雖是定量,但實支囚糧數根據物價的不同和監獄經費的多少有所不同。每年每個犯人一日的囚糧數量有所差異,每日吃飯的次數也有差異,最初為每日兩餐後改為每日三餐。以1932年為例,當時犯人的囚糧經費是每人每日大洋一角一分,每日三餐。[52]每餐分為三等:一等用14兩幹麵蒸熟,重26兩,為監外服役及工場勞力最大的囚犯食用;二等用12兩幹麵蒸熟,重20兩,為工場普通犯人食用;三等用10兩幹麵蒸熟,重15兩,為未役犯人及輕微病犯食用。最初對犯人每日食用囚糧的數量作了限製,之後取消了食用數量上的限製,如犯人沒有吃飽,可以再加直到吃飽為止。[53]在監人犯每日還有一定的蔬菜攝入,蔬菜由監獄人犯種植,佐以油鹽熬成菜湯,每人每天可以喝兩碗新鮮菜湯。蔬菜多為白菜、蘿卜,或者一片鹹菜,每逢星期日還可以加食一頓豆腐。病犯的飲食稍微精致些,為白麵片湯,白米粥或者玉米粥等。第一監獄是北平唯一收監俄犯的監獄,相比其他犯人,俄犯的待遇要更好些,他們每日每人可以食用的飲食有牛肉二兩、牛油一兩、土豆四兩、洋白菜及新鮮菜蔬,放有多種調料,有醬油、蔥、蒜、胡椒麵、白糖等煮成的湯菜,老麵包三個,監獄還提供四兩麵粉煮成的湯或四兩大米煮的粥。
犯人主要飲用白水外,因監獄的用水主要取自井水,所以犯人飲用的井水在取水時要求清潔無汙穢,提供犯人飲用前,所飲井水必須燒開。監獄每日還為犯人提供茶水三次,茶水不限數量,隨犯人飲用。犯人如有要求,也可允許犯人自備茶葉泡服。[54]
監獄的飲食雖然簡單,但大體可以保障,有些時候犯人還可以飽腹,與民國之前的監獄相比,很少發生監獄犯人餓死的事例。監獄的飲食對於北平城生活的貧民來講是極具**力的,北平市的貧民因無法生活自殺或餓死者不在少數,如1928年10月間就發生了數起貧民因饑餓倒地身死事件。[55]為了在嚴寒的冬天生存下去,有的貧民故意犯罪,來使自己獲得在監獄吃飯的機會。例如,王栓子、徐來順、張小鎖三人在西城根一帶撿煤核,白天撿的煤核賣錢,賣的錢買窩頭、小米粥充饑,夜晚到天橋小店花兩枚大銅子兒睡覺。眼見天氣漸冷,冬天將至,三人衣食無著,於是商量說:“我們窮得白天沒有飯吃,晚上沒有地方睡覺,論產業,家裏沒有半點祖產可以供給我們讀書,供給我們享福,論工作,我們雖是極願意努力的,究竟沒有來源,也無從努力。不過天無絕人之路,也許碰著機會了,我們可以吃些安樂茶飯,最有希望的是監獄,裏麵一天兩頓窩頭,晚上有鋪蓋睡覺,住的是高大的房子,並且有機會讓我們學點手藝。”1929年12月18日,三人到彰儀門大街,看見有一輛空車停在路旁,車上搭著一件藍布小褂。由王栓子將藍布小褂偷來,徐來順、張小鎖負責銷贓。後來巡警將王栓子、徐來順捉住,張小鎖趁機溜走。二人經北平地方法院各判處徒刑三個月。判決完畢後,兩人連連叩頭,並說“我們住到三月裏,開釋出去,天也暖了,不怕凍了”,於是很高興地跟著巡警去看守所了。[56]
監獄中犯人的飲食標準是固定的,但國慶與春節兩日,監獄會對犯人的飲食作一些改善,有白麵饅頭和豬肉。病犯的飲食更好,主食為米飯或掛麵。佐餐之菜為雞蛋,可以喝豆汁,甚至有時還有牛乳等。平常犯人除規定的飯菜外,可以請求出資購買食物,如未被監獄批準,則不能購買。對病犯的規定相對寬鬆,病犯如果有需要,可以提請出資購買各類食物。如果犯人確實需要一些食物,而自己又無錢購買,可以由醫務所藥劑士向監獄提請劃撥一定的慈惠費,用以購買所需食物。實際上監獄的慈惠費數目並不多,犯人隻能動用幾角之數,如病犯在慈惠費項下購買有饅頭、花生、柿子等,價值都是洋兩毛。[57]
在監人犯可以自己掏錢,申請購買所需物品,但是在監人犯普遍貧窮,很少有人申請,而申請購買的物品中鹽的出現頻率最高,可見監獄並不能向囚犯提供充足的鹽分。還有請求藥品、洋胰子、豆紙、水芥等的,以女犯申請居多。[58]
表5.8 犯人的購物請求書
(二)衣被
囚衣是在監人犯特有的裝束,囚衣的樣式一般以簡潔為主,它是犯人服刑的主要標誌之一,明顯的有別於其他服飾,標誌著犯人“被懲罰”的身份,由監獄向在監人犯發放,是犯人在監獄中的唯一穿著的服裝。
民國時期犯人在監獄的囚衣和所用的被褥均為灰色,但是第一監獄在建立之初,由於所撥發的臨時費用不足,經費的缺乏,使得監獄在購置衣被時未能添置齊全,並且隨著第一監獄在監人犯數量的增多,衣被日益缺乏,在不得已的情況下,第一監獄隻能暫時將犯人穿破的囚衣拆補,並采用犯人可以自帶衣被的方法來應付衣被的不足。鑒於監獄冬天沒有保溫設施,除單囚衣外,監獄在冬季還會給犯人發放厚棉襖一件,以抵禦寒冬。
民國時期各個地區犯人囚衣的樣式有所不同,對於北平監獄犯人囚服的樣式有這樣的描述:“冬天是一套灰布大領、大襟的小棉襖,因監內嚴禁金屬物、盾器、銳器、繩索,故不用金屬、化學紐扣,而是以布飄帶紮係,下身是一條免襠的灰布棉褲,不準有單獨的腰帶(怕自縊縊人),而是用上麵釘就的小飄帶紮係。”[59]單囚服的樣式應與棉襖類似,由此可見北平監獄犯人所穿的衣服比較雜。多數犯人穿監獄的囚服,衣服較舊;有些犯人的囚衣經多次修補,滿眼補丁。而已經無法縫補的囚衣,穿在犯人身上可以稱得上衣衫襤褸,形似乞丐,隻有少部分家有餘財的犯人,穿著自帶的衣服。
至於犯人的鞋襪多為自備,如無力自備者可以由監獄發給。同樣俄犯依舊享有優惠,除照普通犯發給衣被外,每三個月還發給洋襪一雙,毛巾一條,胰皂每月一塊。
為了保持潔淨,對犯人的衣被監獄規定有洗滌要求,囚衣每月洗滌四次,暑天兩日一洗,囚衣破爛後由監獄負責修補。草褥棉被每人一床,每床棉被重四斤,每年洗滌一次,每七日晾曬一次。
從衣被的角度看,監獄提供的衣被可謂簡陋。正如之前所說,民國時期的北平監獄一直受經費不足的困擾,在這種情況下,監獄隻能先滿足犯人對食物的需要,衣被自然被忽視。
(三)住
第一監獄是由日本人小河滋次郎規劃的,占地160畝(1畝≈666.7平方米),監獄分成五個部分,呈雙十字形,分別是:北監,南監,北新監,女監及病監。可以容納男女人犯共946名。
對監房的要求是在監人犯的數量不能超過定額,每個監房要求光線充足,牆壁無汙穢,房地不潮濕,每日灑掃一次,用細石灰灑地。暑天每日以衛生水灑之,無蚤虱蚊蠅之類,入夏後將門窗蒙以鐵紗並用藥粉驅蟲。看守每天檢查監房的衛生狀況,監督犯人隨時清潔打掃並開窗流通空氣。[60]
各個工場內要求光線充足,每日每個工場有看守監督犯人隨時清潔,開窗流通空氣。炊場的門窗用紗簾蒙上,食品用紗罩蓋好,積水倒到直流牆外的溝內,隨時疏通溝渠確保不堵塞,每星期清潔屋宇器皿等件三次。[61]
監獄的浴池長兩丈(1丈≈3.3米),寬一丈五尺(1尺≈0.3米),為洋灰池。洗浴時間按季節變化有所不同,冬季兩星期一次,春秋兩季十天一次,夏季七天一次,酷暑之時三天一次。浴池能同時洗浴20人,每次安排1/3的犯人沐浴。池水為溫熱水,洗兩次更換一池,浴池內並裝有冷熱水管,設噴壺頭14隻,用水多少以及冷熱由入浴者自定。如有人犯不願洗浴池,監獄還設有洋灰浴盆。傳染病犯另設浴室。囚犯每日用溫熱水早晚洗麵兩次,十天理發一次,費用由監獄負責。1919年因廁所有礙衛生一律拆除,以木桶代替。[62]每個監房設便桶一隻,每日清晨放監後,運外傾洗,午後送歸。各監房便桶內備有衛生水以免汙穢之氣。工場的廁房內灑有石灰及衛生水,各工場便桶及尿池每日傾洗兩次。
表5.9 在監犯人沐浴洗發一覽表
每個工場外側均有圓周二十丈的圓形運動場一座,工場內的囚犯每日在運動場運動一小時,鍛煉各式體操。全監人犯除有病不能行走者,其餘必須每日運動。病室每日灑掃兩次,設有痰盂,病室有暖氣管。醫務室由中西醫輪流住宿,人犯有病可以立刻診治,中醫左季雲曾為京兆齋堂防疫檢驗所醫官、廊坊防疫醫院院長,西醫謝尊頤在江西公學醫學專門學校畢業。藥品分中西醫采購,西藥采購原料有醫師自行配置,中藥由中藥鋪購買,藥費由監獄負責。[63]
第一監獄內有十二個自流井,構造為鐵管、竹管及洋灰筒,為磚台木蓋。深度二十丈五尺,用於監獄的日常飲用、農作物的灌溉及消防。每日出水量五百擔,完全滿足監獄對水的需求。[64]
監獄的衛生由專人負責,隨時灑掃擦抹厲行清潔。監獄的洗滌、剃頭等一切工作,均由在監人犯分別擔任。第二監獄的在監人犯不僅要洗滌人犯的衣被,監外還有長期送洗衣被的人,洗滌監外送來的衣被也是犯人的工作之一。洗滌的費用,計洗滌褂褲一套,僅取費銅圓四大枚,比一般的洗衣房,價錢上廉價一半。第二監獄因地處德勝門外北關頭,地理位置不太偏僻。由外界送來的衣服,為數不少。監獄中的縫紉等科,也承做外衣,取價極廉。[65]
(四)其他
民國時期的監獄提倡對在監人犯施以“仁政”,“國家與犯人之間的仁愛關係被描述成了一個教育者的父親和孝順的兒子之間的一種關心”[66]。出於改造犯人的目的,監獄的部分措施適應了現代監獄“人道”的理念。
1928年的監獄規則第四章第二十五條規定:在監者有逃走暴行自殺之虞及在監外者得加以戒具。主要的戒護用具有,窄衣、腳鐐、手銬、捕繩、聯鎖五種。[67]監獄規則對使用戒具有嚴格的規定,隻有在監者有危險舉動,對他人產生威脅或試圖逃跑,聚眾騷擾、暴動時才可以使用,但是監獄主要用各種戒護用具來懲罰犯人中不遵守紀律的人。1927年12月,南京國民政府司法部以窄衣製備難以施用,將窄衣戒具廢止,以後各監使用戒具時隻準用腳鐐、手銬、捕繩、聯鎖四種,為“免苛虐,重人道”起見,一律禁止用“木狗”等類刑具。
犯人在出獄時如果家在外省,自己又沒有回家的用度,無法回家的人,監獄會派看守將出獄者送至車站,給他購買車票,並給予一定的費用以充作途中的用度。監獄的這項花銷,也在慈惠費項下開支。慈惠費雖然不多,但它對監獄人犯的幫助是非常大的。
監獄允許女犯攜帶子女在監獄中生活,但當孩童長至八九歲時,以有礙女監秩序,且生活不宜為由,由監獄呈請北平市公安局予以安置,由公安局將孩童送往救濟院,在女犯出獄後,交其領回。郭王氏吸食白麵被送往戒除所,將毒癮戒淨後送第一監獄執行勞役,其子小祿八歲則暫由公安局交救濟院安置。[68]
星期日是各機關向例休假的日子,對法院看守所而言是被羈押的囚犯接見親屬的日期。1934年9月23日,既是星期日同時又是中秋節。法院看守所所長破例準獄囚之家屬人等在探監時可以攜帶食品給予囚徒。從清晨開始,探監的人就絡繹不絕,較平常探監的人數多出數倍,大部分探監者帶著果品、月餅、燉肉,送與囚犯。[69]當然,類似這樣對人犯的破例是不多見的。
監獄的這些人道行為,並不意味著監獄完全以“人道”為施行理念,犯人在監獄中更多的是受到某些不人道的待遇,最嚴重的就是在監獄中實行的靜默製的原則。監獄的人道行為部分響應了監獄改良的理念,監獄認為這些人道行為作為對在監人犯道德感化的一部分,會促使在監人犯進行思想教育,以“化除惡性,恢複良善”[70]。
二、疾病和死亡
民國時期,隨著現代衛生觀念的引入,衛生成為衡量一個監獄獄政水平的重要指標。1913年12月1日,司法部公布的《監獄規則》第八章“衛生及醫治”有十條。其中規定:監獄須灑掃潔淨,房間及衣類雜具廁所便器等類須定次數清潔;在監者須沐浴,四月至九月至少三日一次,十月至三月至少七日一次;在監者每日須運動半小時;在監者患病時,須按時治療,病重者收入病室;病重者經監獄長官許可,可以自費招請醫生治療。[71]1928年10月司法部公布的《監獄規則》又增加了一條,患精神病傳染病或其他疾病,認為監獄內不能適當醫治時,可以呈請監督官署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院。[72]
與舊監相比,新監的衛生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是監獄衛生問題仍然極大地困擾著監獄的管理層。1915年京師第一監獄的年度統計表之《在監人病名區別表》顯示,當年患病的男犯為555人,女犯為109人,末日在監人數[73]男犯為567人,女犯為111人,患病人數占在監人數百分比,男犯為97.88%,女犯為98.20%。[74]監獄中的犯人幾乎人人為疾病所侵襲。
從表5.10中可以看到,患病人數最多的病症主要是,男犯為胃病66人,皮膚病66人,支氣管炎50人,半身不遂42人,流行性感冒36人;女犯為胃病24人,半身不遂13人,流行性感冒10人。上述病症顯示北平的監獄在衛生上麵存在諸多問題,這是造成監獄內疾病盛行的主要原因。犯有胃病的人犯數目最多,則明顯對監獄犯人的飲食質量提出質疑。皮膚病、支氣管炎和流行性感冒也是犯病人數較多的疾病,這幾類疾病的生成與環境衛生密切相關。很明顯,民國初期監獄的衛生狀況相當惡劣,衛生環境成為犯人健康的最大殺手,監獄衛生亟待改良。
表5.10 1915年第一監獄在監犯人病名表
續表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監獄為衛生環境得到了極大的改善。監獄在犯人入獄的第一天,就會由監獄的醫士對犯人進行例行的健康檢查。第一監獄的健康診斷項目有:(1)體格,記錄犯人的身高、體重、營養狀況等;(2)皮膚,犯人皮膚的色澤,有無疤痕及皮膚疾病等;(3)顏頸,如犯人的容貌、口咽腔及腺腫情況等;(4)神經係,如犯人的精神狀態、有無麻痹等;(5)胸廓狀態,如胸形、胸圍、肺活量、呼吸音及心音等;(6)腹部狀態,如外形、內髒情形;(7)五官,眼鼻耳情況;(8)家族病史;(9)入監前職業過去及現在病症。[75]第一監獄的健康整診斷項目是相當詳盡的,為了對犯人的健康情況作進一步追蹤,第一監獄每年還會對在監人犯進行二到四次的健康診斷,確保犯人在監獄期間的身體健康。
對患有精神錯亂病,有嚴重疾病並危及生命健康,患有急性傳染病的犯人,監獄方有權拒絕收監。在完成入監時的健康體檢外,監獄還必須對犯人個人的關係進行調查,登記犯人的十指指紋及相貌特征,接受入監的訓示等隻有這些程序全部完成,才可以將犯人收監。犯人入監時如帶有銀錢等物品,由獄方代為慎妥保管,待犯人出獄時返還。在上述各類手續中,登記犯人的指紋及相貌,較為麻煩,如登記指紋必須要求犯人的兩手十指,一一按印留存,登記相貌更加細致,要求詳細描繪犯人的五官和四肢情況,如犯人相貌是否有殘缺,四肢有無殘疾諸如此類,對於犯人相貌的特別之處尤為注意,所有的信息必須翔實記載。監獄給每一個犯人建立了一份檔案,這些記錄收錄在檔案中,隨時可供翻查。[76]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中,監獄的記錄並不是很嚴格,很多犯人的記錄是不完全的,如犯人的個人關係、住址和職業等出現未填或不一致的情況,主要是因為:(1)監獄在接收犯人時對法院的記錄並沒有做核實,有時犯人的住址和職業變動的情況沒有及時更新,如孫德山的職業就出現兩個相異的記錄——買賣和拉車。[77](2)犯人的個人關係需要監獄方派人調查,對籍貫非北平的犯人很難進行調查。(3)調查和填寫記錄的監獄工作人員的失職,如薑振恒的財產關係為“四十畝田,二十間房”,他的家庭生活狀況為“貧寒”[78],在財產關係上遜於薑振恒的王慶有“十餘畝田,幾間房”,而他的家庭生活狀態卻為“稍可支付”[79],這類記錄明顯是工作人員的失職引起的。
犯人在生病後,若有病犯監獄無法治療之時,可以將病犯送到醫院治療,獄方須派駐院看守。河北第一監獄長期受經費不足的困擾,監獄人手不足,典獄長吳峙沅用臨時選用駐院看守的方法來解決。臨時看守在醫院駐院戒護,待病犯痊愈回監後即行裁撤。遇有精神病人犯,則須將其送往精神病療養院治療,精神病療養院對於送院病犯僅負醫治醫務不負管理責任,若有精神病人犯,需轉送醫治者,監獄必須派看守三人,駐院輪流監視,以免發生意外。
獄政改良的要旨在於改善在監人犯的待遇,剝奪其自由但不可傷害其身體和生命,“監獄之規則倘不能適合於衛生的原則,則最易致人犯於瘦斃,不幸發生厲疫,死亡人數,亦或更甚於施以殘酷之刑法。職是之故,監獄衛生若不加以研究,則何異於處以自由刑者,而處以身體刑或生命刑也”[80]。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國家權力對監獄的衛生是非常重視的,監獄衛生成為監獄不容忽視的重要工作,從第一監獄的《衛生事項月報表》看,監獄衛生不僅關注監獄的清潔工作,與犯人身體健康相關的飲食、沐浴、運動等也被納入到監獄的常規衛生中去。在監獄的努力下,監獄衛生狀況較北洋時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監獄衛生的改善直接後果就是在監人犯的患病率下降。1934年患病的男犯為243人,女犯為59人,末日在監人數男犯為640人,女犯為108人。[81]患病人數占在監人數百分比,男犯為37.97%,女犯為53.15%,與1915年相比在監人犯的患病率大大下降。
表5.11 1934年第一監獄在監犯人病名表
除常規的衛生要求外,針對不同的疫病,國家權力采取了不同的辦法。1928年北平流行猩紅熱病症時,北平地方法院因監獄收容的男女囚犯人數較多,疫病容易在囚犯中蔓延,如監獄不能及時醫治會導致囚犯有生命危險,於是要求監獄典獄長及看守所所長由監獄的醫師對所有囚犯進行檢查,診察有無患上疾病,倘有疾病,立即提入病監救治。倘有猩紅熱病發現,要求醫師特別救治,不要使疾病在監獄中傳染。1930年河北法院製定了防範辦法四條,令各監獄及看守所主管人員遵照辦理,要求:(1)監獄的各個房間應每日勤加打掃、灑布石灰;(2)罪犯之所穿衣服要勤加洗滌;(3)犯人飲食務求潔淨;(4)遇有傳染病者必須立即隔離治療,並急行清毒。[82]
以第二監獄為例,1934年的死亡人犯數與1932年、1933年比較,約減少了1/3,死亡人犯約占犯人總數的3/10。[83]第一監獄1936年因病死亡36人,[84]1937年1月到5月因病死亡14人。[85]病犯因病死亡後,先由醫務所長向典獄長報告,注明姓名、死亡原因及時間,由典獄長向地方法院檢察處報告,在提請的報告中必須引用醫務所長的報告。要求注明姓名、年齡、籍貫、犯罪類型、刑期、入獄時間等。[86]法院檢察處還要派員對犯人的死亡情況進行核實。死亡人犯的屍體,一般交給家屬抬埋,如家屬遠在異鄉,不能前來者,由監獄備棺暫行假葬,設立木標為記,待其家屬來領,其遺留物亦交與家屬。如無家屬來領,經過一年後,囚犯遺留的衣服,會由監獄斟酌給予出監後沒有衣服的囚犯,遺留的金錢財物,撥充入監獄的慈惠費中。無家屬認領的屍體,由監獄代為埋葬。然而無人認領的屍體還存在另一種可能,就是被當作教學解剖。早在民國初年,囚犯死亡後,無親屬認領的屍體會交由醫學院解剖。有時醫學學校也會提出申請,要求領走無親屬認領的屍體。南京國民政府建立後,將死刑犯的屍體用於解剖的慣例依然存在,例如,被警備司令部判處死刑的搶匪,在執行死刑完畢後,由軍政部陸軍醫學院抬往醫院用於解剖。[87]
圖5.2 京師第一監獄致北京醫學專門學校收取因病身死犯人屍體的公函
《京師第一監獄關於全年死亡人犯請檢驗的呈》,北京市檔案館藏檔案,檔號:J191-002-11583,1919。
從表5.12中可以看出1934年第一監獄的患病人數占在監人犯的比例還是很高的。男犯病死占患病人數的比例為9.2%,女犯更高,居然達11.1%,這說明監獄的衛生情況雖得到好轉,但是仍然存在諸多問題。衛生問題依然成為影響囚犯健康的重要問題存在,監獄雖有醫務室的存在,但醫療水平也有限,輕微的疾病醫務室還可以治療,如果是稍微嚴重的病症,監獄往往束手無策,如安金和在1934年以危害民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在第一監獄執行,在入獄時安金和的脖頸生有惡瘡,並患有肺結核病症,一直在獄中醫治,在距離出獄僅30日時,因病死於獄中。[88]
表5.12 1934年第一監獄在監犯人病死人數占患病人數比例表
變死指的是在監犯人的非正常死亡,大多指犯人的自殺。1935年7月17日第一監獄發生了一起犯人自殺事件,當天上午四時半,女監看守白玉福依照慣例將充當雜役的女犯李高氏、孫程氏、王張氏、張牛氏等四人提出,至監內放洗臉水。張牛氏聲稱出恭,白看守當即允許,並跟隨至監外走廊監視。張牛氏得到允許後走到恭桶旁邊,並未出恭而是提了一個水桶向井台方向走去,白看守以為張牛氏要提水洗桶,不料張牛氏走到井旁瞬時跳入井內。因事發突然,白玉福無法阻止,立時向監獄報告。待將張牛氏從井中撈出後,立即進行人工呼吸,並注射強心針,但因救治無效,當時氣絕身死。事後,監獄對張牛氏自殺事件進行調查。張牛氏時年27歲,因犯殺人罪經北平地方法院於1935年2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10年,3月21日送第一監獄執行。法院的判決書中記載張牛氏因心神失常,在砍死嫂子張李氏母子後,又將自己的親生女兒砍死,在入監健康檢查時,監獄方也確認張牛氏是精神錯亂病的患者,隻是張牛氏在入監後,行為舉止與正常人無異,經醫務室醫士診斷,認為她患有神經衰弱,建議女監主任多讓她在外活動。為此,張牛氏成為監獄的雜役,因雜役的工作可以多在外活動,呼吸新鮮的空氣,但未料到會發生自殺事件。監獄經過簡單的調查,認定張牛氏自殺的原因是由於自己的精神病症,隻是在事件後,河北高等法院對監獄相關人員給予處分。看守白玉福,主任看守劉善卿、趙愛貞記大過,候補主任看守侯定璠,第三科主任看守吳定凱記過一次。[89]張牛氏的案例顯示,監獄雖有權不接受精神錯亂者,但是一般情況下,監獄很少拒絕。張牛氏在入監後,監獄並沒有對她與普通犯人作區別對待,隻以充當雜役多做運動。張牛氏的調查也顯示,監獄對變死病人的死因原因調查是不重視的,從監獄的調查來看,監獄首先翻閱的是法院的判決書以及犯人入獄的健康檢查記錄,對於張牛氏患病的原因,以及她在入獄後的情況並沒有調查,張牛氏事件的顯示一方麵監獄方僅關注在監人犯身體的健康情況,對在監人犯的心理健康沒有涉及,另一方麵也顯示在獄政改革中政府標榜的“人道”在麵對監獄人犯死亡問題上的態度的輕忽。
三、身體的改造
監獄作業始於清朝末年,1902年時任山西巡撫的趙爾翼奏請設立罪犯習藝所,將被判處遣軍流徙等刑的罪犯改為去習藝所服役。1903年在全國範圍內開始推行興辦習藝所。最早的習藝所將犯人與需要援助的人分開,它更多的是滿足了低層次階級的職業訓練,民國時期的監獄主要是效仿了“習藝所的教育使命和重視專業培育的方法”。[90]
“監獄作業,所以策勵犯人,俾於出獄後得謀生活,非為國家收入之計也,改革以來,迭經訓斥進行,頗見成效。邇緣時局影響,周轉不靈,作業或不免中輟。殊於監獄改良,顯有未協,為此令飭該所廳處,督飭所屬各監獄,迅速恢複,並令擴充,惟因注意成就各人技藝,故設科不厭繁多成品必期簡易。俾個人得以藝成,出外易謀生計。”[91]監獄設立監獄作業的目的就是使在監人犯在出獄之後,“技能熟諳,職業無憂,生活安定,得複歸於良民生活而不致再行犯罪,成為有益社會之人”[92]。
從作業的種類來看,民國時期的作業可以分為基本的科目及其他的科目,根據司法部的規定,“作業應定必要科,其餘視各處情形酌行分科,監獄必要科如下:裁縫科、建築科、織布科、雜物科、印刷科、木工科、製紙科、種菜科、洗衣科、製米科,其餘因地方特別情形得設之必要科,但以有餘力為限例如織毯科、竹木科、製醬科”[93]。大部分的監獄作業是在監內進行,也有少部分是在監外進行的,如農作科等。農作科種植菜蔬,除供給本監囚菜之用外,其餘銷售市場並附設畜牧,飼養豬鴨。1934年第二監獄外役農場作業,收獲頗豐,計收白菜九萬餘斤,除留作本監做菜食用外,有兩萬斤左右賣出。製麵科除自製囚糧玉米麵之外,並代北平看守所製麵。[94]
1931年第一監獄設有織布科、縫紉科、木工科、藤竹科、鈑金科、洗工科、農作科、製麵科、理發科、糊盒科各一處,鞋工科、毛線科各兩處,印刷科六處分為製版課、鑄字課、鉛印課、石印課、刷印課、中西裝訂課,以上作業工場共計有13科20處。此外還有炊場兩處,看守廚房一處,男女監清潔共四班以及營繕一班。就役作業的人數來看,第一監獄1931年的作業人數約為90%,而沒有進行作業的監犯主要是不能服勞役的病犯以及政治犯。監獄設置的作業科目並不是固定不變的,1935年第一監獄有作業11科,其中印刷為主要科目,承印各機關、學校、商店、書局一切文件及書籍。與1931年比較,第一監獄在1935年作業的科目縮減了兩科,監獄縮減科目的原因是經濟上的,如果設置的科目不能給監獄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監獄會很快將它取締或縮減。
1936年第一監獄末日全監作業人數為601名,其他服役炊場掃除營膳囚犯計109名,俄犯、政治犯、因疾病或懲罰而免役的囚犯與新收未役的囚犯有155人。各科就役人數有:印刷科129名,織布科216名,製麵科65名,農作科21名,縫紉科71名,鞋工科16名,毛線科52名,板金科10名,木工科5名,洗工科16名。[95]監獄作業的人數多少,以監獄的實際需要以及經濟利益為考量。第二監獄有:窯科,製麵科,藤竹科,縫紉科,紡織科,鞋科,木科,農牧科,金木科,印刷科,蘆柳科,洗濯科,理發科,裱糊科。各科之中,以鞋科工作人數最多,分幾個工場工作,人數在200名以上。鞋科工作主要是製作千層底鞋,製作鞋底的原料就是麻繩。一雙鞋底作成功後,可以淨賺洋五分,獲利較多。為了鼓勵犯人積極從事監獄作業,監獄會從作業獲得的利潤中撥出一部分作為犯人的賞與金。凡工作努力,製作的產品質量精致,平日行為屬於良善的囚犯,每月月終可得賞與金,多則有三元餘,少亦可獲數角。一般犯人會按年將所得的賞與金寄回家鄉以作養家糊口之用。如沒有家庭的犯人所得的賞與金,由獄方代為保管,待其刑滿出獄時照數給予。獄方認為,犯人得到的賞與金的利益有二:一則可將所得之錢,作一小本經營,以解決個人生活,二則遠道之人,亦可將賞與金,作川資回鄉,不致再漂流異鄉,重入歧途。[96]
為促進監獄作業起見,南京司法部曾舉行數次監獄出品展覽會,1935年5月15日司法行政部在南京舉行各省新監成績展覽會。[97]1935年11月15日司法行政部又舉行全國國貨樣品展覽,向各省市國貨廠商及各地監獄征集樣品。河北的各個新監都參與了這次展覽,其中河北北平第一分監的樣品有,十一寸景泰藍瓶、色條布、十寸景泰藍。在最後的等級評定中,河北第一監獄獲得甲上的成績,第一監獄分監獲得甲下的成績,第二監獄為乙上,第三監獄為甲上,第四監獄為甲下。[98]
監獄作業是民國時期行刑感化的重要實踐,舊式監獄的犯人,終日坐在監房中無所事事,這種機械和無聊的監獄生活,使得犯人非但沒有對自己犯有的罪行作懺悔,還使犯人深刻地感受到被囚禁的奴隸生活,“則他們的性情,非特不能改善,反愈趨惡化”,“一旦出獄,再與社會接觸,其危險性,必定教前更大”[99],監獄作業除教授犯人生活的技能外,更重要的是對犯人的身體進行改造,通過監獄的勞動生活,使在監人犯習慣用雙手參與到社會勞動中去,改變其原有的惰性,養成勞作的習慣,因此監獄力求讓在監人犯盡可能全部都參與到監獄作業中去,以勞動來重塑犯人的精神,犯人在出獄後,才能適應監獄外的社會生活。
然而在監獄的實踐過程中,監獄作業改造犯人的目的並沒有達到,主要在於對監獄作業的改造作用更多地停留在理論方麵,監獄更多的是把監獄作業視為犯人在監獄的日常工作。犯人在入獄後,由監獄安排犯人進入某一工廠,至於犯人是否適合,犯人的工作效率如何,監獄作業能否創造出效益,改造犯人的效果如何,不在監獄的考慮範圍之類。在整個民國時期,監獄作業的功能淪落為向司法部上呈報表中增加的數字。正如嚴景耀在對監獄作業考察後認為中國的監獄作業是失敗的。[100]
四、“被優待”的政治犯
北平監獄中的政治犯人數是相對較少的,大部分的政治犯被關押在特別看守所或軍事監獄。[101]1932年第一監獄關押的政治犯有25人,其中有15名是天津送來的,罪名全是“反革命”。例如,趙文琨、張崑山二人在吉林省立第四中學畢業後,來北平的大學就讀。二人在1930年10月9日晚10點帶著“反革命”宣傳品出學校宿舍,想要散發,走到騎河樓東口時正值內六區巡官以及巡警五人穿便衣在附近巡查,見二人形跡可疑,尾隨二人之後。趙文琨、張崑山見有人跟隨,急忙將手中傳單拋在地下,分頭逃跑,巡官急忙鳴笛召警,將二人捕獲。第二天在趙文琨的宿舍中搜出的練習簿內有開會記錄,內容有9月7日聯合示威、慶祝蘇維埃政府成立、反對軍閥混戰,反對帝國主義派兵來華等的議案和標語。12月12日,法庭以趙文琨宣傳與三民主義不相容之主義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張崑山以加入以“反革命”為目的的集會,執行重要事務,判有期徒刑二年六月。[102]
監獄為了防止政治犯在監獄中宣傳他的思想,將政治犯與其他犯人隔絕。監獄方遵循政府頒布的管束條例管理政治犯,政治犯禁止在監獄工場做工,每天24小時隻準上午在戶外運動30分鍾,下午在戶外運動30分鍾,每天共在戶外運動1小時。其餘時間就在屋內待著,坐臥則聽其自便。屋內是不允許生爐子的,可以在屋內看書。衣食起居方麵,冬天給一身棉襖棉褲、一件棉袍、一雙棉襪、一雙棉鞋、兩條棉被,自己有棉被的就少給一條,政治犯可以自帶棉被進監獄,但事先得接受監獄方的檢查。
第一監獄的監房分單居和雜居兩種,單居室內有木床一個、草褥一條、棉被一條、枕頭一個、被單一條、恭桶一個;雜居室內,床被等都一樣,不過分為三份。囚犯的房間的分配按品行的好壞,品行好的,可以雜居在一起,否則為防範起見,讓他們分住一間。政治犯的房間為分居監室,監房比單居和雜居房都要大,另外還多了一張桌子。《世界晚報》的記者去監獄參觀時,監獄方認為政治犯在監獄內很守規矩。記者與一個政治犯有簡短的交流,政治犯主動問記者:你是來參觀的嗎?記者答是的,並反問道:你那**的花棉襖是自己帶來的嗎?政治犯答曰是的,並向記者說道:我有六十天就可以出監獄了。記者因他是政治犯,不便與他交談,離開後向陪同的主任看守長馬俊臣詢問這人是什麽政治犯,馬答曰:是國家主義派,原判三年,大赦後減去一年半。記者隨後又在養病室看見了一個快病愈的政治犯在內養病。[103]
政治犯通過絕食運動來提出自己的要求,北平地方看守所的犯人在1934年間發生過數起政治犯的絕食運動,而發生在4月底的絕食運動影響比較大,看守所的全部政治犯都參與進來。這場絕食運動的起因是囚犯要求改良菜湯,以此為開端,被釘鐐銬的政治犯也當即絕食,要求去鐐,恢複自由。看守所的所長薑廉清稱已向法院請示,勸告政治犯停止絕食,不料4月30日又出現第二次絕食。至5月2日,48個政治犯中,除一人外,其餘均飲食不進,並向所長提出四項要求:(1)政治犯完全不戴鐐銬;(2)保障政治犯此後不受釘鐐待遇;(3)改善飲食及其他一切待遇;(4)所方不得私意加刑壓迫。看守所認為,第一項要求所稱戴鐐銬者,係奉令辦理,且已有判死刑者,故絕難辦到,第二項也是如此,至於改良飲食,所中政治犯所食麵菜,已與普通犯人不同,至於一切其他待遇中親眷女友人入獄隨便談話探視等,實有種種礙難之處。[104]看守所在事後調查中,認為政治犯的絕食運動是由於危害民國案犯郝友伯拋出煽惑紙條所引起的,將郝友伯送到河北高等法院偵查起訴。經過審訊,法院以其妨害秩序,判處郝友伯罰金五元。[105]
民國時期的政治犯大多被移交到軍事法庭審理,通過正常的法律程序對政治犯進行審訊的事例是比較少見的,國民黨對對立的政黨的打壓是不遺餘力的,秘密處死的政治犯由於缺乏資料,無法調查。從第一監獄關押的政治犯看,青年學生以及持有不同政見者的比例是最多的。法院看守所的絕食行為表明,監獄中的政治活動是存在的。從政治犯的待遇上看,政治犯“都在民國監獄裏受到一定的優待”[106]。1931年北平政府接行政院訓令,規定政治犯赦免後,其查封的財產應以已經處分或原狀不能恢複者為限不發還,餘者一律發還。[107]對政治犯財產的返還,也表明這種優待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