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寧夏“文化大篷車”是全國文藝戰線的一麵旗幟,是寧夏文化建設的亮麗名片。為進一步弘揚寧夏“文化大篷車”精神,建立基層導向、精準投送、規範服務、末端問效的文化惠民新機製,廣泛宣傳黨的創新理論和偉大實踐,大力傳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文化大篷車”下基層活動指全區各級各類文藝表演團體麵向基層,組建精幹多能的演出隊伍,創排小型多樣的演出節目,以流動舞台車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軍營、進機關、進企事業單位為主要形式開展的文化惠民活動。

第三條 “文化大篷車”下基層活動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寧夏重要講話精神和給內蒙古自治區蘇尼特右旗烏蘭牧騎隊員們的回信精神,全麵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及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自治區黨委第十二屆八次、九次、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全會精神,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以現實題材創作為重點,以群眾喜愛的藝術形式為載體,以人民群眾滿意為標準,引導全區廣大文藝工作者切實擔負起舉旗幟、聚民心、育新人、興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務,努力把“文化大篷車”打造成為黨的創新理論的“宣傳隊”、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播種機”、群眾文藝工作的“輕騎兵”,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

第四條 “文化大篷車”下基層活動由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統一部署, 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負責全區指導和管理。各市、縣(區)文化和旅遊局負責屬地指導和管理,各承接活動任務的主體單位具體組織實施。

第五條 “文化大篷車”下基層活動堅持“屬地創建、整合資源,公益服務、突出重點,上下聯動、齊抓共管”原則。

第二章 機構職能

第六條 成立工作機構。各地成立由宣傳部門牽頭,文旅、財政、教育、衛健、國資、民政、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參與的“文化大篷車”下基層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加強組織領導,協調解決困難,做好服務保障,推動創新發展。

第七條 組建演出隊伍。以寧夏演藝集團為演出主體,各地國有專業文藝表演團體、文化館或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等優質文藝資源為補充,組建一支政治思想強、業務技術精、服務質量高、道德品質好的“文化大篷車” 下基層活動演出隊伍。

第八條 “文化大篷車”下基層活動以偏遠鄉村、中小學、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站、所)、人民醫院、軍營、社區、大型廠礦企業為重點, 履行下列職能:(一)開展公益性演出;

(二)創作群眾喜聞樂見的優秀文藝作品;(三)通過藝術形式,宣傳黨的創新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四)輔導群眾業餘文藝演出和創作,培養基層文藝骨幹;(五)深入基層開展綜合服務活動;(六)保護、傳承民族民間優秀傳統文化;(七)創新“文化大篷車”下基層活動創作方式、表演形式、傳播途徑。

第九條 “文化大篷車”下基層活動年度場次由自治區統一安排,或由各市文化和旅遊局根據本級演出能力自行確定。屬地內的活動點位由各市文化和旅遊局結合實際確定。

第十條 各級宣傳、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方式,宣傳“文化大篷車”事跡,打造“文化大篷車”品牌。

第十一條 其他政府部門、企業或社會組織利用“文化大篷車”下基層活動,組織各類公益活動和惠民服務,要經縣(區)級文化和旅遊部門審核確定。

第三章 內容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部門要切實加強“文化大篷車”下基層活動創作節目的審核把關,鼓勵和支持創作導向正確,思想精深、藝術精湛、製作精良,弘揚社會正能量、引領時代新風尚的優秀文藝作品。

第十三條 建立“文化大篷車”下基層活動作品庫。各地要采取多種方式方法,鼓勵創作、廣泛征集、不斷打磨,建立形成類型豐富、形式多樣、質量上乘的作品庫。實施模塊化動態管理,不斷疏通創作源頭,持續優化作品結構,便於及時抽組演出。

第十四條 創作演出的節目內容,應當符合以下規定:(一)不得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 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黨和國家榮譽利益的內容。

(二)不得有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自治區有關要求,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的內容。

(三)不得有調侃黨和國家領導人、扭曲經典、顛覆曆史、醜化人民群眾和英雄人物的內容。

(四)不得有宣揚迷信、色情、暴力等低俗、庸俗、媚俗的內容。

第四章 人員管理

第十五條 建立激勵機製。各級宣傳、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對年度“文化大篷車”下基層活動中表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建立創作智庫。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充分發揮屬地資源優勢,遴選約請專業水平優、業內口碑好的文藝專家人才,建立“文化大篷車” 創作智庫,提升創作水平、充實創作力量、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七條 擔負“文化大篷車”下基層演出任務的主體單位應當加強自身建設,嚴格人員管理,強化隊員基本功訓練、排練、彩排、采風、創作, 切實提高專業技能。

第十八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每年組織“文化大篷車”下基層活動管理和業務骨幹教育培訓,幫助其提高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質、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

第五章 車輛管理

第十九條 “文化大篷車”原則上統一使用中央有關部委統一配發且能夠正常使用的流動舞台車。

第二十條 由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抓好“文化大篷車”品牌建設,統一塗裝和標識,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各任務承接單位不得隨意修改, 其他部門、單位和活動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一條 各任務承接單位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依法使用流動舞台車,不得以方便演出為由私自改裝、改造,堅決杜絕超載、人貨混裝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各任務承接單位要依照車輛使用要求,按時保養、定期維護,確保車輛性能可靠、安全得到保障。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全區各級財政應當將“文化大篷車”下基層活動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支持“文化大篷車”下基層活動深入開展、蓬勃發展。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級送戲下鄉演出專項資金用於補助承擔任務的自治區級專業文藝表演團體。市、縣(區)任務承接單位根據年度考核情況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任務承接單位按照“送戲下鄉”惠民文藝演出標準予以補助。各地應充分調研測算,並結合實際情況確定補助標準。

第二十六條 補助資金用於“文化大篷車”下基層活動的宣傳聯絡、食宿交通、設備維護、節目創排、演出補貼等支出。

第七章 監督考評

第二十七條 “文化大篷車”下基層活動的任務承接單位,必須建立活動日誌,用文字、照片和視頻等方式,翔實記錄每場演出的時間、地點、演出節目、觀眾反映等情況,並將其作為考評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建立區、市、縣三級聯動,政府、群眾、媒體三方聯合的“文化大篷車”下基層活動監督體係,實施資料報送、實地抽查、群眾回訪相結合的動態考評機製,確保活動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第二十九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追究任務承接單位和個人相應責任,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提醒提示、批評教育和取消資格等處分,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侵占、挪用、截留“文化大篷車”下基層活動經費的;(二)違規向群眾推銷、出售商品的;(三)向群眾收取演出費用的;

(四)擅自改變演出內容、迎合低級趣味的;(五)對群眾正當訴求置之不理、態度惡劣的;(六)由於其他特殊情況,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 2021 年8 月1 日起施行,至 2024 年7 月 31 日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