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的庭審讓人產生一種與首爾法院不同的感覺。
到達C市地方法院後,我走進指定的法庭應對案件庭審。我看了一眼法官席,大學後輩K法官正在進行審理。他比我晚一年通過司法考試。時隔十多年在法庭上以法官和律師的身份見麵,這讓我感觸很深。
K是大學時期經常在圖書館與我進行法理爭論的學究派。我不僅因他熱情的樣子感到親近,也因他和我一樣來自農村而感到親近。
現在還記得,有一年冬天,我偶然看到K穿著破舊的運動鞋。不知出於什麽想法,我用打工攢下的錢送了他一雙新的。我現在回想起來覺得可能傷了他的自尊心,但當時K很感激地接受了。感覺這件事就發生在昨天一樣,歲月果真匆匆而逝啊!
案件審理結束後,我旁聽了K的後一場案件審理。聽說案件很特別,原告是B資本,被告是一位老人。
B資本在十一年前給老人的兒子提供了3000萬韓元的貸款,老人為兒子的貸款債務簽署了連帶保證書。但是貸款六個月後,兒子因意外事故死亡。
B資本過了很長時間才在文件中發現老人做了連帶保證,於是向其提起了償還貸款債務的訴訟。由於拖欠時間超過了十年,利息比本金還多,訴訟金額超過了9000萬韓元。
B資本申請了對老人的財產保全,但老人沒有委托律師,獨自進行應對。
“法官,我們夫妻倆工作了一輩子,才有一套房子。請您千萬要體諒。”
如果老人敗訴,B資本可以在老人的房子被拍賣後,優先從拍賣款中收回自己的債權。K法官向B資本的律師提出了疑問:“這起案件擱置這麽久,才來打官司,您這邊有什麽要求?”
律師回答說:“了解後發現,可能是負責人換了好幾次,我方對案卷文檔管理不到位。”
但是不能因為提起訴訟晚了就不審判。
“法官,我都這麽老了,請您對我們從寬處理……”
老人繼續向K法官哭訴。但是如果沒有法理上的正當性,不管怎麽訴苦,老人都無法得到自己想要的結果。
K法官向B資本的律師問道:“您不打算接受調解嗎?可以看出被告的經濟狀況也不是很好。”
K法官建議在索賠金額中有所讓步,但是律師幹巴巴地回答道:“我的委托人沒有接受調解的想法。請法官判決。”
K法官麵露尷尬。我熟悉K法官的品性,他真的會因判決老人敗訴感到心痛。但是法官是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審判的人,不能站在自己認為的被冤枉的人一邊。K法官向老人提出建議:“老人家,請不要獨自應對案件,請通過律師等法務人士來進行。對於原告的主張,需要用法律來應對。如果您隻是祈求法官從寬處理,法官是幫不了您的。”
法官要完全保持中立,隻能對原告或被告主張的內容作出判斷,這被稱為“當事人主義”或“處分權主義”。如果原告或被告握有對自身有利的辯護材料而未在法庭上明確主張,法官就不能以此作出判斷。
老人覺得很委屈,想要站起來。這時K法官瞟了我一眼,又大聲對老人說:“老人家,我再說一遍,如果您仔細看文件記錄,就會有要答辯的內容。但我是法官,不能為您指出。您一定要去找律師,讓他看一下記錄。律師會有好的應對辦法。”
K法官一邊說著,一邊向我這邊看了三次,就像在對我說話而不是對老人家。
我先走出法庭,然後看到老人家擦著眼淚走了出來。我把名片遞給了他,問他是否能讓我看一下文件記錄。老人家爽快地拿了出來。這一份記錄並不厚,全部看完大約隻要十分鍾。我能理解為什麽K法官剛才那樣看著我。這起案件的重點是“訴訟時效”。
借給了某人錢,如果債權人在一段時間內不行使其權利,債務人可以說“你為什麽這麽久了,都沒有讓我還錢”,從而對債權人的請求提出抗辯,這就是隨著時間的流逝,權利將會消滅的“訴訟時效”法理。但是在審判過程中,要想主張訴訟時效的利益,債務人本人必須直接主張已過訴訟時效。如果債務人不主張已過訴訟時效,而法官依職權作出已過訴訟時效的判定,這樣的判定將是違法的。
B資本放貸給老人的兒子是在十一年前,其子在償還利息的過程中死亡,時間是十年零六個月前。那麽,B資本從十年零六個月前開始就可以向作為擔保人的老人提出償還債務的請求,但B資本一直懶於催債,直到現在才提出。老人不該哭著哀求法庭放過他,而應該主張“原告的債權已過訴訟時效。因此,原告的請求應該被駁回”。
我陪老人去了附近的網吧,在那裏填寫了簡單的準備書麵材料,然後打印了出來。
“老人家,您把這份文件送到法院,請他們收好。”
大約過了兩個月,K法官給我辦公室打來了電話。我沒想到他會打來。
“前輩,上一次那位老人家的事解決了。今天他勝訴了。”
“是嗎?為什麽要跟我說啊?”
“老人家開庭當天就提交了準備書麵材料。我知道這是前輩的功勞。這點眼力見我還是有的。”
“法官都那麽心軟,我還能怎麽辦?”
“要幫助有困難的人,這種想法是從前輩那裏學到的。還記得您以前給過我書嗎?”
書?K法官講到這個,我才想起來。我通過司法考試後,K來找我,猶豫地說:“前輩,能給我幾本您用過的書嗎?”
法律類書籍本來就很貴,對來自小地方的苦學生來說,買這書更是不小的負擔。
“好啊,這些書處理起來也麻煩,正好你來了,全部拿走吧。”
我這樣說著,把二十多本書送給了當時的K。看來他還記得當年的事。
律師隻需代表委托人表明委托人的立場,而法官是聽取糾紛中雙方的主張從而進行分析並做出判斷的人。法官要做出公正的判斷,這並不容易。因此我認為法官職業上的苦惱可能比律師的更多。
有人會問:“法律也有人情味嗎?”法律人士如果被個人的情感牽著鼻子走,處理案件時可能會出現問題。
但是我常常期待,在冷靜的法律世界裏,也能有更多的像K法官一樣理解別人的難處的法官。總之,我希望世界變得更美好,希望今後能在法庭上聽到更多的,像K法官作出的那樣理性又令人溫暖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