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晚清的保甲
在州縣的治安體係中,保甲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它“稽查奸宄,肅清盜源”,被統治者視為“整頓地方良法”[3]。關於晚清的保甲,人們常有“廢弛”之認識,其實,無論朝廷諭旨還是官員奏報中,“廢弛”“視為具文”都是常用語,但“廢弛”並不等於不存在,否則就無法解釋18世紀中葉以後保甲取代裏甲承擔稅收的事實。[4]
實際上,保甲是一套包含編戶、聯名互保等一係列措施在內的製度體係,其治安功能就是建立在這一套由人戶和共同承擔責任原則編就的網絡基礎之上的。但製度設計本身,即每戶懸掛門牌登記入冊製度比較煩瑣。嘉慶時湖南華容縣令力行保甲,“按戶親查接牌標對,按簿考稽,種種煩重,而隨時隨地旁參互證之處,極用周詳”,用了兩年多時間始將一縣牌冊告成。保甲被地方官認為是費力又費錢的事,除非有十分的必要,在一般情況下,大多數並不十分賣力。鹹豐元年(1851年),監察禦史宗稷辰就以嘉慶年間自己父親花費兩年餘始成華容保甲編牌造冊的事例提出,州縣保甲不彰,是州縣大者數十萬戶,小者數萬戶,逐戶編查,必耗時數年,以致“州縣其劣者多事觀望,其賢者亦懼處分錢糧命盜不誤己為循分”,保甲成為額外負擔,所以“行保甲必先得賢牧令”,並使州縣久任。[5]張之洞也曾指出,地方辦理保甲不力,原因是“惟各州縣應辦之事,如錢糧詞訟緝捕堤工等類,非止一端,其於保甲事宜,未能專心貫注。且必須經費,必須隨時按戶清查,又防衙胥地保借此擾民,以故據稟報則舉行,考實效則殊少”[6]。
因此,隨著承平日久,地方常常視保甲編戶造冊為具文。所以準確地說,保甲廢弛,主要就是保甲編戶和聯名互保製度的廢弛,保甲治安功能弱化。而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主要在於編戶製度的煩瑣。但另一方麵,隨著保甲取代裏甲的稅收功能,保甲“名存而實變”,即演變成一個地域單位,導致“地方”“地保”這類負責催征的“鄉官”的產生[7]。
但在當時的曆史環境下,保甲絕不是完全無用的,尤其是發生動亂和社會不安定之時,保甲常常會在一定時期、一定地區被不斷提出和整頓,成為維係社會治安的有力工具。[8]晚清時期,社會動**尤甚,朝廷鑒於“近年州縣等官往往履任逾年,未曾編查鄉甲,或僅於城廂造冊,虛應故事”[9],多次諭令各省整頓保甲製度。所謂“整頓”也就是重新強化聯牌編戶和聯名互保的製度,強化其“稽查奸宄,肅清盜源”的治安功能。
及至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仍有上諭稱:“各省辦理保甲章程非不詳備,迭經諭令從嚴稽查,率皆視為具文,並未將現在情形詳悉複奏,殊屬因循廢弛。自此次申諭之後,各該督撫務當嚴飭地方官,於保甲一事實力舉行,以期民情固結,奸宄無從匿跡。”[10]雖然整頓保甲的整體效果不佳,但並不排除有的地方官努力通過保甲來強化治安。光緒六年(1880年),揚州保甲總局製定保甲章程,強化保甲巡查之責,凡旅館、寺院客寓人員必須嚴加盤查、登記,城內常年設立十家更燈製度,按戶輪值,城外往來船隻人員不得在夜晚登陸。[11]光緒九年(1883年),因“教匪遺漏”,湖廣總督密劄各州縣一律編查保甲。宜昌東湖縣令發布告示,要求實力編聯十家牌,嚴密稽查,除刷印門牌冊籍發交城鄉保正按戶填注外,還分飭委員紳士督同經理。填注之法是:“無論居民鋪戶客店巷廟一律填牌注冊,不準遺漏一戶,凡戶內大小丁口人人開列,亦不準遺漏一人。”編聯之法是:每戶繳門牌一張,照牌填寫姓名、年歲、事業、人數,張貼門首,每十戶填給十家牌一張,亦按照填注給牌頭之戶張掛;仍將牌填戶照由保正甲長注入冊籍,繳縣以憑,縣令隨時按戶抽查。凡牌內十戶之中如有一戶容留匪犯,以及行竊聚賭、私鑄、私宰、窩頓私鹽一切作奸犯科之事,準牌戶之九家稟控究辦,如隱匿不報,則一並連坐。[12]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直隸擬訂辦法編查保甲,采取變通之法,或分鄉擇派紳董,或按村設立首事,清查戶口,挨戶懸牌,並以三五村莊,或十餘村組成聯莊,到十月,各州縣奏報均已一律舉辦。[13]
晚清時期的保甲有個明顯的特點,即開始參用紳士。一般來說,在此前的保甲中,紳士是被排除在組織領導之外的。《福惠全書》有雲:“凡十家長保正長,俱選之庶民,不及青衿衙役。以青衿有妨肄業,衙役善作奸也。其鄉紳、舉、貢、監文武生員在本甲居住者,不必編入十家之內,以不便懸門牌,令十甲長稽查。凡鄉紳隻需開具姓名籍貫官職,附編本甲之後。”[14]時人在論及保甲時說:“今之鄉保,賤役也,例不使紳士為之,充其任者皆愚弱無能之徒。官長鞭撻、胥吏魚肉之,不複比於人。數其所執掌,不過迎送官吏、催夫顧夫,及殺盜重事報明本官而已。”[15]保甲為賤役,紳士不屑一顧,這是一方麵的原因;還有另一方麵的原因,即清廷有意在保甲體係中給予紳士以某種豁免權,同時又規定他們必須受保甲組織控製,有利於實現鄉村中紳士與民眾之間的平衡。[16]
但在晚清時期,一些官紳逐漸認識到需要利用紳士推行保甲。早在鹹豐三年(1853年),胡林翼在製定剿匪條例時就明確指出:
保甲團練須用士用民也。近年保甲團練人人言之,亦人人行之,然文告徒煩,實政無補,牌籍空設,良莠不分。其交給上司差役分發各鄉者,徒資訛索,尤為浮偽。夫十室之邑必有忠信,三人同行厥為我師,一邑之中豈無二三明白正派之紳士?虛心訪之,實心求之,委令下鄉帶同冊籍,每到一村,先於此村訪彼村之正人才人,有衣食、有頂戴;人到後村又訪前村之人,廉得其實,加以委任,官為給劄,注名於冊,責以保固鄉裏之義,諭以分別良莠之機,付以防捕救援之法,隆之以禮,尤必須董之以威,雖欲不肩其任不可得矣。[17]
胡林翼為何提出選拔紳士參與保甲?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保甲長素質低下,致使保甲亂象叢生,“充之不擇人,遇之不以禮,徭役征索,悉在其身,胥吏又從而陵轢之,猾者乃與胥吏比以困齊民”[18]。參用士人有利於扭轉保甲長素質低下的弊端。但由於保甲長被視為“官役”,為紳士所不齒,所以胡林翼要求地方官親自下鄉訪求紳士,優之以禮,由官加以委任,由此開創了聯絡並委任紳士編查保甲之風。
至20世紀初,雖然清廷大力推行警察製度,但保甲製度仍然在一些州縣重建。之所以繼續推行保甲,按這些州縣官的說法,是各項新政皆“惟財與才”,而地方貧瘠,風氣未開,鄉愚往往少見多怪,隻有就保甲成法略加變通。[19]或者認為“鄉愚無知,以為保甲則無非保護村莊守望相助,巡警則深恐遇有軍務調遣從征,故仍循保甲之名以安民心”[20]。
這些地方辦理保甲基本都延續了19世紀後半期以來的做法,注重使用紳士。光緒三十年(1904年),直隸宣化縣縣令辦理保甲,“責令公舉公正紳董二三人,或有功名或無功名但取家道殷實人品端正為眾人所欽服者,使之總理其事”[21],直接使用紳董總理保甲。與宣化不同的是,密雲縣是在縣城建立保甲總局,由兩學官總其成,由其選薦紳士中“純正識時務者五六人為襄理”;將全縣城郭以外地區分成十二鄉,每鄉設紳董,由總局紳士擇訪;每鄉分若幹保,由紳董選擇保正;再由保正選擇甲總,形成保甲總局(學官、紳董)—鄉(紳董)—保(保正)—甲(甲總)的架構。該縣縣令還製定優禮保甲紳董的條規:“凡公正紳衿舉充保正甲總,遇有保甲事宜,本縣接見必優禮相待,如保甲有應商各紳及飭辦飭查之事,自必用諭相約,以示優重。”[22]隨著新政的開展,紳士活動範圍擴大,借助紳力推行保甲,既可以提升保甲長的素質,又便於籌集所需款項。
但借助紳力辦保甲並不等於放任紳士權力的擴張。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山東巡撫周馥鑒於該省教堂林立,礦路繁興,欲圖保護防衛,必須先行保甲之法,製定辦法五條,通飭各屬一律舉辦。其第一條就是“各州縣擇要設立保甲局,遴選素孚鄉望之紳士充為局董,隨時見官,麵商境內應辦事宜”,此外還有“本境如有窩匪拳盜之家,準紳隨時訪察報官拿辦”;“平民教民細故爭執由局董邀集兩造親族妥為調處”,“凡有教堂教士處所加意保護以期安輯無事”;“開辦學堂及勸農通商惠工采礦諸端,或應延師教導,或應集資設立公司,地方官會同局董妥籌舉行,其餘應繳稅課等項應行報官者,恐官民隔絕滋弊,亦準由局董代報”;“民間戶婚田債糾葛事件,並準先由局董評理,免致成訟,其所需保甲局費即在抽稅項下酌提百分之十,留作局中辦公之資”[23]。顯然,保甲局紳董擁有治安、民事調處、參與舉辦新政、參與訴訟等廣泛的權力。禦史王祖同立即上奏,認為山東變通保甲,“舉地方公事盡以委之紳士,其弊必至”,“紳士之狡黠者或借官勢以魚肉鄉民,或挾眾勢以抗拒官長”,要求立即停止。政務處議複後認為“地方應辦各事,責成州縣認真經理,即有借資紳士之處,亦應慎重遴選,嚴定功過,隨時稽察,毋得事事授權紳士,致成尾大不掉之勢”,並乘勢提出,治內以舉辦警察為先,俟警察辦成,保甲即可包舉於其之中。[24]借用紳力,同時又害怕紳力滋長形成尾大不掉之勢,反映了清廷對於紳權的複雜心理。
晚清時期整頓保甲還有一個重要特點,即州縣保甲局開始設立。保甲局出現在光緒中葉,如前麵提到的江蘇揚州府。再如湖北漢陽府,光緒十二年(1886年)製定編查保甲章程通飭各州縣一體舉辦,亦在城中設立一保甲總局,二分局。總局由道劄委同知通判分轄,由府督辦;分局一正一副,由紳士充任,負責清查簿冊、補換門牌等事,還要隨時查訪,十日將情況匯報總局一次。[25]保甲局的設置,加強了官府對於保甲的領導與管理。
到20世紀初,一些地方的保甲局更注重吸取團練經驗,擴充武裝力量。如直隸密雲縣在縣治設保甲總局,由縣令主裁,由兩學官董其成,附有練勇局,每屆冬天出丁巡夜。此外,還在十二鄉建立了一個嚴密的保甲編製和守望製度。確定十家一牌,十牌一甲,十甲一保,但可按照村莊遠近進行調整,村莊相距遠者五家亦可編為一牌。冊籍中要把出身、籍貫、家主、丁口、田畝、雇工經商等各項填寫清楚。各戶要準備一件武器,如火槍、刀劍、木杖等,如遇執仗搶奪者,同甲同牌人戶各持器械同往緝拿。如有窩留賊匪、私招賭博等情,同牌之人必須稟報牌頭、甲總拿送迅究,如有隱瞞不報者,則九家一並治罪。此外,每逢冬季盜匪多發之際,各牌要建立哨房,各戶輪流瞭望。[26]
宣化縣除在城中設保甲總局外,還令各村村正副大戶鄉約人等分牌立長,就地籌款設立保甲局,酌雇鄉勇,自相稽查,自相保護。[27]淶水縣分為山前山後兩片區域,由於山後地區距離較遠,盜賊頻發,於是在山後113村辦理保甲,建立保甲局7處,就地籌款,按村挑選民兵,置備抬槍火槍,各局共有民兵555名。無事之時民兵各安生業,夜則分班巡查。每逢朔望則各局合操一次,以分優劣。[28]
從材料來看,這一時期的保甲局在功能上又有了進一步的發展。一方麵,它加強了官府對於保甲的管理;另一方麵,它又是一個掌管武裝力量,實施巡查、保衛的機構。這個機構的設立不僅使保甲的治安功能大大強化,而且使保甲擁有了防守地方的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的曆史條件下,有的縣還賦予保甲一些新的職能。光緒三十年(1904年),宣化縣令有感於“州縣雖為親民之官,而情睽勢格,其中相去不啻如隔九重”,於是創立“新法”,將城中保甲總局作為通民情之地。縣令召集保甲各員到保甲總局相對晤談,“講論民間之疾苦,時勢之艱危,暨向來官民隔閡、痛癢不相關諸事廢弛之積習”。還諭令以後地方有應興應革之利害之事,紳民討論後,可赴城中保甲總局告知,紳董可徑達官聽。[29]密雲縣確定保甲紳董、保正、甲總的權限也十分廣泛:“凡民間雀角鼠牙,原可排難解紛,化大事為小事,息小事為無事”;“稽查戶口,防拿盜匪,凡屬地方之公利公害,非關一家一人之私憤私便,均準辦理”;此外還有挨傳各戶在村外隙地路旁栽種樹木、修理橋梁等職責。[30]保甲承擔了地方一部分公共事務。
總之,從現有的材料來看,即便晚清時期朝廷不斷下旨要求整頓保甲,但整齊劃一的保甲製度並沒有建立起來。但另一方麵,由於持續的內憂外患,一些地方匪患、盜賊猖獗,為強化治安,保甲製在一些地方官的努力之下,得以恢複和發展。但晚清時期的保甲已不是傳統保甲製的重複,也不是簡單地恢複保甲編戶製度,而是任用紳士、設立保甲局,強化了保甲的治安和防衛功能。由於資料有限,我們無法進一步了解這時保甲在治安、防衛方麵的實際效應,但保甲製度的上述變化卻是實際存在的。
二、晚清的團練
團練是一種兵、民結合的基層武裝力量。正如鹹豐二年(1852年)孫鼎臣在請辦團練疏中說的,是“用民為兵”,“以本處之民守本處之地,以本地之資供本地之用,有且守且耕之利,無增兵增餉之煩”,古已有之。[31]晚清大規模發展團練則是在鹹豐初年,原因是太平天國的興起,單靠清軍力量已無力鎮壓,朝廷不得已任命團練大臣,令各地辦理團練。鹹豐三年三月(1853年4月)上諭稱:
前有旨令各直省仿照嘉慶年間堅壁清野之法辦理團練,令武英殿刊刻明亮、德楞額築堡禦賊疏、龔景瀚堅壁清野議,及示諭條款,頒發通行。複令將本年兩次諭旨一並刊刻,冠諸簡端。本日據惠親王等奏業已刊版刷印,裝成樣本進呈。著即頒發各直省督撫,廣為刊布,督同在籍幫辦團練之紳士實力奉行,各就地方情形妥為布置。但期守衛鄉閭,不必拘執成法。團練壯丁亦不得遠行征調,保民而不致擾民,行之日久方無流弊。一切經費均由紳民量力籌辦,不得假手吏役。如地方官有借端科派、勒捐等弊,即著該督撫據實嚴參。至各省所保紳士人數眾多,其中辦理不善,不協鄉評及衰老不能任事者,該地方官查明即令毋庸管理。至近賊地方,紳民團練尤須官兵應援,方足以資捍禦。統兵大臣暨該督撫等務當相度緩急,撥兵策應,俾兵民聯為一氣,庶眾誌成城,人思敵愾,蠢茲小醜不難克期**平也。[32]
這條上諭確定了團練“守衛鄉閭,不必拘執成法”,但又“不得遠行征調”,“一切經費均由紳民量力籌辦”等原則,團練成為“官督紳辦”的地方武裝。如江蘇武陽,鹹豐三年(1853年)太平軍攻陷南京,先有在籍廣州知府餘保純設保衛局,集諸紳為守禦,但規模未具。後在籍浙江布政使汪本銓等奉旨辦團練,城內設團練局,內外坊廂有分局十四,擇紳耆有威望者主之,募集洲勇、練勇、幫勇。並嚴行保甲,十戶為一牌,戶出丁夜巡。[33]團練在剿辦太平天國、撚軍等起義中起到重要作用。
太平天國軍興以後,作為應對內憂外患的有效工具,團練並沒有消失,而是隨著社會危機的加重屢屢複興。如江蘇青浦縣誌記載:
青浦創辦團練始於鹹豐十年,亂平遂撤。光緒十年法越戰事,二十年中日戰事,均奉督撫劄飭舉辦民團,不久仍撤。二十四年德據膠州灣,防務緊急,知縣汪瑞曾奉江督劉坤一劄飭,舉辦團練,惟略變按戶抽丁舊製,專募年富力強者操習刀矛槍炮,略以軍法部勒。城鄉先後設局,城設總局,正副團長各一人,鄉設分局,團長一人,全邑團勇二百五十人。二十六年以京津拳亂,續募一百八十名。二十九年知縣田寶榮續議章程十條,除縣署團勇二十名外,分設城鄉二十八處,每處團勇十二名至十名、八名不等。裁汰老弱,實存團勇二百五十六名,仍照向章聯絡營汛,按期操演。三十年春東省日俄戰事起,奉令整頓團練成局,添募團勇三十名,各鄉亦增局,添募有差。[34]
可見,團練的複起和擴大,都與內外戰事有關,即通過團練應對危機,通過守望相助達到自保身家的目的。
晚清團練的基本模式是團、保結合。曾國藩曾說:“保甲之法,實為弭盜良策。弟意辦團與保甲名雖不同,實則一事。近人強為區別,謂操練技藝、出隊防剿者,即名團練;不操技藝、專清內奸者,即名保甲。不知王荊公初立保甲之時,本曰民兵,本尚操練,與近世所謂辦團者初無二致。”[35]
胡林翼撫鄂之時,要求各地舉辦保甲團練,也說:“舉辦團練,所以禦外侮;清查保甲,所以除內患。寓保甲於團練,則內患除而外侮禦,法良意美,實為目前第一要務。”他在湖北蘄州推行的辦法是:在五鄉中遴選妥實正紳設立正副團總,由團總結保團佐,由團佐結保十長,由十長結保團勇。團總、團佐、十長分別對應保長、甲長、牌長。[36]這樣,以保甲清查戶口實行聯保,從內部清除隱患;以團練訓練團丁,以應對外部敵患;內外結合,強化應對各種緊急事件和防患的力量。
團練與保甲本各有專責,這一時期曾胡等人之所以特別強調二者的結合,是具有深意的。從當時的情況看,如果僅僅訓練團勇,在兵力有限的情況下,要清除匪患,是很難辦到的。但如果與保甲結合,通過建立鄉兵的辦法,建立從最基層開始的內外結合、層層聯係的防衛係統,則可以有效克服上述弱點。況且,團練與保甲結合,“有事為團練,無事為保甲,賊退省分行之,可以招集流亡、興複義社等倉,所以善後於己事。遠賊省分行之,可以稽查奸宄,杜絕外來窺伺,所以防患於未然”[37]。如此既能在應對各種突發事件上通過基層軍事力量彌補官兵的不足,又能使團練不脫離本地本土,便於善後恢複,一句話,可以大大增強應對動亂和治安的力量。
安徽六合縣的團練,就是這種“寓保甲於團練之中”的典型。該縣在舊製十家為牌、十牌為甲的基礎上,以牌甲多寡為率編團練,每團二三保、四五保。由團總負責各牌甲編查戶籍造冊。每戶給門牌一麵,每牌長給十家牌一麵,每甲長另給一牌。各戶如有搬遷、外出或歸來,牌長查明告知甲長團長,在牌冊注明。每團擇本團一人為團總,四人為團副,責以守備本團及聯絡各團之事,平時督同甲長牌長稽查奸細,訓練壯丁,修飭守備。此外每戶年十六至六十歲以內男丁,二人出壯丁一名,五人出二名,七人出三名。壯丁平時耕種,有警則團。每團要設卡,路口設立望樓,每甲壯丁分兩班,一班據守本村要地,一班赴救。[38]在這種模式中,若幹保成為一團,形成團總—甲長—牌長的防衛係統。
光緒年間,這種團保結合的模式一直有延續。光緒十年(1884年)順天畿東各州縣就是通過編保甲以成團練,戶出一人備一械,每十戶為一牌,設牌首一人;十牌為一甲,設甲長一人;十甲為一團,設團總、副總各一人。無事則晝夜巡察,嚴絕窩藏匪類之家,有警則鳴鑼集眾。[39]
光緒二十五年(1899年),總督張之洞在湖北整頓保甲團練,提出“保甲為本”“官督紳團”“量力練丁”“自籌經費”“團保相輔”的方針,令所有大小鄉村一律查清保甲,每村設保董一人,擇其端謹有身家有體麵者充之,專管編核戶口、稽察匪黨、查禁窩戶、勸導愚民等事;其尋常催征句攝公事,仍用向設之保正辦理。其一村不滿三十家者,附入鄰近之保董經管。並將盜案易破、竊案稀少、會匪不能萌芽作為州縣官考課的內容。張之洞通過設置保董的做法,使保董負責戶口、治安,原保正隻負責催征。保董的職能專一,可進一步強化保甲的治安功能。與此同時,四鄉酌分數團,設正副團首各一人;數十村合為一團,以本籍年在二十四歲以下身材健壯、性情樸實、無過犯者充之,每三日在本鄉操練一次,每月團首校閱一次,每三個月各團合操一次。還要在本村要隘高處設一瞭望更棚,若一村盜匪竊發,立即放槍鳴鑼,或就寺廟鳴鑼,遠近遞傳,各村保甲合力四麵截拿,團首練長等即率丁追擊。[40]
當然,在實踐中,尤其當形勢不是那麽嚴峻的時候,無論團還是保,都極易渙散。江蘇安東縣各牌鄉民在光緒十七年(1891年)就建立了團練會,但到1900年知縣吳瞻莪發現各團已散漫無稽,於是另委派總團董,督飭各牌團丁訓練。1906年改編為堡防,每防丁五十,“有警則齊集防守,無事則散處為農”。宣統三年(1911年)巡警建立,堡防全部改成預備巡警,專守地麵,以保治安。[41]
團保結合,以保甲為基礎,將牌、甲、保結合到團練之中,練丁出之於戶,寓兵於民,一旦有警,則可集合起來成團,大大強化了基層的治安力量。這種模式重在守衛鄉土,但地方常常還會出現一些突發事件,需要有一支隨時可以調遣的武裝力量予以應對,這樣,有的地方的團練逐漸形成為一種自成係統的武裝力量。光緒三十年(1904年)署理雲貴總督丁振鐸奏請辦理雲南團練,認為雲南地遠遼闊,“土會各匪**”,“非厚集兵力難資控製”,在省城設立團練總局,以藩司總理團務,道員坐局會辦;分邊地、腹地設立團哨,邊地以六十五員為一班,腹地五十五員為一班,每屬練十班,編為兩營,以廳州縣為管帶、知府為督帶、道員為統領。[42]各團營哨遇有軍事可就近調撥。丁振鐸期望以這種方式克服“防營積弊太深,難遽挽回”的局麵,加強防務力量。但不及三年就發現,挑練以來“惡劣紳董借以營私指派勒攤,雇債頂替,弊端百出,雖經隨時整飭,究難一律禁絕”,隻用改良之法去其瑕垢實為不易,隻有全部改為巡警。[43]
實際上,無論保甲也好,團練也好,其興廢均與形勢、與州縣官的偏好和努力程度密切相關。雖然朝廷督飭督撫、督撫督飭州縣舉辦團練保甲,但州縣官的態度不盡一致,“徒事粉飾”“紙上空言”者不少,“一遇匪警,無非請兵彈壓,為一時苟安之計”。到20世紀初,內外形勢更為嚴峻,江蘇巡撫描繪當時局麵是:“今日梟匪勢同流寇,兵至匪去,兵去複來,在弁勇則徒應征調之煩,在州縣亦作張皇之舉。”在這種情況下,非整頓團防別無他法。於是長洲縣令仿各處救火會辦法,編練團練分為常團、預團兩種。常團設定額度,挑選精壯,勤加訓練,用以隨時調撥,應對各種突發事件。預團則以每十家出二丁之數組織,酌期操演,用以守望鄉土。江蘇巡撫通飭各屬仿辦,還要求集款購置洋槍,允諾“如遇匪眾逞凶拒捕,準予格殺勿論”[44]。常團已然成為常備的武裝力量。
保甲作為維係基層社會治安的工具,是通過編戶聯保、舉發奸宄來達到目的的,但難以應對較大規模的動亂。在這種局麵下,團練乘勢而起,成為重要的防衛力量。保甲與團練的結合,通過“團”把分散的“丁”結合起來,既作用於內部防查奸宄,又以團的形式應對外患,內外結合,層層聯係,在一定時期內有效地強化了地方的治安與防衛力量。
過去,紳士在鄉村社會的作用更多是通過參與社會公共事務來實現的。現在,借助於團練,紳士擁有了鄉村社會的軍事防衛力量,地位得以提高,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顯著加強。尤其是團練與保甲的結合,使防衛與治安融為一體。原來保甲編冊由官府控製,現在戶出壯丁,壯丁數量和人員的選拔、操練、調動,均由團總負責,保甲直接成為團練的一個組成部分,紳士對鄉村社會的控製力大大增強。
借助於團練的軍事力量,紳士在社會事務中的參與範圍進一步擴展。如鹹同年間,河間地方辦有團練五團,不僅在應對匪亂時“互相援應”,而且參與征糧,“每遇春秋兩時,則民各備其租銀而集於其團長,而總輸於縣官”,五團之間互相稽察,某團後輸者有罰,“於是踴躍爭先,不煩催租之吏”[45]。其他一些地方也不時有團練“設局”“催征”,或者幹預司法等事件出現。
但我們也要注意,這些事例都是一時一地的行為,代表這些紳士借助團練擴張權勢的事實,但不能僅憑這些具體事例得出鄉村社會紳權通過團練已經取代官府權力的結論。因為其一,許多州縣都出現團練,但並非每個州縣都建立了團練,特別是那些邊遠之地,或者鄉紳力量不夠活躍,或者由於內外危機帶來的壓力並不嚴重,對辦團練並沒有十分的迫切感。其二,如前而言,晚清時期州縣團練常常是屢興屢廢的,它的興起常常與外在壓力有關。如1908年江蘇巡撫陳啟泰通飭各州縣興辦團練,就是因為“各屬梟匪猖獗,各州縣紛紛到省請兵防護”,但“殊無餘兵可撥”,所以要求各屬招募民壯,認真教練,俾資捍衛。[46]1909年浙江象山縣令程龢實行團練,是因為該縣三麵環海,海盜處處可以登陸,而協標兵已裁去五成,僅存百數十名,不敷分布。於是會商紳士舉辦團練,實行守望相助之法。[47]所以也有很多州縣的團練都沒有成為常設機構,雖然有參與催收等行政行為,但都是一時的、個案的。
盡管晚清團、保結合,但從功能上講,保甲與團練還是有差別的。保甲是國家在基層社會建構的一種組織製度,而團練則是應對危機的一種手段。紳士借助團練擴大了權勢,但如果說有紳士借此在鄉村社會控製中起決定作用的現象出現,那也隻是就某個特定時間、某個特定地方而言的,整體上不應估計太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