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稟顏方伯乞就醫夾單》,《浙鴻爪印》下卷,稟啟類,8頁。

[78] 《上寧波府太守書》,《浙鴻爪印》下卷,稟啟類,11頁。

[79] 《致錢塘縣盛大令書》,《浙鴻爪印》下卷,稟啟類,23頁。

[80] 《上寧波府夏太守書》,《浙鴻爪印》下卷,稟啟類,11頁。

[81] 《呈送顏方伯整頓地方情形折》《上各憲改良私塾整頓學堂添設蒙學稟》,《浙鴻爪印》下卷,稟啟類,5、2頁。

[82] 《上各憲改良私塾整頓學堂添設蒙學稟》,《浙鴻爪印》下卷,稟啟類,2~3頁。

[83] 《批吳祈式等求免加租辦學稟》,《浙鴻爪印》上卷,批詞類,18頁。

[84] 《批戲班領袖稟》,《浙鴻爪印》上卷,批詞類,9頁。

[85] 《批信城公等稟》,《浙鴻爪印》上卷,批詞類,30頁。

[86] 《上寧波府夏太守書》,《浙鴻爪印》下卷,稟啟類,11頁。

[87] 《複研究所某紳書》,《浙鴻爪印》下卷,稟啟類,24頁。

[88] 《上寧波府夏太守書》,《浙鴻爪印》下卷,稟啟類,11頁。

[89] 《上座師學部唐尚書書》,《浙鴻爪印》下卷,稟啟類,22頁。

[90] 《駱文鳳呈》,《塔景亭案牘》卷3,指令,39頁。

[91] 《楊聲遠稟》,《塔景亭案牘》卷3,指令,42頁。

[92] 《駱文鳳呈》,《塔景亭案牘》卷3,指令,43頁。

[93] 《金日銛呈》,《塔景亭案牘》卷3,指令,47頁。

[94] 《黃全益稟》,《塔景亭案牘》卷3,指令,43頁。

[95] 《論政府近日搜羅財政之手段》,載《申報》1908年5月14日,第1張第3版。

[96] 《河南巡撫寶棻跪奏為查明印委被參各款據實複陳恭折》,載《京報》第163冊,宣統三年二月初十日,46~49頁。《中國大事記補遺·河南長葛縣鄉民滋事詳記》,載《東方雜誌》1910年第8期,63頁。

[97] 《記載第一·中國大事記》,載《東方雜誌》1910年第6期,79~80頁。

[98] 《記載第一·中國大事記》,載《東方雜誌》1910年第12期,181~182頁。

[99] 《稟撫藩求去夾單》,《浙鴻爪印》下卷,稟啟類,15頁。

[100] 《複詹紳熙函》,《浙鴻爪印》下卷,稟啟類,24頁。

[101] 《上座師學部唐尚書書》,《浙鴻爪印》下卷,稟啟類,22頁。

[102] 《上座師學部唐尚書書》,《浙鴻爪印》下卷,稟啟類,22頁。

[103] 《湖廣總督陳夔龍奏查明州縣各項攤派分別裁除折》,載《政治官報》第705號,宣統元年八月三十日,13頁。

[104] 《兩江總督端方江蘇巡撫陳啟泰奏銀價益漲州縣賠累更深請仍改征銀解銀另收公費折》,載《政治官報》第552號,宣統元年三月二十四日,11頁。

[105] 曾小萍:《州縣官的銀兩——18世紀中國的合理化財政改革》,282頁。

[106] 胡林翼:《革除漕務積弊並減定漕章密疏》,葛士濬輯:《皇朝經世文續編》卷30,戶政七,4頁。

[107] 胡林翼:《辦理漕務大概情形片》,葛士濬輯:《皇朝經世文續編》卷30,戶政七,5頁。

[108] 劉秉璋:《遵查江西征收丁漕疏》,葛士濬輯:《皇朝經世文續編》卷32,戶政九,1~2頁

[109] 左宗棠、馬新貽:《會奏杭嘉湖三府酌減漕糧分數折》,葛士濬輯:《皇朝經世文續編》卷30,戶政七,11頁。

[110] 丁日昌:《條陳力戒因循疏》,盛康輯:《皇朝經世文續編》卷18,吏政,21頁。

[111] 朱壽朋:《光緒朝東華錄》,總61頁。

[112] 王堃:《請定外吏津貼公費疏》,盛康輯:《皇朝經世文續編》卷20,吏政,62頁。

[113] 屠守仁:《請革除湖北錢糧積弊片》,葛士濬輯:《皇朝經世文續編》卷30,戶政七,6頁。

[114] 劉秉璋:《遵查江西征收丁漕疏》,葛士濬輯:《皇朝經世文續編》卷32,戶政九,2頁。

[115] 朱壽朋:《光緒朝東華錄》,總891~892頁。

[116] 朱壽朋:《光緒朝東華錄》,總1362頁。

[117] 《裁革公費饋送折》,《張之洞全集》卷4,108頁。

[118] 曾小萍認為,公費“是指所有由省裏征收、不必像正項經費一樣解往中央,或是向官員個人以養廉銀形式發放的經費”。至少從雍正年開始,一些省已經於養廉外,分晰州縣地方繁簡,酌量給以公費,用以補助衙門開支。參見《州縣官的銀兩——18世紀中國的合理化財政改革》,165~166頁。關曉紅指出,在“清廷的正式規製中,文職外官在俸祿之外有養廉銀,卻無公費”。並認為原因與“各直省轄區範圍、貧瘠豐裕、政務繁簡、路途遠近等均差異明顯,確定標準難度較大不無關係”。參見《晚清直省“公費”與吏治整頓》,載《曆史研究》2010年第2期。可見由於公費是屬於省與地方政府的“正項”外收支,雖然需要將情況上報朝廷,但又具有“因地製宜”“因時製宜”的特點,差異很大,中央無法真正掌握,故難以入典。

[119] 《北洋大臣袁奏請將道府廳州所有各項陋規一律酌改公費折》,《大清新法令》(點校本)第2卷,414~415頁。

[120] 《八月十一日上諭》,《大清新法令》(點校本)第1卷,17頁。

[121] 劉錦藻:《清朝續文獻通考》卷142,職官二十八,9026頁。

[122] 《湖廣總督陳夔龍奏查明州縣各項攤派分別裁除折》,載《政治官報》第705號,宣統元年八月三十日,13頁。

[123] 《翰林院侍讀學士惲毓鼎奏請勻州縣公費折》,載《北洋官報》1906年第1241冊,奏議錄要,2頁。

[124] 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編:《光緒朝上諭檔》第34冊,132頁,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6。

[125] 劉錦藻:《清朝續文獻通考》卷143,職官二十九,9044頁。

[126] 《兩廣總督張人駿奏州縣提繳盈餘酌給津貼請照舊辦理折》,載《政治官報》第360號,光緒三十四年十月初二,9頁。

[127] 《記載一·憲政篇》,載《東方雜誌》1909年第4期,188頁。

[128] 劉錦藻:《清朝續文獻通考》卷142,職官二十八,9028頁。

[129] 《憲政編查館奏核議清理財政章程酌加增訂折並單》,《大清新法令》(點校本)第1卷,147頁。

[130] 《河南全省財政說明書》,歲入部第二款,規費,《清光緒年二十二省財政說明書》(河南卷)233頁。

[131] 《督憲飭布政司清查各屬平餘陋規文》,載《四川官報》1910年第15冊,公牘,2頁。

[132] 《屏絕陋規之積弊》,載《北洋官報》1911年第2681期,選報,14頁。

[133] 《調查各州縣款項之辦法》,載《砭群叢報》1909年第1期,時事,1頁。

[134] 《再查州縣羨餘實數》,載《吉林官報》1911年第4期,時事類,78頁。

[135] 《四川全省財政說明書》,各州縣手數料說明書,《清末民國財政史料輯刊補編》第1冊,619~622頁。

[136] 《記載一·憲政篇》,載《東方雜誌》1909年第4期,188~189頁。

[137] 《桂撫張奏酌司道以下文職各官公費折》,《大清新法令》(點校本)第9卷,55~56頁。

[138] 《豫撫奏酌定文職各官公費折並單》,《大清新法令》(點校本)第9卷,73頁。

[139] 《閩浙總督鬆奏酌定司道各官公費折》,《大清新法令》(點校本)第9卷,289頁。

[140] 《直督陳酌定司道以下各官公費折》,《大清新法令》(點校本)第9卷,48~50頁。

[141] 《鄂督瑞奏酌定湖北廳州縣公費折》,《大清新法令》(點校本)第9卷,252頁。

[142] 《湖廣總督瑞澂奏擬定湖北府廳州縣署用經費折》,載《政治官報》第1251號,宣統三年三月二十八日,11頁。

[143] 《蘇撫程奏酌定司道等公費並行政經費折》,《大清新法令》(點校本),第9卷,283~284頁。

[144] 其餘黑龍江、甘肅、新疆、湖南、廣東、福建、江蘇、江西、安徽、雲南等省沒有確定州縣公費,有的省隻定了司道公費。福建、安徽、江西稱州縣公費要“俟調查(規費)齊後再行酌定”;江蘇稱要等清理財政局籌算定額並列入預算後再加確定。參見《閩浙總督鬆壽奏酌定司道各官公費折》,載《大清新法令》(點校本)第9卷,290頁;《皖撫朱奏酌擬皖省各司道公費折》,載《大清新法令》(點校本)第9卷,406頁;《又奏州縣公費俟調查整齊後再行酌定》,載《政治官報》第1113號,宣統二年十一月初一日,16頁;《江蘇巡撫程德全奏酌定司道等公費並行政經費折》,載《政治官報》第1046號,宣統二年八月二十三日,8頁。

[145] 以規費、平餘、盈餘等款為公費底數的有貴州、江蘇、福建、浙江、廣西、直隸、河南、山西、陝西等省;以稅契為公費底數的有四川省;吉林以稅契、牲畜稅為大宗。

[146] 聲稱實行公費後廉俸照支的有直隸、河南、陝西等省;聲稱將養廉、津貼等一概並入公費的有江蘇、福建、奉天、安徽等省。

[147] 《四川總督趙爾巽奏遵籌勻定州縣公費折》,載《政治官報》第357號,光緒三十四年九月二十九號,11頁。

[148] 《度支部奏清理財政章程折》《憲政編查館奏覆核清理財政章程酌加增訂折》,《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下冊,1020頁、1027頁。

[149] 《度支部清理財政章程》,《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下冊,1031頁。

[150] 資政院擬定的外省官員公費標準如下表:

[151] 陸定:《清理財政章程解釋》,載《北洋法政學報》1910年第135期,16頁。

[152] 《記載一·憲政篇》,載《東方雜誌》1909年第3期,189頁。

[153] 《記載一·憲政篇》,載《東方雜誌》1909年第4期,252頁。

[154] 清末官俸章程並未正式出台,但有研究者在第一曆史檔案館發現了一份“官俸章程條議寫本”,擬定官員俸薪由品俸、職俸、恩俸三個部分組成。知縣職俸分五等,分別為4800、4200、3600、3000、2400元;州縣衙門屬官“視各部一等科員”,即960元。同時確定,“京外各官署所需辦公用項,應於品俸、職俸、恩俸外另行酌定確實數目開支”,即辦公經費在俸薪之外另行擬定。並定如章程實行,“原支俸廉、公費、津貼、車馬費名目一律停支”。參見申學鋒:《晚清財政支出政策研究》,127~129頁,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155] 《東三省總督錫良奏清理財政局編成預算冊表辦理情形折》,載《政治官報》第1051號,宣統二年八月二十八日,15頁。

[156] 《公布劄交複議各州縣公費實行後一切無名入款應分別革除移撥案》,載《河南憲政月報》1910年第16冊,公牘,5頁。

[157] 《禁革廳州縣衙門供應案》,章開沅等主編:《辛亥革命史資料新編》第4冊,218~219頁。

[158] 進入民國以後,“公費”作為對一定官員或職務的公務津貼,存在了一段時間。如北洋政府時期司法部酌給高等審判廳廳長公費,以“對外事務較為繁數,因公交際及其他費用不能無所支給,故略定公費以資應用”(見《高等兩廳應分給公費令》,載《司法公報》1917年第74號,例規,48頁)。此時公費已列入行政預算,並依一定職務定額定時發放。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於1929年發布第631號訓令:“政務官不得兼薪,事務官不得兼差職,並不得有支取夫馬津貼類似兼薪之事。迭經命令禁止。惟查各機關預算計算尚有公費一項,所領之數有等於薪俸者,有超過薪俸者,且性質相同,名稱各異,而領用此項費用之人又複漫無限製,統計總數為數頗巨。”為此特規定:“嗣後各機關因執行職務時,所必需確實不能節省者,應準各支辦公費若幹,實報實銷,其餘京內外各機關所有一切公費交際費夫馬費津貼等項概行停止。”即停止公費津貼,改為報銷製度。廣東將各機關長官“因公所需,不能節省者”改稱為“特別辦公費”(見《通令各機關長官公費應照財政部令辦理案》,載《廣東省政府公報》1929年第33期,公牘·財政,34~35頁)。需要說明的是,現代意義上的“公費”已轉化成泛指的“由國家或團體供給的費用”,如公費醫療、公費留學生等(見《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451頁,北京,商務印書館,2016)。

[159] 《四川全省財政說明書》,各州縣地方雜稅,《清末民國財政史料輯刊補編》第1冊,607頁。

[160] 席裕福、沈師徐輯:《皇朝政典類纂》卷27,征收事例,5頁。

[161] 《宣漢縣誌》卷6,津貼捐輸,12頁,民國二十一年鉛印本。

[162] 胡鈞:《中國財政史》,346~348頁,上海,商務印書館,1920。

[163] 轉引自陳登原:《中國田賦史》,225頁,上海,商務印書館,1936。

[164]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朝)卷242,1~8頁;卷245,1~9頁。

[165]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242頁。

[166]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朝)卷245,戶部雜賦,1頁。

[167] 《中國清代外債史資料》,244頁,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1991。

[168] 劉錦藻:《清朝續文獻通考》卷48,征榷二十,8027頁。

[169] 何漢威:《清末賦稅基準的擴大及其局限——以雜稅中的煙酒稅和契稅為例》,載《“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7期下冊,1988年。

[170] 劉錦藻:《清朝續文獻通考》卷48,征榷二十,8027頁。

[171] 何漢威:《清末賦稅基準的擴大及其局限——以雜稅中的煙酒稅和契稅為例》,載《“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7期下冊,1988年。

[172] 《稅契陋規一律裁革通飭文》,四川經征總局編:《經征成案匯編》第2期,稅契,235頁。

[173] 《廣東全省財政說明書》卷1,總說,《清末民國財政史料輯刊》第8冊,20~21頁。

[174] 《四川總督趙爾巽奏設局試辦經征事宜折》,載《政治官報》第359號,光緒三十四年十月初一日,8頁。

[175] 《通飭地方官稽查經征事宜劄文》,四川經征總局編:《經征成案匯編》第2期,統案,95頁。

[176] 《詳定總分各局章程規則》,四川經征總局編:《經征成案匯編》第2期,統案,19~31頁。

[177] 《通飭地方官稽查經征事宜劄文》,四川經征總局編:《經征成案匯編》第2期,統案,95~96頁。

[178] 宣統元年三月趙爾巽又奏變通辦法,將兩個月時間改為20日。見《四川總督趙爾巽奏創辦經征局現在變通辦法折》,載《政治官報》第546號,宣統元年三月十八日,14頁。

[179] 《奏為創辦經征成效昭著謹將辦理出力各員擇優酌保恭折》,載《政治官報》第807號,宣統元年十二月十三日,13頁。

[180] 《廣西巡撫張鳴岐奏辦理經征局出力各員請獎折》,載《政治官報》第994號,宣統二年七月初一日,16頁。

[181] 《甘肅新疆巡撫聯魁奏設立經征總局催收田房稅契折》,載《政治官報》第850號,宣統二年二月初四日,5頁。

[182] 《吉林巡撫陳昭常奏創辦經征局勻定府廳州縣公費折》,載《國風報》1910年第8號,文牘,7~8頁。

[183] 《吉林行省財政各種說明書》,各種稅費,《清末民國財政史料輯刊》第4冊,509頁。

[184] 《奉院劄通飭各屬印委和衷共濟劄文》,四川經征總局編:《經征成案匯編》第2期,統案,91頁。

[185] 魏光奇:《有法與無法——清代的州縣製度及其運行》,284頁。

[186] 《元和縣示諭牙戶呈報米價碑》,王國平、唐力行主編:《明清以來蘇州社會史碑刻集》,603頁,蘇州,蘇州大學出版社,1998。

[187] 《元和縣示禁腳夫索擾米行碑》,王國平、唐力行主編:《明清以來蘇州社會史碑刻集》,602頁。

[188] 《元和縣示諭保護牛王廟粉業公所善舉碑》,王國平、唐力行主編:《明清以來蘇州社會史碑刻集》,287頁。

[189] 《元和縣示禁保護沈丹桂堂碑》,王國平、唐力行主編:《明清以來蘇州社會史碑刻集》,575頁。

[190] 魏禧:《救荒策》,《牧令書輯要》卷4,籌荒上,23頁。

[191] 《商部奏請通飭各省實力振興農務折》,《大清新法令》(點校本)第4卷,247頁。

[192] 《商部谘南洋嗣後公司及商業注冊谘行保護之文該州縣限期示諭具報谘複文》,《大清新法令》(點校本)第4卷,251頁。

[193] 《農工商部奏籌議推廣農林先行擬訂章程折並單》,《大清新法令》(點校本)第5卷,295~296頁。

[194] 《農工商部奏厘定籌備事宜分年列表呈覽折附表》,《大清新法令》(點校本)第5卷,220頁。

[195] 州縣事實考核原由憲政編查館主持,宣統元年由憲政編查館與民政部會同主持,宣統二年十二月改為由各主管衙門辦理。參見關曉紅:《清末州縣考績製度的演變》,載《清史研究》2005年第3期。

[196] 《農工商部會奏考核直省府廳州縣辦理實業勸懲專章折》,載《南洋五日官報》1911年第187期,5~6頁。

[197] 《唐山縣擬呈創辦種樹官會章程請立案稟並批》,載《北洋公牘類纂》卷23,種植,9頁。

[198] 《束鹿縣籌興樹利稟並批》,載《北洋公牘類纂》卷23,種植,10~11頁。

[199] 《平穀縣建場植桑推廣蠶桑稟並批》,載《北洋公牘類纂》卷23,種植,20~21頁。

[200] 《寧津縣稟改設工藝局及擴充情形文並批》,載《北洋官報》1911年第2928冊,公牘,7~8頁。

[201] 《慶雲縣詳工藝局更名實業工場文並批》,載《北洋官報》1911年第2960冊,公牘,8~9頁。

[202] 《山東巡撫孫寶琦奏匯報農林工藝情形折》,載《政治官報》第1168號,宣統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17~18頁。

[203] 《山西巡撫丁寶銓奏辦理農林工藝情形折》,載《商務官報》1911年第3冊,公牘,9頁。

[204] 《安徽巡撫朱家寶奏查明皖省辦理農林工藝情形折》,載《政治官報》第1221號,宣統三年二月二十七日,16頁。

[205] 《江西巡撫馮汝騤奏匯報曆年辦理農林工藝情形折》,載《政治官報》第1223號,宣統三年二月二十九日,12~13頁。

[206] 《撫院增奏辦理浙省農林工藝情形折》,載《浙江官報》1911年第15期,奏折類,47頁。

[207] 《各屬籌辦實業款項表》《河南全省財政說明書》,地方行政經費,《清末民國財政史料輯刊補編》第6冊,552~558頁。據該書稱,統計的數字隻是經過稟報和動用公款創辦的實業,並不完整。

[208] 《湖廣總督瑞澂跪奏為臚陳鄂省辦理農工實業情形恭折》,載《京報》第163冊,宣統三年三月初六日,152~153頁。

[209] 《湖南巡撫楊文鼎奏查明湘省辦理農林工藝情形折》,載《政治官報》第1224號,宣統三年三月初一日,5頁。

[210] 《兩廣總督張鳴岐奏籌辦農林工藝情形折》,載《政治官報》第1259號,宣統三年四月初六日,7~8頁。

[211] 《護桂撫魏奏籌辦農林工藝各項要政折》,載《北洋官報》1911年第2718冊,奏議錄要,3~4頁。

[212] 《東三省總督錫良奏辦理農林工藝大概情形折》,載《政治官報》第1223號,宣統三年二月二十九日,9頁。

[213] 《吉林巡撫陳昭常奏籌辦農林工藝各要政情形折》,載《商務官報》1911年第3冊,公牘,7頁。

[214] 《黑龍江巡撫周樹模奏籌辦農林工藝情形折》,載《商務官報》1911年第3冊,公牘,5頁。

[215] 《護理四川總督王人文奏辦理農林工藝情形折》,載《政治官報》第1229號,宣統三年三月初六日,12~13頁。

[216] 《雲南各府廳州縣近年辦理實業經費表》,《雲南全省財政說明書》,歲出部,實業費,《清末民國財政史料輯刊補編》第3冊,598~602頁。

[217] 《貴州巡撫龐鴻書奏陳明貴州辦理農林工藝情形折》,載《政治官報》第1245號,宣統三年三月二十二日,6~7頁。

[218] 《藩司樊批長武縣令開辦男女織紡工藝所稟》《藩司樊批署長武縣李令呈賚女工織成布匹並推廣男工藝所稟》,載《秦中官報》丙午年閏四月第一期,秦事匯編,351頁;十月第五期,秦事匯編,391~392頁。

[219] 《陝西全省財政說明書》,歲出部,實業費,《清末民初財政史料輯刊補編》第8冊,667~668、672~673頁。

[220] 《新疆巡撫聯魁奏新省籌辦農林工藝情形折》,載《政治官報》第908號,宣統二年四月初三日,18頁。

[221] 《陝甘總督長庚奏臚陳辦理農林工藝暨礦務情形折》,載《政治官報》第1335號,宣統三年六月二十四日,11~12頁。

[222] 以上所列各省情況中,未查到福建和江蘇兩省州縣興辦農林工藝的資料。1911年農工商部匯核各省農林工藝情況折中,列舉江蘇有農業、實業學堂2,試驗場4,農務分會15,各種農業、桑蠶、墾牧、樹藝公司29,工藝局、習藝所、陳列所8,各種織布、米廠、造紙、油餅、玻璃等公司、廠23處。福建有各種農林農桑學堂、試驗場、講習所10,農務分會13,各種農林公司20餘處,工藝學堂、傳習所、工藝局所9,織布局5,蔗糖、罐食、玻璃、染織、爐皂等公司、廠5處。但未具體說明州縣情況,故錄此參考。《農工商部奏匯核各省農林工藝情形折》,載《政治官報》第1231號,宣統三年三月初八日,6~7頁。

[223] 《各省工藝匯誌》,載《東方雜誌》1905年第11期,實業,197頁。

[224] 《山東巡撫孫寶琦奏匯報農林工藝情形折》,載《政治官報》第1168號,宣統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17~18頁。

[225] 《藩司樊批署長武縣李令呈賚女工織成布匹並推廣男工藝所稟》,載《秦中官報》丙午年十月第五期,秦事匯編,389頁。

[226] 《總司核定官製大臣奕劻等奏續訂各直省官製情形折》,《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上冊,509頁。

[227] 《憲政編查館奏考核直省勸業道官製細則酌加增改折並清單》,《大清新法令》(點校本),第2卷,198頁。

[228] 《農工商部會奏續訂直省勸業道職掌事宜折》,《大清新法令》(點校本)第9卷,407頁。

[229] 《籌設各屬勸業公所》,載《農工商報》1908年第47期,報告,43~44頁。

[230] 《新會勸業分所開幕紀事》,載《廣東勸業報》1909年第79期,報告,47頁。

[231] 《新修豐順縣誌》卷3,大事記,13頁,民國三十二年鉛印本。

[232] 該縣勸業分所亦成立於宣統元年。《樂昌縣誌》卷9,實業,1頁;卷19,大事記,16頁,民國二十年鉛印本。

[233] 《通飭各屬保舉勸業員》,載《申報》1909年9月16日,第2張第4版。

[234] 《浙省各廳州縣勸業員試辦章程》,載《浙江官報》1909年第13期,54~60頁。

[235] 《泰順組織勸業公所》,載《申報》1909年12月24日,第1張後幅第4版。

[236] 《蕭山縣誌稿》卷7,建置上,局所,32頁,民國二十四年刊本。

[237] 《直隸勸業道詳請設立勸業員擬訂勸業所簡章請查核文並批》,載《北洋官報》1910年第2621冊,章程類,27~28頁。

[238] 《樂亭縣詳勸業所開辦日期並酌籌經費文並批》,載《北洋官報》1911年第2921冊,公牘錄要,7~8頁。

[239] 《督憲批勸業道詳擬呈勸業員養成所詳細章程課表》,載《四川官報》1909年第5冊,公牘,2頁;《督憲批勸業道詳第一次擬派各地方勸業員並各員卒業成績分別列表文》,載《四川官報》1909年第21冊,公牘,7頁;《三班勸業員畢業》,載《四川官報》1909年第16冊,新聞,1頁。

[240] 在清代四川南部縣衙檔案中,有多份省勸業道給州縣衙門的劄文,對勸業員和州縣官的關係進行規範,如定地方官與勸業員之間以“監督”“勸業員”稱呼,不得再用“該紳”“父台”“公祖”名目;勸業員因公事晉謁地方官時,地方官應立即接見;勸業員為佐治員,各項事件均應由地方官直接申詳等。參見《為通飭奉批佐治員文牘程式擬照視學員往來行文辦法事飭南部縣》,宣統二年七月二十六日,21-1034-1;《為遵批詳複擬議各地方官及各勸業員稱呼事》,宣統二年三月二十六日,21-482-2;《為以後勸業員非有公事不得輕謁地方官因公謁見地方官應立即接見當辦理應立予讚助不當辦者可予駁斥事飭南部縣》,宣統二年正月十八日,21-485-1。

[241] 《本公所擬定設立勸業員暫行章程》,載《江寧實業雜誌》1910年第2期,規章,1~10頁。

[242] 《泰興縣誌續》卷2,建置誌第二,3頁,民國二十二年刻本。

[243] 《京師近事》,載《申報》1910年6月14日,第1張第6版。

[244] 《限期設立農務分會通飭》,載《申報》1910年9月29日,第1張後幅第4版。

[245] 《雲南全省財政說明書》,歲出部,實業費,《清末民國財政史料輯刊補編》第3冊,598~602頁。

[246] 《憲政編查館奏考核直省勸業道官製細則酌加增改折並清單》,《大清新法令》(點校本)第2卷,194頁。

[247] 清代四川南部縣衙門檔案:《為將原設農工商礦各局歸並勸業員察核事飭南部縣》,宣統三年閏六月二十二日,22-166-1。

[248] 《勸業報告之規定》,載《四川官報》1910年第15冊,新聞本省近事,3頁。在四川南部縣衙門檔案中,亦有多份勸業公所的逐月報告表單,分別羅列了調查農事、辦理農事試驗場和蠶桑傳習所的具體情況。見清代南部縣衙門檔案,宣統三年三月至閏六月,22-162-1~6。

[249] 清代四川南部縣衙門檔案:《為通飭奉批佐治員文牘程式擬照視學員往來行文辦法事飭南部縣》,宣統二年七月二十六日,21-1034-2。

[250] 清代四川南部縣衙門檔案:《為通飭遵照章程考核填注勸業員成績表事飭南部縣》,宣統三年二月,22-353-2。該縣令呈報的考核表羅列了勸業員王懋槐在農務、工務、商務、礦務等方麵的工作,所加考語為“襄辦實業略有基礎”。參見《為造呈考核勸業員成績表事》,宣統三年(原件無確切日期),22-353-3。

[251] 《提倡習藝所之批獎》,載《申報》1910年5月27日,第1張後幅第4版。

[252] 《督憲谘農工商部取消礦務公司理事由勸業員代任文》,載《四川官報》1909年第34冊,公牘,3頁。

[253] 《勸業道批遂寧勸業員易登雲稟本縣職員鄭澤周等為籌辦治族工廠兼設夜學陳請申詳一案文》,載《四川官報》1910年第10冊,公牘,10頁。

[254] 《勸業道批仁壽縣代理勸業員王成辦理林業稟請示遵一案文》,載《四川官報》1910年第17冊,公牘,12頁。

[255] 《樂昌縣誌》稱,該縣雖然成立了勸業公所,但“乃有勸之名,無勸之實,其裨於民生國計者幾何”。參見該誌卷9,實業,1頁,民國二十年鉛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