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地方立法的格局

所謂立法格局,指的是在立法過程中,與立法相關的各個方麵在立法中發揮何種功能或作用,以及他們之間的關係問題。根據北京市人大確定的立法格局,對地方立法的格局似可以做如下描述。

(一)發揮黨委對立法的領導作用

黨委領導立法是我們的原則。製定五年立法規劃,或在重要立法項目確定之前、重要法規文本通過之前,以及重要法規核心條款的確定,均須向同級黨委提出請示,征求黨委意見。這種請示一般是以人大常委會黨組向同級黨委請示的方式進行。在北京,有些重要立法項目的製定,是在黨委領導下,由黨委、人大和政府共同組織立法工作小組進行的。這種方式有效地發揮了黨委在立法中的領導作用。

(二)發揮人大對立法的主導作用

地方人大是地方立法的基本主體,它理所當然地要發揮主導作用。但是,多年來事情並不是這樣的,一般是政府甚至是其某個部門在發揮主導作用。這樣的立法格局,在地方立法的最初階段是不可避免的。一是由於人大在立法方麵處於弱勢而政府相對比較強勢;二是立法的內容主要在於進行社會管理而不是對公共權力進行約束;三是社會對人大立法職權的認知不夠準確,輿論傾向不夠清晰。2008—2009年北京市人大首先提出轉變立法格局問題,並在實際上確立了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導地位。

它的最主要的表現就是這個法立不立、怎樣立,主要是由人大進行主導,人大要發出有效的聲音。現在,這個做法已經得到了中共中央和全國人大的認可和肯定,納入了權威文件。

(三)發揮政府對立法的基礎作用

人大在立法中發揮主導作用,並不意味著所有的法規草案都由人大來起草。一般說來,在政府是執法主體的法規的起草方麵,還是由政府來起草。他們熟悉情況,也熟悉問題所在。就地方所立大多數法規而言,是由政府承擔法規的實施主體的,因而由政府提出立法議案並提交法規草案,仍然是通行做法。無疑,在立法方麵,發揮人大的主導作用,並不等於政府無事可做或者責任輕鬆了,其在立法方麵仍然發揮著基礎性的作用,而這種作用目前還是無可替代的。

(四)發揮專家對立法的支撐作用

發揮專家在立法中的作用,這既是民主立法的需要,也是科學立法的必然。發揮專家作用有幾種情形:一是在人大常委會設立立法顧問組織,在人大立法過程中發揮專業知識支撐的作用;二是就立法(也包括備案審查等涉法工作)中的疑難問題在更大範圍征求專家意見,傾聽專家的心聲;三是委托專門法律研究部門起草相關法規文稿,作為參照坐標;四是委托法律研究部門就某些法律進行立法後評估,就立法質量與實施情況進行評價。現在不但北京市人大常委會設有法律顧問組織,而且在各

個區縣人大常委會也要求設立法律顧問組織,承擔相應的法律谘詢任務。應該說,這項措施在實際工作中發揮了很好的作用。

(五)發揮代表(人民群眾)對立法的主體作用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的主體,當然也是立法的主體;在立法過程中,要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最大限度地發揮廣大代表的主體作用。人民是國家的主體,當然也是國家立法的主體;人民有了自己的代表,也不等於在具體的立法過程中不用再聽人民(選民、市民、公民、群眾)的意見。應該運用能夠運用的各種方式、渠道,最廣泛地聽取人民群眾對立法的意見建議。比如,製定五年立法規劃應該聽取代表和群眾的願望和要求,同代表和群眾商量;比如,進行立法聽證;比如,召開相關利益群體座談會,麵對麵地聽取意見;比如,在網絡上公開法規草案,聽取網民意見;比如,在報刊上刊登法規草案,公開進行討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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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北京市人大的立法格局

北京市人大立法格局的表述應該是:堅持黨委對立法工作的領導作用,增強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發揮政府在立法中的基礎作用,加強人大與政府各層次之間的統籌協調作用,發揮代表和群眾在立法中的主體作用,注重專家顧問在立法中的支撐作用。在以往的表述中,缺少後兩方麵,但實際上是這樣做了。這裏我們把它們補充進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