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民代表大會製度60年的基本經驗
(一)支持和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是黨的工作的核心內容
對於執政的共產黨來說,它可能有千頭萬緒的事情要做。但是,核心的工作是什麽?那就是支持和領導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來當家作主,或者說叫保證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這不是作者自己的說法,而是鄧小平的思想。他的原話是:“黨的工作的核心是支持和領導人民當家作主。”應該說,這也不僅是某位領袖的思想,而是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裏就講過,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爭得民主”,即由人民當家作主。馬克思認為巴黎公社最大的特點就是“它是由人民自己當自己的家”。就是說,由人民自己當家作主,這既是社會主義運動的目標所在,也是社會主義政權的本質所在。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思想的中國共產黨,幾十年搞革命,拋頭顱、灑熱血所為何來?就是要實現馬克思的理想,讓人民在自己的土地上當家作主。而要支持和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就必須要有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製度,這就是我們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由此,黨的工作的核心“支持和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就表現為“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這樣,我們黨的工作的核心就合乎邏輯地轉化為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這是從理論上來說。
從實踐的角度來說,從共產黨執政史的經驗來看,正如胡錦濤同誌所說:“這個製度健康發展,人民當家作主就有保障;這個製度受到破壞,人民當家作主就無法保障,黨和國家的事業就會遭受損失。長期以來,全國各族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牢牢地把國家和民族的前途命運掌握在自己手中,這是我們國家和人民能夠經得起各種風浪、克服各種困難、沿著社會主義道路前進的可靠製度保證,也是我們全麵建設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可靠製度保證。”也可以這樣說,凡是我們黨重視人民當家作主即重視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時候,我們國家就順利發展,凡是我們黨重視人民當家作主、重視人民代表大會製度不夠的時候,我們國家就陷入困境甚至是危機。因此,把支持和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作為黨的核心工作,把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作為黨的核心工作,這就是我們60年來以深刻教訓換來的基本經驗。正是基於這一點,黨的十八大報告強調“要保證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對於執政的黨來說,千工作、萬工作,支持和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是第一工作。我們一定要進一步認識這個經驗,重視這個經驗。
(二)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是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基本經驗
這可以從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實踐經驗中得到說明。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在實踐中取得的經驗可以有千條萬條,但最基本的就是這樣一個三位一體的經驗,即“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這三句話是一個密不可分、三位一體的有機整體。在這裏,黨的領導是發揚民主和依法辦事的根本保證,充分發揚民主(也即人民當家作主)是實質和核心,依法辦事(進一步說也即依法治國)是行為準則。可以說,這個經驗體現了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本質規定,說明了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本身就意味著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如果我們對從黨的十五大至十六大之間的文獻做些研究,那就可以發現,三者有機統一的理念正是從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這樣一個三位一體的實踐經驗中發育並提煉出來的,也就是說,三者有機統一是內在地蘊涵在人民代表大會製度之中的。既然在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當中,已經包含了三者有機統一這樣一個內在的機製,那麽,從一定意義上說,所謂堅持三者有機統一,也就必然地要求堅持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因為也隻有這個製度能夠保證我們實現三者有機統一,而離開了這個製度,就成了三者分離,那就或者是這個國家不再是原來
意義的國家,或者是什麽事情也辦不成了。堅持三者有機統一,從執政黨的角度說,就是要實行民主執政、依法執政,就是要支持和保證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好國家權力,就是要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製定法律並通過人民代表大會監督法律的實施。從人民代表大會的角度說,就是要在黨的領導下,把人民當家作主的事情辦好,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主體作用、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主體作用,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製度作用;就是要在黨的領導下,把依法治國的事情辦好,製定良好的法律並監督法律的正確實施,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貫徹落實,使我們國家逐步走向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這裏,核心的問題是人民當家作主,黨的主要任務是領導、支持和保證人民當家作主,包括領導人民進行法律的製定和監督法律的實施,也包括建立起一整套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法律製度。現在,堅持三者有機統一不但成為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實踐的基本經驗,而且已經成為我們國家民主政治的核心內容。
(三)不遺餘力地推進民主法治建設是人民代表大會的根本任務
由於憲法賦予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很重,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任務就很多,但是,作為人民代表大會最為根本的第一位的任務就是推動民主法治建設。這是60年來各級人大在實踐中形成的一個重要共識,也是60年來各級人大在工作中取得的一條基本經驗。首先,推進民主法治建設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代表大會的根本任務。這是因為憲法和法律對人民代表大會的定位既是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也是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的機關。因此,從憲法和法律的角度說,推進民主法治建設就理所應當地成為人民代表大會的根本任務。其次,推進民主法治建設是人民代表大會實際工作中的根本任務。這是因為從人大及其常委會各方麵工作的總體性質來看,應該說是保障性、建設性的統一;保障性是講它要以民主法治的方式保障人民的需要、社會的發展和國家重大任務的完成,建設性是講它要在擔負保障任務的同時建設起一整套以民主法治方式治理國家的法律製度。所以,無論是其保障性還是其建設性的實現,都是與民主法治建設緊密聯係在一起的。實際上,這些年來,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也是努力這麽做的。當然,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哪一級哪一地哪一屆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對這個問題的認識更加清醒、行動更加自覺一些,那麽它在推進民主法治建設方麵的成效也就會更大一些,積累起來的成果也就會更多一些。總之,不遺餘力地推進民主法治建設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又一基本經驗。
(四)地方人大的不斷創新是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發展的重要動力
地方人大常委會建立以來的35年,是不斷創新的35年。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於地方人大的不斷創新,推動了整個人大製度、人大工作和人大建設的與時俱進。因此,我們可以說,地方人大的不斷創新是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發展的不竭源泉和重要動力。據《地方人大常委會30年——重大事件回放與點評》記載,僅在地方人大常委會建立後的30年間,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工作創新就達40餘項,其中有些是法律規定權力的第一次行使,如第一次幹部罷免權的行使(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1989年),第一次人大常委會質詢權的行使(廣東省人大常委會,1994年),第一次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會,2000年)等。有些是新的工作形式的創造,如第一次人大常委會任命幹部的述職評議(黑龍江省肇源縣人大,1982年),第一次進行執法檢查(遼寧省沈陽市人大常委會,1983年)等。有些是人大建設舉措上的創新,如第一次黨委人大工作會的召開(四川省重慶市, 1984年),第一次建立人大街道工作機構(山東省濟南市曆下區人大常委會, 1996年;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人大常委會,1998年),第一次建立代表向選民述職製度(河南省舞鋼市人大常委會,1993
年),第一次實行代表公示製度(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街道,2000年),第一次實行審議意見書製度(安徽省人大常委會,2003年)等。這些創新不僅有力地推動了地方人大工作的進展,而且許多創造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所肯定、所支持、所采取,從而成為推動整個人大製度與時俱進的決定性力量。這裏存在一個規律性的現象,這些年人大製度的進步既得益於地方人大的創新,也得益於全國人大對地方人大創新的支持與尊重。所以說,這35年來地方人大工作的不斷創新,就成為名副其實的人大製度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這是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實踐中的重要經驗。認識這個經驗,重視這個經驗,對於地方人大創新給予更多的尊重,對推進人民代表大會製度與時俱進具有重要意義。
(五)代表主體作用的發揮是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活力源泉
對於人民代表大會製度來說,人民是其基礎性的主體。沒有人民,沒有廣大人民的選舉和賦權,就沒有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建立。這是一層意思。還有一層意思,那就是人大代表,幾百萬各級人大代表,構成了人民代表大會的主體。人大代表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正是他們與人民群眾之間的密切聯係,構成了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民意源泉;正是他們一絲不苟的負責精神,畫出了國家權力按照人民意誌運轉的軌跡;正是他們孜孜不倦的認真履職,形成了人民代表大會工作的推動力量。也正是基於這樣一個事實,所以說,發揮代表主體作用,或曰代表主體作用的發揮,成為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活力源泉。從製度的角度來說,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人民代表大會,是會議履職、集體履職,人民代表大會所有職權的履行,都是通過獲得代表多數同意形成的,都是代表多數選擇的結果。總之,沒有幾百萬各級人大代表主體作用的發揮,就沒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有效運轉,就沒有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活力源泉。我們一定要繼續發揚光大這個經驗,把代表主體作用發揮得更好。
(六)創新常委會工作方式是人民代表大會工作的重要抓手
我們知道,我們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目前還不是十分完善,我們國家的民主法治建設目前還不是十分發達。在這種情況下,創新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方式就成為各級人大開展工作的重要抓手。在這方麵,我想以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完善工作方式的努力為例做點介紹。一是更新工作理念。比如,關於充分發揮代表大會的功能的理念,把重大立法項目交給全體代表審議;比如,關於“針對問題立法、立法解決問題”的理念,引導在追求立法的實際效果上做文章。二是調整工作方針。即“該做能做、有用有效”,在工作內容上實行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按照法律規定在所有應該做的工作中選擇那些在目前條件下能夠做到又能夠做好的工作,把現在條件下不適宜做的某些事情暫時緩一緩,而換取在其他方麵大力開展工作的空間,從而把適宜做又決定要做的事情做得有用有效,紮紮實實,開創了立法、監督、議案等方麵工作的新局麵。三是重構工作格局。比如,建立了在黨委領導下由人大主導立法、統籌立法的工作新格局,比較有效地扭轉了部門立法傾向,大幅度地提高了立法質量。四是創新工作機製。比如,建立了監督協調機製,對需要幾個專門委員會甚至幾級人大聯合開展工作的監督項目,進行協調,有效地加大了監督力度。比如,建立了立法前項目論證機製、立法後效果評估機製、立法預案研究機製等,引發了立法工作的巨大變化。五是變革工作方法。比如,關於綜合運用多種工作形式(聽取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與議案督辦相結合等)的方法,關於交替使用幾種工作形式連續幾年開展同一主題工作(一年辦建議、二年辦議案、三年聽取審議專項報告)的方法等。由於這些工作方式的創新,在同樣的體製環境中,它創造了不同的工作業績,獲得了黨委的支持、一府兩院的首肯和人民的廣泛讚揚。應該說,創新工作方式,是一個在各級人大常委會都能取得實效的重要經驗。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