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姓的變化

目前,在印度,隨著工業的發展和城市的擴大,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職業。有些新的職業不可能再以種姓來劃分,一個人的能力和特長往往顯得更加重要。這樣,低級種姓獲得了提高自己地位的機會,對傳統的種姓勢力就有所衝擊。另一方麵,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今天金錢的作用更為重要。在城市裏,有些富人,不管他們原來屬於哪個種姓,這時候他們在某種程度上要比那些高級種姓的窮人更吃得開,受人尊重(在鄉村則不然,低級種姓的人再有錢,高級種姓的人還是歧視他們)。婆羅門的重要性同宗教有關。今天信教的人數日益減少(尤其在文化界),這樣,婆羅門的作用自然有所下降。一個婆羅門,若無文化、收入不多、能力又差,人們也不認為他天生就聰明能幹。

變化最大的是賤民。一方麵有法律規定,對他們不準歧視,與其他種姓享有同等特權,在政府部門,新入學的學生人數中保證50%的比例,這是個進步。不過,婆羅門的最高貴的職業——祭司,賤民的最下賤的職業——掃地等,至今並無變化。不管哪一家結婚,舉辦婚禮時,沒有看到由賤民做祭司的。前邊已經提到,也幾乎沒有看到一個婆羅門當傭人時給人家打掃廁所的。即使現代文明的都市都是如此,其它城鎮和廣大農村可想而知。

種姓的內婚製也受到了衝擊。印度教的曆來傳統是實行內部通婚。這在城市裏有所變化。由於教育的發展和科學的進步,今天在政治生活、社會生活、經濟生活等各方麵,男女之間可以彼此來往和相互接觸,再加上法律的保證,這樣,出現了一些自由戀愛和晚婚現象。雖然不多,也是個可喜現象。這種婚姻有利於種姓歧視的消除。例如有的婆羅門女子和刹帝利的男子自由結婚,盡管女方家裏堅決反對,最後男女還是結婚成親了。有的雙方種姓不同,雖已結婚,家長並不承認,一年二年家長不予理睬,但久而久之,生米做成熟飯,隻好認可同意。這種情況雖不多見,但也說明印度的種姓製度隨著文化教育的發展正在開始變化。當然,這些現象還僅僅是出現在城市或一些有文化的青年之中,在廣大農村則是另一回事。

對職業的看法也有所變化。種姓製度把職業分為高低貴賤,主要同宗教有關。今天的印度,衡量職業的高低不再都是以宗教思想為基礎,而是以金錢、權力等作為標準。這個新尺度對當代新職業更為適用。這樣一來,一些傳統的舊職業的地位則大大下降,有錢有權的職業被視為最高貴的了,因為它實際上決定一個人的社會地位和威望,所以今天的祭司職務在不少人看來,要比一個政府部門的職位低了。一個婆羅門,他若放棄祭司的職業而去從事商業,賺了很多錢,那麽他的社會地位自然也會提高了,還有另一種情況,製鞋匠的職業本來是最低賤的,可是,他若開了個很大的製鞋廠,賺到很多錢,他也會受人尊敬。由此可見,工業化帶來了新情況和新的社會價值觀念。這個尺度不是一成不變的,也不是說現在職業高低的舊觀念已經完全消除了,而是說以前認為好的職業現在不一定像以前那樣認為重要,更不是說種姓製度不重要了,現在種姓還仍然在起作用。例如,在印度的文化古城貝拿勒斯,那裏印度教盛行,若你說自己不是婆羅門,而是刹帝利或首陀羅,恐怕連找個住宿地都成問題。你若租房,房主首先問你是哪個種姓的,即使是婆羅門,也要問你吃肉與否,因為吃素者要高於吃肉者。這還是在城市,鄉村則更加嚴重。

飲食上的限製也有變化。隨著工業的發展,教育的提高和交通的發達,各種姓之間的來往接觸的機會增多了,這樣,飲食方麵的限製也發生了一定程度的變化。城市裏,出現了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多種團體與組織,其種姓各不相同。他們為了共同的目的,彼此來往接觸,去旅館、飯店總不能再問彼此是什麽種姓,吃些什麽東西,飯菜是誰做的,用飯者都是些什麽人等等。另外,政府也號召平等相待,反對歧視,結果使一些人思想漸漸解放。其實,吃什麽食物,也不是一成不變的。例如古時候婆羅門也吃肉,在吠陀裏就有記載。有些動物的肉可作祭品,如山羊、綿羊、馬等,由於受到佛教、耆那教和毗濕奴教的影響,後來認為吃肉的習慣不好,在《摩奴法典》和《雅迦沃格耶》法典中便禁止吃肉了。印度各地情況也不盡相同,至今印度有些地區,例如孟加拉邦和克什米爾地區的婆羅門還是吃肉的,這同地理環境有關,因為西孟加拉邦靠海,產魚較多,自然有吃魚的習慣;克什米爾大米較少,氣候涼爽,吃肉自然較多。印度又有些地區,例如古吉拉特等地,就連低級種姓的人也不吃肉。另外,印度不少知識分子懂得科學,注意食物營養,有些人雖不吃肉,也吃大蔥、大蒜(按規定不準吃);有些人雖不吃肉和魚,但是吃雞蛋(照理也不能吃),因為他們知道雞蛋裏營養豐富,就連印度電台也常宣傳吃雞蛋的好處。當然,還有另一方麵的問題。一些低級種姓,例如首陀羅等,為了上升到高級種姓也放棄吃葷,改為吃素,向一些高級種姓進行機械模仿,以求改變自己的地位,雖然這種情況很少,但也是有的。總之五花八門,有各種各樣的變化。

隨著上述的種種變化,對首陀羅的歧視情況有所改變。有史以來,由於種姓歧視嚴重存在,引起了多次種姓鬥爭,發生了多次重大政治運動。結果作出了一些有利於改變種姓歧視的法律規定,取得了一些進展。例如允許首陀羅進廟敬神,去旅館住宿,到公共場所娛樂,可改行從事其它職業等等。有些地方,也確實有了點變化,但總的說來變化不大。有些法律規定,收效甚微,形成法律條文是一回事,實際情況是另一回事,更有甚者,有些人公開認為:有些法律規定是錯誤的,因為它違反了曆史傳統:也有不少農村,還不知道什麽是法律規定。在城市裏,也有人明知故犯。例如在今天一些學校裏,教師知道不應歧視首陀羅子弟,但還是看不起他們,對他們態度不好。有些學生也是同樣,例如,在食堂工作的首陀羅,有些學生知道了他們的種姓出身以後,便不再吃他們用手拿過的食物。

印度的種姓製度發生了上述變化,而且還在繼續變化。但是何時基本上消除種姓歧視,目前尚難預料,至於說徹底根除,則是很遙遠的事。因為種姓由來已久,根深蒂固。回顧曆史,宗教對種姓的形成與保持起了相當大的作用,印度人篤信宗教,至今如果不叫他們信教是很難想象的。在不少人看來,不信宗教簡直不可思議。另外,印度人中還有大量文盲,尤其是廣大農村,缺乏教育,宗教迷信思想很濃,對國家領導人有時不一定知道,但對神名卻了如指掌,背得很熟,想讓他們去掉宗教迷信思想相當困難。

印度政府對這不合理的種姓製度力圖解決,電台上經常宣傳,報紙上時有揭露。隻是由於幾千年來種姓製度根深蒂固,故種姓製度至今未能根除。當然它同經濟和文化教育問題也不無關係,因此它的解決,恐怕是個長期而又艱巨的任務。

◆不可接觸的賤民

關於印度教的四個主要種姓,即婆羅門、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羅的問題,上麵已經提到。除上述外,在社會上還有一部分人,傳統上稱他們為“阿丘得”,即不可接觸的賤民,有的也稱其為第五種姓,今天稱之為“哈裏真”或“表列種姓”。他們受到高級種姓人的欺壓和淩辱,甚至慘遭殺害,前幾年印度內政國務部長指出,近兩年又有近千名“賤民”遭到殺害。

他們所以被稱為“阿丘得” (不可接觸者),是認為他們所從事的職業是低賤的、不聖潔的。凡體內排出的東西,在高級種姓的人看來都是不聖潔的。因此,凡與上述這些東西有關的職業,例如掃地、洗衣、理發、修鞋等都被認為是不幹淨的職業。而從事這些職業的人也被認為是低賤的和不聖潔的,人們看不起他們,不願接觸他們,甚至連看“賤民”一眼,接觸一下他們的影子,也被認為是玷汙了自己,因此,避免同“賤民”接觸,這便是“阿丘得”即“不可接觸者”的由來。

種姓歧視由來已久,早在原始社會末期,就開始萌芽。後來在階級分化和奴隸製形成的過程中,原始社會分工逐漸固定化和等級化,慢慢形成了等級製度。

在印度最早的宗教經典《吠陀》中,除了達斯以外,還使用了旃陀羅、尼沙達等詞,他們被認為社會地位最低的人。在吠陀後期,進行祭祀、宗教活動時,有關的聖潔思想便很嚴格講究起來。尤其在《摩奴法典》時期,不可接觸的思想是明確的。例如一個婆羅門女子和一個首陀羅男子所生的孩子叫旃陀羅,最受歧視,對這種“不可接觸者”不僅要驅逐村外,而且讓他們做那些表明他們是“最下賤”的工作。 《摩奴法論》還明文規定:禁止一個不可接觸者聽念《吠陀》經典咒語,否則就要被割掉耳朵;.“不可接觸者”無資格戴金首飾,穿綢衣服,用好炊具。到中世紀,甚至到獨立之前, “不可接觸者”還被禁止使用上述用品。 “不可接觸者”隻能住在村外,而且要住在村鎮外風向的下方,即風先從高級種姓的住處吹過才成,而不能相反。上學也受到限製,高級種姓的學生不願同他們坐在一起,教師歧視他們,理發師不給他們理發等等。在曆史上有些人受到耆那教和佛教影響,對“不可接觸者”的處境深表同情,試圖改革,可是直到穆斯林統治印度為止,賤民的情況並無明顯改善。盡管納那格、查德埃等社會改革者做了大量工作,使成千上萬受高級種姓壓迫的“賤民”加入了伊斯蘭教。英國人入侵後,當局也做了大量工作。獨立後,印度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力圖解決曆史上遺留下來的這一難題,致使情況有所好轉。

所謂的賤民,受到社會的種種歧視,歸納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經濟方麵。他們的經濟狀況很差,他們的職業一般世代相傳,不得隨意更改。例如,理發的世代理發,修鞋的祖輩修鞋,洗衣匠的後代永遠洗衣,即使有從事其它工作的能力和才幹,也無權改行。在同一工廠,他們隻能從事條件最差的工作。所以他們一般生活艱苦。在農村裏,他們大多數無地,隻能給人當雇工、做奴隸。另外,以宗教為名對他們進行欺騙,把他們所忍受的一切都說成是合理的, “若這一生不好好幹活,下世生活將會更悲慘”。對他們殘酷剝削, “一年勞動所得無兒,隻能過著衣不蔽體,食不果腹的生活,最後一旦生病,隻能像牲畜一樣,藥吃不上一劑.隻好默默悲慘死去”。有不少人靠借債維持生活,負債累累,有些人終身或幾代當債務奴隸。

2.在社會上倍受歧視。有人說他們比奴隸還慘,這話不無道理。因為奴隸至少還有個“主人”,同主人有“人”的關係,而“不可接觸者”全家受到全村人的壓迫,如同全村集體的奴隸,任何一個“不可接觸者”無資格同高級種姓的人有“人”的關係,從這個意義上講,確實連奴隸都不如。由於他們社會地位最低,高級種姓的人對他們另眼看待,就連他們的目光及身體的影子都不能落到高級種姓人的身上,一旦不慎,接觸之後,高級種姓人則認為是一種倒黴或不祥之兆,不可接觸者會招來麻煩,輕者挨罵,重者挨打,甚至會活活打死。

3.政治上對他們非常歧視,他們的權利得不到保障。印度獨立以後,政府采取了不少措施,有些情況已經杜絕。但是應該看到,種姓歧視流毒較深,至今影響仍在。例如有些地區,不可接觸者上學受到限製,受教育的權利得不到落實,就連正常生活都受到種種限製,有些地方,至今不可接觸者住旅館、去食堂,以及學生在校住宿等都受到限製和刁難。南印度有些地方情況更為嚴重;他們連穿幹淨衣服、戴首飾的權利也沒有。若路途發現有高級種姓的人走來,他們必須恭恭敬敬站立一旁,等著別人過去,自己再上路。更可悲的是,不可接觸者自己也彼此歧視。他們本身又分許多“亞種姓”,相互歧視,例如鞋匠不願接觸洗衣匠,而洗衣匠又不願意接觸清道夫,如此等等。

4.在宗教方麵的歧視表現得也很嚴重。雖然法律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但實際上並非如此。不少地方的賤民無權進廟敬神,甚至他們連讀宗教書籍或參加宗教儀式的權利也被剝奪了。

對“不可接觸者”的歧視危害很大,既不利於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又妨礙經濟繁榮和生產的發展。因此不可避免地引起下層人民的反對,出現了多次反抗運動。早在1865年就出現過以溫疊約巴特耶為首的改善“賤民”狀況的運動。繼他之後又出現過以欣泰為首的聲勢浩大的運動,後來又在盂買成立了“被壓迫階級協會”,這些都產生了一定影響。繼他們之後,在辛白德格爾的領導下,抗議活動搞得轟轟烈烈。後來又有“全印被壓迫階級協會”和“全印被壓迫階級聯合會”相繼成立,推動了運動的進一步發展,產生了一定影響。1914年在德拉溫高爾地區賤民們又掀起了爭取宗教權利的鬥爭,鬥爭取得了一定的勝利。

1931年,甘地在孟買成立了一個協會,並且展開了絕食等鬥爭。絕食鬥爭失敗之後,協會在孟買舉行了一次會議,成立了一個“哈裏真服務同盟”。在穆罕·馬勒威耶的領導下,協會一致通過了一項決議,決議中說:從今以後,種姓中不再以一個人的出身定為“不可接觸者”,那些一直被稱為“不可接觸”的人將和其他印度教徒一樣,享有進廟敬神,去井裏汲水,上學讀書,在公路上行走以及參加其它公共團體的權利。

“哈裏真服務同盟”在各邦都有它的分會。這個組織在宣傳消除種姓歧視,主張平等精神,爭取哈裏真進廟敬神的權利等方麵作了大量工作。同時,為改善賤民的經濟狀況開展了一些同企業有關的訓練工作。還為發展他們的家庭手工業和提供更多的醫藥援助作了不懈努力。另外為他們開辦了學校,並向家庭有困難的學生提供助學金和獎學金。通過這個組織的努力,南印度不少廟字為“賤民”敞開了大門。這個組織利用宣傳、廣告、話劇、傳單、集會等手段來努力宣傳消除種姓歧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當時,全國性的維護“賤民”利益的組織有“印度被壓迫階級同盟”。這個組織也有不少分支,分布於全國各地,工作開展得很活躍。它們主要是做些宣傳工作,通過他們的工作,不少“賤民”得到了進廟敬神、去旅館住宿和到公共水井汲水的權力。

1936年,當局製定了改善“賤民”生活狀況的計劃。1936年至1940年,為改善賤民健康和教育條件提供了一些經濟援助。

尤其印度獨立後,政府為改善賤民的狀況做了大量工作,1948年國會曾通過一項廢除種姓製度的議案。後來在《憲法》中又作了保護他們利益的法律規定,例如1955年通過了消除種姓歧視的憲法條款,各邦政府也製定了相應的法律。根據法律規定, “賤民”有權去公共場所祈禱,有資格去聖河、聖湖沐浴或取水,有權去商店、旅館或公共娛樂場所,誰若阻擋或刁難,將依法受到懲處,每個人都有權在村、鎮裏居住和戴各種首飾。有權去公共醫院看病、買藥,有權上學讀書和在校住宿等。同時,還做了明文規定,他們有權挑選職業,阻攔者將以鼓動種姓歧視論罪,並受6個月的監禁,或被罰款500盧比。

特別在教育方麵更是采取了一定措施,例如為他們提供食宿方便,提供必要的費用,如助學金、學雜費等。因此,過去30多年來,他們識字率有了提高。盡管從總的來說,他們的文化水平仍偏低,但畢竟有了很大進步,據有關統計,表列種姓中,識字率為14.7%(而全印度為33.8%)。他們中的婦女識字率僅占6.44%(而全印婦女識字率為22.5%)。她們中學習成績好的還可被派往國外學習,為她們提供一切方便。 ‘

對他們進行支援投資。從1951年一1980年底,即過去的30多年中,為表列種姓和表列部族提供卞大量物資援助,價值2030.3千萬盧比以上,第六個五年計劃中即1980年一1985年為表列種姓和表列部族投資為960.3千萬盧比。第六個五年計劃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消除其窮困。因此,在第六個五年計劃中,為發展表列種姓的經濟,在實際綱領中,強調了土地開發、農業生產和畜牧業、飼養業的發展等問題。

在強調發展經濟的同時,政府還注意了改善他們的衛生保健設施和居住條件,諸如開辦醫院、解決用水、建立嬰兒和產婦的福利中心以及修路築橋發展交通事業等。

從以上不難看出,政府為改善“不可接觸”的“賤民”狀況做了不少工作,也收到一定成效,但是仍存在不少問題。

雖然在法律上有消除種姓歧視的種種規定,但由於階級矛盾和社會矛盾的激化,種姓製度的劣根仍在印度社會中頑固地存在著,因此在執行法律的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有些地方歧視“賤民”的現象還非常嚴重。例如根據印度官方公布的數字,70年代以來,迫害“賤民”的事件仍十分嚴重,例如1973年發生迫害“賤民”事件8186起,1977年達到10897起,1980年增加到13475起,1981年為11743起。尤其在廣大農村,問題還相當嚴重。據1977年對中央邦179個村莊的調查表明,有124個村莊不讓賤民飲用公共井水,128個寺廟中有48個寺廟不讓賤民進入。類似的例子還有許多。印度人口8l%是分布在農村,這些人大多沒有文化,受著宗教和迷信思想的束縛,因此,對他們來說,寧可不遵守法律規定,也要遵守宗教傳統和陳風陋習。所以種姓歧視有它廣泛而又頑固的社會基礎和宗教基礎,一下子不可能解決,也是不現實的。

盡管種姓已經發生了不少變化,但它仍然是“印度進步和強盛道路上的基本障礙”,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變化,種姓問題最終會得到解決的。不過像印度這樣一個國家,種姓的曆史久遠,根深蒂固,再加上各種矛盾錯綜複雜,因此,可以斷言不經過艱苦長期的努力,不付出巨大的代價是不行的。也就是說,隻要印度教徒的思想不徹底改變,種姓歧視就不會消除,而且實際已經表明,解決種姓問題不能隻靠法律,法律隻不過是一種輔助手段,而且這一道路勢必是漫長、艱辛的。

◆備受摧殘的女性

在印度,不但存在著種姓間的等級差別,性別之間的不平等同樣顯著,女性地位的低下表現得十分突出,這可以從女方嫁妝和寡婦地位這兩點中充分體現出來。

(一)女方嫁妝。

印度教徒結婚花費之大是令人咋舌的。凡是參加過印度教婚禮的人,無不深有體會。出嫁妝、送彩禮、設宴會、招待來客和迎親隊等等如同盛大廟會一樣,張燈結彩,鑼鼓喧天,他們認為花費越大,越光榮體麵。因此,人們結婚往往像比賽一樣,看誰花的錢多。為了維護所謂的尊嚴和榮譽,許多人家幾乎弄得傾家**產。

遭受經濟負擔重壓的女方而非男方,這大概也是印度的一大特色。在印度的廣大地區,都時興女方給男方一大筆錢和物,作為嫁妝。

印度物價昂貴,而且不斷漲價,印度有3/4的人僅能維持最低生活水平,若給女兒辦婚事,偌大一筆錢從何而來?父母為此愁眉深鎖。因此往往有這種情況,在訂婚時,男方顯得高貴,女方顯得低賤。在相互交往中,男方態度傲慢,女方則隻能忍氣吞聲甘受對方的歧視和欺侮。最後誰家給的嫁妝多,男方就答應同誰家的女子結婚。男子像被拍賣的商品一樣,待價而沽,誰多出錢,就被誰拿走。

這樣,普通人之家若有幾個待字閨中的女兒,處境便十分困難。嫁妝少,女兒就嫁不出去。由於女兒年齡已大,父親每每抱著很大希望外出尋找合適的女婿,當一聽到男方提出的種種苛刻要求,心就冷了,隻好怏怏而返。每當如此,為父的滿臉愁容,妻子也老淚縱橫,女兒悲悲切切,後悔不該到這世界上來。一家人無計可施,隻好賣掉家裏的首飾、家具等。但也杯水車薪,無濟於事,隻好到處借貸。就是借到一點,錢數有限,也不能買到一個稱心如意的女婿,於是隻好強迫女兒屈嫁給不相配的男子。這在父母看來,總算了卻了一樁心事。但是,由於出的嫁妝少,嫁出去的女兒在男家隻好忍氣吞聲,看婆婆和小姑子的臉色過日,忍受著嘲諷、責備甚至毒打,苟且偷生。有些還會被摘下身上的首飾,或扒下身上的衣服痛打一頓,然後把她們趕回娘家,硬逼她們去要嫁妝,女兒害怕父母聽到自己的苦楚心裏難過,再為自己設法弄錢,因此,不少懂事的女子,因無法忍受痛苦,寧可自殺身亡,也不再向父母要錢。這類事例很多,報上三天兩頭登載。如1984.年10月28日《新印度時報》登有兩名女子自殺的消息。一名叫拉吉拉妮,年26歲,1981年結婚,但時至1984年丈夫及全家還在向她勒索嫁妝,她無法忍受痛苦,最後自焚。另一名叫拉姆德依,年22歲,也被迫自焚。有的人家,為了索取更多的嫁妝,竟會把一個新婚不久的女子活活用藥毒死,然後男方再婚。再婚以後,又把女子毒死,再第三次結婚。此類情況、實在令人觸目驚心。

印度女子慘死的情況十分嚴重,現僅以新德裏為例,因嫁妝而死的女子,1980年—1981年被燒死的女子有421人,1981年一1982年被燒死的女子為568人,1982年—1983年被燒死的女子為690人,看來,死者逐年增長。據報道說,去年新德裏平均每12小時就有一名女子因為嫁妝問題而被活活燒死。

上述情況,是曆史造成的。過去有些人曾經想把女孩子毒死或殺死,這樣一了百了。在英國人統治時期,這種做法一度蔓延,曾經引起英國人的注意。於是殖民政府出來幹涉,製定了法律,禁止殺害女孩。女兒本父母所生,結果父母卻成了殺害親生骨肉的劊子手。這也是人間的一大悲劇。

印度教社會一般認為,生男孩幸運,生女孩倒黴,其原因同女孩結婚時要嫁妝有關。而男孩在結婚時卻可以得到大量的財產。因此男孩在某種程度上被認為是搖錢樹。男孩一出生,全家心花怒放,個個喜笑顏開;而女孩一生下來,全家掃興,個個愁眉苦臉。更有甚者,就連生女孩的母親也要遭到虐待。一家若有兩個年齡相仿的男孩和女孩,待遇則有天壤之別。平時,給男孩吃的牛奶、黃油、糖果等要比給女孩的多;在穿著、玩具等方麵,男孩也優於女孩,往往是先滿足男孩的要求,然後再給女孩。上學受教育的時間也不同,讓男孩上學的時間長,供女孩上學時間短。不少人認為,隻要女孩能寫信,能讀《羅摩衍那》就可以了。這是比較普遍的社會現象。

女孩的不幸遠不止此。有的女孩已到結婚年齡,由於男方索取嫁妝太多,女方出不起,有的家長就遷怒於女兒身上,於是從小到大,女兒一直處於歧視的地位。

有的學者調查,不少印度教徒家庭收入的1/3用於婚事,錢財不夠,於是想出種種辦法,不法行為到處泛濫。可以肯定地說,嫁妝影響了社會秩序和人身安全,阻礙了社會的發展,成為人民生活貧困的原因之一。

有的學者對高級種姓的家庭作過專門調查,發現有不少姑娘已達32—35歲還未結婚成家,這也同嫁妝有關(按印度教風俗,高級種姓女子不能嫁給低級種姓男子)。像這些女子,據說大多一輩子守在家裏。她們忍受著各種痛苦,過著死人一般的生活。也有的女子索性自己作主,同不理想的人結婚,有的甚至淪人妓院。因此印度政府呼籲有效地消除嫁妝陋俗帶來的日益嚴重的危害,嚴厲抨擊了印度傳統的嫁妝習俗。

(二)寡婦的命運

寡婦各國皆有,但其處境之悲慘,以印度教寡婦為最。印度教的女子一旦死了丈夫,就等於失去了作人的權利。她們從此不能再穿帶花帶色的衣服,不能佩戴首飾,甚至被視為凶兆,誰若碰上她,被認為是一件倒黴的事情。因此,她們隻好終生在家幹繁重的家務,為他人照看孩子。即使頭腦中閃了一下自己想生孩子的念頭,也是一種罪過。她們被看成家中的負擔,不得不忍受全家人的嗬斥。她們在生活中沒有快樂和任何享樂的權利,隻得過忍耐再忍耐的日子。哪怕是位年紀很輕的寡婦,也隻能這樣度過一生。這種情況,在印度所謂高等種姓和中等種姓中以及廣大農村較為多見。

印度有個傳統習慣,男子死了妻子,可以再娶,一個、兩個、三個,隻要妻子死去,丈夫就可以再娶。但是,若是丈夫死掉,妻子則不能改嫁。遠在吠陀時期,寡婦是可以改嫁的,沒有什麽限製和規定。往後,寡婦改嫁逐漸減少,尤其到了公元2世紀以後,寡婦改嫁就開始遭到反對了。大約到公元10世紀以後,情況進一步惡化,尤其到了11世紀,情況的惡化幾乎達到了頂峰,寡婦改嫁全被取消,即使幼年寡婦也不許改嫁。

印度教寡婦生活很慘,她們雖然活著,但幾乎和死人一樣。在有的地方,她們甚至被剃成光頭。至於丈夫留下的財產,寡婦無權享受。到後來,寡婦殉葬製度非常流行。1829年英國政府通過法律,才廢除了殉葬製度,但改嫁問題並未真正解決。在過去的七八十年間,由於文化的提高及西方的影響,改嫁問題有所變化,但變化不大。今天印度寡婦仍有3000萬以上。追其原因,大約有以下幾個方麵:

1.把結婚看成永久的關係。在印度教徒看來,一個女子的丈夫雖然死掉,但他們來世仍是夫妻,妻子無權破壞。丈夫死後,忠貞的妻於才能得到“解脫”,死後才能升天,倆人在天堂相會。

2.宿命論的思想。他們相信命運,一位女子成了寡婦,歸之於她的惡運,認為命運不佳。因此,其他男子也不敢或不願同她結婚。

3.森嚴的種姓製度也妨礙了寡婦的改嫁,一位寡婦若要改嫁,則有被逐出種姓之外的命運。

4.文化落後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印度絕大多數婦女是文盲或半文盲,她們一方麵迷信,宗教思想很濃;另一方麵受傳統舊思想影響很深,這也阻礙了她們改嫁。

限製寡婦的改嫁,產生了各種社會問題,成為印度的嚴重社會問題之一。

(1)寡婦自焚殉夫時有發生。由於限製寡婦改嫁,從前,妻子殉葬風俗普遍,丈夫死後,在焚燒丈夫的屍體時,妻子跳入火中,活活燒死。這有兩個原因:①認為妻子永遠屬於丈夫,丈夫死掉她也應該跟去,這樣才是忠貞的妻子。②丈夫死去,留下妻子守寡,生活難過,為免受各種折磨,死去反比活著好些。

(2)造成自殺事故。寡婦自殺,往往由於生活過分艱難,忍受不了折磨和虐待,因而尋了短見;也有些年輕寡婦同別人發生了關係,懷孕或生了孩子,出於羞愧和害怕,一死了事。

(3)妓女的數量增加。寡婦是印度社會中妓女主要來源之一。從一些調查證明,由於限製寡婦改嫁,不少人淪入妓院,當了妓女。這裏有幾種情況:①寡婦忍受不了家中對她的歧視和虐待,因而索性到了妓院。②有的因為丈夫死後,家中經濟困難,無法維持生計,因而來到妓院謀生。③有的年輕寡婦不願守寡,已同別人發生了關係,因而來到了妓院。或者是被家中趕出,走投無路,當了妓女。

(4)改信異教。據有的學者研究,由於限製寡婦改嫁,寡婦又受不了家人的折磨,不得不脫離印度教,改信了伊斯蘭教或基督教等。改教以後,再進行改嫁,從此可以過上正常人的生活。

(5)構成社會犯罪的原因之一。通過各邦警察提供的犯罪數字表明,屬於寡婦打胎、賣**、酗酒、賭博、自殺、凶殺的犯罪比例很大。

印度寡婦最悲慘命運莫過於殉夫了。丈夫去世後,在焚燒他的屍體時,妻子跳人火中,其親生兒子舉火點柴,焚燒其母,此時此刻,兒子無憐惜之心,謂從母之誌,可使母親享福於九泉之下,親友對此不以為懼,反而慶賀。這就是所謂的“斯迪”習俗。

男尊女卑,古今中外,不乏其例。但焚燒寡婦的陋習,恐怕隻有印度一國如此。

印度寡婦殉葬的習俗始於何時,眾說紛壇,莫衷一是。這一習俗所以形成,與歧視婦女有直接關係。據史書記載,在雅利安人社會裏,重男輕女,婦女地位相當低下。人們認為:婦女的本分是結婚,做妻子,幹家務,恃候丈夫,生育主持祭祀的男子。妻子對丈夫要絕對服從,保持貞節,貞節被看作是婦女的最高美德。到了吠陀時代末期,寡婦再婚開始受到一定限製,隻允許無子的寡婦改嫁,但在吠陀時代文獻中,沒有發現寡婦殉葬風俗的記載。不過,也有的學者研究,在吠陀時期, “有個別寡婦隨夫屍體被焚燒的事例”,也有人認為,在這一時代,不能排除有出於對丈夫的感情而自願殉葬的寡婦。但是到了史詩時代,情況有了變化。在兩大史詩中,提到妻子殉夫的事。據記載,公元前4世紀,在旁遮普的迦特族中寡婦殉葬十分盛行。

到了印度教時代,寡婦的地位進一步下降,殉葬的事情更多了,同時對寡婦的清規戒律也更加苛刻。根據《摩奴法論》的規定, “婦女不當獨立”、“寡婦禁止再嫁”。“丈夫死後,寡婦以花根、果為食,以消瘦身體,並且不準再提其他男子的姓名”。生活如此悲慘,有些寡婦感到無法忍受,與其偷生於世,受人千般虐待,不如一死了事,於是殉葬的人數自然增多。據記載,當時在上層和拉其普特人中,寡婦殉葬的風俗非常盛行,要麽與丈夫屍體一起焚燒,要麽單獨自焚,各種情況均有。同時還規定,死者若有數妻,則正妻與死夫一起殉葬,其餘妻子要單獨自焚。此外,為丈夫殉葬有兩種形式:一種叫做同丈夫一起殉葬,即妻子與死夫屍體一起火化;一種叫模仿殉葬,即妻子與故去丈夫的遺物一起火化。假如丈夫死時,妻子有孕在身,則等她分娩後再同丈夫的遺物殉葬。若同時有幾個妻子,則隻有正妻有權同死去的丈夫一起火化,其餘妻子各自隨死去丈夫的遺物殉葬。若有特殊情況,如丈夫死在異國他鄉,他忠誠的妻子聞訊後先用丈夫的鞋接觸一下自己的胸口,然後跳入火中自焚。若不殉葬,則被人認為是失去貞節的人。據當時外國一位目睹者的書中記載:寡婦殉葬十分淒慘。妻子知道丈夫確實已死,則先去洗澡,然後穿上新衣服,戴好首飾:來到焚屍場附近的樹蔭下。焚屍場附近定有個池塘,樹蔭下有婆羅門和其他人聚集那裏,還有樂隊伴奏,池塘邊燃燒著一堆熊熊烈火。在樹蔭下準備殉葬的婦女,到池塘中洗完澡後,身上隻披一件單衣,把脫下的所有衣服和摘下的全部首飾,一一扔進火裏,然後自己跳入火中。這時,鑼鼓聲、樂聲驟起,在場的人手持木棒,向火中女子身上砸去,以免她跳出火外。作者目睹如此慘景,嚇得昏死過去。

據記載,在孔雀王朝時期(公元前4世紀至公元前2世紀),殉葬製雖不盛行,但仍有些婦女殉葬之事。一些希臘曆史學家也曾提到在旁遮普的迦耶特種姓中盛行殉葬的事情。在笈多王朝時期(公元4—6世紀)允許寡婦改嫁,但也有所謂自願殉葬的,情況比較複雜。到戒日王朝時期,殉葬習俗仍然保持,戒日王之母據說是自願殉葬的。另據記載,有的妻子在丈夫未死前,竟先跳火自焚。凡此種種,不勝枚舉。

到了中世紀穆斯林進入印度以後,對“斯迪”製度起到了推波助瀾作用,使這一陋習得到進一步發展。特別是莫臥兒帝國建立以後,婦女的地位更加悲慘。婆羅門為維護印度教,保持婦女所謂的貞節和血統的純潔,不願與穆斯林通婚。這樣一來,喪夫的寡婦也難免深受其害。於是一方麵女子結婚的年齡越來越小,八九歲的兒童被迫出嫁,童婚更加盛行;另一方麵,對婦女尤其是寡婦又作了更加嚴格的規定, “殉葬已不再是憑寡婦自願,而是全憑行政命令”,大有把寡婦這一名稱從社會上清除掉之勢,不少寡婦由於受苦太深,感到無法忍受,隻想殉夫一死,以“獲天堂之樂”。因此這一時期,殉葬製度變得更加慘無人道、駭人聽聞。總之,為維護婦女的貞節,印度教徒把婦女從生到死置於嚴密控製之下,她們的生存權和自由權被剝得精光,甚至有逼迫寡婦服毒的慘事。

直至19世紀初期,這種陋習還很流行。以孟加拉為例,可以看出問題的嚴重。1817年英國人開始統治孟加拉邦時,當時平均每天有兩名寡婦殉夫自焚。又據統計,1819年全邦竟有839名寡婦殉夫,僅加爾各答有544人,其它地方可想而知。

寡婦殉葬的陋習所以日益嚴重,與一些立法者們對“斯迪”製度的大力支持和鼓吹有密切關係。他們大肆宣傳所謂殉夫的好處,如“若殉夫而死,可贏得來生幸福。凡女人甘願與亡夫之身同焚者,不但今世可流芳青史,且其來生必享無窮之快樂。”這些純屬欺人之談的花言巧語,欺騙了許多無知的婦女,她們信以為真,認為殉夫是至高無上的美德,既可獲得天堂之樂,又可光耀門庭。再加上印度教輪回思想影響,成千上萬的婦女受騙上當,甘願殉夫,使這一習俗得以延續,不過,並非所有殉葬女子全都自願,被迫者大有人在,特別在國王逝世時,往往有強迫多數婦女殉葬的事情。據有關史書記載,直到14、15世紀時數百嬪妃宮女殉葬還時常發生。

殉葬製度始於王公階層,而且流行很早。大約最早是從王公逝世時妃嬪殉葬之風發展而來,進而擴大到上流階級,以後普及於一般婦女。

在一些古代立法者、經典家對“斯迪”製度積極支持,使許多婦女死於殉葬,但也有不少有識之士滿懷義憤,以不同形式表示反抗和進行鬥爭。尤其值得一提的是17世紀的著名社會改革家羅姆·摩漢·羅易,他為取消斯迪製度,提高婦女的地位,做出了傑出的貢獻。是他首先站出來堅決反對寡婦殉夫,他撰寫文章,發表演說,嚴厲抵製這一陋習,指出它是“吃人的製度”。他的行動,遭到守舊派的強烈反對和圍攻,甚至影響到生命安全,但他仍堅持不懈地進行鬥爭。在他的領導下,孟加拉邦內開展了聲勢浩大的反對寡婦殉葬自焚活動。英國當局於1829年宣布禁止寡婦殉葬。此禁令使一些守舊的印度人大嘩,起勁反對,請求免除禁令,並且宣稱,禁令“是幹涉印度的宗教信仰”。反對未獲成功,最後強行貫徹,首先在孟加拉執行。後來,由於社會改革者不斷努力,英國當局於1856年又作了法律規定,廢除斯迪陋習。以後情況有所好轉,但是寡婦殉葬還時有發生,直到獨立後也未杜絕。到80年代還屢有發生。讓人不可思議的是1980年12月間, “在新德裏競有數百名婦女上街遊行,鼓吹這種所謂貞節”。印度各界對這一事態的發展深表關切,當時的印度總理甘地夫人明確表示,她的政府反對恢複“斯迪”。

由此證明,印度的斯迪製度根深蒂固,流毒甚廣。這同印度的宗教信仰、婦女地位低下、文化落後有關。要徹底根除這一陋習,杜絕斯迪發生,還得經過一番努力,需要一段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