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人類也與其他動物一樣,乃是有著求生進死,求樂講普的天然欲望的。這正如功利派請人所說,幸福乃吾人之唯一要求,而道德無非是致幸福的工具而已。假如此道德致得後反要使我們失去生命或幸福,則此道德必非真正道德,理合從速舍夫為上。

——蘇青

現在有一種寫作者,呼曰“槍手”。槍手已然成為一種隱形職業,專門為需求者提供書稿撰寫,按照要求者的資料、圖片、意圖等產出作品,這種“私人訂製”的文字,一旦出版或發表,槍手一般沒有署名權,更不能說是自己寫的,這是一種行規和履約。

有人想請蘇青做槍手呢。

她道:“先是有一位小領袖來對我說:要我代她寫一篇文章,是恭維婦女界大領袖的。‘現在且不必說明’她謹慎從事的說,‘漸漸的時機成熟,我就替你吹噓,把你的名字告訴她。她可是一個了不起的人,她的……她的好朋友是黨政要人,你若能得到她的支援,便一切不成問題的了。’”

吹捧政要,蘇青當年確實幹過,為了能找到工作,她專門為陳公博寫了一篇讚美的文章,作品署名蘇青。可現下這位找蘇青寫文章恭維婦女界大領導的小領導,居然讓蘇青放棄署名權,這還不是最重要的,令蘇青氣惱的是小領導說找機會,一定在大領導麵前吹噓一下蘇青。她還說:“‘她現在很忙,請她寫文章的人很多’……可惜忙不過來。假如你能夠代她寫一些東西,署名用她的,稿費全給你,她也許漸漸的能夠諒解你。”

蘇青何須讓人諒解她?況且她們與蘇青八竿子打不到一處,大不了是拿捏住蘇青與汪偽政權走得近,有一定政治“硬傷”。但是以蘇青直腸子的脾氣,她會為此就範?

當然不能。就算是報刊雜誌上那麽激烈的輿論攻勢,那麽中傷的流言蜚語,蘇青也沒輕易低下頭,這又算什麽。當即,蘇青回絕了小領導的“好意”。得罪大領導成必然了。

蘇青說:“後來據說那個婦女界大領袖對我的印象很不好,動不動就向別人說:‘蘇青的文章是誰代寫的,蘇青的朋友是不是……’”真有人替蘇青捉筆,蘇青想來也沒那麽累了。當然,槍手不是人人都能做的,需要才華、文筆、個性,甚至知名度。

槍手的事情了了。正處於經濟危機的蘇青該如何辦?曾想過洗手不寫了,但是回家看著幼小的孩子,蘇青想不出自己除了以文字養家,還能做什麽職業。

也有慧眼的人拋出橄欖枝,真誠地邀請蘇青加盟某大報刊,但是前提條件是必須換用筆名。這對於蘇青來說,既能謀得職業,又能以新麵孔重新來過,不是一舉兩得的好事嗎?

不過,蘇青仍然拒絕了。她這樣描述自己心理的:

“以後又有某大報的主持人來約我喝過幾次咖啡……他期期艾艾地說:‘好在你們文學家最多筆名,換個把新的也是不在乎的吧。’我覺得換筆名便是‘心虛’的表現,以後或許願意換,從前我也常換的,而在此時此地卻偏偏換不得,事情就此告吹了。”

看來蘇青還是非常看得清的,其實用一個筆名不算什麽大事,但在不該用的時候用了,那便不是小事了。

大報刊邀請這事雖然“黃”了,但另外一家夜報正合了蘇青意。他們叫蘇青為新辦報刊寫文章,而蘇青事先聲明筆名不會改的,不料回話說:“好極了,我們正好借大名號召了。”結果這次號召招來的是一串罵。報刊上峰隻好出麵與蘇青商量,問她是否能將筆名換一下,卻得到蘇青的回答是:“文章可以不寫,筆名不可更換。”又一次無疾而終的短暫合作。最終,迫於生活無奈,有一陣子蘇青不得不給小報撰稿,因為稿費高啊!看著那些曾經痛恨過的小報刊借助自己的名字,將自己的作品時而故意排錯篡改時,蘇青隻能長籲長歎了:現實啊,生活啊,日子啊!

大報刊和新夜報不敢啟用蘇青做編輯或發表其文章,也是不得已。盡管蘇青在業界的影響力很大,但是是非纏身的她何嚐不是麻煩人呢。這家大報紙是指《和平日報》,“某大報的主持人”乃總編輯楊彥歧。而新出的夜報則是指《新夜報》,報刊上峰為任職董事長的潘公展。蘇青在《關於我》中如數家珍地細述了這些情節,也是想通過文字還原一些真實的境況和境遇吧。將前前後後的因因果果立字於此,任憑他人評說去。

提起“蘇青”這個筆名,也曾給蘇青帶來困惑,之前她是用過馮和儀這名字發表過文章的。在上海淪陷前三個月,因為要在漢奸辦的《中華周刊》上發稿子,為掩人耳目,她才取了蘇青的名字,倒不是因為後來認識了諸多漢奸,心虛而為的。

在抗日戰爭勝利到新中國成立期間,蘇青形似一株飄搖的水草,逆生長在漩渦、洪流中,為了生活的養分,選擇隨波漫溯的同時,卻又將自己的心始終紮根於生命的最柔軟處,保持著倔強的姿態。不管如何艱難,她的創作,從來沒有停歇過。1948年12月出版了長篇小說《歧途佳人》,中篇小說《九重錦》在《新夜報》上連載,她以“魚月”的筆名發表了幾十篇散文,其中在香港《上海日報》上刊登了32篇之多,可謂筆耕豐碩。但是,經濟的回報並未同步,香港《上海日報》的稿酬周轉中不知落入何人囊中,實為憾事,無疑對靠稿費度日的蘇青來說是雪上加霜了。

而在蘇青創作生涯中最可喜又可惜的一件事,發生在1947年末,蘇青將《結婚十年》和《續結婚十年》的影視改編版權給了永華影業公司。並此擬定簽約了合同。其內容為:

永華影視公司甲

立合同人(以下簡稱方)

蘇青(馮和儀)女士乙

為電影攝製權事宜議定條件如後:

一、乙方所著述之《結婚十年》及《續結婚十年》二書之電影攝製權售與甲方攝製電影一部或前後二集。

二、乙方應得電影攝製版權費(包括影片前後二集)國幣叁仟萬元正。由甲方一次付給(付款時乙方另給收據為憑)。

三、乙方自簽約後完全承認上項著作之合法攝製電影權歸屬甲方,不得另與其他影片公司有同樣或類似之接洽。

四、甲方改編後之劇本本應先行送與乙方過目,乙方保留對改編劇本之建議權。

五、本合同自簽約日起完全生效。

1947年11月18日

遺憾的是,《結婚十年》和《續結婚十年》並未拍成電影。原因不詳,不過時局的影響和戰爭的紛亂導致拍攝流產的可能性較大。這份協議連同楊淑慧那封信,同時在上世紀50年代被公安人員從蘇青的家中搜出,意外地得知了當年這個不被人知的大好喜事。蘇青還真能沉得住氣保守這個簽約秘密,確實難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