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議》,又稱《律疏》,是指唐朝高宗永徽三年(652年)編定的唐律。由長孫無忌等十九人編定,永徽四年(653年)頒行。這取代了自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所編定的《唐律》成為唐朝的法典。

《唐律疏議》繼承魏晉南北朝以來的立法成就,創造性的於律條之後附上注疏,使得“疏在律後,律以疏存”,被認為是中國法製史上之立法典範。由於禮與法在《唐律疏議》裏之完美結合,使漢代肇始之“春秋決獄”正式廢止。

《唐律疏議》正式的名稱是《永徽律疏》,《唐律疏議》為後世對其之通稱。宋元時稱作《故唐律疏議》。唐高宗時下詔:“律學未有定疏,每年所舉明法,遂無憑準”,由太尉長孫無忌、司空李勣、尚書左仆射於誌寧、刑部尚書唐臨、大理卿段寶玄、尚書右丞劉燕客、禦史中丞賈敏行等人,“廣召解律人”,編定了《永徽律》,分名例、衛禁、職製、戶婚、廄庫、擅興、賊盜、鬥訟、詐偽、雜律、捕亡和斷獄等十二篇,五百○二條。後來又在律條的後麵加上了注疏,由此合稱《永徽律疏》。其後有唐一代再無更改,一直使用,對後世之立法如《宋刑統》、《大明律》、《大清律例》等有深遠影響,並直接影響東亞及東南亞多國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