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講到明朝把“澳門”租給“弗朗機”後,不僅緩解了自己在海防上的壓力,而且還多了一個“藩屬國”。

葡萄牙人租居澳門後,澳門就成為中、西方交流的窗口,而一些華人在同葡萄牙人的接觸過程中,逐漸掌握了葡萄牙語,然後就充起了當明朝官府的“通事”,替官府傳話,屬於明朝“公務員”的一種特殊編製。

西元1637年,英國的韋德爾船隊來華。當時,明朝政府所用“通事”叫李葉榮,並且他的英文名字還叫Paulo No

ette。他替葡萄牙人在澳門和廣州之間當翻譯已有六七年,但因“澳門的葡萄牙人”瞧不起他,並把他當奴隸買賣,所以他從澳門來到廣州,現在同這個省的一個大官住在一起。這些來自《澳門曆史》。

隨著葡萄牙人大量來華,出現了大量的中外通婚,也就是所謂的“混血”或“雜交”,生出不少雜種後代。

這些“混血兒”們從他的父親那裏學會了一種語言,同時又從他們的母親那裏學會了另一種語言。於是,這些“雜種通事”就在長期的中、西方交往中逐漸掌握了西方語言,說明了明末清初中西交往擴大化。

但是,明朝官府對中、外交往做了種種限製,特別是對外國人學習中國的語言和文字管製尤為嚴格。

因此,哪個英國人曾記載:“中國官員堅持拒絕為外國人學習漢語而提供幫助。如果有中國人教授外國人學習漢語,將會受到許多懲罰。由於有許多困難,大班設法在澳門找到一位願意教中文的中國人。

但是,他不敢來到公司的住地,大班不得不為他找到一個距離城市比較遠的一座小房子,讓他使用。”

所以,番鬼佬的語言水平不高,所識“洋字”亦不過貨名價目與俚淺文理,不特於彼中兵刑食貨、張馳治忽之大,焉無知。葡萄牙人最先到達中國,並在十六世紀後期至十八世紀期間,幾乎壟斷了中西貿易。

所以,,從西元1517年以後的一個世紀後,到中國去的歐洲商船都是葡萄牙人的,而他們的語言、文字在某種程度上就是沿海的通用語了。因此,在西元1637年,第一次來中國的英國人,除了通過一位隻懂中、葡語言的“通事”之外,就再也無法與中國人打交道了。這就讓明朝官府不用擔心英國人刺探到情報。

但是,隨著“鴉片戰爭”和近代中國屈辱曆史的開始,英國人在中、西貿易中後來居上,使得英語取代了葡萄牙語,成為了中、西交往的主要通用語言。這說明語言之間在爭奪“生存空間”,弱勢語言被淘汰。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通事”使用的葡萄牙語和英語都隻是一種簡單的中、外混合用語。比如在西元16世紀末至西元18世紀中葉,“通事”所使用的語言,最先是“廣東葡萄牙語”(Pidgi

Po

tuguese)是葡萄牙語同漢語的簡單的結合。而Pidgi

語言是指不同語種的人們在商業交往中發展起來的混雜語言、混雜行話。

而後來的“廣東英語”(Ca

to

E

glish)專指在廣州的中國人與西洋人之間用做進行商業交易和往來媒介的獨特語言。這種英語到了“五口通商”以後就發展成“洋涇浜”英語(Pidgi

E

glish),也就是上海話夾英語。

當時的中國人認為“西洋語雖侏離,然居中國久,華人與之習,多有能言其言者,故可以華語釋之。”

所以,“通事”們巧妙地運用自己聽慣了的外國音調,來成功的彌補了自己語言的不足,並依照自己的單音節詞匯的表達方式,同時使用簡單的中國話來表達他們的意思,並隨意創造出了一種“雜交語言”。

這種“雜交語言”也就是“雜種語言”的詞匯之間沒有句法,也無邏輯聯係,不知道應當歸屬於哪個語係哪個語族的哪個語支,和“日本語”中平假名、平假名、和化漢字、拉丁字母共同書寫不同,毫無體係可言。

因此,這種混雜語言隻是將兩種或多種語言的“單詞”化為最簡單的成分,在互相交流時完全靠連蒙帶猜話語的含義,不僅限於來自外國的語言,而且包括來自漢語方言的詞匯,實際上是一種臨時交流工具。

“火者”亞三和李葉榮的兩起事件,反映出明朝對“通事”的管理比較鬆散,沒有對專業領域的專業技能人才做出規範化管理。經過了明朝的初步接觸和由此打下的基礎後,清朝政府將“通事”納入到其對外政策的“公行製度”中,開始對他們的管理實現了“製度化”,逐漸延衍生出後世的“專業英語”和“翻譯員”等級考試。

到了西元1685年,清政府下令“四口通商”,在每個“開放口岸”都設立了“通事”,而廣東海關處在中、外交往最前沿也是最開放的中心,所以它對“通事”的管理製度也最完備,盡管還沒有出現後世的“培訓製度”。

比如,所有“通事”都由廣東海關派發“執照”,並且需要“行商”進行擔保,“買辦責成通事保充,通事責成洋商保充,層遞鉗製。如有勾結不法,惟代雇保充之人是問。”這種辦法借鑒了“連坐法”,能降低風險。

而對於負責澳門事務的“通事”,香山知縣張甄陶《上製澳夷狀》中記載:“澳夷言語不通,必須‘通事’傳譯,曆來俱以在澳門行商傳宣言語,該商人之鼻息,兩相浹言語易從。”這有利於官府監視番鬼佬。

到了後來,“設立同知定義章程之時,內有將同知標兵撥出二名,充為通事。”負責澳門事務的“通事”還有另外一個來源,即在澳門娶葡萄牙女人為妻並居住在那裏的中國人。

據《澳門記略》記載,“其娶有鬼女挾資及工匠兵役人等,穿唐服者勒令出教,穿番服者勒令易服出教,均俟鬼女身死之日,攜帶子女回籍。其未回籍之日,不許仍前出洋貿易及水手出洋,充當番兵等項,應先勒令改業至買辦通事。”清政府在製度上對“通事”管理的同時,也對“通事”的懲罰也比明朝更加嚴厲。

如果“通事”所負責的事情出了問題,那麽此“通事”將要受到官府懲罰。馬士記載:荷蘭(紅毛)大班及船長要到黃埔,廷官及“通事”到他們的商館並告知他們海關監督要他們在該地時不要開槍(包括“鳴炮”)。

但是,荷蘭人(紅毛鬼/紅毛夷)不理,在星期六下午和星期天早上大部分的時間都在開槍助興。結果,等到荷蘭人晚上回來後,便有人將他們的行動報告給“海關監督”,於是海關便將騎“通事”逮捕入獄。

對於在廣州“通事”的具體人數,可根據英國人威廉·亨特寫的一本自傳曰《廣州“番鬼”錄》的書中有所簡單記載:“主要的通事有‘老湯姆’、‘小湯姆’和‘蘭仔’,他們組成了一個通事館,來組織‘通事’的活動。”

由此可見,在廣州有一個“通事館”而設有“總通事”,負責具體的“通事事務”。嘉慶朝《清代外交史料》中記載,有“通事”李耀和吳亞成,因為勾結外國人,事發後被捕,這兩個人都是屬於“林廣通事館”的。

由此可見,“林廣”就是一個“通事館”的總頭目。《粵海關因紅毛核治骨船命案下行行商潘致詳等諭》中提及:“據嘉慶五年正月二十四日,據番禺縣稟稱,嘉慶五年正月二十四日據卑縣民許彩內,並無發還之意,後來問及‘通事’謝鼇,據稱係當日錯聽等語。”但無論如何,當時的清政府也不會就此輕易放過他的。

據梁嘉彬先生考證,謝鼇原名謝嘉梧,原籍乃福建漳州府詔安縣人,別號“鳳翔”,外國人則稱他為Goqua即“鼇官”。他曾經是一名“通事”,在清朝嘉慶十一年(西元1806年)為“總通事”,但彼已有不欲再當“通事”,而願承充洋行之意,於是同其弟嘉桐合辦“東裕行”,做起了外貿生意,因為他覺得給官府辦事危險。

馬士的《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中也有類似地記載:現在的首席通事是鼇官Goqua??他的工作,足以證明對公司和公眾都是一位勤懇和忠誠的人。在1810年東印度公司決定貨物的分配方案時,出現了鼇官的名字。由此可以看出,謝鼇在西元1810年就已經充當行商,而不再是清朝官府的“通事”了。

至於“通事”的費用,即每一場外貿交易的翻譯費用,金額不等。剛開始的時候,“通事”們按照習慣(慣例),從其雇主處收取售出貨價總值的1%,而又從商人處〔收取〕貨價總值的1%。

“通事”的報酬自西元1830年初以來就減少了很多??通事費約惟200元(銀元),作為通事的報酬,船長付給50或60元,每一艘英國東印度公司的船隻付給75元,一艘港腳船付給173.5元,“通事”有時代理買辦的事務,則再加50-100元,“港腳船”付給買辦50元。“港腳船”即往返於印度與中國間的外籍走私商船。

這些也隻是“通事”們的顯性收入,就遠比普通朝廷基層官吏的收入高得多。而在廣州的外國商人為了躲開清政府製定的有關法律以實現偷稅漏稅,便經常賄賂“通事”,所以他們的實際收入要遠遠大於這些。

清朝的“通事”有著明確的職能分工。在公行製度中,“貿易夷人除通事、買辦外,不準雇傭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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