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講到明、清兩朝對外貿易中出現了“通事”此殊群體,因兩朝對其處理不同,效果也就截然不同。
“通事”的地位僅次於行商,其主要的職責是將中國清朝政府的有關法令傳遞給外國商人、通關報稅及登記船舶出入和發放牌照,同時負責監督在廣州的外商、管理買辦以及傳遞清政府給澳門理事官的命令。
“通事”們具體的職責有以下幾種:其一由於“外國洋船每年來中國貿易者,俱停泊於省城之黃埔地方,聽粵海關征稅查貨。”所以,當外國船隻來到黃埔後,他們就要陪同海關官員到船上,“檢查貨物,替稅吏們填寫稅表,呈報海關監督衙門以被登記,以及後期征稅。”
“通事”們還要代為請領卸貨和裝貨的許可證,辦理各種通關手續,並經管稅鈔的賬目。若夷商需要入城,則“專責行商、通事將夷商及隨從之人姓名報明地方官,及臣與監督衙門查核,勤加管束,毋許漢奸出入夷館,結交引誘。”因整個明朝兩三百年來,沿海地區都被倭寇、海盜、番鬼折騰得精疲力盡,須嚴管!
另外,清政府對洪仁輝事件的調查結果中有一項是:“其驗轎銀七錢,據家人、書辦七十三等驗供,驗貨之日或遇天雨,通事代雇轎子。”由此可見,在來往廣州和黃埔的過程中,官員們的生活都要由通事來照顧的。其次,在廣州城內,清政府關於外商的有關規定也要由“通事”負責將其譯成外文再傳達給洋人。
例如,在廣州的外國人,“凡遇節令喜慶,及船隻往回口岸之際,必演炮數通,以宣揚利市。”但清政府“即令“通事”諭禁,也就是不許在內河放炮,因為這不僅會擾民並引發秩序混亂,還代表藐視官府威嚴。
此外,有關需要外國人傳遞給海外華人的官府法令,也由“通事”翻譯成外文後,交給在廣州的外國人。例如西元1717年,康熙帝禁止中國人前往南洋貿易,並為了讓海外的華人知道,“著令洋行、通事將內地禁例告知夷商,令其回國。”其三,“通事”負責傳遞在廣州的外國大班和在黃埔的外國船隻稟請的條文。
按照清政府的規定,在澳門的外國人如果有事需要稟請,先由“夷目”告知“海防同知”,再由“海防同知”轉告“海關監督”,而在廣州的外國人遇事必須告訴行商、通事,因為夷商“例禁入城,兼之語言不通”,所以,“有應稟之事,當令保商、通事代為傳遞。”其四,“通事”須協助官府對在廣州的外國商人進行監督。
清朝乾隆年間,隨著對外貿易的發展,“外夷商梢在粵者不下數千人,雖有巡查文武員弁多人約束,並責成行商、通事稽查。”且“如夷商有置買貨物必須出行,該通事、行商亦必親自隨行,如敢故縱出入,滋生事端以及作奸犯科,酌其情事重輕,分別究擬斥革。”說明官府可隨時對“通事”的不作為進行相應處罰。
而且,外國人在廣州日常生活也要由“通事”來陪伴,“在館居住夷人,隻準於每月初八、十八、廿八三日在附近之華地海幢寺散遊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十人,限申刻回館,不準在外住歇飲酒,打入非應準出遊日期,及同遊至十人以外,並赴別處村落虛市遊**,將行商、通事一並治罪。”說明官府對洋人管的很嚴。
其五,監督在廣州同外國人有聯係的行外商人和內地商人。隨著中外貿易的發展,廣州的行外商人逐漸成為對外貿易中的一股重要力量。這說明,清朝前期的中外貿易已經出現了“民間走私”和“偷稅漏稅”。
“即買賣貨物,亦多有不經行商、通事之手,無籍店戶私行到館誘騙交易,走漏稅餉,無弊不作”,為了遏製行外商人的發展,規定“保商與“通事”,須派可靠交易人員,前往商館駐守,察看有無鋪戶私來與歐洲人交易?官府“責成通事、行商實力稽查禁止,如敢狥縱,與受雇應役之人一並懲治”。嚴查走私偷稅。
由於明朝官府並沒有在製度上對“通事”進行管理,因此他們給社會造成的危害比較大。首先是“火者”亞三。“亞三侍帝驕甚,從駕入都,居會同館,見提督主事梁焯,不屈膝,焯怒,杖之。彬大詬曰:‘彼常與天子嬉戲,肯跪汝小官邪?’”這造成了明朝內部大臣之間關係的緊張,於是再明武宗死駕崩,亞三被正法了。
亞三的行為給葡萄牙使臣帶來了負麵影響,對葡萄牙使團出使明朝造成最終的失敗,亞三難逃其咎。後來,“通事”李葉榮“敢於觸禁私通,以接濟牟利”以致“紅夷(此處指英國人)突如其來,遷延時日”。
李葉榮將大明朝廷給英國人的信件私自改動,造成了中英之間的武裝衝突。到了清朝,隨著整個國家對外政策的加強,“通事”成為公行製度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必須由官府發文派充,並成為了負責中外事務的一種“半官方性質”的特殊群體。但是,“通事”們也給清朝的對外政策造成了一定的負麵影響。
首先,破壞了外國人的補給品供應貿易體係。在公行製度中,外國人在廣州商館中的生活必需品由商館買辦負責,在黃埔船上的外國人的補給品則由船上買辦負責。自明朝起,這些都是朝廷所明文規定之。
可是,隨著外國人來華貿易的迅速增加,從補給品的貿易中就可以獲得巨額利潤。於是,到了西元19世紀的最初的10年中,海關的官吏與“通事”們開始勾結起來,繞開“買辦”,直接向外國船隻提供補給品。
他們通常會索要200銀元—300銀元一次的服務費。其次,“通事”還同行外商人結合在一起從中漁利。
在公行製度下,公行商人(官僚買辦)壟斷著對外貿易,凡是行外商人隻有獲得行商頒給的執照,才可以同外商進行貿易,而獲得執照的前提,是向行商支付一大筆費用。這也是朝廷壟斷外貿的重要原因。
於是,“通事冒用行商名義,申請貨物執照,將鋪戶貨物夾帶發放。”明目張膽地做起了走私和偷稅。
第三,“通事”繞開行商私並親自為外國人提供商品。清朝政府規定外國人來華貿易隻能同行商(官府買辦商)進行交易,他們所需要商品的價格由行商統一來製定。“這說明清朝比明朝在外貿管製上更嚴格。
“廣州十三行”中著名的行商潘啟官就曾說過,他自己無權改變官員所規定得價格,而且其他外國公司已按這個價格簽訂了合約。正是管理趨於規範化,才使清朝表麵上“閉關鎖國”,實際上由官府壟斷貿易。
隨著外國人來華貿易額的增加,外國人開始和他們所雇用的“通事”勾結在一起,讓通事幫助他們采辦貨物,如此一來就形成了走私和偷稅行為,因為“通事”可以通過其它關係,從民間采購物品轉賣給洋人。
馬士的《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中有記載,鬆筠在清朝嘉慶十六年(西元1811)年擔任“兩廣總督”時,因為他曾陪同馬嘎爾尼使團回到廣州。所以,英國人就讓一個叫阿耀的“通事”幫他們去北京,向即將上任的“兩廣總督”鬆筠贈送禮物,像通過行賄來給自己打開方便之門,結果事情敗露,阿耀被捕入獄。
關於這件事,中文資料中有比較詳細的記載:阿耀就是中國人李耀,是廣東佛山南海縣人,“諳曉夷語”,嘉慶九年在英國人的喱臣噸夷館“為夷人服役,積有家產”,喱臣噸回國後,他來到通事林廣館幫同辦事,“蒙捐職銜”,嘉慶十五年改名“李懷遠”後,捐(買官)九品職銜,嘉慶十八年進京捐中書科中書職銜。
之後,李耀“仍與夷人交結”,隨著茶葉逐漸成為英國人進口的大宗,與李懷遠熟識的英國人益花臣就雇了李懷遠“代為估看茶葉,高低評定價值,”李懷遠乘機向英國人借銀兩,每次數十兩至一二十百不等,先後共得九百兩,並將這些錢作為自己的活動經費,或是用來低價采購西洋人所需要的商品在高價賣出。
由於從明朝末年至清朝前期,負責同非中國朝貢國的歐洲國家交往的“通事”是明清時期中外經濟交流的特殊群體,因此,清政府從封建經濟、政治角度出發,強行將其納入到自己的對外貿易製管理體製中。
清朝通過“公行製度”,對“通事”的人員構成、職責都進行了嚴格的規定,讓其負責向來華的洋人傳遞政府法令,並賦予相應管理外商的功能。如此一來,清朝便能避免像明朝後期那樣開放“海禁”卻收不到錢。
這些“通事”憑借自己語言上的優勢,最先感受到來自西方的文化以及東、西方文明之間的差異,並在兩種不同的文化之間充當了一種媒介的作用,但更多的是考慮如何去趨利避害,而不是傳播東西方文化。
同時,清政府也從政治上出發,為了避免出現明朝時期的“倭患”、“海賊”和“番鬼”作亂,並在維護自己統治之際壟斷外貿以獲取高額利潤,於是采取各種手段極力將外國人在中國的活動範圍縮小到最低程度。
受限於清朝政府的對外政策,“通事”除了絞盡腦汁想著如何偷稅漏稅和哄騙甚至訛詐外國人的錢財,基本上不可能去完整地理解並雙向傳播中、西方文化,因為一切得向錢看齊,有奶便是娘,文化算個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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