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歐達偉根據定縣秧歌的文本,研究了華北民間的婚姻觀和倫理觀。
來到定縣後,我們多次訪問了當地的秧歌老藝人和小戲班社,搜集他們的回憶資料,聽他們自己“說戲”,然後再來研究《定縣秧歌選》,我們發現,根據文本記錄和民間解釋,它們可以分為14個類型。
第一類,失落定親寶型。傳達民間婚戀愛觀。主要講男女主人公由父母做主,自幼定親。男方家持有定親寶為憑。以後,男方家道中落,女方家長嫌貧愛富,悔約賴婚(理由是失落定親寶)。但男女青年自己衝破阻力結合了。
代表劇目:《楊二舍化緣》《楊富祿投親》等,共7種。
第二類,索取信物型。表演年青一代不是靠家長的定親寶,而是靠彼此互贈的信物,信守愛情誓言。
代表劇目:《蘭橋會》《羅裙記》《丁郎尋父》等,共5種。
第三類,媒人說親型。以女性為主,否定媒人的角色,認為婚姻應該是沒有外人幹涉的自由行動。辦喜事也都是女子動手操辦。
代表劇目:《劉玉蘭上廟》《打鳥》《頂燈》等,共6種。
第四類,緣情假死型。講述婚變爭娶的故事。婚變的原因在家長,但遭到了男女青年的反抗,他們把其中的一方裝在棺材(或描金櫃)中,裝死,然後私奔了。
代表劇目:《雙鎖櫃》《描金櫃》。
第五類,老少換妻型。主要反映民間少女的婚姻史觀。在鄉村愛情戲中,有一個不可缺少的情節,是男女自報年齡。據定縣地方誌記載,1949年以前青年的婚令,女的十六七歲,男的20歲左右。秧歌戲中的男女自報年齡,大致符合這個情況。但如一方是少女,另一方是年老的丈夫,歲數相差懸殊(如20歲以上),女孩就會有強烈的反應,或逃走,或私奔,或打官司。這和西方的現代婚姻觀不同,也與今天中國現代青年人的婚姻觀不同。戲曲中的女孩,不管對方是高官,還是財主,說不願意,就不願意。她最後總能打贏官司。
代表劇目:《老少換妻》《耳環記》等,共6種。
第六類,家有仙妻型。表演女子比男子更聰明能幹,或能教男人讀書識字。這些不平凡的女性,被解釋為天仙、玉皇大帝的女兒或出身豪門的小姐。這些戲曲表達了女子可以被尊重的觀念,和能夠贏得男子的愛慕與敬佩。
代表劇目:《白蛇傳》《崔光瑞打柴》等10種。
第七類,丈夫休妻型。大多是婆婆導演的離婚戲。丈夫又不願意離。據李景漢對1929年對定縣515個家庭的調查,離婚的隻有2例。可見,這類小戲主要以離婚為話題,談民間女性的生活史。
代表劇目:《蔣士幢休妻》《王明月休妻》等5種。
第八類,小姑勸善型。講婆婆製造離婚的口實,小姑以女兒的身份勸母親回心轉意。這類戲,其實談的是如何正確地使用家庭主婦權。通常使用主婦權的是婆婆,協助使用主婦權的配角是小姑。
代表劇目:《小姑賢》等6種。
——歐達偉研究的民眾婚姻觀和倫理觀,屬於這8個類型之內,戲曲的內容特點,都是在家庭內部發生的種種衝突。但在民間生活史的敘述中,它們是被這樣表述的,定縣的土話還稱它們是“拴老婆樁戲”“針線筐戲”“家庭戲”;用學者的話說,就是女性戲。
第九類,家門內外型。從民間小戲唱詞的分類看,家門內外,是不同的民俗環境。
凡是表演非正統的情節,都在家門以外展開的。
代表劇目:《趙美蓉吊孝》等6種。
第十類,跳神扮仙型。表現民間的家神觀。
代表劇目:《小花園》等6種。
第十一類,僧道度劫型。這類戲曲的表演,從敘事情節到唱詞用語,都與當地的佛道寶卷極為相似。能形象地傳達民間的宗教觀。
代表劇目:《楊二舍化緣》《楊文討飯》等13種。
第十二類,民間結社型。在定縣秧歌的唱詞敘述中,出現了許多民間會社的名稱,大致有9種,其中有的是性別組,有的是擬親屬關係,也有的是江湖結義組織。
代表劇目:《金牛寺》《倒聽門》等13種。
第十三類,禳災減丁型。反映中國民間的人口觀。
代表劇目:《郭巨埋兒》《耳環記》等3種。
第十四類,公堂告狀型。表現民間法律觀。擊鼓告狀是口頭文化,被告、原告和證人基本都是家族內部成員,如父親告女兒、妻子告丈夫、女婿告嶽父、娘家告婆家等,縣官判案的結局,是以官方權威否定家長權威,肯定家庭民主和村落民主,代表家長勢力和村落惡勢力的一方一律敗訴,表現了民間的法律觀。
代表劇目:《借當》等8種。
以上分類,與文本史料的分類不同的是:一是大體上按照文本劇目分類,但在敘事類型上,往往互有重複。把上述14個類型所涉及的劇目加起來,共96個,比《定縣秧歌選》中的45個戲,多了41個,多出的部分,都是故事類型上重複的部分。二是定縣秧歌藝人自己的分類,也比《定縣秧歌選》上記錄的要多,因為他們在實際表演中,是把45個劇目中的連台本戲拆成小的折子戲來表演的。但折子戲再小,也不小於上述情節單元,這就說明上述的分類,是民間戲曲敘事中的基本分類。這樣,定縣藝人所說的秧歌戲的數量,也比45個要多,他們總是說,“有80多個”或“100來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