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紀末,美國哲學界出現過實用主義哲學用“經驗即世界”的觀點對傳統唯心主義“宇宙哲學”的反叛;不久又出現新實在論對實用主義的反叛,反對把經驗當作終極實在,提出“感覺材料”既非物質、亦非精神的“中立實體”論(同馬赫主義的“要素”論近似)。20世紀初又有批判實在論對實用主義和新實在論的反叛。他們認為把“經驗”或“感覺材料”看成終極實在必然導致主觀唯心主義,而同時又不滿意“素樸實在論”(即唯物主義),因而試圖尋找第三條路線來解決哲學根本問題上的對立,於是提出了主體心靈、感覺材料、物理世界三元分立的體係,並在認識論上作出了獨特的解釋。桑塔亞那作為批判實在論的主將之一,也提出了一個以“本質”論為核心的“存在—本質—心靈”的三分法體係。
桑塔亞那以懷疑論方法為主,“批判”外界與過去事物進入主體意識時所染上的感官性質與欲望色彩,以發現“真實的”世界即“本質”。
他首先把“本質”與“存在”(existence)加以區分。從自然主義出發,他把“存在”看作外部物質世界,認為物質是無理性、無基礎、粗野、無目的、無方向的,以自身為中心流動旋轉的渦流;“本質”則是不變的、不流動的、普遍的,是一種“邏輯的特性”,是一種“非存在”。“本質”與“存在”無必然聯係。
但是,桑塔亞那的“本質”範疇同德國古典哲學和馬克思主義哲學的“本質”範疇是完全不同的,它不是同“現象”範疇相對立,體現“現象”背後普遍、穩定的性質的東西:它也不純然是客觀對象的根本性質,而是也包容著認識主體的觀念成分。桑塔亞那本人對“本質”概念雖然說了很多,但從未嚴密的界定,即或有所論述,亦多顯得含混模糊。譬如他說過:“不管我們如何看待我們所遇到的現有的事實,我們總是可以看到一種明顯的性質,把被當作是確實的事實同其他相異的事實及虛無區分出來。所有這樣的明顯的性質,可用感覺、思想和幻想辨別出來,這就是本質。”[1]這個“本質”似乎是指一事物與他事物相區分的、能被主體感知和辨識的特殊性。又譬如他說過,“豆綠色、球形、相似和兩重性這些本質可以自然地體現在兩顆豆中”,這似乎與本質是現象中普遍、穩定的性質的馬克思主義觀點有點相像;但進一步看,則不同了:“一個本質可以出現在許多事例中,而不喪失其同一性:它一時可以具有直覺的一個對象的觀念地位,一時又可以具有一個東西的形態的物質地位。恰恰是這種觀念性,這種兩棲的但是不滅的性質,才把任何一個本質同任何事實區別開來。”這裏,“本質”又成為具有觀念與物質“兩棲”性的東西了。他進一步解釋道:“我把本質理解為一個共相,具有任何程度的複雜性和定義,無論對感覺或思想,它都可以直接地被給予。隻有共相才有邏輯的或審美的個性,或者能被直接地、清楚地、立刻被給予……關於純粹的感覺或純粹的思想的這個對象,不加上任何信念,即一個內在地完整的和個體的對象,但沒有外在關係或物理的身份,就是我所謂的本質的東西。”[2]可見,在桑塔亞那心目中“本質”也像新實在論者的“感覺材料”一樣,具有物質與心靈的“兩棲性”,它既非純物質,又非純心靈,但同時它既有物理性,又有精神性;它是一種共相,區別於物理事實的殊相,但它又同個體物質形態方麵的共同性密切相關,同時作為共相,它又同主體的感覺、思想不可分割;它是主體思想觀念或感覺的對象,但又非具有物質存在形態的對象,而隻是邏輯上“自我同一”的“先在物”;它隻能在主體的直覺中被感知,或“直接地”被給予主體的思想或感覺,實際上它也隻能存在於直覺中,存在於直覺經驗中,為直接經驗所包容,所以,它既是直覺的對象,又是直覺經驗本身:本質作為直覺的經驗存在於主體對對象觀照的瞬間,在這一瞬間它被感知到了,但它作為邏輯上的“先在物”,又可通過想象、回憶等重新感知到。桑塔亞那這個模糊而神秘的“本質”概念,是他三元分立的哲學體係的核心,正是通過它,桑塔亞那才有可能把存在與心靈、客體與主體統一起來,並“消除”唯物主義和唯心主義的對立。
其次,桑塔亞那又把“本質”與“心靈狀態”加以區分。他認為“本質”是心靈的對象,而非心靈本身:“心靈狀態”是感覺材料加上個人方麵的東西構成的。從自然主義觀點出發,他把個人方麵的東西概括為感覺器官、神經係統、大腦中樞和整個肉體的性質、作用,又把主體心靈狀態與活動說成“諸本能順利的一致”,認為人的自然本性在人身體內為自己開辟道路,並說人作為“理性動物”是由“衝動”和“觀念”兩個方麵結合成的,其中自然本能的“衝動”是基礎與主宰的方麵,甚至說理性也是人的本能之一。[3]由於人處於各個不同的本能關係中,他們的心靈狀態也各不相同,所以,即使麵臨同一“本質”對象,也常產生不同體驗或感知,因而錯覺與錯誤是人類的宿命。在此,桑塔亞那把“本質”看成“心靈狀態”的對象,而非心靈的一部分,並認為心靈常常不能正確地把握、認識“本質”。
這樣,桑塔亞那以其“本質”論為基礎,將世界即“自然”分成存在、本質、心靈狀態三大部分,其中“本質”是核心也是中介。但是,在認識論上,他認為存在與本質無同一性,心靈與本質隻在特定條件下有同一性,因此,心靈永遠無法認識存在;心靈上是靠動物的信仰才推測到“存在”是離人而獨立存在的,但心靈永遠無法知道“存在”是什麽,人用符號或象征來認識“存在”,但實際上並不能認識存在,而隻是代表了人的“心靈狀態”。可見,桑塔亞那的自然主義哲學雖然承認了物質世界獨立於人而客觀存在,但他的“本質”論卻攔腰斬斷了主體心靈對“存在”認識的可能性,因而陷入了不可知論。
那麽,主體心靈對“本質”能否認識呢?桑塔亞那提出了“直接經驗”與“間接經驗”(immediate and mediate experience)兩個概念,認為隻有直接經驗才能把握、認識本質。所謂直接經驗,是指主體心靈對“本質”的直接體驗與把握,是未加任何解釋的、完全直接“被給予”心靈的純粹的、特定的“本質”。換言之,它是主體麵對“本質”時所直接感受到的、唯我獨有的經驗。而所謂“間接經驗”,則是指主體在作為對象的“本質”中加進了“解釋”(包括回憶、預想的分類、賦予意義等)的經驗,這種經驗已不是純粹、直接地“被給予”心靈,它所感知的也不再是純粹的“本質”或“本質”自身,而是“本質”外加上了主體感知的“解釋”,即“本質”與外在聯係的東西。他說過:“完全來自客觀方麵的印象是沒有的,事物之所以會給我們留下印象,隻有當它們和觀察者的感受力發生接觸並由此獲得進入腦海和心靈大門的手段時方能產生。”[4]一般的認識都是這種間接經驗,都加上了主體感受力的參與和“解釋”。這樣看來,直接經驗是不加解釋的、直覺的對本質的體驗;間接經驗則是加上解釋的對本質之外的聯係的體驗;隻有直接經驗才能把握對象的本質。但不管哪種經驗,也不可能通過經驗“本質”而經驗到“存在”,而隻能用符號或象征來顯示“存在”。但實際上這種把“本質”當作“存在”的符號或象征的做法隻是動物的信仰,其實任何經驗都是無法經驗到“存在”的。
以上就是桑塔亞那用批判實在論對世界所作的存在—本質—心靈狀態的三元分立的劃分,以及主體心靈狀態對存在與本質的認識關係的看法。這種認識論,是桑塔亞那借用懷疑論的“批判”方法,不斷排除主體心靈“解釋的積層”而最終“發現”本質的方法。除此之外,他還提出一種凝神觀照的方法,來說明對“本質”的直接把握。這種觀照,是“不被回憶指向過去,不被動物信仰指向未來或外在事物,在其活動中不帶理解、沒有智慧和思想的‘純粹直覺”,是不同任何外物聯係、也不同潛在的“存在”相關的純粹隻對“被給予”對象(“本質”)的直覺,是“無時間無空間的感性的夢境的迷醉”。[5]這種觀照方法發現的也是“本質”,相當於“直接經驗”,但是以感性的直覺(排除思想)方式發現的,因此這種對“本質”的感性直觀,實際上是審美的觀照。
桑塔亞那的批判實在論哲學,在本體論上的三分法包含著某種程度的唯物主義傾向(承認物質存在是脫離人的心靈的客觀實在;也承認客觀世界的“本質”部分地是與人的心靈無關的),但是並不徹底(把客觀世界的“本質”部分地看成具有主體的觀念性和感覺性);在認識論上,則具有明顯的主觀唯心主義乃至唯我論的傾向(“存在”與“本質”對主體心靈無製約性,主體心靈對客體的認識成了絕對自由的自我擴張;對“本質”的認識是排除“解釋”的**裸的“唯我”的直接經驗),以及不可知論的傾向(“存在”不可知)。而且,他的認識論具有粗糙的形而上學性質,不但割裂了認識對象的現象與本質的關係(切斷“存在”與“本質”的聯係),也割裂了認識過程中主客體的關係,取消了思維與存在的同一性(“心靈”與“存在”無關),卻又認為主體自然本能、衝動的關係造成的心靈狀態決定著、支配著認識過程和結果,從而重蹈主觀唯心主義的覆轍,還割裂了感性認識與理性認識的關係,把人的認識能力局限於“直覺”本質的範圍內,實際上否認了理性認識的主導作用。桑塔亞那哲學的全部內在矛盾與秘密,都包含在他的“本質”範疇中。“本質”的“兩棲”性即兼有客體實在性與主體心靈性,表明桑塔亞那並未真正超越實用主義的“經驗”論和新實在論的“感覺材料”或“中立實體”論,隻不過把唯物主義與唯心主義的對立在“本質”的詞眼下抹得更模糊罷了;也表明哲學上的第三條道路是走不通的,桑塔亞那哲學的主觀唯心主義傾向最終還是難以掩飾的。
桑塔亞那批判實在論哲學的一個獨特之處,是具有濃厚的自然主義色彩。首先,他把三元分立的存在、本質和心靈全都囊括、歸結為一個統一的自然,認為由這三方麵組成的自然是自我滿足、自我運行的過程,實際上把主客體的對立在自然基礎上統一起來了。其次,他把“存在”看成一種完全無目的的、自在的自然運動,同神學和理性主義目的論針鋒相對。再次,他對主體心靈也作了自然主義的解釋,他堅決反對黑格爾把人類思想意識史看作絕對精神自我運動、自我發展的觀點,而把人類的各種精神活動(無論是感性的還是理性的)都置於其生物學的自然本能的基礎之上來加以說明。這種自然主義的立場和方向同樣滲透、貫徹到了他的美學思想中。
[1] 參見施裏普編:《桑塔亞那哲學》,29頁,西北大學,1940。
[2] 參見德雷克:《批判的實在論論文集》,157~158頁,北京,商務印書館,1979。
[3] 參見桑塔亞那:《常識中的理性》,見《理**》第1卷,3、6、16頁,紐約,1905。
[4] 桑塔亞那:《審美範疇的易變性》,載美國《哲學評論》,1928年,第53卷,130頁。
[5] 桑塔亞那:《懷疑論與動物信仰》,117、121頁,倫敦,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