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決民族問題的原則

1.堅持民族平等的原則

馬克思主義主張徹底的民族平等,反對民族壓迫。因為世界上每一個民族都是人類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創造者,他們都以自己辛勤的勞動為人類文明的發展做出了貢獻。民族不分大小,不分先進或落後,都應當一律平等。民族平等的內容包括:第一,各民族一律平等。不僅國內民族一律平等,而且全世界所有的民族都應當平等。第二,各民族在一切權利上一律平等。各民族在政治、經濟、文化、語言文字等各個方麵都享有平等權利。一方麵,禁止任何民族享有特權;另一方麵,要保護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並幫助其實現。第三,無產階級平等的根本內容是消滅階級,實現社會主義。剝削階級消滅了,才能消滅產生民族壓迫和民族不平等的根源。第四,在無產階級掌握政權的國家裏,原先處於統治地位的民族,要采取各種措施,照顧、幫助直至犧牲自己的某些利益去保證和實現少數民族在事實上的平等。我國是曆史上形成的一個多民族的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為徹底實現民族平等奠定了必要的前提。後來少數民族地區經過民主改革和社會主義改造,廢除了奴隸製、封建農奴製和封建地主製度,使各民族在政治上、經濟上獲得解放,成為國家的主人。為了確保各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黨和國家先後製定了一係列法律、法規和政策,使各少數民族在政治、經濟、文化(包括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方麵都享有充分平等的權利。例如,規定少數民族人民以平等地位和漢族人民一起參加國家事務管理,少數民族在曆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的名額,一般都超過少數民族在全國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少數民族的代表名額都有適當規定,保證少數民族以平等地位參與地方事務的管理。黨和國家積極幫助聚居的少數民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和自治機關,積極培養和使用少數民族幹部,使他們能夠對本民族內部事務行使當家做主的權利。各民族公民可以依法擁有、處理自己的財產,從事經濟活動,進行文化藝術和科學研究等活動。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其語言文字的自由,有保持或改革風俗習慣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黨和國家對少數民族地區在財政經濟和人力、物力等方麵進行大力的幫助,促進其經濟、文化事業的發展。但是,由於曆史上長期形成的少數民族地區在經濟、文化等方麵的落後狀態,不可能在短時期內徹底改變,在一定時期和一定條件下,少數民族地區同發達地區在經濟、文化發展上的差距仍然存在。沒有自己的工人階級的少數民族,很難享有自主地發展自己的工業、交通事業的權利,缺少自己的知識分子的少數民族,就不能充分享有出版自由和發展自己的文化教育事業的權利。隻有加速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使相對的落後狀態逐步改變,才能實現各民族從政治、法律上的平等達到事實上的平等。

2.堅持民族團結的原則

民族平等是民族團結的基礎和政治前提,民族團結是實現民族平等的結果,也是實現民族平等的保證。民族團結是指各民族在權利平等的基礎上自願地聯合起來,團結起來,共同戰鬥,反對共同的敵人,實現共同的目標。各民族要平等相待,友好相處,互相尊重,互相學習,互相幫助,為了實現現代化國家而團結合作,努力奮鬥。

為了加強各民族大團結,既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大民族主義和地方民族主義,都會妨礙國家的統一和安定,阻礙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在我國,要處理好漢族和少數民族的關係,強調“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也離不開漢族”的思想,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在民族自治地方要注意處理好自治民族與其他民族的關係。把實現共同理想的教育和增強民族團結的愛國主義教育結合起來,努力創造一種各民族友愛、信任、和諧的環境和氣氛,動員各族人民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而努力。要搞好各民族幹部之間的團結,特別是領導幹部的團結。涉及民族關係問題,各民族的幹部和共產黨員,要嚴格按照法律和政策辦事,發揮模範帶頭作用,促進民族關係的改善。為了維護祖國的統一,必須同民族分裂主義分子做鬥爭。在中國近代史上,民族分裂活動從來都是外國侵略勢力策動的,民族分裂主義分子是外國侵略勢力割取我國邊疆領土的內應力量。我們要警惕和反對國際上某些政治勢力,利用逃亡國外的分裂主義分子,利用“泛伊斯蘭主義”“泛突厥主義”或者打著其他旗號,在我國某些地區煽動分裂的圖謀。還應該看到,國際上一些國家和地區,民族主義勢力抬頭,民族矛盾加劇,民族之間和國家之間的戰爭頻繁發生,我們必須保持高度的警惕。

為了加強民族團結,必須加強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和黨的民族政策的教育。通過教育,使幹部和群眾學會運用馬克思主義民族觀來觀察和處理民族問題,正確執行黨的民族政策。這種教育,既要在少數民族地區進行,也要在漢族地區進行,既要在幹部中進行,也要在群眾中進行。此外,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民族政策執行情況的檢查,提高廣大幹部和群眾執行民族政策的自覺性。

3.堅持各民族共同繁榮的原則

社會主義國家,各民族不僅要實現政治上的一律平等,更重要的是要進一步實現各民族的共同繁榮。各民族共同繁榮是我們社會主義國家在民族政策上的根本立場。我們國家的民族政策,是繁榮各民族的政策。在新的曆史時期,搞好民族工作,增強民族團結的核心問題,就是積極創造條件,加快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等各項事業,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這既是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人民群眾的迫切要求,也是我們社會主義民族政策的根本原則。各民族共同繁榮的內容包括:各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項事業都得到不斷發展,特別是經濟建設得到發展;各民族自身都得到發展進步,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得到提高;各民族自身固有的優點和特點得到充分的展現。當然,共同繁榮不等於同步繁榮,由於起步不同,自然和社會條件不同,各民族經濟文化在一定時期還會存在差距,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縮小以至最終消除這種差距。

堅持各民族共同繁榮的原則,是由多種因素決定的。第一,各民族共同繁榮是馬克思主義民族觀決定的。馬克思主義民族觀的核心是民族平等,各民族不僅有平等的生存權,還有平等的發展權。所有民族都是優秀的、勤勞的、有智慧的,隻要給他們發展的機會;所有民族都是勇敢的、有力量的,隻要給他們鍛煉的機會。世界上之所以有的民族比較落後,這是環境造成的,是因為沒有給他們發展和鍛煉的機會。社會主義的民族政策,就是要使所有的民族得到發展,得到繁榮。第二,各民族共同繁榮是縮小民族經濟文化發展差距的必由之路。經濟權益問題,是民族間一切摩擦的根源。各民族經濟文化發展差距很大,就很難在社會生活方麵享受平等的權利。經濟文化上差距的長期存在,還會引起摩擦和衝突,引起民族關係的變化。所以,在消滅民族壓迫製度之後,最重要的是發展少數民族的經濟文化事業,實現各民族的共同繁榮。第三,各民族共同繁榮是根據我國民族分布的特點,搞好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建設,是全國四個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少數民族地區地域遼闊,資源豐富。少數民族地區擁有豐富的自然資源和礦產資源。少數民族地區的氣候和自然條件多種多樣,農作物種類繁多,有發展種植業的地區,有發展多種經營的地區,有熱帶經濟作物的地區。少數民族地區草原麵積45億畝,占全國草原麵積的94%。全國4大林區有3個在少數民族地區,占全國森林總麵積的38.4%,林木蓄積量占全國林木蓄積量的57.4%。水力資源蓄積量占全國總量的52.5%。少數民族地區已發現礦種140多種,雲母、鹽礦儲量占全國的80%以上,汞、錫、錳、石棉、砷礦儲量占60%以上,煤、銅、鋁、鋅、銻礦儲量占35%以上。石油、天然氣儲量也十分豐富。開發和利用少數民族地區的自然資源和礦產資源,是國家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必不可少的物質基礎,也是少數民族地區發展經濟繁榮富裕的主要物質基礎。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隻有把少數民族地區的“地大物博”即能源、礦產資源與漢族地區的“人口眾多”即巨大的人力、財力資源結合起來,才能互補互濟,共同發展。第四,我國社會主義製度為各民族的共同繁榮創造了前提和條件。民族平等權利的實現,為民族團結合作、共同繁榮創造了政治條件;公有製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國家的扶持和比較發達地區的幫助,是實現各民族共同繁榮的經濟前提;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各民族教育、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和人們思想、政治、道德水平的提高,是進一步發展社會主義民族關係,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的重要條件。特別是各族人民改革開放意識的增強,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精神,更能加快少數民族地區的發展和繁榮。

4.堅持民族區域自治政策

無產階級究竟采取哪種政治形式來實現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和各民族共同繁榮,必須根據自己國家和民族的具體情況,根據各民族的願望做出選擇。根據馬克思主義關於民族問題的基本理論,結合我國各民族的具體情況,選擇了民族區域自治的形式。鄧小平同誌說:“解決民族問題,中國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國聯邦的製度,而是民族區域自治的製度。我們認為這個製度比較好,適合中國的情況。我國為什麽要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而沒有實行民族自治共和國那樣的製度呢?這是我國曆史的發展、經濟的發展和革命的發展所決定的。”

第一,從曆史發展看,我國早已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我國從秦代建立統一的中央集權國家的兩千多年曆史中,隻有五六百年是分裂的。統一是長期的,是曆史的主流,分裂是暫時的,是曆史的支流。即使政治上處於分裂的時期,廣大人民的思想上仍然認同統一,這是我國各民族的共同心理。在統一的國家內,由於各民族相互交往和聯係的加強,形成了各民族大雜居、小聚居的局麵。中國的民族發展在地區上互相交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由於各民族交叉的時代很多,互相影響就很多,甚至互相同化也很多。從單一國家要求大統一的思想出發,照顧許多民族形成雜居的狀態,適合采取民族區域自治的形式。

第二,從經濟發展看,各民族之間形成密切的經濟聯係,創造了民族合作的條件。由於各族人民交叉雜居,各民族之間形成了經濟分工和商品交換的關係,每個民族已不再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單位。少數民族地區地域遼闊,資源豐富,但經濟文化發展相對落後,漢族地區經濟文化比較發達,但資源不足。兩者隻有相互補充,連成一體,才能有利國家的發展,有利各民族的發展。正是由於我國各民族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需要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才有利各民族互相合作,共同發展、繁榮。

第三,從革命的發展看,我國各民族聯係的共同政治基礎,是在革命戰爭中建立起來的。舊中國是被帝國主義侵略的國家,整個中華民族是受帝國主義壓迫的民族,各族人民有共同的遭遇和共同的命運。中國革命的道路,是在農村建立革命根據地,以農村包圍城市,最後奪取城市的道路。在長期的革命實踐中,加強了全國各族人民的密切聯係,各少數民族地區留下了革命的影響,培養了民族幹部。各族人民在浴血奮戰中,戰勝了敵人,獲得了解放。各族人民從帝國主義侵略的慘痛曆史中深深懂得,國家要強盛,民族要發展,要能夠有效地抵禦外敵,屹立於世界,必須有一個強大的統一的國家。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有利於保衛國家,鞏固國防,抗擊侵略。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我國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也是國家建設中的一項重要政治製度。民族區域自治,是指在國家不可分割的完整領土內,在最高國家機關的統一領導下,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設立自治機關,由少數民族人民行使當家做主、管理自己內部事務的權利。不僅使聚居的民族能夠享受到自治權利,而且使雜居的民族也享受到自治權利。從人口眾多的民族到人口稀少的民族,從大聚居的民族到小聚居的民族,幾乎都成了相當自治的單位,充分享受了民族自治權利。

實踐證明,在我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完全適合我國國情的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製度。既保證了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又維護了國家的統一。有利我們國家的長治久安,有利於我國各民族的團結和進步。全國先後建立了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22個自治縣(旗)。在少數民族散居的地方,還建立1700多個民族鄉。這種形式具有極大的靈活性和優越性。

第一,民族區域自治是民族自治與區域自治的正確結合,是經濟因素與政治因素的正確結合。從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組成和區域劃定上可以體現出來。民族自治地方主要是根據當地民族關係、經濟發展條件,並參酌曆史情況劃定的:①以一個少數民族的聚居區為基地建立的自治地方。②以一個人口較多的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包含一個或幾個人口較少的少數民族地區而建立的自治地方。③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聯合建立的自治地方。

第二,民族區域自治有利於把國家的集中統一與民族的平等自治結合起來,也就是把集中製和分權製正確地結合起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的一級地方政權,必須保證國家法令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貫徹執行;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享有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賦予的各種自治權。這樣有利於把國家的集中統一與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區域自治有機結合起來。既有利於國家的整體利益,又有利於少數民族地區的具體利益。

第三,民族區域自治有利於各民族的共同發展和共同繁榮。民族區族自治製度為國家和先進地區對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支援幫助,為各民族之間的相互合作創造了良好條件,而民族自治地方以本地區的資源優勢支援了國家建設。民族區域自治為各民族的共同發展和繁榮開辟了廣闊的道路。培養少數民族人才的學校大量增加,實用科學技術得到較好的推廣,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受到尊重和保護,優秀的文化傳統得到繼承和發揚。醫藥衛生事業有較大發展,民族體育運動蓬勃發展。多年來,各族人民同心同德,共同為維護和促進祖國統一、安定和昌盛,做出了巨大貢獻。各族人民和睦相處,同舟共濟,患難與共,充分體現了中華民族的強大凝聚力。

民族區域自治製度的核心問題是自治權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①有權依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製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②根據本地的情況,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有權采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③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可以報經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④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可以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⑤有管理本地方財政的自主權。⑥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⑦依據國家的軍事製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⑧執行職務的時候,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幾種語言文字。此外,還在經濟建設、財政、教育、文化等方麵做若幹具體規定。

培養少數民族幹部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關鍵。少數民族幹部與本民族有著廣泛而密切的聯係,是我們做好民族工作的骨幹力量,他們的特殊作用是漢族幹部和外來幹部所不能完全替代的。他們為我國各民族的團結進步和民族地區的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並越來越多地承擔起各項工作的重要責任。按照《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有關規定,各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都由實行區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擔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要盡量配備少數民族人員。為了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的需要,必須進一步加強對少數民族幹部,特別是中高級幹部和各級科技管理人才的培養,以保證各級領導權始終牢牢掌握在忠於馬克思主義的人手裏,保證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不斷前進。

大力培養少數民族幹部(包括科技和文化人才),這應當是堅定不移的。但是,對這個問題,又要曆史地全麵地看。由於原來經濟文化發展水平低,有些少數民族地區目前還處在落後狀態。在這些地區培養少數民族人才,必然是一個曆史過程。我們的政策是著眼於發展,著眼於把少數民族地區發展起來。觀察少數民族地區,主要是看那個地區能不能發展起來,怎麽盡快地發展起來。在一個時期內,有些少數民族地區的漢族幹部多一點,有利於當地的發展,這不是壞事。正如鄧小平同誌所說:“看待這樣的問題要著重於實質,而不在於形式。”

(二)認真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對於新時期處理民族宗教問題的基本原則,其實在我國《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其他一些有關立法中已有一定的內容,對於應當堅持的幾項基本原則,可概括如下。

1.宗教信仰自由原則

這一原則在我國《憲法》中已有明確規定,《民族區域自治法》中有也規定。因此,此處不再多論。

2.宗教信仰自由的國家性原則

國家性原則要求宗教信仰自由必須是在國家統一的前提下的自由,如果借口宗教信仰自由損害國家統一,那就必須為法律所禁止。就我國少數民族宗教問題而言,民族問題和宗教問題的性質首先屬於國內問題,國家觀念是第一位階的問題,而民族宗教是屬於第二位階的問題;堅持國家統一穩定是解決民族宗教問題的前提。這一原則已為我國《憲法》所確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曆史和實踐也證明,維護國家統一是處理民族及宗教問題的基本前提。而且作為任何國家的一名公民,維護國家統一是公民應盡的神聖責任。

3.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性原則

法律性原則要求宗教信仰自由必須是法律規定範圍內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不能超越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這一原則在《憲法》中也已有規定。《憲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製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4.宗教事務的自主性原則

自主性原則要求宗教必須在國家主權範圍內獨立發展,不受外國勢力支配。這一原則在我國《憲法》中也有規定。《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5.不同宗教之間平等性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宗教信仰自由是所有合法宗教都有信仰的自由,而不隻是某一宗教的信仰自由。不同宗教之間必須遵循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則。這一原則在我國《憲法》中已有體現。《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第三十六條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製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6.宗教信仰自由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原則

這一原則表明,憲法所確立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和其他憲法確立的公民權利一樣,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自己應盡義務。而且,任何公民的任何權利,也隻有在尊重其他公民的權利中才能實現。自由僅僅是: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而不被迫去做他不應該做的事……自由是做法律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為其他人也同樣有這個權利。我國《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憲法》第3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製度的活動。

以上六條原則是任何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同時都必須遵守的。換言之,宗教信仰自由是在維護國家統一、遵守國家法律、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前提下的宗教信仰自由。而且宗教信仰自由是所有合法宗教共同的信仰自由,是有不受外國勢力支配下的國家主權範圍內的宗教信仰自由。

思考與練習

1.民族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什麽?

2.宗教的特點是什麽?

3.請結合本講所學理論知識,談談你對新疆問題和西藏問題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