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性事故是通常發生在人們意料之外的、在瞬間造成人身傷害的或給人身留下隱患的事故,如摔傷、碰傷、擠傷、燙傷、走失、被拐騙等。
幼兒期是突發性事故發生較頻繁的時期,所以《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指出:“教師應該把保護幼兒的生命和促進幼兒的健康放在教育工作的首要位置。”
幼兒在幼兒園發生意外,是家長、老師都不願意看到的。但是由於幼兒生性活潑好動,整天跑跑跳跳,對任何事物都充滿強烈的好奇心,而且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動作協調性不好,身體機能發展不完善,在活動中不免出現磕碰等意外傷害。那麽,當意外發生時,幼兒園及老師應當怎樣處理呢?
★案例一★
分析
對於大班的孩子而言,輪流做值日生的出發點是好的,究竟是哪一個環節出現了問題?首先,無論什麽時候,教師都應讓所有的孩子在自己的視線範圍之內,即使是午睡前,也不能掉以輕心。教師應事先將做值日的技巧教給孩子,如怎樣去握笤帚、怎樣拿抹布擦桌子等,避免發生一些幼兒沒有預料的問題。
策略
第一,請配班老師幫助看班,保證班級幼兒的安全。
第二,教師第一時間帶幼兒到醫院處理傷口,可在去醫院時給其家長打電話,簡要說明事情的來龍去脈,請家長陪同去醫院。
第三,在醫生為幼兒處理好傷口後,向其詢問今後應如何護理,用不用打針,吃什麽藥等。將所需藥品買齊,交給家長。
第四,向家長表達自己的歉意,積極贏得家長的諒解。
第五,如果有特殊需要,教師可買一些水果或食品到家中探望幼兒,同時應經常打電話詢問幼兒的恢複情況,安撫家長情緒。
★案例二★
某幼兒園大班幼兒由老師帶領到戶外活動,在排隊下樓梯時幼兒李某站在王某的後麵,兩人均站在隊尾,二人嬉鬧,李某躲閃時不小心摔下樓梯,導致右股骨中段骨折。
事發後幼兒園及時送李某到醫院治療,李某住院三個月後臨床愈合,李某的家長就醫療費和賠償問題與幼兒園進行協商,終未達成協議。李某家長向法院起訴後,法院做出終審判決:幼兒園對幼兒的活動管理不周,應對損害後果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李某、王某未服從管理,違反幼兒園紀律是引起這起傷害事故的主要原因,應由其監護人對其行為後果承擔主要責任。
分析
這樣的事件無論是對於老師還是家長,都是最不願意看到的,但是作為一名幼兒教師,應當具備處理意外事件的能力。案例中的教師在事件發生後及時將孩子送院就醫,讓孩子得到了妥善治療,沒有延誤最佳的治療時間,有利於日後的恢複。另一方麵,幼兒園由於安全管理上的疏忽,受到了一定的法律製裁。
策略
近年來,發生在幼兒園的幼兒意外傷害事件屢見不鮮,這給我們敲響了安全管理的警鍾。幼兒園安全問題是幼兒教育者的首要大事,是關乎幼兒健康成長和社會穩定的有力保障。
骨折,指人體的骨骼部分或者完全斷裂,大多數骨折是因受到強力的衝擊造成的。發生骨折後,骨折部位有疼痛感,並伴有腫脹、瘀血和變形,人的活動受到限製,無法負重,嚴重的還會出現出血、休克、感染、內髒損傷等。發生骨折應當怎樣進行應急處理呢?若是小型骨折,如發生在手指或腳趾的骨折,孩子隻會覺得非常疼痛,此時教師可以帶著孩子去醫院就診。對於更嚴重的骨折,如大腿骨折等,孩子已不能走動或失去知覺,並伴有嚴重失血或暫時停止呼吸,這時請按以下步驟操作。
第一,立刻撥打120求救。
第二,如果傷口出血較多,應立即采取措施止血。可用幹淨柔軟的東西作為軟墊,直接放在傷口處,然後用寬的帶子緊緊繃紮,盡量不要用止血帶,以免使用不當造成肢體壞死,導致截肢。
第三,最好讓孩子平躺,千萬不要盲目搬動,更不能對受傷部位進行拉拽、按摩。
第四,檢查受傷部位,及時就地取材,可選用樹枝、木棍等固定受傷部位,防止傷勢加重。如果無法就地取材,可將受傷的上肢用手帕、布條、領帶等懸吊並固定在胸前,將受傷的下肢與未受傷的下肢捆綁固定在一起。
第五,不要試圖把變形或彎曲的肢體弄直,也不要將暴露在傷口外的斷骨塞回到傷口內,以免發生感染。
第六,若懷疑伴有腦震**,一定要盡量減少搬動頭部,可將頭部抬高15~30度,取臥位。如果傷者已經昏迷,應將頭部偏於一側,防止嘔吐物造成窒息。
第七,使用冰塊冷敷,以緩解受傷部位的疼痛和腫脹。
第八,做完應急處理後,立即送往醫院救治,要注意運送途中不可碰撞受傷部位,避免人為加重傷情。
附:
幼兒安全管理與法律法規建議
一、安全管理辦法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安全管理製度
1.實行安全工作責任製度。
2.建立接送卡製度。
3.建立健全考評製度。
4.建立安全監督、檢查、匯報製度。
5.加強安全隱患排查製度,做好重點時段、重點部位的安全管理與巡查。
(二)加強教職員工的安全意識,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
1.加強園長的安全意識。
2.加強教職員工的設施安全意識。
3.注重幼兒安全行為的培養。
(三)家園配合、為幼兒的健康成長提供安全的環境
二、幼兒園安全事故的法律建議
幼兒園的安全事故,是指入園幼兒在幼兒園期間和幼兒園組織幼兒離園集體活動而處於幼兒園管理範圍內時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
(一)處理幼兒園安全事故可遵循的原則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132條,處理幼兒園安全事故可遵循以下原則:
第一,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它是我國民法確定民法責任的一般原則。
第二,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公平原則是指根據法律不能適用“無過錯原則”,而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又會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損害得不到賠償,在顯然有失公平的情況下,法院即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按“公平合理承擔”的原則判定,由雙方分擔損失的一種責任。
(二)在哪些情況下,幼兒園未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幼兒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學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規定了12種情況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由學校(幼兒園)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在哪些情況下,因意外因素造成的幼兒傷害事故,幼兒園不負法律責任
《學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12條規定了6種意外因素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如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學校無法律責任:
1.地震、雷擊、台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3.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4.學生自殺、自傷的;
5.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四)在哪些情況下發生了幼兒傷害事故,幼兒園不承擔事故責任
《學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
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五)發生幼兒傷害事故,幼兒園應當采取哪些措施
《學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15條規定: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采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六)發生幼兒傷害事故,幼兒園應注意哪些問題
①保持冷靜;②及時救助;③科學施救;④麵對無理取鬧的家長要依法、有理;⑤要恰如其分地追究事故責任。
總之,幼兒園安全管理是重中之重。保證幼兒的健康和安全是所有教職員工的責任,幼兒園必須不斷加強幼兒園的安全管理,關注幼兒的安全問題,讓幼兒在安全的環境中快樂成長。雖說緊急幼兒突發事件不太常見,但如果教師不重視對幼兒進行預警教育,又沒有一定的快速應變經驗、能力,不懂得及時采取科學的處理程序,極易發生不堪設想的後果。因此,一旦麵對緊急突發事件,教師必須高度警醒,快速應變,采取科學的應對措施,力爭排除安全隱患,努力確保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