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麵談談哲學內容的分類。
1.西方主要哲學家的分類法
哲學的內容如何分類,自古迄今,眾說紛紜,莫衷一是。試舉幾例如下:亞裏士多德按照人類的活動把所有的學科(當時的哲學包括所有的學科)分為三類:第一,針對理論或認識活動的理論學科,其中包括數學、物理學(包括現在所說的自然科學和自然哲學)和形而上學〔即亞裏士多德著作的編纂者、呂克昂(Lykeion)學院第十一代繼承人安德羅尼柯(Andronikos Rhodios,前1世紀)所稱的“後物理學”〕。安德羅尼柯把亞裏士多德關於自然現象的研究著作編在一起,取名《物理學》,又把一些討論超感覺、超經驗的抽象對象問題的文章編在《物理學》之後,取名《物理學以後諸篇》,拉丁文轉寫成Metaphysica,中文譯者曾把它譯作《玄學》,後來嚴複把這個詞譯作形而上學。形而上學一詞在西方不僅指亞裏士多德的一本書名,而且從13世紀起成了一個專門的哲學術語,即關於超感覺的、經驗以外的對象的學問。從黑格爾開始,形而上學一詞又兼有與辯證法對立的一種思維方法的意思。第二,針對實踐活動(包括政治方麵的和倫理方麵的活動)的實踐學科,其中包括政治學和倫理學。第三,針對創造活動的創造性學科,其中包括詩學和修辭學。至於邏輯學,亞裏士多德則把它放在這三類之外,稱之為工具學科。
古希臘晚期的斯多葛派把哲學分為邏輯學、物理學和倫理學三部分,其內容的範圍都比現在的這幾個詞之所指為廣。這個三分法實源於亞裏士多德以前的哲學派別,特別是柏拉圖的哲學:古希臘最早的伊奧尼亞派已經創立了自然哲學(相當於斯多葛派所說的物理學的內容),蘇格拉底創立了道德哲學(倫理學),柏拉圖吸收前人的思想,又加上了思辨的或邏輯的哲學(即古代哲學家所稱的辯證法,相當於斯多葛派所說的邏輯學的內容),柏拉圖雖然沒有明白把哲學分為以上三類,但他的思想和著作,卻明顯地可以按這種三分法來劃分。
中世紀的神學哲學家托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1224—1274)隻按照亞裏士多德的三類學科之一理論學科把哲學分為物理學、數學和神學(形而上學)三部分。
西方近代哲學的創始人笛卡爾(René Descartes,1596—1650)將哲學分為:(1)形而上學,他喻之為大樹的樹根,(2)物理學,這是樹幹,(3)樹枝是包括倫理學在內的各門具體學科。他的分類法較多地繼承了斯多葛派的觀點。
17世紀到18世紀的德國哲學家沃爾夫(Chritian Wolff,1679—1754)將哲學分為理論哲學和實踐哲學兩類:前者包括本體論、宇宙論、心理學和神學,它們又統稱為形而上學;後者包括倫理學、政治學、經濟學。邏輯學乃是一切學科的導論。沃爾夫的哲學分類法在後世有很大影響。
黑格爾將他的哲學體係分為三大類:第一部邏輯學(他的邏輯學不是形式邏輯,而是與形而上學合流的邏輯學),第二部自然哲學,第三部精神哲學。他的分類基本上繼承了斯多葛的三分法。
意大利新黑格爾主義哲學家克羅齊(Benedetto Croce,1866—1952)把他的哲學體係分為兩大部分,每部分又包含兩個分支。第一部分理論哲學,包含美學和邏輯學兩個分支;第二部分實踐哲學,包含經濟學和倫理學兩個分支。
舉這些哲學家對哲學分類的例子,目的是為了讓初學哲學的人知道哲學內容的一個大概。每個哲學家都各有其分類的理由,這些理由同他們各自的哲學思想觀點有緊密的聯係,而這是哲學史的任務,這本《哲學導論》就略去不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