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有效原則

1.無可懷疑與有效。在第一章我們已經表示唯主方式有缺點,該方式是我們所不能接受的。該方式雖以官覺為出發題材,然而就命題底接受和思想底安排說,它實在是以無可懷疑為原則去接受命題,安排思想。在本章第一節我們表示我們反對人類中心和自我中心觀。這就是說,本書不讚成“我思故我在”或“此時此地此色”或類似的出發題材和原則。關於題材,我們以為我們不能從覺中去找官覺,隻能就官覺去論官覺。但是我們既不讚成人類中心和自我中心觀,以後所論的官覺者或知覺者不必就是人類,也不必就是“我”而官覺也不隻有內容而已。就原則說,我們不取無可懷疑原則,而取有效原則。關於無可懷疑,以前在好幾處都曾討論過,以後還要提到。無可懷疑是一束縛思想的工具,它可以畫出一圈子而它逃不出該圈子;本書底理論既不限於一圈子,無可懷疑原則對本書底要求實為無效。本書所需要的是有效的原則。引用有效的原則就是以有效為標準,這辦法本身就是有效原則。

2.所謂有效。知識論不是一邏輯係統,直到現在也還不是一演繹係統;但是我們可以用邏輯係統底基本命題來作比喻。對於一邏輯係統底基本命題,前多少年有一說法說它們要彼此一致,彼此獨立,聯合起來要夠用。對於獨立與一致我們用不著討論。夠用這一要求其實最為重要。所謂夠用就是由這些基本命題能夠推出所要推出的命題來。如果由一套基本命題,我們隻能推出一部分而不能推出全體所要推論的命題來,則該基本命題不夠用。我們說不夠用的基本命題無效,夠用的基本命題才有效。回到知識論上去我們有類似的問題。知識論有一套在前提上我們所承認的命題。這些命題要供給知識這一對象底各方麵所需要的理論。如果他們能夠供給如上述的所需要的理論,它們有效;如果它們不能夠供給如上述所需要的理論,它們無效。有效,無效,普通總是相對於目的說的,一種工具能夠達到某一目的,它就有效;不能達到該目的,它就無效。就邏輯係統說,情形如此,就知識論說情形也是如此。我們不願意用目的兩字因為我們一想就想到意誌;而在邏輯係統和知識論,有效,無效都不是對於意誌而說的。也許我們要說有效,無效是相對的,它們既然是相對的,它們總有所對。

3.有效原則和實驗主義無關。我們在這裏談有效原則或許使人想到詹姆士和杜威所主張的實驗主義。實驗主義的確是引用有效原則。它把知識看成繼續有效和多方麵有效的假設,把真的命題視為繼續有效和多方麵有效的命題。一時有效而另一時無效的假設在前一時應該是知識,而在後一時不是;知識應該是相對於時間的。一時有效而另一時無效的命題應該是在前一時為真而後一時為假的命題;真假也應該是相對於時間的。地點應該有同樣的問題,不過我們不提出而已。在這裏我們要特別提出我們所談的有效原則和實驗主義毫不相幹。請注意實驗主義把有效原則引用到知識、命題、真假上去。無論它所謂有效是如何解釋的,我們不必提及;它所謂有效也許和我們這裏所說的一樣,也許不一樣;我們所要注意的隻是它這原則所引用的範圍和我們所談的完全不一樣。這裏所說的有效,無效不是對知識、命題、真假而說的,是對於知識論底出發方式而說的,本書無意主張知識隻是有效的假設或真命題隻是有效的命題;本書並且反對這主張。這主張是把有效這一思想引用到知識論底對象上去,本書隻把思想引用到知識論上去。假如我們更進一步,我們還要說有效原則不但限製到知識論,而且限製到知識論底出發方式。把有效原則引用到知識、命題、真假上去,知識論的確成為實驗主義。把有效原則引用到知識論底出發方式上去,知識論不因此就是實驗主義底知識論。總而言之,有效不是對於對象底解釋而說的,是對於思想底安排而說的。

4.有效底所對。本書要求知識論底理論通而且真。要理論給我們以真正感就得要它所論的對象給我們以實在感。要對象給我們以實在感,上節所談的條件就得滿足。由此我們知道上節所談的條件重要;它們就是有效原則底所對。有效無效是相對於這些條件而說的。能夠滿足這些條件的出發方式就是有效的方式,能夠滿足這些條件的命題就是有效的命題,不然不是。我們現在又可以回頭到第一章底討論。在那一章我們表示唯主方式有缺點。這缺點當然是相對於本書底要求而說的,沒有本書底要求,上章所論的“缺點”也許根本就不是缺點,但是就本書底立場說,唯主方式的確有缺點,而且那些缺點是非常之嚴重的缺點。說它們是缺點就是說唯主方式不能滿足上節所提出的條件。照本書底看法,唯主方式不是有效的方式。唯主方式既不能滿足上節所提出的條件,唯主學說所論的對象不能給我們以實在感。就本書底作者個人說,如果我把我的朋友視為隻是從我底官覺內容去建立或推論出來的“他人”,我底朋友所能給我的實在感就減少了,甚或至於取消了。對象上的實在感既得不到,理論底真正感也得不到。得不到理論底真正感的出發方式就是無效的方式。有效底所對就是理論底真而且通,而真更是重要。

B.實在主義

1.樸素的唯實主義。以上各節所表示的思想也許有人認為就是實在主義或樸素的實在主義。在哲學上給思想起名是非常之麻煩的事體。這裏的思想究竟是不是樸素的實在主義頗不易說,樸素的實在主義究竟如何地樸素法也不容易弄清楚。實在主義也有同樣的問題。無論如何,為便利起見,我們不妨稱這裏所表示的思想為實在主義。大致說來,實在主義或樸素的實在主義常常是知識論所開始討論而又是馬上就放棄的。本書認為知識論開始就討論它確有至理,可是馬上就放棄它也的確有不公道的地方。樸素的實在主義確有困難,有些困難也許是非常之難於克服的,也許根本是不能克服的;但是有些困難也許是可以克服的,有些也許是我們底理論所產生的。前一方麵的困難也許要使我們放棄我們底主張,關於這一點我們不敢說甚麽。後一方麵的困難,即某種理論所產生的困難,是本書底主張所要避免的。這一方麵的困難大約有以下三點。

2.不適合於此主張的出發方式。以上已經說過論知識的書有些開始就提出樸素的實在主義。這是本書認為很有道理的。照本書看來,這表示在某種理論未放之前,知識論者承認實在主義,換句話說,他認它為知識論底與料,或知識論底與料是近乎實在主義的。可是提出樸素的實在主義之後,知識論者大都又放棄它。這是本書所認為非常之不公道的事。照本書看來這表示在某種理論既放而又從此不收之後,樸素的實在主義乃不能不被放棄。我們要表示放棄這主張的是某種不合於這主張的理論及其出發方式。顯而易見,果然認為知識論底與料是近乎實在主義的,我們要放棄的應該是不合乎與料的理論,不應該是近乎與料的實在主義。所放棄的既然是樸素的實在主義而不是不適合於此主義的理論,此理論一定是先入之見。這類的知識論給人以一種印象:理論強迫我們放棄樸素的實在主義。其實情形不是如此的。不合乎樸素的實在主義的理論的確強迫我們放棄樸素的實在主義;但是有甚麽理由強迫我們接受這樣的理論呢?唯主學說就是這樣的理論,唯主方式就是這理論底出發方式。我們想以唯主方式去樹立樸素的實在主義是非常之不公道的事體。這是知識論者成心不要樸素的實在主義,不是理論強迫他們放棄它。如果我們非接受唯主學說不可,問題當然兩樣。這使我們回到本章第一節底討論。在那一節我們很費了相當的工夫表示我們沒有必然的理由強迫我們接受唯主學說或唯主方式。這當然也就是說我們沒有必然的理由強迫我們非放棄樸素的實在主義不可。這主義也許得放棄,但是我們用不著根據唯主方式或唯主學說去放棄它。它底一部分的困難是引用不適合於它的理論所產生的。

3.幻覺或錯覺所發生的困難。樸素的實在主義底一部分的困難是普通所謂錯覺或幻覺那方麵來的。一根直棍子在空氣中看起來是直的,但是當它一半在空氣中一半在水中的時候它不是直的;又如一盆水,我用冷的手去試一試,它是相當溫的水,我用熱的手去試一試,它又相當的涼。一根棍子不能既直而又不直,一盆水不能既溫而又涼;在官覺中的情形既如此,官覺總有毛病。這就是所謂錯覺或幻覺方麵的困難。我們可以把這類的困難分為好幾種,其中有些我們也許稱為錯覺,有些我們也許稱為幻覺。有些困難也許大,有些困難也許小;有些也許是遵守自然律的,有些也許是一時一地底特殊情形所產生的。有兩點我們要特別注意。第一,對於這些困難問題我們得設法解決;我們不能因為有這樣的困難遂把官覺本身底實在和官覺顯示實在底實在犧牲。果然因為有這樣的困難就犧牲實在主義,照本書看來,既抹殺事實又前後不一致。官覺總是知識底窗子,即令有些窗子發生問題,決不至於所有的窗子都發生問題;如果我們認為所有的窗子都發生問題,我們就抹殺事實。除非我們采用唯主方式,除非我們把自己關在窗子以內,我們不能一致地認為所有的窗子都有困難問題。第二,我們總得利用正覺去研究,去觀察,去理解官覺(野覺或錯覺);這是免不了的事體。我們決不能因為官覺中有野覺與錯覺遂抹殺官覺中的正覺。第一章所論的官覺中心觀其實就是正覺中心觀。在那一章我們用官覺兩字去表示異於夢覺及長期的幻覺的覺,現在我們以正覺兩字表示異於錯覺或野覺的官覺。我們逃不了正覺,因為我們隻能以官覺去校對官覺,以官覺去校對官覺總牽扯到正覺,總是以正覺底標準說某某官覺不是正覺。正覺是與料,我們隻能接受它,不能把它由別的東西建立起來或推論出來。這兩點承認之後,錯覺及野覺也許還有不容易解決的困難,但是不承認這兩點,即令官覺方麵的困難可消滅(消滅不是解決),知識論底困難我們會無法應付。

4.外物這一概念所發生的困難。上條所談的困難一方麵是由於某一看法的“外物”所產生的。在這裏我們不能不又談到外物。外物兩字底用法當然有很不一致的地方。我們在這要提出三個不同的用法。一是科學的外物。這樣的外物頗不易表示。假如我們說,“這張桌子隻是一大堆的電子原子而已,看起來這本書是擺在桌子上,其‘實’它們是一堆電子原子往下壓,另一堆電子原子往上迎……”這樣的話,我們所謂“實”也許就是所謂科學的外物。我們可引用科學所發現的原理或自然律,把普通所謂東西或事體分析到構成它們底因素,這因素就是科學的外物。有些人也許在電子原子上打住,有些也許還要分析下去。如果我們引用後一辦法,則科學的外物就是不再分析下去的成分。二是本質的外物。這是把外物當做一種本質看待。這看法一方麵非常之自然,另一方麵非常之奇怪。它認為外物可以單獨地存在,單獨地有某某屬性。這裏所談的單獨不是前此所談的獨立。前此所謂獨立是就知識者或官覺者而說的,這裏所謂單獨是就整個的環境而說的。說外物單獨地存在是說它不靠環境而存在,說它單獨地有某某屬性是說它不靠背景而有某某屬性。三是官覺的外物。這是官覺所顯示的外物。這樣的外物雖獨立於知識者或官覺者,然而不獨立於前此所謂關係網。以後要提出內在和外在關係底分別,現在不討論。所謂不獨立於關係網就是說如果一外物有某某性質,它一定有某某內在關係網以為背景,無此內在關係網以為背景,它不至於有某某性質。如此說法的外物沒有單獨地如何如何底問題。說它如何如何是一句省事而求簡單的話;要詳細地說就得把背景表示出來。外物也許還有別的大同小異的說法,但是我們提出這三個說法已經可以表示我們底主要思想。如果我們所謂外物是第一,第二兩用法的外物,則錯覺和野覺給實在主義的困難似乎無法克服。如果所謂外物是第三用法的外物,錯覺和野覺底困難一定還有,但是或許不至於無法應付。

總而言之,實在主義也許是說不通的,或者非常之難於說得通的;但是樸素的實在主義所有的困難一部分是某種出發方式之下的理論所產生的;不接受這種出發方式,一部分的困難可以消滅。要樸素的實在主義說得通,它或者不那麽“樸素”。問題仍是實在主義底問題。此所以我們雖論樸素的實在主義,而本段底題目仍隻是實在主義。

C.如何的命題有效

1.總結無可懷疑的命題。上麵曾經表示無可懷疑的命題是相對於立場而說的。不接受邏輯底立場,邏輯命題沒有強迫性。不站在唯主方式底立場上,唯主方式所認為無可懷疑的命題當然也不是無可懷疑的。就以上的目標說,無可懷疑不一定有效,也不一定無效。無可懷疑的命題底有效或無效也就是立場底有效或無效。問題是立場底選擇而不是無可懷疑的命題底引用。就這一點著想,無可懷疑與我們底問題不大相幹。每一立場都有該立場底無可懷疑的命題。不但唯主方式有它底無可懷疑的命題,實在主義底立場也有。在實在主義底立場上,“有獨立存在的外物”是一無可懷疑的命題。這一命題對於實在主義底知識論有效,唯主方式所認為無可懷疑的命題對於實在主義底知識論無效。即令我們以無可懷疑為工具,它也是中立的工具。既然如此,我們可以把無可懷疑撇開。

2.邏輯命題底兩種用法。在上一章我們曾經說邏輯命題無效,在本章我們又說它有效。這實在是因為它有兩種用法。邏輯這一立場本書當然接受,邏輯命題底兩種看法我們都得承認。一種看法是把邏輯命題看作必然的形式命題,這一看法所注重的是它隻能真不能假。另一看法是把它看作推論底方式,這一看法所注重的是它是推論底根據。差不多相當於這兩看法,有兩用法。一是前提底用法,一是推論底用法。視為前提,邏輯命題隻有在邏輯係統中才有用,在任何其它方麵都沒有用。我們決不能利用邏輯命題以為前提而演繹出任何方麵的思想來。可是從推論底方式著想,邏輯命題又無處不可用。知識論當然少不了它。本書免不了有思想上的錯誤,但是決不能有意地作違背邏輯的推論。這一點實在是用不著說的,但是明白地表示一下也許有好處。現在的問題既然是出發方式,所注重的當然是前提方麵的命題。從這一方麵著想,邏輯命題無效。

3.兩個要求。我們這裏有兩個要求,(一)所需要的命題是作為前提的命題,(二)所需要的命題是有積極性的命題。視為前提,邏輯命題無效,因為它毫無積極性。沒有積極性的命題當然無效,可是有積極性的命題也不必有效。即令我們在前提上承認“我思”或“我在”這樣的命題——這樣的命題是有積極性的——,我們也得不到相對於我們底要求的理論。知識論直到現在不是一演繹係統,但是它底理論隻要牽扯到演繹總難逃出演繹所有情形。在演繹底程序中結論不能有前提之所無。大致說來,我們要在結論上得到某某思想,我們就得在前提上安排進去。問題是直接地安排還是間接地安排。就實在主義說,獨立存在的外物這一思想我們總得預為之備。我們能不能間接地預為之備呢?有沒有隱含獨立存在的外物這一思想而又沒有明白地表示這一思想的命題呢?這問題不容易答複。這樣的命題想來是可能有的,如果我們費些時間去發現它,我們也許不至於很明顯地馬上就失敗。可是有兩點我們要注意:(一)如果我們能夠直接地安排,我們就不必間接地安排。直接地安排總是比較地簡單,比較地不容易發生誤會或產生困難。就這一點說我們不必求間接的安排。(二)好些人想從官覺內容推出或建立獨立存在的外物,可是一直到現在這企圖失敗。這失敗的理由很顯明地是因為在前提上沒有安排有獨立存在的外物這一思想。注重這兩點,我們很容易在前提上就老老實實地承認有獨立存在的外物。第一章曾表示在唯主方式之下有獨立存在的外物這一命題確是不能得到的,以自我中心觀為立場,這一命題是可以否認或至少是不必承認的;但本書一直認為它是真的,並且在本書底立場它也是無可懷疑的。本書直接承認這一命題。

D.本書底出發方式

1.從官覺說起,不從覺中去找官覺。本書和別的知識論書相似,它也是從官覺說起。我們不從許多覺中去找官覺。這一點在第一章已經表示清楚,這裏不再提及。所謂不同的覺底分類法或許和平常遇見的不同。我們把某種特別狀態之下的長時間的幻覺稱為“幻覺”,把馬上能以“正覺”去校對或修正的幻覺稱為野覺。這樣的安排底結果是三大種不同的覺,其中有官覺,有夢覺,有幻覺。官覺之中有三種,一是錯覺,一是野覺,一是正覺。所謂從官覺說起就是不從夢覺,幻覺,官覺中去找官覺,第一章底討論已經表示這是辦不到的事體。在夢覺或幻覺中我們自認為在官覺中;我們沒有內在的標準讓我們發現我們在夢覺或幻覺中,而不在官覺中;隻有等到我們回到官覺底立場之後才能夠發現我們底夢覺或幻覺。既然如此,我們不如老老實實地承認夢覺之為夢覺或幻覺之為幻覺,都是以官覺底標準去決定的。

2.本書以官覺中的正覺為標準去決定錯覺和野覺。上麵說以官覺為標準去決定夢覺和幻覺,那實在是就夢覺和幻覺而說的。其實就官覺說,我們實在是以正覺為標準。本書根本不討論錯覺和野覺,也不討論夢覺和幻覺。從某S官覺類中的某A官覺者底立場說,他有如何地引用他底正覺為標準去決定某官覺甲是否為正覺或錯覺或野覺底問題。但是他不能夠不以正覺為標準而空泛地在官覺中去尋求正覺。我們對於錯覺和野覺,夢覺和幻覺也許可以得到很可靠的知識,假如有這樣的知識的話,它是科學的知識底一部分,它底最後的根據依然是正覺。知識底大本營總是正覺。前此談官覺中心觀是從夢覺和幻覺說的,現在談正覺中心觀是從錯覺和野覺而說的。無論如何,我們在這裏修改第一章底說法,把官覺中心觀縮小到正覺中心觀。下章會提到非正覺的官覺,但是主要點仍在正覺。

3.正覺是外物與官覺者二者之間底關係集合。這就是明白地表示正覺是關係集合,是複雜的事體;它直接地牽扯到外物和官覺者。有幾點我們要注意。一,外物本來是有的,它底存在和官覺者底存在一樣地是正覺底與料。這就是說它不是我們所假設的,不是由別的命題推論出來的,也不是從官覺內容所建立的。這一方麵的困難問題當然不至於發生。二,一官覺事實中的外物隻是部分地為該事實中的官覺者所正覺得到的。我們或者看到外物底一麵或摸到外物底外層,或聽到外物底聲音,或聞到外物底香臭,或嚐到外物底滋味。即令我們五官並用我們也隻得到一外物底大體。三,我們隻討論官覺類與官覺者及如何地就正覺底所與得到知識;我們不以任何某官覺類底官覺者,或某官覺類底某官覺者底立場為立場。這就是說,我們不僅以人類或人類中任何自我底立場為立場。四,我們在理論上供給任何官覺者以正覺底標準去校對官覺,不描寫任何官覺者在實際上如何地運用正覺去校對官覺。任何N類的M官覺者Smn在實際上都有以正覺為標準去校對他底官覺底問題。前此已經說過,不以正覺為標準,這校對無從著手。實際上官覺者的確以正覺為標準去校對官覺,我們在這裏隻是供給他以理論上的根據使他能夠解釋他底校對工作而已。雖然如此,在下章我們或許還要提這校對工作底大概。五,正覺之有是一基本肯定。這一肯定不但是肯定有官覺者而且肯定有外物。本書所表示的知識論不是一演繹係統,有些思想雖然以前提底方式去承認它們,然而我們不以係統的或演繹的方式去安排它們。

4.正覺底呈現是客觀的。官覺總是有內容的,正覺是官覺,當然也有內容。我們以後稱此內容為呈現。正覺底呈現是客觀的。客觀兩字如何解釋下章會提出,此處不必討論。本書既不以人類底立場為立場,所謂官覺者不限於人類,當然也不限於任何其它一類。就官覺說,任何一類的官覺者都有相當於該類的正覺。所謂客觀地如何如何不是獨立於官覺的。各官覺類既都有相當於該類的正覺,也當然有相當於該類的客觀。上條說我們以正覺去校對其餘的官覺,這就是以客觀的呈現去校對其餘的呈現。我們以後稱客觀的呈現為所與。所與是知識底最基本的與料,任何知識都直接地或間接地追根到它。科學的知識有直接根據它的,有間接根據它的。對於電子原子的知識是間接地根據於它的。假如我們對於夢覺幻覺或錯覺野覺有可靠的知識的話,這知識也是根據於所與的。

5.所與就是外物或外物底一部分。這句話底意思是說如果SmnROPQ表示正覺,則Smn這一官覺者所得的呈現就是所與,而這所與就是一外物或外物的一部分。有幾點要注意。一,第三條已經表示正覺大都是片麵的,所以所與也大都是外物底一部分。大致說來,所與不會是一外物底整體,但它是一外物底整體這一可能我們也不願意抹殺。二,所與既是相對於官覺類的,它底形色狀態也是相對於官覺類的。所與既就是外物,這外物也是相對於官覺類的。三,外物既與官覺類相對,則單就與類相對說,這相對性是普遍的。這一點以後論自然時會從長討論,現在隻提及而已。我們現在隻注意:外物底可覺的情形是相對於官覺類的,外物底可知的情形不是。這就是說人不能見牛之所見,可是,假如牛有知的話,人可以知牛之所知。四,如此說法的外物,當然是前此所說的官覺的外物。這樣的外物不必是本質式的外物,當然也可以是本質式的外物,它不必是科學的外物,當然也可以是科學的外物。桌子是這樣的外物,可是它既不是一本質,也不是一科學事物。我們在這裏不注重這些不同的外物底分別,隻注重官覺中所呈現的外物是官覺的外物。

6.所與或外物是知識底材料。第四條已經表示所與是知識底材料,所與既是外物底一部分,外物或外物底部分當然也是。本書是知識論,所注重的是如何就官覺或正覺所供給的材料去產生知識,對於正覺底興趣隻是它供給材料而已。本書不是官覺論,好些官覺方麵的困難問題本書都沒有提出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