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內在關係論

1.關係的可能牽扯到無量地推延。這裏所說的內在關係論不一定是布萊德雷底學說,可是,本書底作者認為它是布萊德雷底學說。他底思想可以分作兩部分,一是關係不可能論。這一方麵的問題,我們隻提及而已,不預備討論。關係不可能底理由大致說來如下。如果兩個體能有關係,例如X與Y之間能有Rl關係,則X與Rl之間不能沒有關係,假如它們底關係為R2,則X與R2之間不能沒有關係,假如它們底關係為R3……兩個體非先有無量數的關係不可。這問題似乎不隻於一關係牽扯到無量數關係,即令一關係牽扯到無量數關係,這並不表示一關係為不可能,這問題似乎也不是一關係事實可以分析成無量的關係事實,例如XR1Y可以分析成(甲RX2)Rl(丙YR2J)……等等,即令一關係事實可以分析成無量數的關係事實這也不表示關係不可能。無量這一概念雖然常常使一些人頭痛,可是並不一定增加我們底困難,它實在可以解決許多理論上的問題。以上的理論牽扯到許多問題,不止於普通所謂無量推延而已。我們在這裏不注重這一問題,不預備從長討論。

2.任何關係都改變關係者。我們所注重的是內在關係論。大致說來內在關係論是說任何關係都影響到關係者。如果兩個體發生關係,它們都受影響,它們都與原來的個體不一樣,所謂原來的個體即指未發生此關係之前的個體。這一思想我們要從長討論。這問題牽扯到全體與部分底問題,關係上的影響和性質上的影響問題,並且還牽扯到推論問題。本條所談的是內在關係論底說法。請注意我們所要討論的一部分當然是何謂內在關係,但是,我們所要批評的隻是內在關係論。對於內在關係或外在關係,我們在以下的討論中隻求其所謂,我們不至於有所批評。內在關係論把所有的關係都認為是內在的關係,我們在以下所要表示的是在某某看法之下,不是所有的關係都是內在的。

3.內在關係論底結果。在本條我們先表示一下,如果所有的關係都是內在的,我們會有怎樣的結果。就我們自己而論,我們轉一方向,我們就不同了,因為我們與許多的東西底關係都改變了。不但我們改變而且樹窗桌椅筆墨,……等等都改變了。請注意這不是說它們本身有無改變,這是說假如它們本身沒有改變,然而隻要換一方向,它們都因此改變了。外麵微風吹樹葉,我與這張紙,這枝筆都與從前不同了。

以上不是從知識論著想。若從知識論著想有兩方麵的困難可以使知識論完全說不通。從頭一方麵著想,知識即一關係,如果所有關係都是內在的,知識關係也是內在的,如果所有的關係都影響到關係者使它在關係中不一樣,那麽知識底對象在知識中與不在知識中不一樣,而對象底本來麵目根本得不到。這就是說,如果我們堅持內在關係論,我們所知道的決不是事物底本來麵目。我們在這裏沒有以官覺為例,其所以不談官覺者,不過因為它不是本章底主題而已。從第二方麵看來,任何個體與任何其它的個體都有內在關係,如果我們要知道一個體,我們非知道它所有的關係不可,因為它受所有的關係底影響。如此說來,如果我們要知道一個體,我們非知道整個的宇宙不可。知道整個的宇宙當然是不可能的,既然如此知道任何個體也是不可能的。如此說來,如果我們堅持內在關係論,知識根本就不可能。

內在關係論底重要上條已經表示。這問題我們非討論不可。以下的討論雖因官覺而發生,而討論底結果並不限到官覺範圍之內。

B.全體與部分

1.全體與部分底關係並不那麽顯而易見。全體與部分底關係本來是非常之麻煩的問題。有些也許是我們所謂顯而易見的思想,其實並不見得顯而易見。即以全體大於任何部分一說,大多數的人也許認為是顯而易見的。對於大多數的全體,全體的確大於它底任何部分。可是,如果我們想到無量的全體,則此全體不大於它底部分。全體等於它底所有的部分,有些人也以為這是顯而易見的。這也不見得,有些全體大於所有的部分底總數。地上擺一堆柴,其全體也許等於那一堆柴底總數,一個國家也許大於土地人民之和。我們在本段不泛論全體與部分,這一類的問題都得撇開。

2.全體總是可以分析成部分的。如果我們把全體與部分相提並論,則所謂全體即令是我們不能分開剖析的全體,總是能夠分析成部分的全體。這就是說全體總是一關係事實或一關係集合。關係當然不止於一種,數目也很多,其中也不見得有主要的關係,但是因為所牽扯的問題差不多,我們可以讓關係簡單化,以XRY為例表示全體。在此集合中,X是部分,Y是部分,它們都是關係者的部分,R也是部分,它是關係部分。此集合本身為一全體。假如我們以XRY為第n層次,則第n-l底層次上,X和Y也許都是關係集合,雖然在第n層次上它們都是關係者,而在第n+1層次上 XRY是另一關係集合底關係者,雖然在第n層次上它是關係集合。我們在這裏不討論層次問題。

3.改變任何部分同時也改變全體。對於(2)條所說的情形,我們的確可以看出以下的情形,改變X,則XRY改變,改變Y則 XRY亦改變,改變R,則XRY更是改變。我們現在可以暫且不管改變X,Y,R究竟有何意思,我們可以這樣說,如果X成為Xl或X2或X3,……等等,X就改變了,而在此改變底情形之下,XRY也就成為X1RY或X2RY或X3RY……這就是說XRY也改變了。Y與R底情形同樣。內在關係論是說所有關係都是內在的,並且內在關係改變其關係者。假如我們承認部分與全體有關係,那麽這種部分與全體底關係都是內在的。我們會想到XRY這一全體,或這一關係集合,它不是YRX,不是RXY,不是XYR,也不是X1RY,X2RY,X3RY,……也不是XRY1,XRY2,XRY3……也不是XR1Y,XR2Y,XR3Y……等等。假如我們以改變關係者為內在關係底充分條件,那麽任何部分與全體底關係都是內在關係,因為改變部分,我們總可以說全體不是那原來的全體了。

4.全體改變是否任何部分也改變。由部分到全體底關係情形如上條所述,但是由全體到部分問題就大不相同了。上條曾說如果XRY成為X1RY或X2RY,或X3RY,……全體變了。全體變了,是不是部分也變了呢?在XRY全體中不僅X是部分,Y與R都是,全體由XRY成為X1RY,它的確變了,X也的確變了。問題是: Y與R變了沒有?對於這問題可以有兩不同的答案。一答案說它們不必有變,一答案說它們變了。後一答案大概要說R從前是X與Y之間底R,現在不是,Y從前是與X有R關係,現在是與X1有R關係,所以都變了。照此說法如果全體變,部分也變了。前一答案大概要說R可以仍是從前的R,雖然關係者不一樣,Y可以仍是從前的Y,雖然與它有R關係的不是從前的X。對於一問題可以有兩完全不同的答案,答案中所牽扯到的基本意念一定不同。所謂“變”一定不一樣。一個體受了甚麽樣的影響它就變了,或者雖然受了甚麽樣的影響,然而仍沒有變。我們又回到第二節所提到的影響問題。我們以後不籠統地談變,而說變了些甚麽。仍以XRY變成X1RY而論,R的確受了由XRY而成X1RY底影響,同時的確不必受另外一種影響使我們不能不說它不是那R;Y的確受了由XRY到X1RY底影響,同時也的確不必受另外一種影響使我們不能不說它不是那Y。有一點我們須在此說明,我們在這裏所談的是普遍的情形。也許有全體變而任何部分都變的情形,這與我們底問題不相幹,我們底問題是:是否所有的全體變更都引起所有的部分也都變更。我們所談的是普遍的理,而不是特殊的事。

C.關係與性質

1.有性質相同的兩個體,無關係相同的兩個體。任何個體有關係,任何個體也有性質,一個體之為該個體決於該個體與任何其它個體底關係而不決於該個體底性質。這句話也許隻是常識中的話,但是這是一句非常之重要的話。我們可以用另外方法表示。從殊相說,沒有兩個相同的個體,但是從共相說可以有兩個相同的個體。可是,即令從共相說我們也得分別關係與性質。從性質共相說,我們可以有兩個性質完全相同的個體,而從關係共相說沒有或不能有兩個關係完全相同的個體。這實在就是以上那句話底意思。兩個體既可以有完全相同的性質,則一個體之為該個體決於關係而不決於性質。在現在這樣工藝發達的時代,我們可以想像到工廠出產品可以達到差不多性質完全相同的程度,例如本年度底某種福特汽車。在性質上我們也許無法分別這種汽車之中的這個與那個,然而它們仍為這個或那個,它們底關係不一樣,一個也許擺在樹下,另一個也許擺在屋子裏。

2.性質和關係底不同。我們以上那句常識的話非常之重要,因為承認這句話也就同時承認有以後所談的外在關係。承認這句話也就是承認關係與性質不同,至少我們已經表示關係不同的個體不一定是性質不同的。上段曾提出變更。一個體是不是關係有了變更該個體就算變了,還是要性質有了變更,該個體才算變了呢?上段也曾談到影響。一個體是不是因關係有了變更,它就受了影響,還是要性質有了變更該個體才算受了影響。我們底興趣至少在這裏不集中在答案上。我們知道這問題底答案要靠我們底用字法。我們現在隻注意關係不同和性質不同不一樣。以下幾條要更進一步地表示關係與性質不一樣,雖然我們現在並不預備作關係與性質底通論。

3.彼此互通的關係網。關係大都有彼此互通的圖案。此圖案當然有大小底分別,然而從一關係大都可以推出許多別的關係來,例如X是Y底父親,則X底父母兄弟姐妹與Y底關係也就決定。整個的時空網也是一關係網,一個體在時空中與其它個體底關係也定,靜的個體與它有時空位置上的關係,動的個體相對於它而動。其它的關係圖案也許沒有時空關係圖案,則是非常之顯明的。性質也有圖案,但是性質圖案一直到現在沒有這麽顯明。這情形也許是臨時的,也許知識達到極點,性質與關係底圖案同樣地顯明;但是在極點未達之前,此情形似乎實在。

4.改變關係是否改變性質總牽扯到一推論。假如我們把紅的長方的個體移動,它底一部分的關係改變了,另一部分的關係也許沒有改變,例如它底前後,左右,東西南北……等等改變了,而它之屬於李先生這一關係沒有改變。性質也許改變了,也許沒有。究竟改變了沒有呢?我們無從知道。如果我們要得這一問題底答案,我們要試驗,要觀察,我們才能得到答案。如果我們把該個體由紅改黑,一部分的關係改變了,例如它與別的有顏色的個體也許因此調和,也許因此不調和,而另外一些關係沒有改變,例如它仍為李先生所有。從性質方麵著想,除顏色外有些也許改變了,有些也許沒有改變,而究竟改變與否我們也得要試驗要觀察。我們雖然如此所說,然而對於後一方麵的改變即由紅改黑,沒有興趣。我們所注意的仍是前一方麵的改變。問題總是改變關係是否因此改變性質。這一問題總牽扯到推論。

D.改變關係底推論

1.不從長討論蘊涵關係。推論底根據是蘊涵。一部分的推論底根據是相等或相同,然相等或相同,也可以說是隱含蘊涵關係。蘊涵有種類。本書底作者在清華學報發表的那篇外在關係論裏曾引用了不同的蘊涵關係作不同的推論底根據。現在似乎用不著提及不同的推論與蘊涵,因為我們現在力求簡單。因為力求簡單我們不能不把一些微細的分別抹殺下去。在這裏我們隻引用普通所謂真值蘊涵已經夠了。我們可以用XR符號表示在XRY關係事實中的X個體,而X符號表示未在XRY關係事實中的X個體。由X到XR代表X個體改變了它底關係,這說法也許不妥,也許我們說在XRY關係事實中的X個體,即XR1,代表改變了關係的X個體。我們底問題是如果XRY,就怎樣呢?我們有甚麽推論呢?

2.改變一個體底關係,在關係上該個體和從前的確不一樣。我們可以用“≡”代表關係一樣或相同,以“=”代表性質相同或相等。第一點我們得承認如果一個體改變它底關係,無論關係是如何的關係,它與原來的個體或未改變它底關係之前的個體在關係上不是一樣的,這可以說是一邏輯命題。這實隻是說如果一個體改變了它底關係,它就改變了它底關係。這既然是邏輯命題,當然是一句極普遍而又沒有例外的話。如果所謂影響隻是關係的不同,則X個體在XRY關係事實中,受了R底影響與不在XRY關係事實中的X個體不同了。我們用以下符號表示。

XRY·和XR X( 即關係不等或不同) (一)

3.關係改變性質不必改變。我們不能說如果一個體改變它底關係,無論關係是如何的關係,它與原來的個體或未改變它底關係之前的個體,在性質上不是一樣的。這就是說如果一個體改變了它底關係,它底性質不必改變。“如果一個體改變了它底關係,它底性質也改變了”是一假的命題。草帽原來在**,現在我把它擺在椅子上,這張桌子與草帽底關係改變了,然而桌子沒有性質上的改變。我們可以用符號表示如下:

~(XRY·和XR X) (二)

4.關係改變,性質上無一定的影響。一個體改變關係,它底性質就不會改變嗎?請注意以上都是說無論甚麽關係或無論關係是如何的關係,這就是說我們隻說R,而沒有表示R是如何的R。也許有Rl根據我們底觀察及試驗,X與Y發生Rl關係時,則X不但改變了它底關係,而且改變了它底性質,例如鹽泡過了的菜與未泡過的菜不僅關係不同,而且性質不同。從Rl著想,我們可以說

XR1Y·和XR1 X  (三)

而從R2著想我們得承認

XR2Y·XR2 X(“·”代表“而”) (四)

也許有R3而X個體在XR3Y這關係事實中與不在此關係事實中沒有性質上的不同:

XR3Y·和XR3=X  (五)

5.有這裏所說的內在關係而所有的關係不都是內在的。

以上(一)(二)(三)(四)(五)中(一)是邏輯命題。如果內在關係論隻是說(一)是真的,我們對於內在關係論毫無批評。可是,內在關係論似乎不止於主張那樣一邏輯命題,因為那太沒有意思了。它所主張的似乎是

XRY·和XR X  (六)

而這我們不承認。以上的(二)即否認此命題。請注意我們不是反對有內在關係,(三)與(四)即表示有內在關係。內在關係之有我們無法否認,本段不過表示不是所有的關係都是內在的關係而已。這也就是說有外在關係,(二)(五)兩命題,表示有外在關係。我們不敢說這裏所表示的是對於布萊德雷的批評,我們也不必有這樣的表示,我們隻說有這裏所說的內在關係,而所有的關係不都是內在的。

E.官能種與外物類二者底內在關聯

1.不同的官能種有不同的呈現。我們不必提到官能類,官能類隻是有官能的個體底類而已。提到它也不過是表示它與非官能類不同。問題是在官能種與官能個體。本段先論官能種底問題。我們已經說過S官能類中有Sl,S2,S3……官能種,各官能種既各自為種,當然彼此不同,而不同點當然是在官能上不同,而不是在別的方麵有不相幹的不同。官能上的不同總牽扯到官能底不同,而官能不同我們不能盼望呈現一樣,我們可以盼望它們不一樣。人與牛同為官能者,它們底官能不一樣,它們底呈現也不一樣。人與牛可以同看“紅”而二者所見不一。如果我們不分官能種則已,分官能種就免不了承認各官能種底呈現不同。

2.不但呈現不同所與也不同。我們所要特別注意的不隻是以上所說的呈現不同,而且是所與也不同。我們現在用符號表示所與。在SmnROmn之外的Omn個體是無觀的,它是論道書中所談的個體,它不是任官覺者底所與。可是在SmnROmn中的個體,即OmnSmn,受了Smn底影響,它是有觀的,我們可以說Omn雖一,而OmnSmn,OmnSmn+1,OmnSmn+2……都是不同的呈現。不但從呈現說,即從所與說,“紅”對於人與牛為不同的所與。此不同的所與當然牽扯到個體底類,Omn這一個體是屬於On類的。一種官能者Sn對於On底共同的所與即OnSn。Omn是無觀的個體,OmnSn是有觀的個體,這樣的個體或它底一部分即所與,而此所與是屬於OSnn類的個體。假如Sn代表人類,Sm代表牛類,則OSnn是相對於人類的紅類,而OSmn是相對於牛類的紅類;OmnSn是相對於人類的紅東西,而OmnSm是相對於牛類的紅東西。On與OSnn底分別即前者無觀,後者有觀,雖然它們都是類;Omn與OmnSn底分別即前者無觀,後者有觀,雖然它們都是個體。所謂有觀,即有關係質,無觀即無關係質。Smn與Omn底關係是個體底關係,Sn與On底關聯是類的關聯。OSnn是有關係質的類,OmnSm是有關係質的個體。OmnSn就是在正覺關係中得到某關係質的Omn。

3.正覺關聯都是內在的。On與Sn底關聯是甚麽樣底關聯呢?本條認為我們可以利用以上所討論的內在與外在底意義以為此問題底答案。我們說Sn與On底關聯是內在的。這一答案要求我們不站在Sn底立場上,如果我們站在Sn底立場上,這句話無從說起,因為在此立場上,On就隻是並且很自然地就是OSnn,我們無法分別它們。如果我們不狃於Sn底立場,而從不同種的官能者著想,我們會感覺到Sl,S2,S3,……都各有與它們底官能相對的On類,這就是說有……等等,而這些不同的所與都不一樣。它們既然都不一樣,則

Sn與On兩類底關聯是內在的關聯。就正覺說,對於人類底紅類不就是對於牛類底紅類。

4.知識是超官能的。以上是說On類,所謂類是一概念之下的個體。類雖相對而概念或共相並不相對。類居概念或共相與個體之間,一方麵有普遍,另一方麵有特殊。假如我們隻從概念著想,——暫不提共相——概念無像,隻是意念,隻有意義;紅類對於人雖是一大堆那麽樣的東西,而“紅”對於人類隻是意念,就名詞說,是一所謂,而此所謂牽扯到許多的概念,許多的命題;此許多概念與命題中有“牛見而生氣”這一命題。一概念本身是一意念圖案。在此圖案中相對於任何官能種底所與,不就所覺說,就所知說,都是此圖案中的脈絡。人可以去看牛之所看,雖不能見牛之所見,然而可以知牛之所見;人雖不能見牛所見的紅,然而即從人類著想“紅”這一概念有牛見而生氣底意義。此所以無觀的個體雖不能覺而可以知。正覺既狃於不同的官能,而知識是超官能的。

F.官能者與外物底關係

1.官能活動不必有外在關係。上麵底問題是S官能類中底官能種S1,S2,S3……與外物底問題,本段底問題是Sn官能種中的S1n,S2n,S3n……官覺者,與外物OnSn中的Om1nSn,Om2nSn,Om3nSn……個體底問題,可是,以前曾說過,OmnSmn,OmnSm+1n,OmnSm+2n……是呈現。我們現在還是說它們是呈現。問題是它們之中是否有同時也是所與的。照本書底說法這要看S1n與Omn底關係是內在的或是外在的。現在所談的既是個體,所談的不是上段底關聯而是關係。如果S1n與Omn底關係是內在的,則OmnS1n呈現受了S1n個體底影響,此影響使OmnS1n呈現在性質上異於Osmn,或不屬於Osnn類。這就是說OmnS1n隻是呈現不是所與,說它不是所與也就是說它不是Sn官能種所應有的類型的呈現。而這也就是說OmnS1n這一呈現有S1n官能個體所私有的影響。顯而易見在此情形下,OmnS1n呈現是主觀的。

2.但是有外在的關係。但是,S1n與Omn底關係不必是內在的。假如它是外在的,則OmnS1n這一呈現與Osnn類中其它的分子沒有性質上不同的地方,這就是說它是Osnn或者它屬於Osnn類。在此情形下,它雖是S1n官能者底呈現,然而它不隻是S1n官能者所獨有的或私有的呈現。在此情形下,OmnS1n隻有Sn官能種底影響,沒有S1n官能者底影響。或者從Osnn著想,OmnS1n與其它的OmnSmn,OmnSmn+1,OmnSmn+2,OmnSmn+3……隻有關係上的不同,沒有性質上的不同。即令有性質上的不同,也許是一致的,也許把觀點媒介等等計算在內,就沒有甚麽性質上不同的地方,在此情形下,OmnS1n這一呈現是類型的。照第二節底說法,它是客觀的。站在人的立場上去觀察牛類底官能,我們可以經驗正常的牛,正常的牛底正常的官能活動;牛這一官能類和外物底關聯雖是內在的,而正常的牛和外物的關係是外在的。

3.官能活動中有外在關係就是說有客觀的呈現。一官能者在官能活動中所得的呈現有主觀或客觀的問題。客觀的呈現非常之重要,它是知識底對象底基本材料。否認客觀的呈現,就否認知識底共同對象,但是,所謂客觀的呈現頗不易說,我們得解釋客觀,而解釋客觀又不能不利用內在外在關係意念,同時在正覺方麵我們要維持一種直接關係,要把所與看得活動一點,要把所與認為是與各種不同的官能者為相對的所與。在這方麵我們也得要利用內在外在關係。內在外在關係既經討論,我們盼望所謂客觀可以站得住腳。

G.外物

1.相對於官能類的外物。前此對於外物已經表示它是獨立存在的,它是各有其本身底同一性的。這裏的外物當然滿足這兩條件。“Omn”這一符號在SmnROmn,Smn+1ROmn,Smn+2ROmn,……已經一方麵表示它獨立存在,另一方麵又表示它有本身底同一性。它就是日常生活中的外物,在日常生活中所謂外物本來就是滿足這兩條件的,這兩條件底滿足不至於發生問題,我們在這裏也不必多所討論。另外一點我們要提到一下雖然我們也不預備從長討論。我們曾說本書所謂外物不是本質式的外物,不是科學事物,而是官覺外物。我們叫它作官覺外物或官能外物或正覺外物都行。我們所注意的是這樣的外物是相對於官能類的。在討論自然的那一章,我們會提出所謂自然不就是本然那一思想,現在我們隻說這裏所談的外物不就是論道書中所論的本然的現實或本然的個體。那本書所說的本然是無觀的,而這裏所謂外物是有觀的。有觀的外物是本然的有觀,它無法逃出本然範圍之外,我們在這裏隻是說有Smn觀的外物OmnSmn,或單從類著想,有S觀的OmSm不就是本然的Om這一個體。OmSm和Om雖同是本然,而OmSm不就是Omn。

2.外物底性質底相對。前此已經提到外物底性質有兩重的相對。就目遇之而成色這句話中的“之”字所表示的說,性質有所對,它相對於一關係網。我們叫此關係網為環境或背景都行。性質至少是相對於它的。就目遇之而成色這句話中的“色”字所表示的說,性質不但相對於一關係網,而且相對於官能類。外物底性質,就“色”字所表示說,有兩重相對性。我們在這裏所注重的是後一重的相對性。這就是與官能類相對的相對性。前此已經說過這相對性是普遍的。任何官能類中的正常的官能個體都有此相對性。各類有各類底特別的所與,當然也有各類底特別的正覺外物。這裏所談的既然是正覺外物,我們當然得承認不同的官能類沒有共同的外物,它們隻有共同的本然的個體。Omn是Sn,Sm,SL……等類所共有的本然的個體,OmnSn隻是相對於Sn官能類的外物,OmnSm隻是相對於Sm官能類的外物,OmnSL隻是相對於SL官能類的外物而已。相對性既是普遍的,它一定是守法則的,它本身一定也是一法則。人類不能見牛類之所見決不是偶然的;我們總可以說,無論在任何時地,隻要x是人,y是牛,x不能見y之所見,y也不能見x之所見。關於這一點前此已經提到,現在不必多所討論。

3.所對的形色狀態是就特殊的而說的。所謂外物既然是正覺外物,它當然不能逃正覺,這就是說它不能逃出一時一地的官能活動。一時一地的官能活動中的呈現或所與或外物總是特殊的外物。我們以後要表示照我們底用字法,知底對象是共相,覺底對象是殊相。上條所談的相對性雖是普遍的,然而與官能個體相對的外物底形色狀態仍是就它們底殊相而說的,因為我們是從覺這一方著想的。牛看x而怒,人看x而說它是“紅”的,就相對性之為普遍說,牛不能見人之所見,人不能見牛之所見,可是就看或見說,所對的對象是特殊的。本條所要表示的是人類所能覺的“紅”是隻有人類有的渾然的特殊的“紅”。對於這特殊“紅”,它當前時,我們可以直接地覺,它不當前時,我們可以間接地在想像中去想它底像;但是我們沒有法子用意念或概念去範疇它,因為用一意念或概念去範疇它,我們隻是就它所顯示的共相著想而已。從共相著想我們逃出覺的範圍,因此也逃出了相對性。關於這一方麵的思想,以後談自然時還有討論,現在從略。我們現在所注意的是相對性雖是普遍的,然而與官能相對的外物底形色狀態是特殊的;這也就是說這些色形狀態底共相不是相對於官能類的。各不同的官能類雖沒有共同的覺相,然而仍可以有共同的知識。

以上第一節分析所謂正覺,並肯定有正覺那樣的事體。有正覺牽扯到有客觀的呈現或所與,第二節分析所謂客觀;所謂客觀牽扯到內在和外在關係,第三節解釋所謂內在外在的關係。這三節都是關於正覺的討論。在這裏我們又要重複地說一次,我們底辦法不是從覺中去找官覺,我們認為那是辦不到的;我們不是從官覺中去找呈現外物底官覺,我們認為那是或者根本辦不到,或者如果能夠辦到的時候,我們無形之中一定已經假設有正覺。我們在這裏老老實實地肯定並證實有正覺。然後以正覺為標準去校對官能活動;假如我們需要校對時,我們有了此標準,我們會發現官能活動中有好些是正覺,有好些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