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各種不同的學問
1.哲學以通為目標。學問有目標。目標兩字也許不妥,但我們可以暫且引用。哲學底目標可以說是通,我們不盼望學哲學的人發現曆史上的事實,也不盼望他們發現科學上的道理。他們雖然不願意說些違背曆史或科學的話,然而他們底宗旨並不是在這兩方麵增加我們底知識。當然學哲學的人也許同時是學曆史的人,他在曆史底立場上,也許求發現曆史上的事實;也許是學科學的人,在所習科學底立場上,也許求發現科學上的道理;然而在哲學底立場上他仍隻是求通。現在我們不過是利用哲學底目標來表示目標兩字底用法。我們可以用目標這一意念,最簡單地把學問分為幾大類。哲學即為一類學問。
哲學這一大類中的美學,倫理學,玄學或元學或形而上學(它們之屬於哲學類有特別的地方,但在此處我們不必提出討論)不至於與知識論相混,我們不必討論它們底分別。
2.以創作或實行為目標的學問。有些學問是以創作或實行為目標的。各種不同的工程學,各種藝術方麵的學問,建築學,一方麵的醫學……。有些也許著重創作,有些著重實行或應用,果然如此,這些學問當然屬於這一範圍之內。研究這些學問的人不必以創作或實行為目標,例如學醫的人誌不在行醫,而在知識或研究,他們所研究的醫學就不在這類學問範圍之內。語言文字在小學中學隻是應用底工具,在大學文學係也許是創作底工具。可是,如果有人以語言文字方麵的事實或理論為對象而去研究,他們所研究的語言文字學就不屬於這一類的學問範圍之內。知識論不屬於這一範圍之內。知識論不教人以求知底方法,也不訓練學它的人如何去求知;它也許和別的學問一樣,有它底特別的技藝,得到此技藝的人也許有一種特別的技能;但是,除在這學問範圍之內有所發現外,研究它的人沒有別的創作,更不至於有任何實行問題。
3.以真為目標的學問。有些學問是以真為目標的。這裏是說以真為目標。研究這些學問的人們,也許要利用“通”作為他們底工具,可是,雖然如此,而通仍不是這類學問底目標。哲學以通為目標,雖有時利用真以為工具,而真仍不是哲學底目標,這在研究曆程中是常常碰見的現象。在哲學假如有兩學說都可通,其中之一已經證明其為真,我們取其真者,這就是以真為選擇底工具。在科學假如有兩學說都可以解釋某現象,其中之一與別的原則定理等相通,我們取其通者,這就是以通為選擇底工具。無論所用底工具為如何,隻要目標是真,學問就屬於這一類。這一類的學問可以分為兩大種。一種所求的是普遍的真,一種所求的是特殊的真,前者我們稱為科學,後者我們稱為記載學。大多數的學問似乎屬於這一類。以下兩段討論知識論與記載學及與科學底分別。
B.知識論與記載學底分別
1.記載學以已往的事實為對象。曆史兩字很麻煩。有時指事實上的曆史,有時指寫出來的曆史。有時上下文可以把這名詞表示清楚,有時混亂起來。本條所謂曆史是前一用法的曆史。記載學所研究底對象是這一用法的曆史,這就是說它底對象是已往的事實。記載學也有史,研究記載學底史的人以記載學為對象,果然如此,是對象的記載學也是已往的事實。記載學底目標是特殊的真,它底對象是已往的事實,它底工具或材料大致說來約有以下四項,(一)古物,(二)記載,(三)其它學問底利用,(四)理論。前二者為材料,後二者為工具。記載學底內容照映它底對象,照映愈切,接近目標底程度也愈高。
照此說法,記載學底目標為特殊的真。這裏所謂特殊是相對於普遍而言。特殊與普遍底意義及其分別以後會提出討論。現在隻表示一時代一地域底普通情形不是本書所謂普遍的。前清有一普通情形,男子有發辮;春秋時候也許有一普通情形,男子穿裙子;歐美現在有一普通情形,男子打領帶;這些都不是本書所謂普遍的。我們以後雖要把特殊的事實和普通的情形分別出來,然在這裏,我們把普通的情形容納到特殊這一範圍之內。記載學底對象雖特殊與普通均有,而我暫稱它為特殊的對象。
2.記載學底目標為特殊的真。照此說法,目標為特殊的真底學問為記載學。許多學問有曆史,也許我們可以說任何學問都有曆史記載而這些學問底曆史均可以為記載學底對象,即記載學本身亦有曆史,此曆史亦可以為記載學底對象。科學有史,而科學史不是科學,是記載學底對象;邏輯學有史,而邏輯學史不是邏輯學,是記載學底對象。也許有曆史科學或曆史底科學;假如有的話,它是科學,不是記載學,更不是曆史。
3.知識論不是記載學。知識論不是記載學。它底對象是知識底理,不是特殊的事實。趙某如何發現某某原則,錢某怎樣增加他底知識,孫某何以得到某定理,……等等不是知識論底對象。不僅從這一方麵著想,知識論不是記載學,即從另外一方麵著想,它也不是記載史學。也許有人以為知識論底對象是人類底知識如何發源,上古中古及近代知識如何發展;這些當然可以作研究底對象,但是,以這些為對象的學問是人類知識記載學,不是知識論。也許人類底知識是由迷信而入於科學,這也許是很重要的事實,或者很有趣的事實;但是,這不是知識論底問題而是知識史底問題。知識史學,當然也不是知識論史學,顯而易見,知識底史不是知識論底史。假如從前的人對於知識底理從來沒有發生興趣過,知識論從來沒有產生,那麽知識底史也許非常之豐富,而知識論根本還沒有史。總而言之,知識論不是記載學,它底對象不是特殊的事實,是知識底理。
C.知識論與科學底分別
1.“科學”兩字底用法。科學這一名詞也很麻煩。英文中所謂Science與德文中所謂Wissenschaft意義就不一樣。中國人所用的科學兩字意義非常之多,尤其是在這兩字時髦之後。定義是一件比較煩難的事,我們在這裏不提出定義;我們以普通所謂自然科學為代表,說那樣的學問是科學。這些學問當然有它們底特別的地方,這些特別的地方與其從對象底性質著想,也許還不如從方法著想。科學所用的方法或工具大致說來,約有以下三種:(一)試驗,(二)觀察,(三)理論。理論是任何學問底共同工具,所以科學方法底特別點是試驗與觀察。後二者彼此底分別非常之大,現在不提。有些人底成見是以試驗為科學底工具,照此成見看來,試驗的科學才是貨真價實的科學。
以上是從方法著想,其實方法說了之後,我們也可以從對象著想。從對象說,科學底對象是能引用試驗與觀察這兩方法底對象。照以上的成見說能引用試驗底對象才是貨真價實的對象。我們知道在實際上試驗與觀察互相為用連在一塊的時候很多,但是,有隻能觀察不能試驗的對象。即以自然科學底對象說,假如沒有物理學底幫助,天文學底對象就隻能觀察不能試驗。普通所謂社會學科底對象差不多都是無法引用試驗的。也許有人在社會學科方麵引用“試驗”兩字去形容他們所用的方法,果然如此,他們所謂“試驗”根本不是自然科學中的試驗,因為假如我們沒有控製環境底能力,因而不能得到近乎“Other things being equal”底狀態,我們根本不能引用自然科學中的試驗方法。對於以試驗方法為科學底必要條件的人,所謂“社會科學”不是科學。
2.科學以普遍的真為目標。本書不堅持此成見。照本書底分類法,以普遍的真為目標底學問都是科學。各種不同的科學當然有各種不同的對象;物理學底對象是物理,生理學底對象是生理,心理學底對象是心理,化學底對象也許不容易用文字表示,但它是某一方麵的理則與其它的科學一樣。理總是普遍的,無論是在哪一方麵。社會學科底對象也是理,經濟學底對象是經濟底理。其餘的社會學科底對象也許不容易看清楚,但它們對象之為某一方麵的理與自然科學無異。理既總是普遍的,以理為對象的學問雖有方麵底不同,而它們底目標總是普遍的真。(請注意這裏所說的是學不是書,科學書中也許有雜的東西。)
知識論與科學相似,它底對象是普遍的理,但是,它底目標不是真而是通。由後說它不是科學,而是哲學類中的一門學問。知識論既以知識底理為對象,它底內容不應有假的命題,完整的能通的知識論底內容沒有假的命題。本書所欲建立的知識論也許有假的命題在它底內容中,作者不敢擔保;但沒有作者所認為是假的命題。知識論與真假問題,以下即提出,本書底最後一章亦討論此問題,此處不論。這裏所要特別注意的是知識論雖以知識底理為對象,雖以普遍的真為對象,而它底目標不是真而是通。從對象說,它與科學一樣,從目標說,它與科學不同。
3.知識論與任何學科底不同處。任何學科都承認知識是可能的,任何學科都蘊涵有知識底理,任何學科都至少“假設”一知識論。說“至少”假設一知識論者隻是表示一學科所假設的知識標準也許不一致,而這不一致的標準也許牽扯到不同的知識論。假設這一名詞意義頗多,本書在相當的地方也許要論及以下三大類的假設。在這裏我們暫且隻用英文名詞表示一下,因為我們根本不預備討論它們底分別。這三大類是(一)Hypothesis,(二)Assumption,(三)Postulate;而我們這裏所說的假設不容易容納到三者中任何一種底範圍之內。它有英文所謂“Take for granted”底意義。說任何學科都至少“假設”一知識論是說任何學科都在無形之中至少承認有一擺在那裏的知識論,不過在本科範圍之內不作明文的討論而已。
在這一點上知識論與任何學科都不同。它承認有知識底理,它還要承認有一至當不移的知識底理,也許它還要承認有理想的至當不移的知識論,但是,它不假設任何一知識論。別的學問可以假設一知識論,假設之後置之不理。知識論不能,假如它假設一知識論,它所假設的那一知識論實在就是它本身。說一門學問假設它本身,簡直就是錯誤。我們要記住這裏所謂假設底意義。一門學問的確包含它本身,但是,那完全是另外一回事。這裏所謂假設沒有包含底意義。科學可以假設一知識論,知識論絕對不行。
4.知識論不假設本身範圍之外的知識論。別的學問,科學亦在內,既然假設一知識論當然也假設一所謂知識,因此也假設一所謂真。記住假設底意義;別的學問隻以為有一所謂真擺在那裏,根本就不去討論它。知識論不能假設一所謂真。它不能假設一所謂真底理由也就是它不能假設一知識論底理由。它既以知識底理為對象,對於知識當然要得一理解,對於知識有一理解即對於真假有一看法。以知識底理為對象,也就是以真假底理為對象。它底對象不是某一方麵底理,它底內容不是某一方麵底知識,它底對象是知識之所以為知識,它所要得的是真之所以為真。別的學問,例如物理學,可以假設一所謂真,或真之所以為真,因為物理學底對象是物理,所要得的是物理方麵的真,不是真之所以為真。知識論則不同,它底對象是知識底理所要得的就是真之所以為真。
就這點說知識論底目標之為通而非真也可以明白表示。知識論既以知識底理為對象,它所要得的結果是真之所以為真。但是真之所以為真既是結果就不能成為它本身底標準,可是,它本身也不能有別的標準。我們先從後一方麵著想。假如甲知識論是否能成立底標準是真假,可是,所謂真假不是甲知識論本身所供給的,那麽這所謂真假一定是乙知識論所供給的,果然如此,則甲知識論否認它自己本身,而承認乙知識論,這當然不行。照此看來,甲知識論是否能成立的真假標準應該是甲知識論本身所供給的。果然如此,有兩點須注意。從消極方麵說,以一知識論本身,所產生的真假底所謂,或真假底意義,作為它本身能否成立底標準;而又把這標準視為真假標準的確是不“客觀”的。從積極這一方麵說,如果我們不把這標準視為真假標準(實在也不是真假標準),而把它視為一知識論本身各部分是否一致底標準,那麽,一知識論能成立與否就看它是否一致。這就是說,它底目標不是真而是通。一思想係統底一致與否就要看它底各部分是否遵守它本身底標準,如果各部分都遵守該係統本身底標準,我們說該係統一致,也可以說該係統通。照上麵的討論,我們說知識論底目標是通;它不是科學類中的學問,而是哲學類中的學問。
D.知識論與心理學
1.字麵上相同的問題。知識論最容易與心理學相混,好些人隻要聽見人家談知識論以為所談的是心理學,此所以本段專段討論它們底分別。一部分的人把這兩門學問相混,也許是沒有甚麽理由的,可是,有一部分的人把這二者相混確是有原故的。至少從字麵說,有些問題是相同的,例如官覺感覺,記憶,習慣,聯想,……等等。這些問題在心理方麵應如何研究,我們不敢說,在這些問題上,心理學已經得到了若何的結果,我也不知道。照以上的討論看來,字麵上的問題雖同,而實際上的問題一定不一樣。這裏所論的心理學是貨真價實的心理學,貨真價實的心理學是科學。它底對象,照本書底說法,是心理,對象雖是普遍的理,然而是一方麵的理。知識論底對象根本就不是這一方麵的理。別的暫且不說,即此一點已經足夠表示字麵相同的問題實際上不是同樣的問題。我們不要以為有字麵相同的問題遂以為具此問題底學問是一門學問。
2.心理學也假設一知識論。心理學既是科學,它也假設一知識論,而不討論所假設的知識論,照它所假設的真假標準,以及所用的方法,它可以表示某某心理狀態“的確”如何如何,或“真正”如何如何,可是它對於“的確”或“真正”底所謂,可以毫無興趣。這有點象歐克裏幾何學之於邏輯學。歐氏幾何學可以說“既然某某為真,所以某某為真”,然而何謂“所以”歐氏幾何學毫無解釋。心理學假設知識論很象幾何學假設邏輯學。別的科學假設知識論也是如此,不過我們在此不討論別的科學而已。心理學既假設知識論,知識論既不能假設知識論,字麵上相同的問題實際上也不相同了。
即以官覺而論,假如心理學對於官能或官覺發生興趣,它一定要知道各官能底機構是如何的機構,各機構如何作用,各機構所牽扯的生理學上的情形,各作用所牽扯到的化學上的原因或影響。如果心理學家研究視覺,他要種種觀察,他可以假設耳有同聽,鼻有同嗅,觸有同感去看在甚麽情形之下目有同視或甚麽情形之下目無同視。假如在這一方麵,他得到相當的結果,他又可以利用這一方麵底結果,用同樣的方法去研究聽覺。
知識論對於前一部分毫無興趣。當然研究知識論的人也許發生心理學家所有的問題,他也許要研究心理學,可是,在研究知識論的立場上,他仍不必提及官能底機構是如何的機構等等。他也可以假設生理學,化學,心理學對於官能或官覺的形容或解釋。他對於官能或官覺本身也許根本就沒有興趣,他底知識論式的興趣完全在官能與知識底關係。至於目是否有同視,耳是否有同聽,鼻是否有同嗅這樣的問題知識論非提出不可,但是,在知識論範圍之內,我們不能作個別的觀察,作個別的假設。心理學所能用的方法,它不能用。心理學家假如發生“目是否有同視”底問題,他可以利用耳有同聽,鼻有同嗅,觸有同感,……等等以為工具,因為它底問題是“目是否有同視”而已,不是“不同的官覺者底官能是否顯示相同的官覺現象”。對於前一問題,我們可以作個別的假設,實行個別觀察,對於後一問題,我們不能作個別的假設,因為不但目視,即耳聽鼻嗅,觸感都在問題之中,我們更不能作個別的觀察,因為既不能作個別的假設,個別的觀察就毫無意義了。
3.有些知識論底問題無法用觀察或試驗去解決。以上兩問題,從另外一方麵著想,也表示知識論與心理學底不同。“目是否有同視”在種種假設之下,是一有辦法的問題。(這大約不是心理學底問題,是不是,沒有關係,它可以是。)我們可以想種種方法去觀察,也許還可以想法去做種種試驗,也許經過觀察與試驗之後,我們得到相當的答案。這裏所說的有辦法是科學方法上有辦法,是能引用普通所謂科學方法,而引用之後可得答案底意思。引用此處所謂有辦法底意義,“不同的官覺者底官能是否顯示相同的官覺現象”這一問題是沒有辦法的問題。我們沒有法子去觀察或試驗,顯而易見觀察與試驗都得引用我們底官能作用,而且無論我們相信我們底官能作用底證據與否,我們在方法中已經假設原來的問題底答案。這樣的問題總不是科學問題。科學問題總是能引用科學方法而得答案的問題。後一問題既不是科學底問題,當然也不是心理學底問題。可是,它是知識論底重要問題之一。不僅它是知識論底重要問題之一,知識論中象這樣問題的問題還不少,此所以它是以通為目標的學問,不是以真為目標的學問,它不是科學。
4.知識論底對象不是關於心理的知識。從對象方麵說,心理學所要得的是心理方麵的知識,這當然包括欲望方麵底知識,情感方麵底知識,意誌方麵底知識,它也要知道生理上如何變化,這些變化如何影響到欲望,情感意誌……等等,知識論對於這些毫無興趣。如果我們一定要從“知識”著想,我們隻能說它所要得的是關於知識的“知識”,而後者是不是知識頗有問題,即令它是知識,也不是別的學問所欲得所知得的知識。也許我們最好不叫關於知識的知識作知識,以免發生無謂的爭論。
我們當然可以從真假方麵著想,而從這一方麵著想,問題雖然同樣而話也許不至於說得那麽疙疸。心理學既是科學,它底對象是普遍的理,它所要得的是真理。也許在心理學底內容中已經有相當數目的原則,相當數目的定理,相當數目的自然律,但是這些都不是知識論之所要得的。知識論之所要得的是真之所以為真或對於真得一種看法,或對於真得一定義,它底目標是要得一通的看法。當然,在研究底曆程中,研究知識論也許要利用心理方麵或物理方麵底知識,或別的科學底發現,但是,那完全是另外一件事。
本段也許是多餘的,以上A,B,C三段已經表示知識論不是心理學。但是,因為知識論容易與心理學相混,所以專段討論。以上諸條盼望能夠更清楚地表示這兩門學問底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