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歸納原則底分析
1.時間問題底重要。從表示歸納原則底方式著想,表示歸納原則的,是一“如果—則”式的命題。如果我們仍舊利用羅素底說法,我們可以看出它是一“如果—則”的命題。如果—則式的命題不必牽扯到時間,雖然前件或後件本身可以表示時間上的關係,例如“如果你在十分鍾之內動身,你可以趕到車站”,或“如果你要吃早飯的話,你非在十分鍾之內起來不可”,但是,如果與則之間不必有時間關係。例如“如果你在三清閣,你可以看見整個的昆明湖”。邏輯命題有好些是以如果—則底方式表示的,而邏輯命題根本沒有時間成分夾雜其間。可是,在歸納原則時間問題特別重要,而時間與這一如果—則底關係非常之密切。我們要明白這關係,我們需先分析一下此原則本身。
2.以tn為現在。原則底前件列舉引用此原則者底經驗,以上的符號已經表示我們在前件列舉A,B方麵的經驗。這經驗也許包括觀察與試驗,也許是很粗疏的經驗,但是,無論如何,這經驗總有時間有地點有各時各地或同時同地的所與。所與對於引用此原則者已經呈現a1—b1,a2—b2,a3—b3,……an—bn。我們已經表示地點問題可以撇開,把問題限製到時間上去。我們可以把以上的例證寫成at1—bt1,at2—bt2,at3—bt3,……atn—btn。但是,經驗總有一最後的時間,而此最後的時間就是引用此原則者底最後的現在。根據以上的表示,此最後的現在,就是atn與btn底“tn”。以tn為他底現在,“tn+1”當然就是他在tn時底將來。可見引用歸納原則,前件就有時間成分在內。
3.引用此原則時,後件為結論。原則底後件是一普遍命題,即 A—B。單從後件著想,後件是一普遍命題。從引用此原則者著想,at1—bt1,at2—bt2,at3—bt3,……atn—btn都是他已經承認的前件,而後件是他底結論。這實在就是把原則視為第一前提,把承認的例證視為第二前提,把A—B視為結論。從後件之為結論著想,它是兩前提底結晶品。這兩前提改變,結論也因此改變;兩前提中之一改變,結論也改變。如果結論錯了,推論也錯了,可是,這是引用歸納原則者底錯處。如果結論是假的,而推論又沒有錯,則或者兩前提都是假的,或者兩前提中之一是假的,或它們都改變了,或者它們中之一改變了,在下麵就要表示改變的不是原則,而是前件,不是第一前提而是第二前提,現在暫不提到。
4.原則底真假和前件底真假是兩件事。對於一如果—則的命題,我們說前件果真,後件亦真。歸納原則稍微麻煩一點。它底後件有“大概”問題。“大概”問題,雖是重要問題,我們已經表示我們不討論。也許有人以為普遍的如果—則命題隻要前件真,後件即真,而歸納原則則以有“大概”意念夾雜在內,所以前件雖真而後件不一定真。這其實不然。這原則沒有說“如果……大概則……”,它說的是“如果……則大概……”,如為前者,則前件真,後件不一定真,既為後者,則前件真,後件也真,和普通的如果—則命題完全一樣。這原則底真假問題和普通如果—則命題底真假一樣,隻要前件真而後件假,這原則就是假的。在下節我們要表示這原則永遠是真的,在本條我們不討論這一點。可是,我們要注意的是,原則底真假和前件底真假完全是兩件事。
5.前件有真假問題。前件當然有真假問題。at1,bt1,at2,bt2,at3,bt3……atn,btn之中,也許有我們所錯認的。這就是說,所與所呈現的我們也許有時弄錯了,我們也許不應該認x所與為at2或 bt3,或不應該認y所與為at1或bt2……等等。這就是說,也許我們自以為我們官覺了許多A,B,而實在我們沒有經驗這許多的A,B,或者我們以為我們觀察了許多的at1—bt1,at2—bt2,at3—bt3,……atn—btn,而它們不見得都有“—”底關係或情形。總而言之,我們不但對於at1,bt1……等可以有錯誤,對於at1—bt1也可以有錯誤。如果這方麵有錯誤,前件就是假的,前件很可以假。可是,前件底真假和原則底真假根本是兩件事。我們在本章底討論中對於前件底真假毫無興趣,隻對於原則底真假有興趣。為便於討論起見,我們可以假設前件毫無錯處,我們可以假設引用原則者沒有錯用此原則,而專論此原則是否會假。這問題就是在滿足歸納原則底條件之下,將來的局麵會不會發生前件真而後件假的情形。
B.現在與tn
1.現在是任指詞。“現在”是時間上的“變詞”或“任指詞”。它所指的也許是tl,t2,t3,……tn。就作者今天在這裏寫這幾個字底“現在”說,從年著想是民國三十一年,從月著想是一月,從日著想是十一日。在去年一月十一日我們說“現在”,在明年底一月十一日我們依然會說“現在”。日子可以不同,月份也可以不同,時代及世紀也可以不同,然而在某一時都可以說是現在,而所謂現在底意義仍舊。就當其時的時候說,它和“今天”、“這個月”一樣,它所表示的是已來而未往的時候。它沒有一定的長短,以日子計,例如昨天如何如何,而“現在”如何如何,則所指的時間是很短的;以時代計算,例如上古時代如何如何,而“現在”如何如何,則所指的時間是相當長的。所謂已來而未往總有單位問題,總是就某某單位說的,已來而未往的時間即現在的時間。
2.一部分的問題撇開。一部分的問題,我們在此根本不討論,也許有人喜歡把現在推到不存在的時點。他們會說,現在的時間無論如何短法,總可以分成已往與將來。把已往與將來撇開之後,如果所餘的時間仍是時間,當然仍可以照樣分成已往與將來。如此一步一步地下去,當然隻有時點了。時點不能再分,可以說是貨真價實的現在,但是,它不存在,其結果是真正的現在是不存在的。由這一種說法,我們當然又可以說,我們根本沒有現在;隻有已往與將來。但是所謂將來總是未來,未來既根本沒有來,所以隻有已往了。所餘下的已往又如何呢?所謂已往總是已經過去了的時間,已經過去了的時間當然是不存在的時間。如此則現在、將來、已往都取消了。這一套問題實在沒有多大的問題。但是,在這裏我們不討論這一套問題。我們所說的現在總是有某某時間上單位以為標準的。無論如何短,它短不到時點,無論如何長,它長不到一方麵沒有將來,另一方麵沒有已往。
3.時間底川流經過“現在”。現在既指時間,當然逃不了川流問題。前一分鍾底現在已經不是現在了,後一分鍾還沒有來,所以根本不是現在,等到它來了的時候,這一分鍾底現在已經過了。我們底問題是現在在川流呢?還是時間在川流呢?我們可以說,現在老在川流中,而時間不動,我們也可以說,時間老在川流中,而現在不動。可是,我們不能說二者都同樣地在川流中。“現在”與“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一月十二日”所盡的責任不同。一項是跟著時間往後退或往前進的,一項是跟著我們不動的。即令我們說二者都在川流中,它們底方向也不一樣。如果把它們同樣看待,我們會感覺到很大的麻煩。假如所謂“現在”跟著“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一月十二日”而長逝,等到明天降臨底時候,我們就沒有現在了。最好的辦法,還是依照常識,讓時間川流,以現在為站口,讓時間不斷地由此站口穿過。這就是說,把現在視為任指詞,雖指時間而所指的時間不一。
4.現在和t1,t2,t3……tn是兩件事。照此說法,現在與t1,t2,t3,……tn根本是兩件事。在t1是現在的時候,它當然是現在,可是,在t2是現在的時候,tl已經不是現在了;由此類推,t3……tn都可以是現在,都會成為現在,也都會終止其為現在。照此說法,將來不來,現在老在,而已往長往。可是,在這三站口的是來往的時間。假如以tn為現在,則tn+1在將來,將來雖不來,而tn+1會來,現在雖老在,而tn不是老在的。休謨底問題,是將來會不會推翻已往底問題,是我們有沒有把握保障將來不會推翻已往底問題。這問題引用到歸納原則,情形同樣。可是,假如我們發生問題底時候是tn底時候,那麽tn就是發生此問題者底現在。他底問題是將來會不會推翻已往呢?我們要記得將來雖老是將來,而tn+1不老是將來。
C.前件底內容
1.以tn為現在,前件列舉直到tn時所有的例證。引用歸納原則時,我們須列舉所有的證據。這當然就是說在此原則底“如果”條件下,我們須列舉所有的例證。從時間方麵說,在任何時間,歸納原則底前件須包舉一直到該時間為止所有的例證。如果我們以 tn為現在,則在tn以前及在tn的例證都得包舉在前件,可能的 atn+1,btn+1當然不包括在內,因為它不是例證。我們可以把歸納原則寫出如下:
2.現在不會在tn上打住。“現在”所指的時間既不停流,“現在”當然不會在tn上打住。將來雖不來,而tn+1會來,等到它來了,它就是現在,等到它來了,atn+1,btn+1才能成為例證,它們才有與以前的例證相同或相異底問題。這就是說,要它們不在將來,它們才有異同底問題,才有證實或否證問題。這一點非常之重要。能夠推翻A—B這命題的,不是空洞的將來,而是atn+1,btn+1,也不是在尚未來的atn+1,btn+1,而是在tn+1已來時的atn+1,btn+1,要它們已來,我們才能官覺到它們,才能說它們或者有“—”關係或情形,或者沒有此關係或情形。要它們已來,我們才能經驗它們,才能說它們是正的例證,或負的例證。
3.A—B不限於tn。上麵已經說過,A—B是一普遍的命題。它所表示的不限於tn也不限於tn+1,對於它我們沒有時間上的表示。我們不能夠在無形之中把它限製到tn。這就是說,我們不能把它列為前件,它永遠是後件。現在暫且假設atn+1,btn+1有“—”關係或情形,以下甲乙兩表示中,甲是錯的,乙是對的。
甲不是歸納原則。它或者以“A—B”為自然律或者以之為曆史總結。如果A—B是曆史總結,則前件與後件根本沒有如果—則的關係,如果A—B是自然律,則如果—則的關係雖有,而甲實在是根據A—B以概atn+1,btn+1之必有“—”關係或情形,而不是以 atn+1—btn+1為例,以達於A—B這一普遍的命題。乙才是歸納原則。
4.新例證可以有以下兩情形。可是,atn+1,btn+1也許有“—”關係或情形,也許沒有。
以上是對的表示。它們都表示A—B是後件,一方麵表示A—B不限製到tn或tn+1,另一方麵它們表示在tn+1底時候,atn+1,btn+1成為例證,而成為例證之後,無論是正的或負的都包舉在前件之內。如果atn+1—btn+1,這就是說atn+1,btn+1,有“—”關係或情形,則A—B得到了有力的幫助;如果,這就是說atn+1,btn+1沒有“—”關係或情形,則A B,而這就是說A—B被推翻了。我們暫不提到A—B推翻與否底問題,我們隻注重前件底內容底改變。在 tn時,前件沒有atn+1,btn+1以為例證,等到tn+1來了,前件才有atn+1,btn+1以為例證。tn時底前件是本段(1)條所說的那樣,而tn+1時底前件是本條所說的這樣。總而言之,時間由tn到tn+1,而前件底內容已經由無atn+1,btn+1以為例證,變到有atn+1,btn+1以為例證了。 tn+1時的前件已經不是tn時的前件了。
D.後件底真假值
1.新的正或負的例證。以上兩表示中,頭一表示中有atn+1—btn+1,這就是說新的例證與以前的例證一樣,它當然更增加A—B底大概性或可能性。這就是說A—B得到新的幫助。第二表示中有,這就是說新的例證與以前的例證都不一樣。可是,新的例證仍是例證,不過是負的例證而已。有負的例證在前件,原來的後件推翻。上麵兩表示都是歸納原則,不同點即一為證實A—B,而一為否證A—B而已。
2.假如新例證是負的。我們現在不討論以上所說頭一表示,隻注重第二表示。在此第二表示中,我們假設atn+1,btn+1沒有“—”關係或情形。時間已經由tn而前進到tn+1了。如果我們從引用歸納原則著想,則C段(1)條之所表示可以寫成以下的甲,而C段(4)條第二表示可以寫成以下的乙(“大概”仍不提及);
這裏說“所以”,當然表示推論,引用歸納原則去作歸納,當然有這樣的推論。甲推論以C段(1)條所表示的如果—則為第一前提,以上麵的例證為第二前提,而推論到A—B。乙推論以C段(4)條第二表示所表示的如果—則為第一前提,以上麵的例證為第二前提,而推論到。這兩推論一樣而結論不同,因為前提不同。
3.新例證來時,現在已由tn到tn+1,前件底內容改變。結論不同,前提不同,因前件底內容跟著時間改變了。由以tn為現在的現在過渡到以tn+1為現在的現在,歸納原則底前件底內容改變,所以推論底第二前提不是在tn那時候的第二前提了;而其結果就是歸納原則底後件底真假值也就改變了,所以結論與在tn時候底結論恰恰相反。我們在這裏乃假設觀察者底觀察沒有錯誤,我們隻說前件底例證增加,內容改變,我們沒有談到前件的真假值。觀察者在他底觀察也許錯了,如果錯了,前件也許是假的命題,前件是假的,也就表示第二前提是假的。在此情形下結論雖對然而仍是假的命題。這一方麵的問題我們不注重,我們仍假設觀察者沒有觀察上的錯誤。我們所注重的是時間由tn川流到tn+1,新的例證可以推翻舊的結論。
4.A—B雖推翻而原則不因此推翻。注重A,B的人,或引用歸納原則到A,B的人對於A—B底推翻,也許不快樂,不自在,也許他從前(在tn時)盼望A—B成為自然律,而現在(在tn+1時)失望。他也許向來就不相信A—B,他有種種理由不相信A—B是自然律,果然如此,則現在(tn+1)A—B既經推翻,他非常之高興。這是從注重A,B的人著想。他隻引用歸納原則而已,對於此原則本身不必有興趣。我們在知識論所注重的不是A,B,不是A—B底真假。我們所注重的是歸納原則本身。就此原則本身說,A—B雖可真可假,然而原則不因此就真就假。這一點以上已經有相當表示。在下節我們用另外方法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