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接受方式與歸納原則

1.以意念去等候所與。照前幾章的說法,每一官覺類有相當於該官覺類的所與,對於所與,官覺者有收容底工具,有應付底工具,有抽象能力。官覺者可以從所與之所呈現,得到他們底所得抽象地摹狀所與。此抽象地摹狀就是意念,每一意念同時是一接受方式,每一意念都是一結構,都在一結構之中,而每一結構都是一意念網子。有不同的意念,也有不同的意念網子。我們以A,B,C,……等等代表意念與意念網子。照我們底說法,我們在官覺上是以這樣的網子去等候所與。所謂官覺,就是官能所傳達的所與或呈現,被這個網子中的意念所接受。所謂看見一張桌子,就是由看而傳達的所與或呈現,我們見其為桌子,或由看而傳達的所與或呈現是我們以“桌子”方式去接受的所與或呈現。我們在官覺上緊張,就是我們在思想上有許多的意念等候所與,預備接受。

2.官能區。從官能方麵說,我們有官能區。官能不同,官能區也因此不同,視官底官能區比聽官底官能區來得大,而聽官底官能區比嗅官底官能區來得大……區域底大小當然受官能底敏銳與否底影響。這是一方麵的情形,我們一想就會想到官覺者底動作影響到官能區,例如官覺者由左轉右,或由上轉下都同時改變他底官能區。官能不同,官能底所與或呈現也不同。我現在麵牆而坐,我底官能區就隻是這房間底一個角;可是,如果我轉過來望窗子坐,我底官能區改了。官能區中有所與或呈現;就是官覺者毫無動作,在時間川流中,官能區中的所與或呈現也改變,例如前一分鍾官能區中沒有飛的東西,而這一分鍾有飛的東西。官能區與官能區中的所與無時不在變更中,這種變化萬千的情形我們不必形容,也不必提出討論。

3.所與大都是意念所能接受的。在任何官能區中有x,y,z,……呈現或所與。這些所與或呈現也許都是我們所有的以上所說的A,B,C……等等所能接受的,也許一部分是A,B,C,……等等所不能接受的,也許完全都不是。說x,y,z……等等是我們能以A,B,C……等等去接受的,就是說x,y,z……之中有a,b,c……等等。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不會這樣地說,我們隻說在某時某地看見了a,b,c……而已,說x,y,z……等等完全不是A,B,C,……等等所能接受的,就是說x,y,z……之中沒有a,b,c……等等。在日常生活中,x,y,z,……等等大都是我們能以A,B,C……等等去接受的,決不至於完全是A,B,C……等等之所不能接受的。後者隻是一可能而已,在生活中不會發生。我們想一想A,B,C……等等之中有好些是負的接受方式,有些是消極的接受方式,例如“希奇”,例如“古怪”,我們就會感覺到x,y,z……等等決不會完全是A,B,C,……等等所不能接受的。結果是,x,y,z……等等,總有好些是我們所能接受的。

4.應付新奇所與底辦法。假如x,y,z,……之中有非A,B,C……之中所能接受的,我們也遇著了一“新奇”的東西。這“新奇”的東西可以有兩種“新奇”法。一是我們雖能以普遍的方式去接受,而我們不能以特別恰當的方式去接受。一個不知道有鹿的小孩,也許會說,他看見一個奇怪的東西,灰色,帶點子黃,樣子象馬,頭上有直起來的相當長的角,同驢差不多大,……等等。他感覺到他得到了新的經驗,然而他已經引用了“一”、“個”、“奇怪”、“東西”、“灰色”、“帶點子黃”、“馬”……等等意念去接受了他底所與,他隻沒有“鹿”這一意念而已。他也許從此以後增加了“鹿”意念。這樣的“新奇”法是最普通的。有些新奇不是如此簡單的。有時我們碰著一所與我們根本沒有法子作以上那樣的表示。在這種情形下,我們沒有法子傳達我們底呈現或所與,我們隻能讓別人去直接經驗。這是極端的情形,日常生活中不見得有。但是假如有這樣的情形,官覺者仍有辦法去抽象地摹狀。起先他也許隻起名字,把這新奇的所與叫作甚麽,然後繼續研究,研究之後,原來的名字會發展而為名詞,這就是說,相當於此所與的意念已經得到或部分地得到了。總而言之,有新奇的所與總是我們增加意念底機會。這種機會多,我們得到新的意念也愈多,而應付所與底能力也愈大。

5.意念底引用都是歸納原則底引用。在大多數的情形之下,x,y,z,……等等大部分或全體是以A,B,C,……等等去接受的。這實在就是說,我們不但官能到x,y,z……,而且官覺到a,b,c……等等。既然如此,則a,b,c也許就是以上所討論的atn+1,btn+1,c,d,也許就是ctn+1,dtn+1。在tn+1以前的經驗中,atn,btn也許有“—”關係或情形,也許沒有;也許atn+1,btn+1頭一次開始有此情形,也許連一次也沒有。ctn+1,dtn+1情形也許類似。無論如何,我們會把這些情形或一部分的情形收容起來,有時也許用語言文字,有時不用。如果有接二連三的情形發生,我們會等候它們普遍化,而在表麵上我們引用了歸納原則。其實任何意念底引用都同時是歸納原則底引用。這在下段也許可以表示清楚。

B.量底增加與質底改進

1.意念不盡合的所與。假如x,y,z……等等所與之中有某一所與,對於它A,B,C……等等意念沒有完全不合的,也沒有完全合的。這就是說,有一所與是我們能以A,或B,或C,……去接受的,可是,我們也不是能恰恰以A,或B,或C,……去接受的,例如此所與似A而又不完全地是A,或似B而又不恰恰是B。或者說,我們得到了一“x”所與,它是A,可是與at1,at2,at3……等等都有一極堪注目的不同點。這不同點不僅是特殊地不同而已,因為就特殊地不同點而言,at1,at2,at3……等等之中沒有完全一樣的。這不同點實在是x不盡合乎A意念底方式,而at1,at2,at3……雖彼此特殊地不同,然而都合乎A意念底方式。

2.質量底改變。請注意在此情形下,我們也會發生奇異感,我們也會在官能區中去找理由。假如我們尋求探討底結果是x所與一方麵是A,可是另一方麵是P。原來的A意念也許隻是A意念,它底成分之中沒有P,而現在我們不但有A意念而且有AP意念。從前的英國人有“天鵝”意念,也有“黑”意念,可是,他們從前所看見的天鵝都是白的,他們得到了“所有的天鵝都是白的”這一命題,所以他們在某時以前沒有“黑天鵝”意念。後來在某時他們看見了黑的天鵝,他們也就得到了“黑天鵝”意念。這樣一來那一命題,即“所有的天鵝都是白的”被推翻了,但是,命題雖被推翻,而意念因此豐富了。從量方麵著想,他們底意念增加了,他們得到“黑天鵝”這一意念;從質方麵著想,“天鵝”這一意念從前沒有黑白底分別,現在有了,所以從前比較地單純,現在比較地複雜,從前比較地混沌,現在比較地精細。我們因x所與而放棄了單純的意念,建立了一比較複雜的意念。

3.增加知識。我們可以從另外一方麵著想。假如以前的經驗使我們得到“A—B”這一結論,如同二、三、四三節所說。假如在 tn+1時,x,y,z……所與或呈現中雖有atn+1,btn+1,然而它們沒有“—”這一關係或情形。“A—B”這一普遍的命題被推翻。也許我們對於這情形非常之不滿意,我們追求下去,繼續研究,而研究之後發現x,y,z,……之中雖有atn+1,btn+1,然而它們都與dtn+1相接連起來。前此的觀察都沒有它夾雜其間,也許我們能夠試驗,也許我們把dtn+1,隔開之後,atn+1,btn+1仍有“—”關係或情形,在這假設之下,我們起先也許失望,然而後來一方麵“A—B”這一命題繼續維持下去,另一方麵我們增加了我們底知識,我們不但知道“A—B”所表示的情形,而且知道“D”可以阻礙此情形。這實在也就是說我們底意念增加,而應付所與底能力也增加。

4.在收容與應付中無時不引用歸納原則。我們可以提出許多類似以上的複雜情形。普通邏輯教科書談歸納的那一部分,就可以供給這一類的材料。可是,無論這一類的情形如何複雜,我們可以收容,我們可以有所得,我們從所與得到了意念之後,我們可以利用此意念去接受所與。在此收容與應付底曆程中,無時不引用歸納原則。我們對於意念底取舍雖有種種理由,其中之一就是歸納方麵的證據,而引用這一方麵的證據,當然也就是引用歸納原則。本節最初就說我們以A,B,C……等等去等候所與,這也許給讀者以先有意念然後才能歸納底印象。我們沒有這意思。母親教小孩說“這是一張桌子”這裏就有歸納;因為顯而易見她所指的那東西不隻是名字叫“桌子”而已,她實在是教小孩子說這樣的東西都是桌子,使小孩子以後碰見那樣的東西他也用桌子去應付它。凡照樣本而分類都是利用歸納原則,所以引用意念就同時引用歸納原則。邏輯教科書談歸納時特別注重因果,其實歸納原則比因果關係範圍大得多。以歸納原則為發現因果關係底原則根本是錯誤。引用意念有時也許是很初步的歸納,但所謂初步歸納隻是方法簡單而已,並不是歸納原則底不引用。複雜與簡單的歸納都是用同一的歸納原則。

C.所與底自由或自然

1.隻要有經驗,歸納原則總繼續地引用。時間既不會打住,大化總在流行,世界總是有的,所與總是可能的,隻要有知識者,知識者總會有他底呈現、他底所與。知識者從他底所與總有所得,總能以所得還治所與。這當然就是說經驗總會繼續。這裏所謂經驗是知識經驗,說經驗繼續當然假設知識者繼續存在。假如所有的知識類都不存在,當然沒有知識經驗者,既沒有知識經驗者,知識經驗當然打住。這樣的經驗打住,當然也沒有歸納原則底問題。我們已經表示過時間打住歸納原則為假,同時我們也表示我們決不至於有時間打住而經驗繼續底情形,我們決不至於經驗到時間打住,所以我們也決不至於經驗到歸納原則底失效。隻要有經驗,所與總是源源而來,歸納原則總是繼續地引用。

2.時間不會打住,“時間”這一意念總可以引用。也許我們可以用另外的方法表示。我們也可以說隻要有知識者,隻要所與源源而來,“時間”這一意念總可以繼續地引用。請注意,我們在這裏的說法雖不同,而所說的一樣。說時間不會打住,就是從知識者底立場著想,說“時間”這一意念總是可用的。這兩句話所表示的是一件事。從客觀的世界說,或者從“實在”說,時間川流不會中止;從知識者底意念底引用說,“時間”這一意念或這一接受方式總是可以引用的。從知識說,“時間”這一意念也是得自所與而還治所與的意念,不過它老是可以引用的而已。空間問題同樣,不過我們不從空間立論而已。

3.所與如何地來毫無限製。以上隻表示時間不打住,所與源源而來而已。照前幾節底討論,這二者我們可以擔保。隻要這二者靠得住,對於別的我們毫無要求,也不必加以任何限製。甚麽樣的所與以後會呈現出來,從知識者底理智著想,毫無決定,雖然知識者可以有一種大概地計算。所與如何呈現,從知識者的理性著想,也無法決定。這裏說“理智”者,因為我們是從求知得知這一方麵著想。從這一方麵著想,所與這樣地呈現,知識者這樣地知道它,所與那樣地呈現,知識者就那樣地知道它。可是,知識者也許不僅是知識者,而且是有情感、有意念、有要求的。也許從情感、意念、要求著想,知識者盼望所與如何呈現,歡迎某一類的所與呈現,而不歡迎另外一部分的所與呈現。可是,這完全是另外一件事。這不是從求知得知底態度著想。從後一方麵著想,所與如何來,我們就如何接受。所與完全是自由的。

4.接受方式大致決定。同時知識者實在有所決定。他雖不決定所與如何來,也不決定甚麽樣的所與會來,然而他決定了他底接受方式。這就是說,無論所與如何來法,我們決定了一些或許多的接受辦法。我們沒有法子決定明天會看見一棵玉蘭花,可是,我們決定了“玉蘭花”這一意念,假如有所與合乎這一意念或這一接受方式,我們就可以用這一方式去接受它。假如沒有的話,我們不因此就放棄這一接受方式,這就是說,我們決定接受方式。上章曾談到以不變治變。用本條底說法,這實在是以決定了的辦法去等候我們不能決定的所與。我們所能夠預先有把握的是,無論所與如何呈現,我們有辦法去應付它。並且我們非有決定的辦法不行。假如我們沒有決定了的辦法或方式,無論所與如何來法,我們都沒有法子應付。我們既有決定的辦法或方式,無論所與如何逆來,我們都可以順受。所與如何呈現有它底自由,或有它底自然,此所以明天究竟有甚麽會呈現出來,我們不能決定,但是我們既有接受方式,無論明天呈現一些甚麽樣的所與,我們總有法子去接受。即令舊的方式不夠,我們也會利用新的方式。

D.化所與為事實

1.時與空都是接受方式。C段(2)條已經表示,時與空都是接受方式。時空問題以後專章討論。大部分的問題,都不是我們現在所要提出的。從接受方式著想,時與空是非常之基本的方式,我們也可以說是我們還治所與底非常之基本的條理。如果用比喻說,它們有點象郵政局裏的信箱,或圖書館裏的書架子;信來而擺在某一信箱就是一條理,書來而擺在某一架子上,也是一條理。所與既源源而來,我們把它安擺在時空架子裏,這當然同樣地是條理。這也許是很初步的條理,然而也是非常之基本的條理,源源而來的所與就是自然。它本來是有時空的,本來就是順著時間而來的,載在空間而來的。在下一章我們就要討論自然。現在不討論。現在隻說官能化本然為自然,而歸納原則視為接受總則化自然為事實。不就所與底時空說而就我們底時空意念說,這意念把所與安排在最基本的條理中,使此本來的條理成為我們底條件。

2.歸納原則是接受總則,它底大綱與細節。歸納原則是接受總則,在此總則之下有大綱有細則。時空、關係、性質、東西、事體……等等都是大綱,其他如山、水、土、木、蟲、魚、鳥、獸……都是細則。在這裏我們也可以用比喻方式表示我們底意思。我們可以把歸納視為海關驗貨,把歸納原則視為驗貨總則,時空、關係、性質、東西、事體……等等為貨物分類底大綱,而山、水、土、木、蟲、魚、鳥、獸……等等就是不同類的貨物。未驗之前,貨物還沒有進口,它們都是外來貨;既驗之後,打上圖章,它們就成為內地貨了。未經接受之前,所與隻是所與而已,既經接受之後,所與就成為山、水、土、木、蟲、魚、鳥、獸。比喻總有毛病,但是,我們的確可以借用這方法表示我們底意思。我們也可以用圖書館作比喻。書源源而來,目錄室的人根據書底性質把源源而來的書安排在書架子上。有時也許弄錯了,也許一本哲學書擺在文學書架子上去了,或文學書擺在哲學書架子上去了;可是,假如不錯的話,書底擺法就表示書底本來麵目。我們接受所與也是這樣的。

3.化所與為事實。在上一段,我們已經表示,所與呈現於官能的有x,y,z……,我們有接受方式A,B,C……等等。這些接受方式都是得自所與底抽象的意念。此所以我們在第四章即論收容與應付底工具。而尤其注重抽象這一工具。我們不僅把所與安排在時空架子之中,而且用A,B,C……等等去接受x,y,z……等等。我們底接受就是我們底判斷。這接受有時形於語言,有時根本就不利用語言。可是,無論利用語言與否,我們總是斷定x是A,或y是 B,或z是C,……等等。這些之中也許有些是對的,有些是錯的。我們在這裏不論對錯底問題。我們所注重的是結果。這種對的判斷的結果,就是所與所呈現的x,y,z……化為atn+1,btn+1,ctn+1……(空間問題從略)。這些不僅是所與而已,它們都是事實。照我們底說法,事實不是判斷底對象,是判斷底結果。錯的判斷根本就不表示事實。從我們底官能區著想,官能區中的隻是x,y,z……而已,要從官覺區著想,官覺中才有atn+1,btn+1,ctn+1……等等。後者才真是普通所謂耳聞目見的世界。現在談科學,談試驗,談觀察,都注重耳所聞,目所見,這當然是有道理的。但是耳聞目見的世界不是最初級的材料,雖然它是知識底對象。最初級的材料仍是x,y,z……等等。這種材料要經過我們底接受才成為“客觀的事實”。求知不僅是和事實見麵而已,一部分的工作,在發現事實,等到事實發現,功已半矣。

4.“覺”,或以得自所與還治所與。我們在這裏要留心,以上好幾章底討論都是說些分析的話。分析的討論時間費的長,而所分析的實在的作用所費的時間短。這就是普通小說裏所說的“說時遲,那時快”。我們不要以為我們日常生活中的官覺,要費我們討論官覺時所費的時間。我們看見一棵樹,由看到見,大都是同時的,我們覺得再自然也沒有的了;其實分析起來,話就多了,費的時間就長了。我們也不要以為由未開化底時候到有知識底時候是很短的。知識論不是知識史。知識論底話說完了與否和我們底知識發達到如何程度,完全是兩件事。我們所要注重的是,談到“覺”就有以得自所與還治所與底情形。以意念去接受所與才有覺。我們雖然第一章就談到官覺,在本章才解釋所謂“覺”。可是,有覺不必有知。以上也許隻是粗疏的覺,例如鄉下人看雞而覺其為雞,他也許隻是單獨地引用一意念而已,我們並不即以為他是一個“知雞”的人。知識不僅是引用一意念而已。並且是引用一意念圖案或一意念結構於所與。意念圖案或結構是四通八達的,知識也是。但是,這有待於以後的討論,現在不必多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