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靜的安排
1.本段所提出的都是接受或安排方式。意念上的工具都是抽象的,本章所提出的所謂性質、關係、東西、事體、變動當然都是抽象的。抽象的意念總是直接或間接地從所與中抽出來的。我們雖有許多別的收容與應付所與底工具,如記憶、習慣……等等,然而就抽象的意念說,我們得到意念底工具總是抽象。我們所從抽的材料總是所與所呈現的這這那那,形形色色,這些為官覺者所接受後就是性質殊相、關係殊相……;我們所得的意念表示所與所顯示的種種等等,這些就是性質共相、關係共相……。任何意念都有摹狀,都有規律,在這裏我們注重規律。本節要表示官覺者對於所與有意念上的安排。本章所提出的意念都是安排所與底大綱。有這種安排,所與對於官覺者就有這種意念上的秩序。
2.經驗與理性並重。所與中本來有形形色色,這這那那,種種等等。其所以如此說者,因為一方麵它有官覺者底所覺,另一方麵就所與之為所與說,它的確又是無“名”的。紅的所與或呈現隻是那樣而已,它隻是如此如此,這般這般。肯定它是紅的是官覺者以“紅”意念去接受它,無錯誤地接受它而已。說所與中有紅的所與或呈現,不但表示所與中有那樣的如此如此,這般這般,而且表示官覺者經驗過那樣的所與;曾以“紅”意念去摹狀那所與,而當前的所與中又有以“紅”意念去接受的所與;換句話說,不但所與中有那樣的所與,而且官覺者覺其為“紅”。這兩方麵兼重,就表示我們不但注重經驗,而且注重理性。說所與中本來有形形色色,這這那那,種種等等,就表示我們注重經驗,官覺者得到意念底根據就是這些。說所與本來無“名”,在官覺者以意念去接受所與之後,所與對於官覺者有意念上的秩序,就是說我們注重理性;我們實在是納所與於意念結構之中。使所與對於官覺者得到一種條理化。
3.以這些意念去接受所與就是部分的“覺”。以性質或性質底許許多多種類,去接受所與中的形形色色,就是我們從所與中覺到紅、黃、綠……;方、圓、長方……;木、樹、石……;草、鳥、獸……等等。官覺者能夠從所與中覺到這些“東西”,他當然有經驗,當然有意念。沒有經驗,沒有意念的官能者(當然沒有這樣的官能者,可是,我們可以假設這樣的官能者),他隻能在所與中區別形形色色,這這那那而已。有經驗、有意念的官覺者才能從所與中覺到以上所說的許多東西來。如果我到從來沒有到過的地方,遇著從來沒有經驗過的所與,我也許有光怪陸離底感覺。這感覺就表示我沒有恰當的意念,沒有恰當的經驗,沒有恰當的法子去應付當前的所與。
4.覺到所與底關係。以關係或關係中的許多種類,去接受所與中的形形色色,這這那那,也就是說,我們從所與中覺到此在彼上,或彼在此東,或彼在此前,……種種等等。加上(3)條所說的結果,我們覺得這銀色的燈在米白色的桌子上,黃色的被在**,床在桌子底東邊;桌子上有洋火、煙、煙包……在右邊;紙、簿子、書……在左邊等等。性質與關係同樣重要,我們先說性質與關係底重要毫不相幹。
5.化所與為經驗。(4)條底說法有點透支。我們已經把東西這一意念去接受所與了,不然的話,我們無從說桌子、床、洋火、煙包……等等。引用東西這一意念於所與,當然也就是引用關係與性質上的統一,和居據上的疆界,這兩意念到所與上去了。無論如何,性質、關係、東西都是意念上的安排。經此安排後,我們把所與中的形形色色,這這那那,打發成耳所聞,目所見,手所觸,舌所嚐的世界。可是假如我們隻有這些安排,我們隻有靜的安排。這靜的安排當然重要,可是,隻有這靜的安排的世界隻是日常生活中的世界底一部分而已。
B.動的安排
1.所謂動的安排。所與不僅是居據,不僅是空間架子裏的形形色色,這這那那,種種等等,而且是川流,是時間架子裏的這這那那,形形色色,種種等等。我們不但要有靜的安排而且要有動的安排。說靜的安排與動的安排也許會有誤會,也許有人會把靜、動當作直接形容安排本身底性質的。說有動的安排當然不是說官覺者底安排在那裏動來動去。官覺者沒有動來動去的安排,而從這一方麵著想,安排也無所謂靜。所謂動的安排是說所安排的所與是動的所與,變更的所與。窗外的院子總算靜了吧,然而有時也清風徐來,樹葉微動,它不隻是有三麵積的圖畫,而且是在川流中的實在。不僅有風動葉聲,而且雞鳴狗吠,鳥語問答,螞蟻在地上爬個不了。這一方麵的形形色色,這這那那,不能隻是靜的安排所能接受,我們須有動的安排。
2.動的安排就是官覺到變動。所與中有變有動。這就是說一方麵有如此如此這般這般的呈現或所與,另一方麵如果我們有意念去接受,我們會覺著變,覺著動。廚房窗子上有一塊木頭,它底顏色在半點鍾以前是淡淡的油黃,可是,上麵沒有光,現在上麵有光,所與中有一呈現由我底房門口到廚房去了,另外有一呈現由廚房過道走到我底門口來了。這些都是所與在川流中的形形色色,這這那那。這些形形色色,這這那那,就所與說,我們沒有法子在這本書裏表示出來。我們用語言文字表示出來,當然是已經引用意念去接受它們了。我們現在所要表示的是所與中有這樣的所與,而對於這樣的所與,我們也要有方式去接受。所用的方式是動的方式。我們接受了這些後,我們就官覺到變,官覺到動。
3.以上已經化形色狀態為綜錯雜陳而又有條理的事體。上麵的表示當然是透支。我們已經說了木頭、廚房、過道、黃……,由、到、走……,我們實在已經引用了“變”、“動”、“事體”,去接受這些所與。由廚房過道走到我底門口的呈現,是老媽子去拿柴預備生火。拿柴是事體,生火也是事體,木頭底顏色改變,廚子回到廚房裏去都是事體。這些事體中有變,有動。我們以這些不同的事體去接受所與,而接受了之後,我們在所與中覺著許許多多的事體發生,而所與中的這這那那,形形色色就成為官覺者意念中的綜錯雜陳而又有條理的事體。
4.秩序問題。假如有一非洲的未開化的黑人,閉上眼睛,忽然間來到四川城市裏,他會茫然不知所措手足。光怪陸離的呈現擁擠而來,他隻有應付他所習慣的意念,這些意念對於當前大都不適用,他沒有意念上的工具去應付去接受當前的所與,其結果他隻感覺到亂而已矣。亂可以說是相對的沒有秩序。秩序兩字頗有相當的麻煩,前此已經談到。無論如何,從一觀點看來沒有秩序的,從另一觀點看來常常是有秩序的。從習慣於四川城市的人看來,以上說的城市是有秩序的,從黑人底眼光看來,差不多是沒有秩序的。這都是從官覺者底感覺說,從所與說,它本來是有秩序的,不過它底秩序不一定是官覺者所能官覺得到的秩序而已。可是,如果官覺者有經驗有意念去接受所與,所與就有官覺者意念上的秩序。總而言之,動的安排與靜的安排底合作之下,所與就成為日常生活中耳所聞,目所見,手所觸的有動有靜的世界。
C.章後語
1.以上不隻是起名標價或點貨。在本章我們都先給意念下定義,同時也表示這定義之下的實在,是可以在所與中找得著的。在所與中找得著的實在,所與中當然有;果然所與中沒有這樣的實在,我們也找不著它們。我們沒有表示我們怎樣從所與中抽出這些意念來,我們假設三、四、五章所說的種種,不重複地表示這一點。本章底討論在表麵上看來,似乎是給所與起名字,或者是標價目,或者是點貨。其實不隻是這樣。
2.以意念引用於所與也就是以圖案引用於所與。在論思想的時候,我們已經表示意念有圖案有結構。我們所思所想的圖案或結構,有大有小,有精有粗,有鬆有緊,有其它的組織上不同的地方,然而我們能用某意念去接受某呈現或所與,所與中就有該意念之下的東西,而該東西也就納於某圖案或結構之下。以某一方式去接受所與也就是以別的方式去接受所與。能以“書桌”去接受的所與是可以在上麵擺東西的東西,也是我們可以在上麵作某種事體的東西。能以“吃飯”去接受的事體,總是有飯有碗有人作某種動作的事體。意念有簡單有複雜,而這二者底程度可以大不相同。假如有某某所與,而官覺者在日常生活狀態中也許會以這樣的方式去接受,“這位先生睡覺”;可是,假如官覺者是研究物理的,他正在想電子、原子等等,他對於以上的所與也許會以以下的方式去接受,“這位先生也隻是一大堆的電子往下壓,而床也隻是一大堆電子往上迎。”同一所與而接受方式不同,前一套意念底圖案或結構簡單,後一套意念底圖案或結構比較複雜。前一方式隻要有普通的意念就行,後一方式底引用須有相當的物理學上的知識。以意念去接受所與不止於起名字而已。
3.傳達所與。我們能以意念去接受所與,我們也能以意念去傳達所與於同類中之同語言的官覺者。完全不能以意念去接受的所與,我們也不能傳達。不能以相當的意念去接受的所與,也許不容易傳達。完全不能以意念去接受的所與,差不多是沒有的。不能以相當的意念去接受的所與,在日常生活中非常之多。傳達有比較地直接與間接。不能以相當的意念去接受的所與,也許是我們能以許多不十分中肯的方法去接受的所與。前幾年李莊底漁人得到一條大約五百斤的大魚,有一位先生出了一千二百元買了放生。我沒有看見那是甚麽魚,可是,因為對於動物有相當大的興趣,我想知道那是甚麽魚。有人看見過那條魚,可是那位先生隻知道它是很大的,顏色黑黑的,頭鼻相當的長而堅有如象底頭鼻。這當然就是說,這位先生能以許多的方法去接受他底所與,雖然他不知道究竟是甚麽魚。我聽了之後猜想那條大魚是Sturgeon。對錯我們不敢說,可是,假如不錯的話,那位先生已經間接地傳達所與給我了。這也表示以意念去接受所與不止於給所與起名字而已。
4.以後不把所與和意念聯合起來討論。以後我們不用本章底辦法,以後我們不把意念和所與合起來討論,雖然所討論的情形有本章所提出的同樣的問題。本章底意念都是接受底大綱,有這種接受大綱引用到所與上去,所與對於官覺者就有這種大綱上的秩序。可是,這隻是說所與是有性質的,有關係的,有東西的,有事體的,有變有動的。但是這秩序仍隻是秩序底大綱而已。我們雖不能把所有的意念一一討論,然而我們仍得提出別的意念,以表示我們底意念可以由粗到精,而秩序也可以由粗變細,太專門的,太精細的,我們無法談到,但是比較地仍屬於大綱方麵的,如因果,如度量,我們得提出討論一下,不過我們隻就意念著想,而討論底方法與本章底不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