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科在唐朝,名義上是極為隆重的。但因其非常行之典,所以對於社會的影響,不如鄉貢的深刻。自宋以後,大抵用以拔取鄉貢以外的人才,但所取者,亦不過長於辭章,或學問較博之士(設科本意,雖非如此,然事實上不過如此,看《宋史·選舉誌》可知)。清聖祖康熙十八年、高宗乾隆元年,曾兩次舉行博學鴻詞科,其意還不過如此。德宗光緒二十五年,詔開經濟特科,時值變法維新之際,頗有登用人才之意。政變以後,朝廷無複此意,直到二十九年,才就所舉的人,加以考試,不過敷衍了事而已。

科舉在從前,實在是一種文官考試。所試的科目,理應切於做官之用。然而曆代所試,都不是如此的。這真是一件極奇怪的事。要明白此弊之由來,則非略知曆史上此製度的發展不可。

古代的用人,本來隻求有做官的知識技能(此知識兩字,指循例辦公的知識言,等於後世的幕友胥吏,不該括廣泛的知識),別無所謂學問的。後來社會進化了,知道政治上的措置,必須通知原理,並非循例辦事而已足。於是學問開始影響政治,講學問的人,亦即摻入政治界中。秦朝的禁“以古非今”,隻許學習“當代法令”“欲學法令,以吏為師”,是和此趨勢相反的。漢朝的任用儒生,則順此趨勢而行。這自然是一種進步。但既知此,則宜令做官的人兼通學問,不應將做官的人與學問之士,分為兩途,同時並用。然漢朝卻始終如此。隻要看當時的議論,總是以儒生、文吏並舉,便可知道。

《續漢書·百官誌》注引應劭《漢官儀》,載後漢光武帝的詔書,說“丞相故事,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誌節清白。(二)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三)曰明達法令,足以決疑,能案章覆問,文中禦史。(四)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決,才任三輔令。”第一種是德行,第四種是才能,都是無從以文字考試的。第二種即係儒生,第三種即係文吏。左雄考試之法,所試的亦係這兩科。以後學者的議論,如《抱樸子》的《審舉篇》,極力主張考試製度,亦說律令可用試經之法試之。

國家的製度,則唐時明法仍與明經並行,所沿襲的還係漢製。曆千年而不知改變,已足驚奇。其後因流俗輕視諸科,把諸科概行廢去,明法一科,亦隨之而廢,當官所需用的知識技能,在文官考試中,遂至全然不占地位。(一)政治上的製度,既難於改變;(二)而迂儒又有一種見解,以為隻要經學通了,便一切事情,都可對付,法令等實用不著肄習,遂益使此製度固定了。曆史上有許多製度,憑空揣度,是無從明白其所以然的。非考其事實,觀其變遷不可。科舉製度,隻是其一端罷了。

近世的科舉製度,實成於明太祖之手。然太祖並非重視科舉的人。太祖所最重的是薦舉,次之則是學校。當時曾令內外大小臣工,皆得薦舉,被薦而至的,又令其轉薦,由布衣至大僚的,不可勝數。國子監中,優禮名師,規則極嚴,待諸生亦極厚,曾於一日之中,擢六十四人為布、按兩司官。

科舉初設於洪武三年,旋複停辦,至十五年乃複設。當時所謂三途並用,係指(一)薦舉,(二)進士貢監,(三)吏員(見《日知錄·通經為吏》條)。一再傳後,薦舉遂廢,學校寖輕,而科舉獨重。此由薦舉用人,近於破格,非中主所能行。學校辦理不能認真,近於今所謂畢業即畢年限。科舉(一)者為習慣所重,(二)則究尚有一日之短長可憑,所以為社會所重視。此亦不能謂絕無理由。然凡事偏重即有弊,何況科舉之本身,本無足取呢?

明製:進士分為三甲。一甲三人,賜進士及第。二甲若幹人,賜進士出身。三甲若幹人,賜同進士出身。一甲第一人,授翰林院修撰。第二、第三人授編修。二、三甲均得選庶吉士。庶吉士本係進士觀政在翰林院、承敕監等衙門者之稱。明初,國子監學生,派至各衙門實習的,謂之曆事。進士派至各衙門實習的,謂之觀政。使其於學理之外,再經驗實事,意本甚善。然後亦成為具文。庶吉士初本不專屬翰林。成祖時,命於進士二甲以下,擇取文理優者,為翰林院庶吉士,自此才為翰林所專。後複命就學文淵閣。選翰(翰林院)、詹(詹事府)官教習。三年學成,考試授官,謂之教館。出身特為優異。

清製:二、三甲進士,亦得考選庶吉士。其肄業之地,謂之庶常館。選滿漢學士各一人教習,視為儲才之地。然其所習者,不過詩賦小楷而已。鄉舉在宋朝還不過是會試之階,並不能直接入官。明世始亦為入仕之途。舉貢既特異於雜流,進士又特異於舉貢。所謂三途並用者,遂成(一)進士,(二)舉貢,(三)吏員(見《明史·選舉誌》)。在仕途中,舉貢亦備遭輕視排擠,雜流更不必論了。清製以科目、貢監、蔭生為正途,薦舉、捐納、吏員為異途,異途之受歧視亦殊甚。然及末造,捐納大行,仕途擁擠,亦雖欲歧視而不可得了。

賣官之製,起於漢武帝。《史記·平準書》所謂“入羊為郎”“入財者得補郎”“吏得入穀補官”、買武功爵者試補吏皆是。後世雖有秕政,然不為法令。明有納粟入監之例,亦仍須入監讀書。清則僅存虛名。實官捐,順康時已屢開,嘉道後尤數,內官自郎中、外官自道府而下,皆可報捐。直至光緒二十七年才停,從學校、科舉、吏員等出身之士,雖不必有學識,究不容一物不知,捐納則更無製限,而其數又特多。既係出資買來,自然視同營業。清季仕途人員的擁塞,流品的冗雜,貪汙的特盛,實在和捐納之製是大有關係的。

元代各機關長官,多用蒙古人。清朝則官缺分為滿、漢、包衣、漢軍、蒙古,這實在是一種等級製度。滿缺有一部分是專屬於宗室的,其選舉權在宗人府,包衣屬內務府,均不屬吏部。

以上所說,大略都是取士之製,即從許多人民中,拔擢出一部分人來,給他以做官的資格。其就已有做官資格的人,再加選試,而授之以官,則普通稱為“銓選”。其事於古當屬司馬,說已見前。漢朝凡有做官的資格,而還未授官的,皆拜為郎,屬於光祿勳,分屬五官中郎將、左中郎將、右中郎將,謂之三署郎。光祿勳歲於其中舉茂材四行。其選授之權,初屬三公府,東西曹主其事。後來尚書的吏曹,漸起而攘奪其權。靈帝時,呂強上言:“舊典選舉,委任三府。”“今但任尚書,或複敕用。”可見到後漢末,三公已不大能參預選舉了。曹魏以後,既不設宰相,三公等官,亦不複參與政事,選權遂專歸尚書。

唐製:文選屬於吏部,武選屬於兵部。吏部選官,自六品以下,都先試其書、判,觀其身、言。五品以上則不試,上其名於中書門下。

宋初,選權分屬中書、樞密及審官院,吏部唯注擬州縣官。熙寧改製,才將選權還之吏部。神宗說古者文武不分途,不以文選屬吏,武選屬兵為然。於是文武選皆屬吏部,由尚書、侍郎,分主其事。

明清仍文選屬吏,武選屬兵。明代吏部頗有大權,高官及邊任等,雖或由廷推,或由保舉,然實多由吏部主其事。清代則內分於軍機、內閣,外分於督、撫,吏部所司,真不過一吏之任而已。

外官所用僚屬,自南北朝以前,均由郡縣長官自行選用(其權屬於功曹),所用多係本地人。隋文帝始廢之,佐官皆由吏部選授。此與選法之重資格而輕衡鑒,同為一大變遷,而其原理是相同的,即不求有功,但求防弊。士大夫蔽於階級意識,多以此等防弊之法為不然。然事實上,所謂官僚階級,總是以自利為先,國事為後的。無以防之,勢必至於泛濫不可收拾。所以防弊之法,論者雖不以為然,然事實上卒不能廢,且隻有日益嚴密。用人由用之者察度其才不才,謂之衡鑒。“鑒”是取譬於鏡子,所以照見其好壞;“衡”則取喻於度量衡,所以定其程度的。用人若在某範圍之中,用之者得以自由決定其取舍,不受何等法律的限製,則謂之“有衡鑒之權”。若事事須依成法辦理,絲毫不能自由,即謂之“依據資格”。兩者是正相反對的。

資格用人,起於後魏崔亮的停年格,專以停解先後為斷,是因胡靈後秉政,許武人入選,仕途擁擠,用此為手段,以資對付的。崔亮自己亦不以為然。北齊文襄帝做尚書時,就把它廢掉了。唐開元時,裴光庭又創循資格。然自中葉以後,檢校、試、攝、判、知之法大行,皆以資格不相當之人任事,遂開宋朝以差遣治事之端。明孫丕揚創掣簽法,資格相同者,納簽於筒,在吏部堂上,由候選者親掣(不到者由吏部堂官代掣)。當時亦係用以對付中人請托的(見於慎行《筆麈》)然其後卒不能廢。

大抵官吏可分為政務官和事務官。政務官以才識為重,自不能專論資格。事務官不過承上官之命依據法律,執行政務。其事較少變化。用法能得法外意,雖是極好的事,然其事太無憑據,若都借口學識,破棄資格,一定得才的希望少,徇私的弊竇多。所以破格用人,隻可視為偶然之事,在常時必不能行,曆來詆(左訁右其)資格之論,都是憑臆為說,不察實際情形的。

回避之法,亦是防弊的一端。此事古代亦無之。因為回避之法,不外兩端:(一)係防止人與人間的關係;(二)則防止人與其所治的地方的關係。在世官製度之下,世家大族,左右總是姻親;而地不過百裏,東西南北,亦總係父母之邦,何從講起回避?地方既小,政治之監察既易,輿論之指摘亦嚴,要防止弊竇,亦正無借乎回避。所以回避之法,在封建製度下,是無從發生的。郡縣製度的初期,還毫無形跡,如嚴助、朱買臣均以胡人而為會稽守,即其明證。東漢以後,此製漸漸發生。《後漢書·蔡邕傳》說:時製婚姻之家,及兩州人士,不得對相監臨,因此有三互之法(《注》:三互,謂婚姻之家,及兩州人不得交互為官也),是為回避之法之始。

然其法尚不甚嚴。至近世乃大為嚴密。在清代,唯教職止避本府,餘皆須兼避原籍、寄籍及鄰省五百裏以內。京官父子、祖孫不得同在一署。外官則五服之內,母、妻之父及兄弟、女婿、外甥、兒女姻親、師生,均不得互相統屬(皆以卑避尊)。此等既以防弊,亦使其人免得為難,在事實上亦不得不然。唯近代省區太大,服官的離本籍太遠,以致不悉民情風俗,甚至言語不通,無從為治。以私計論,來往川資,所費大巨,到任時已不易籌措,罷官後竟有不能歸家的,未免迫人使入於貪汙,亦是立法未善之處。

選舉之法,無論如何嚴密,總不過慎之於任用之初。(一)人之究有德行才識與否,有時非試之以事不能知。(二)亦且不能保其終不變節。(三)又監督嚴密,小人亦可為善,監督鬆弛,中人不免為非;所以考課之法,實較選舉更為重要。然其事亦倍難。因為(一)考試之法,可將考者與被考者隔離;(二)且因其時間短,可用種種方法防弊;(三)不幸有弊,所試以文字為憑,亦易於複試磨勘,在考課則辦不到。

考課之法,最早見於書傳的,是《書經》的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堯典》,今本《舜典》)。《周官》太宰,以八柄詔王馭群臣(一曰爵,二曰祿,三曰予,四曰置,五曰生,六曰奪,七曰廢,八曰誅),亦係此法。

漢朝京房欲作考功課吏法,因此為石顯所排。王符著《潛夫論》極稱之,謂為致“太平之基”(見《考績篇》)。魏世劉劭,亦曾受命作都官考課及說略。今其所著《人物誌》具存,論觀人之法極精,蓋遠承《文王官人》之緒(《大戴禮記》篇名。《周書》亦有此篇,但稱《官人》)。案:京房嚐受學焦延壽,延壽稱“得我道以亡身者,京生也”。京房《易》學,雖涉荒怪,然漢世如此者甚多,何致有亡身之懼?疑《漢書》文不完具。京房課吏之法,實受諸延壽得我道以亡身之說,實指課吏之法言之。

如此,則考課之法,在古代亦係專門之業,而至後來乃漸失其傳者了。後世無能講究此學的。其權,則初屬於相府,後移於尚書,而專屬於吏部。雖有種種成法,皆不過奉行故事而已(吏部係總考課的大成的。各機關的屬官,由其長官考察;下級機關,由上級機關考察;為曆代所同。考課有一定年限。如明代,京官六年一考察,謂之“京察”。外官三年一考察,謂之“外察”,亦謂之“大計”,武職謂之軍政。清朝均三年一行。考察有一定的項目,如清朝文官,以守、才、政、年為四格。武官又別有字樣,按格分為三等。又文武官均以不謹、罷軟、浮躁、才力不及、年老、有疾為六法。犯此者照例各有處分。然多不核其實,而人事的關係卻頗多。高級的官,不由吏、兵部決定的,明有自陳,清有由部開列事實請旨之法,餘皆由吏、兵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