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78年以來,國有企業改革就已成為我國經濟體製改革的核心內容之一,對此,似乎我們從來未曾動搖。但是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實踐上看,國有企業的改革都未取得令人滿意的效果。從理論上來看,盡管人們對於國有資產(注意:在這裏混用了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兩個概念,僅僅是為了不割斷曆史。其實二者的範疇是不同的,在下一部分將進行區分)的認識取得了不斷的突破,盡管對於國有資產管理體製改革提出了種種觀點,出現了百花齊放的局麵,但從目前來看還沒有一種方案被廣泛認同,仍處在爭論之中。從實踐上來看,盡管我們對國有企業進行了一係列的改革和改進,從“放權讓利”到“利改稅”,到承包製,到建立現代企業製度,國有企業的效益仍處在不斷的下滑之中,總資產和淨資產的回報率逐年下降直至趨於零,相當多的國有企業陷入破產的危機之中。1998年開始的“國企三年脫困”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但成果的取得具有暫時性、局部性和政策性,並未解決國有企業的深層次矛盾,也就沒有從根本上扭轉國有企業的頹勢。

長期以來,我們將提高國有企業效益作為國有資產管理體製改革的主要目標。在此目標之下我們嚐試了一切可以嚐試的辦法,而問題仍未得到解決,而且在我們可以預見到的將來仍然沒有明顯的改善的希望,那麽隻能有一種解釋,就是我們對於國有資產的目標設定存在問題,是題目本身出錯了。到現在我們不能不承認這樣一個現實,在現有基礎上普遍地、大幅度地提高國有資產的效益其實是一件不可求之事,由此也引發了我們對於國有資產自身目標的思考。

很多專家學者對於國有企業進行了大量的研究,開出了各種藥方,但他們始終未能去思考一個最為重要的問題:我們為什麽要擁有國有資產?擁有國有資產的目標是什麽?我想這個問題才是最重要的,需要學界和政府廣泛地探討,必須以一種科學的態度來看待和研究這個問題,而不是恪守教條和想當然。我認為,國家擁有國有資產的目標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誠然,我國建立國有企業的初衷是為了優先發展重工業和加快實現國家的工業化,但現在有必要對這個目標進行重新確定。我們決非是為了擁有國有資產而擁有國有資產,擁有國有資產僅僅是一個手段和過程,隻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這個目標,我們可以在此目標下對國有資產進行各種處置。如國有資產變現充實社會保障基金或者直接用於社會救濟,從實物或賬麵上來看,國有資產沒有了,但這種處理維護了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大局,就是值得的。我們認為,這也是符合“三個有利於”標準和江澤民同誌“三個代表”思想的。搞清楚國有資產的目標,對於建立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製是必不可少的。

但肯定會有人出來反對這個目標,並且至少會提出兩點質疑,一是國家對於經濟的控製力問題;二是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問題。下麵我將就這兩點分別予以答複。

首先是第一個問題,國有資產減少了,甚至從某些領域完全退出,國家對於經濟生活的控製力是否會降低。這種擔心是沒有必要的。因為國家對於經濟生活的調控,並非是依靠其直接經營的資產或者企業,而是更多地依靠政權的行政力量。共產黨推翻國民黨反動統治的手段並不是靠控製對方的企業,而是先建立了政權,依靠政權的力量輕而易舉地獲得了對經濟的控製權力。國家對於經濟生活的調節,主要是根據憲法、法律和政策來實現的,而不是靠對經濟生活的直接參與。

經濟發展的曆史證明,對於一般競爭產業,單個私人很難獲得完全的壟斷和支配地位,因此無須對之進行控製。對於可能產生自然壟斷的產業或者重要的公用事業,國家的控製手段也是多種多樣的,除行政控製外,“金股”、“國有私營”都是有效的手段。所謂“金股”,是指對於某些重要的公用事業,國家隻象征性地保留一股,但這一股具有一票否決的權利,從而保障了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國有資產的數量多寡甚至有無與國家對經濟生活的控製力並沒有必然的聯係。

盡可能多地擁有國有企業,保持國家對於經濟的控製力是一種傳統的觀念。這種觀念的最初構想來自於馬列主義經典著作,並在蘇聯付諸實踐而為我國學界所奉行。隨著經濟體製改革的進行,人們對此的認識也在不斷地深入。從清一色的國有獨資,到國有資本絕對控股,到相對控股,再到國有資本的屈尊參股。但這種改變是迫不得已的。至今還有人時常提到國有資本的控製力問題,甚至奢望國有資本從一部分企業退出,從而可以去滲透和控製更多的其他企業,起到“四兩撥千斤”的作用。國有資本為什麽要控製民間資本?這種認識是虛妄的,在實踐上是有害的。

再看第二個問題,有人認為擁有國有企業的目標是保值增值。初看起來,這個提法沒有問題,國有資產是全體人民的共同財富,財富增加了,人民的福利自然也就增加了,兩者是完全一致的。其實這是一種似是而非的觀點,單論保值增值,其他資產也可以實現,而且效果還要更好一些,為什麽一定要通過國有資產來進行呢?所以這種看法是有問題的。

假設我們以保值增值作為國有資產的一個目標,以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為另一個目標,我們發現兩個目標在很多情況下確實是一致的。但既然是兩個不同的目標,那麽難免會發生不一致的情況。比如一個瀕臨倒閉的國有企業,尚有賬麵淨資產5 000萬元,另有職工1 000人,現在我們要把它轉讓出去,假設最終企業以4 000萬元的價格被轉讓並且受讓方接受了全部的工人,那麽從保值增值的目標來看這個轉讓是失敗的,國有資產流失了;但從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目標來看這個轉讓卻是成功的,因為它為社會解決了1 000人的就業問題,企業也由此取得重生。這時兩個目標就出現了不一致的情況。

因此,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才是擁有國有資產的唯一目標,而保值增值不過是它的手段之一。尤其在我國,國有企業的曆史一般都比較長,情況千差萬別,企業的賬麵價值、按股價計算的市場價值以及按未來收益折現計算的企業價值之間差別很大,企業的隱形負債(企業辦社會、離退休人員等)也未有體現,因此,如果僅僅以保值增值作為國有資產的硬性指標,動不動就拿國有資產流失的大帽子嚇唬人,可能會使國有資產管理體製改革的進程陷於停頓。我國目前正處於改革轉軌時期,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這個時候應當主要考慮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指標,而保值增值不過是其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