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鐵路局與東北某市市政府協商出資,對東北某市火車站進行第三期工程建設,但因諸多原因,取消了這一計劃。這本來是一個正常的政策上的調整,卻不承想引發了一場長達八個月的用工勞務糾紛……
月中旬,東北某市鐵路建築工程段接到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送達的《應訴通知書》和《傳票》,告明已經受理上海三和機電設備公司對該單位起訴的《勞務承包合同糾紛案》。原告方對該單位違反合同條款提起訴訟,並要求支付賠償70餘萬元的各種費用。法庭要求被告方必須在同年的11月8日到庭。
麵對這麽大的巨額索賠,建築工程段委托東北某市市中心律師事務所的趙勇律師為該案的訴訟代理人。
隻有37歲的律師趙勇,其人在東北某市法律界人士中並不陌生,震驚國人的“三利一偉”集團案中,他擔任了主犯李宏偉的辯護律師,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出色辯護,使二審法院接受了他的辯護意見,對一審判處死刑的李宏偉改判為無期徒刑,並不視為主犯。由此可以體現出他突出的辯護才能。
這場關於勞務承包合同糾紛的原由並不複雜,是負責東北某市鐵路車站第三期工程的建築施工的建築工程段,與上海這家公司簽訂了用工的勞務合同。但由於東北某市車站工程因資金等因素停建,故而釀生了這場糾紛。
初看起來,毀約方理所當然地賠償由此而帶給對方的損失,這似乎是天經地義的,對這場官司,人們顯出明顯的信心不足,當然,誰也不願意將這一大筆巨款拱手送給他人。有位主管領導謹慎地流露出隻要減少賠償數字就可以了的意思來。
大家把信任的目光都集中在這位年輕精明的律師身上,期待著奇跡的出現。
在這場糾紛中,惟一能夠說明的問題,或是說惟一能夠找到的證據,隻有原告方提供在《經濟訴狀》後麵的勞務合同。
在法院送達相關的材料時,接待的同誌在瀏覽合同時就發現合同上的字跡存在著多處重新填寫和更改的痕跡。
而那份合同隻是讓接待的同誌看了一下,便將該合同帶回去作為法庭的證據了。
但趙勇接受被告方代理後,便查找建築工程段的備查的合同正本,卻隻有與之一樣的空白的合同書,根本就沒有合同正本!雖找到幾個在場的證人,都說是那個公司將擬寫好的、並已單方加蓋了建築工程段公章的合同拿回上海去了,當時都是朋友關係,都講個人信用,誰會想到日後會反目為仇,唇槍舌劍,對簿公堂呢……
雖然證人根據回憶寫了證實材料,但這些都不能準確地顯示出充分的力證。加上段領導已改易他人,找到過去的那些有關的資料是很困難的。即便是人家更改和重新填寫,人家也會狡辯說是在當時落筆的,你也奈何不得人家。主動權在人家手裏,要想打贏這場官司,真比登天還難!
隻有另辟蹊徑,尋找突破口。
趙勇便在現有的空白文本中尋找,很快他注意到在爭議解決方式一款上已經出現過的“可向鐵路運輸法院起訴”的管轄問題,原告怎麽會向上海的徐匯法院起訴並受理這個案子。這裏麵實在是蹊蹺。
月30日,趙勇與建築工程段領導一同南下上海,一邊對該公司進行調查取證,一邊向徐匯區法院提出管轄異議的意見。法院法官向趙勇等人出示了案卷中的合同,在文本的後麵補充條款上填寫的“雙方確定在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管轄”的字樣。這明顯是後填上去的,意在該公司的所在地打這場對於他們來說已是勝券在握的官司。
趙勇馬上指出這一點,並提出複印一份該合同的要求,但卻遭到法官的拒絕,他譏嘲說:“你怎麽會無緣由地指責人家擅自更改合同呢,當律師的說話必須要有事實依據,你拿出合同正本來不就一目了然了嘛。”作為法官與原告方一樣清楚,合同隻有一份,趙勇絕不會拿出這樣的證據的。
尤其值得一提的,在法官的頭腦中這場糾紛案已成定局了,他還安慰趙勇說:“不就是賠償了70多萬,那個當領導的不好向職工交待嗎……就解釋這是上級宏觀調控的政策造成的這種損失不就得了,.責任由上級負責。原告拿到錢了,也就不會爭執什麽了。”
趙勇清醒地知道,這份合同是法庭掌握的惟一證據,也是打贏這場官司的惟一的突破口。趙勇暗下決心,必須搞到這份合同。
趙勇觀察一下屋內的情況,在他閱卷的屋子,十來個法官正在辦公,想搞到這份合同去複印,是斷難有這種機會的。他想:首先要換個地點,然後才能見機行事。想到這裏,他對那個法官說:“這裏不太安靜,我到庭長那屋去看吧。”
法官想了想,說:“也好。”便帶著他和他的助手來到庭長辦公室。還好,這屋裏隻有庭長一個人,趙勇將手中的提包擱在了正對庭長的方向,用來遮擋庭長的視線,然後裝成閱讀案卷,伺機拆下案卷中的訂書釘,偷偷遞給助手,做出複印的暗示。助手心領神會,說去衛生間,走了出去。不屑一刻鍾,助手便轉了回來,對趙勇開心地笑笑。趙勇將合同塞進案卷,還大模大樣地向庭長借了訂書器,訂在案卷中。
趙勇“偷”到的這個合同為打贏這場官司奠定了基礎。
趙勇通過這份合同的兩個管轄條款問題,提出正式的管轄異議代理意見。代理意見上明確指出合同上不會出現第二個約定法院管轄的問題,假使該協議條款反映了雙方共同意誌的話,該條也是一個無效條款。趙勇還出具了大量證據證實原告方合同簽訂時的辦公地點並沒有在該地域的法院管轄,不可能是在當時補充這條管轄條款的。
趙勇滿懷希望的等待,卻在同年的11月29日換來了失望的裁決,他的要求被駁回。
他再次向上海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得到的仍舊是維持原裁定的結果,而且還謹慎地針對原文本上的“可向鐵路法院起訴”一款進行說明為“未明確約定某個鐵路法院,故屬無效”。管轄權異議在1995年3月10日終審裁定,個中原因令人費解,當然管轄權並不代表著對這場糾紛案的勝負所起的作用,這裏麵存在著包括趙勇在內的個人因素,以及與來自某方的默許有關,說白了就是存留在律師等人的頭腦中的地方保護主義在作怪吧。
雖然管轄異議的裁定,平添了幾許陰影,可幾個月以來的調查取證,更堅定了趙勇的信心。
月初,東北某市鐵路建築工程段再次接到上海徐匯區人民法院要求4月11日到庭的傳票。而當時趙勇正在外地辦案,趙勇因諸多事務纏身,給上海徐匯法院打電話,意欲推遲開庭。
很有意思的是對方法官在電話中淡淡地說:“你隻要寫個辯護意見便可以了,用不著特意來上海了。”言外之意此案已蓋棺定論了,開庭不過是一種形式罷了。趙勇隻好匆匆忙忙趕回東北某市,來不及撣去一路風塵,當天便趕往上海。
月的東北還處在春天的乍暖還寒,青枝剛剛吐綠,而南國的上海已是鶯歌燕舞,繁花似錦了。
月11日9時。上海徐匯區法院六庭。
在莊嚴的國徽下,法官、原告及律師、趙勇與兩任的段長均按時到庭。在這裏正醞釀著一場激烈的法庭辯論。
首先,原告方陳述《經濟訴狀》,闡述了在1993年2月與被告簽訂了用工勞務合同,根據被告方的要求他們又與南京兩家公司正式簽了400人的勞務用工合同,而且人員已到位,卻因被告違背合同沒有落實工程施工,至此造成人力、財力、物力損失,在停工期間支付工人工資498680元,工程業務的差旅費151400元,應由被告負責,並要求被告支付銀行罰息68258.42元和支付本案的訴訟費。
按法庭正常的規矩,在法庭調查時,法官應告知雙方律師對法官庭審過程中遣留的問題或還不清楚的地方發問,而不知是法官有意還是無意地疏忽了這個重要的環節。
趙勇舉手打斷正在講話的法官。法官頗為不悅地詢問趙勇:“你有什麽話要說嗎……”
趙勇堅定地回答:“為查清本案的事實,我要求向當事人問幾個問題。”
法官感到很難堪,臉紅了紅,無可奈何地點了點頭。
趙勇開始對上海三和機電設備公司經理的代理人進行發問。
問:“在後麵的補充條款上的法院管轄,是否是後填上去的。”
答:“現在已不涉及到誰管轄了,說了也沒用了。那是我私填上的。”
問:“那麽簽訂合同是二月份,合同上怎麽會出現三月份了呢……”
答:“因為我們在3月16日才在本合同上加蓋上海三和機電設備公司的公章,因此我們在原合同二月份中的二上加了一橫,變成了一九九三年三月十六日了。”
問:“簽約地點也是以蓋章地點為準吧。”
答:“是的。是我填寫上二了上海市南陽路183弄2號108室。”
問:“合同的第十條第三項中的問題,很有意思地出現賠償違約方50萬元的巨額是怎麽回事……”
答:“原合同中的1~5萬元不清楚,描了一下後麵的黑點是個句號,並不是改成50萬元的意思。而在後麵的‘以及所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是我們單方麵後加上去的。”
問:“合同上同時出現上海三和房地產公司和上海三和機電沒備公司兩個甲方是為什麽……”
答:“因為當時我具有上海三和實業發展公司、上海三和房地產公司和上海三和機電設備公司三個執照,在東北某市寫上的三和房地產公司,回來後認為用三和機電公司的執照比較合適,便在合同主體上又加了上海三和機電設備公司。”
問:“再問一個問題,就是貴公司有勞務經營這一項目嗎……”
答:“有。我們在93年2月去東北某市前曾向工商局申請增加勞務經營項目。”
趙勇對原告上海三和機電設備公司代理人的提問,整個過程問得很慢,還有意重複對方的答辯,意在能讓書記員準確地記錄。
質證是為法庭審理過程中一個重要的獨立環節,是確認或否定某一證明材料真偽的重要過程。
這一過程又一次令人難以理解地被法官輕而易舉地疏忽掉了。
在這種情況下,趙勇再一次被迫舉手表示異議,要求對證據材料當庭質證。法官顯出明顯的不滿勉強地同意了。
趙勇向法庭提出了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登記、申請變更、變更登記,以及原告的與南京兩家公司的轉包合同等8份證物,要求法庭予以認證。
在正式法庭辯論時,對方律師首先發言,還是針對合同的違約問題,重申那個經濟訴狀的那些問題,並沒有表明新的實質問題。
幾份證據,也是平平常常的幾頁複印材料,確著實讓對方當事人有些不知所措。這些證據的提交,這位律師到底要做什麽文章,其葫蘆裏賣的到底是什麽藥……真讓對方律師及當事人在簡短的幾分鍾質證過程中有點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趙勇發表的代理意見,使對方腦袋中設想的“謎”最後有了不情願接受的“底”。
在發表律師的代理意見時,趙勇明確地提出了令法庭所有人員及聽眾瞠目的結論:“我認為本案爭議是一個不具法律效力的合同,造成合同沒有發生效力的責任,歸咎於本案原告!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其觀點如下:
“第一,不是當事人共同意誌表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請諸位看本案的事實:1993年2月16日,原告以上海三和房地產公司的名義去東北某市,與建築工程段簽了勞務用工合同。當時原告方以沒帶公章為由,將加蓋我方公章的合同帶回上海蓋章。2月23日我方去上海考查時索要應該加蓋的上海三和房地產公司公章的合同時,對方說合同在上級部門審查過幾天去東北某市時再帶去,沒將合同提交我方,而且,原告一直沒有返回加蓋公章後的合同。直到1994年10月法院送達起訴狀副本時,才見到該合同。根據我的發問,原告已承認私自填改了合同的五處內容,即:
私加合同主體(原為上海三和房地產公司);更改合同簽訂日;新填了簽約地點;私加了約定管轄地;填改違約賠償條件。根據經濟合同法第五條的‘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對方’。單方的意思表示不具法律效力。因此,後填的內容隻反映了原告單位一麵的意思,不是雙方一致的共同意思,因此不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不具有法律的效力。
“第二,用欺騙手段簽訂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在更改合同簽訂日這一點上原告答日是在這天加蓋了三和機電公司的公章。還謊稱去東北某市時帶有三個營業執照。我已向法庭提供的工商局檔案表明,三和機電設備公司是由1992年成立的三和實業發展公司申辦發展而來的,正式批準下發的執照日期是1993年4月27日。那麽2月份哪來的營業執照……而且在3月份就加蓋了該公司的公章,這種私造公章的行為明顯是違法的,應追究其法律責任。其次,我方在簽訂合同時曾派員到上海考察,原告特意帶考察人員去了華亭賓館,說成自己所建,表明他們高難複雜的建築能力。請看我交法庭的證據,表明其賓館竣工於1986年,施工和裝潢分別為上海第七建築公司和香港德基公司。當時非但三和機電設備公司不存在,就連其申辦單位的上海三和實業發展公司的成立還在孕育,豈不是貪天之功為已有。
“第三,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實施的行為無效。
民法通則42條規定:‘企業法人應當核準登記注冊的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提交的證據表明:增加勞務經營項目是在簽訂合同一年後才申請的。由此才會造成原告方沒能執行合同規定,致使勞務人員至今也沒能進入施工現場的事實。
“第四,私自轉讓合同權利、義務,並從中牟利的行為無效。我國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取得合同的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從中牟利。’在未經我方同意,原告單方與南京兩家公司簽訂了第二層次的勞務用工合同。從原告方為我們提供證據的卷宗的合同記載:與這兩家簽訂的日工資標準為12.5元,而與我方簽訂的日工資標準為13.5元。可以看出,原告方有明顯的違法行為。
“第五,合同當事人沒有蓋章的合同是不能成立的合同。1993年2月16日與我方簽訂合同的主體應該是上海三和房地產公司,這從文本上可以認定。而直至法庭審理的今天,在合同文本上也沒有看到該公司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隻看到當時還未成立而由原告私加的三和機電設備公司的公章。根據我們調查,合同上出現的兩個公司同屬三和實業公司,係平行關係,即便是真的,相互間也不能取而代之,何況今天的原告在當時還未成立。
“鑒此,本案原告從合同簽訂伊始便私自更改加條款,私加合同主體,私造公章,違犯經營範圍等行為;不僅要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時我們要求法庭對這種藐視法律的行為予以懲罰,以樹立法律的尊嚴!”
整個發言有理有證,條理清晰,熟練掌握運用法律的各種條款,而且是脫稿發言,極具說服力,甚至使已認為此官司勢在必得的原告瞠目結舌,庭堂之上長時間的鴉雀無聲。許久,法官帶著幾分惱怒地、說不上是提醒還是命令原告方律師,“都說你們合同無效了,你怎麽還不發言!”原告方律師用上海的地方方言與之對話,簡直無視被告方的存在。最後,法官瞄了瞄趙勇,然後對原告代理人,說出一句標準話:“再搞下去,你們就該有罪了!”法官最後宣布今天休庭,將在第二天上午對原告提供的部分票據進行核賬。這樣,整個上午的法庭活動結束了。
第二天核對提供的證據時,法官的態度已絕對明朗,駁回原告起訴已成定局。
在正常的審理過程裏,判決在合議後才有結論,
像這樣漂亮的結局,能得到法官的當時認可並不多見。
此時原告律師與趙勇及兩個同行間也是手手相握了,幾天來的“刀刃相見”卻也是“不打不成交”,原告律師也由衷地佩服趙勇這個同行超凡的辯護才能,說“之所以有這樣的利落結果,一是原告沒說實話,二就是你確實利害。我也是上海有名的律師了,這結果我心服口服。”
有趣的是上海徐匯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於1995年6月20日判決後,出奇地郵到了東北某市鐵路運輸法院,而與幾次送達各種有關法庭的材料到東北某市鐵路建築工程段的作法大相徑庭。也許是用以證明法律是公正的,並不需要在哪個管轄地的哪個法院去打官司。
一場曠日持久的勞務合同糾紛案,曆經八個月終於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並由原告負擔本案的受理費12193元”的結果劃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
然而,趙勇律師打贏這場官司並沒感到輕鬆,甚至可以說是沉重的,他說:“現在的企業和個人,隻有在打官司時才會想到律師。從這個案例上我們可以看到企業不僅會經營,還必須增強法律意識,呼籲社會重視律師在其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作用。”
也許這些話為這篇文章的結尾留下的思考才真正是意味深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