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科學界內部因為進化的機製問題爭論不休的時候,神創論者也沒有閑著。20世紀20年代,美國掀起了一股反進化論,先後有三十七個州的議會收到了禁止在公立學校講授進化論的議案,並在幾個州得到了通過,其中以田納西州於1925年通過的巴特勒(Bulter)法案最為出名,由此法案引出的“斯科普斯案件”(ScopesTrial)被美國新聞界戲稱為“猴子審判”,一時間成為街頭巷尾談論的重要話題。

巴特勒法案明確規定:禁止田納西的所有大學、師範院校和其他所有公立學校講授進化論,無論這些學校是全部還是部分由州公立學校基金資助的,並且對違犯該項法案的行為予以懲處。

第一條,本法案由田納西州議會頒布實施。在田納西州無論是全部還是部分由州公立學校基金資助的大學、師範院校以及其他所有公立學校的任何教師,如果講授任何否認《聖經》所教導的關於人的神創曆史的理論,並且代之以講授人類是從低等的動物發展而來的,就是違法。

第二條,本法案進一步規定:被發現違反本法案有罪的任何教師將視其情節輕重每次罰款不少於100美元,不多於500美元。

第三條,本法案進一步規定,為了保護公共利益的需要,本法案頒布後立即生效。

巴特勒自己談到提起這一法案的起因時,說聽到一位牧師告訴他,一個年輕的小姑娘上完大學以後,就再也不相信上帝,轉而改信進化論了。巴特勒對此憂從中來,他覺得有必要采取行動,於是向州議會提出了這項法案。全國各地的科學家和部分宗教派人士為此向田納西州州長提出要求,請他利用否決權否決此項法案。但州長沒有頂住反對派的壓力,最終不得不帶著一種萬分無奈的心情簽署了這項法案。他當時自我安慰地說:“這個法案不會起到什麽真正的效果。”

事實上州長錯了,這個法案不但引發了訴訟,而且製造了一個轟動一時的新聞事件,由此而進行的種種爭論,特別是關於科學價值與言論自由問題,以及科學的劃界問題,至今仍為科學哲學界議論不休。

這件訴訟其實是由美國公民自由聯合會有意挑起的,其主要的目的並不是為了科學,而是為了自由。他們認為此項法案違反美國憲法,所以不能對限製言論自由和科學自由的巴特勒法案視而不見,於是決定找一個代理人來故意違法,然後把爭論拿到法庭上解決。他們在報紙上公開刊發廣告尋找願意肇事的誌願者。

在田納西州代頓鎮出現了一位名叫斯科普斯(JohnScopes)的誌願者,其實斯科普斯並不是生物學教師,也沒有講授過進化論,他之所以向法院自首自己違反了巴特勒法案,純粹是為美國公民自由聯合會向這一法令開戰製造事端。有一個在代頓鎮開煤礦公司的紐約商人也想讓代頓出名,於是幾方一拍即合,故事就上演了。

既然有人願意自投羅網,那就開審吧!1925年7月10日,斯科普斯案正式開庭。當時由全國無線電廣播網向全國直播,電報業務更是比往日繁忙了十數倍,大量信息發向全世界,審判過程也全部公開,每一步進展都可以被報道。

對斯科普斯提起公訴的原告律師是曾代表民主黨競選過三次美國總統但三次都沒能當選的著名的布萊恩(WilliamBryan),後來擔任過威爾遜總統的國務卿。布萊恩是個道德主義者,素有“偉大的平民”的好名聲,強調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反對強盜式的資本主義製度,是個典型的有紳士風度的好心腸的保守主義者。他一直對社會達爾文主義深惡痛絕,因此對進化論也極度厭惡,並把德國主義歸過於進化論的影響。在這種心理基礎上,他積極采取行動,在好幾個州動員通過反對進化論的法案,最終在田納西州取得了成功。現在斯科普斯主動以身試法,布萊恩決定親自上陣,以便用他極富煽動能力的口才捍衛宗教正義。

被告方為斯科普斯辯護的是自由律師達羅(ClarenceDarrow),他是一位享有盛譽的“勞工辯護律師”,也是個好鬥的堅定的無神論者。本來美國公民自由聯合並不想請達羅幫忙,因為無神論的背景可能會影響案子的宣判,但斯科普斯敬仰並相信達羅,於是達羅操刀上場。這一場對決注定十分精彩,民眾對此充滿了期待。

不利的是,主審法官勞爾斯頓(JohnRaulston)是一名虔誠的教徒,處處不離《聖經》,甚至每次開庭時都要先做一番禱告。達羅對此非常不滿,曾對禱告儀式提出抗議,但沒有被法庭接受。更為不利的是,隨機抽來的十二名陪審員,竟然有十一名是教堂成員,並且多為沒受過正統教育的農民。從這個人員組成來看,進化論者其實已經輸定了。

此次法庭對決,美國科學促進會沒有直接插手,他們隻是借這個機會組織科學家通過大眾媒體和各種形式的演講來大力宣傳進化論,並在《科學》雜誌上發表社論支持進化論。他們一再向大眾聲明,進化論已得到了全世界科學家的公認,達爾文的學說已成為人類曆史上最重要的科學成就之一。該協會許諾向斯科普斯提供科學專家顧問團,但這一提議被作為原告方的布萊恩所拒絕了。他知道專家作證意味著什麽,在專業知識上要讓他們與專家對抗,那是自取其辱。所以布萊恩明確表示,把專家帶到法庭上來是不合適的,允許專家就此問題作證,意味著用專家的判斷取代陪審團的判斷,更意味著等於讓陪審團承認自己的無知和愚昧,沒有資格審判這件小小的案子。

這樣一說,法官果然拒絕了專家出庭作證。達羅對此決定提出了強烈的抗議,結果被判蔑視法庭。

達羅在此次辯護中,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告訴法官,科學與宗教並不是對立的,他們的內容雖然不同,但卻是和諧一致的。科學解釋的是物理和物質領域的現象;宗教所涉及的是精神領域。學生有信仰的自由,但也有權了解有關人的所有的真理,進化論正是這真理中的一部分,不應被禁止。

達羅聲稱:科學理論是試探性的,是可以被不斷完善的,他的體係是開放的、更新的,其主要作用是指導技術的進步,改善人的物質生活;而宗教中的論斷則是終極性的,內容是不變的,體係是封閉的,一切都無法改變,其主要功能隻是為了人道德的教導和精神的慰藉。

然後,達羅提出了一個最具攻擊性的論點。他指出,科學理論一旦被認為是正確的,科學共同體就會一致承認並接受。所以,在真理麵前,隻有一個科學界。而宗教則不然,他們有不同的信仰,每一宗派都認為自己的信仰才是正確的。隻是美國就有五百多個宗派。那麽,誰才真正有資格代表所有的宗派呢?而且,有的宗教人士公開表態支持進化論。那麽,布萊恩以宗教的名義提起的訴訟就是無效的,他不能代表普遍的宗教界的觀點。

布萊恩的控告要點則是:第一,進化論缺乏科學的實證;第二,把進化論教給學生妨礙了他們對宗教的信仰和對社會價值的認識;第三,信奉《聖經》的大多數人應該掌握公立學校的教學內容。對布萊恩而言,科學家信不信進化論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公眾有權決定學校應該教什麽。

布萊恩再一次拿出了科學哲學這一武器,他從根本上否認進化論是科學理論,因為科學理論要求有實驗事實可以重複驗證。並且當與實驗事實不符時,它可以被證偽。比如牛頓力學,相對論和熱力學的諸多定律,都是如此。可是進化論描述的是億萬年才能發生的事情,在目前人類科技水平下,根本沒有可能重複這一過程。所以進化論不能被證偽,也不能被證明,隻能算作是一個科學假說,而不是科學理論。

布萊恩更多的考慮是關於道德方麵的,他指責進化論鼓吹“優勝劣汰”和“弱肉強食”及“適者生存”等思想,對社會倫理和道德層麵有嚴重的負麵影響,進化論出現以來的世界曆史是活生生的例子。布萊恩甚至痛心疾首控訴說,如果沒有進化論,可能就沒有納粹屠殺猶太人的心安理得。

法庭上,達羅與布萊恩展開了針鋒相對的交叉盤問,相信《聖經》的布萊恩被達羅步步緊逼,窘態畢現,完全失去了一個政治家應有的風範。被新聞報道描述為與達羅在智力上不堪一比的可憐的醉漢。

在盤問中,達羅問布萊恩:“《聖經》明說創世初隻有亞當和夏娃一家,那他們的兒子該隱的妻子又是誰家的女兒?”

盲信《聖經》的布萊恩從沒想到過這種問題,他隻好承認不知道。

達羅又問:“在五千年前,中國有多少人?”

對此布萊恩當然無法回答,因為中國人的曆史似乎越出了《聖經》所說的時間範圍,但他又沒辦法開除中國人的球籍。

達羅知道時間問題是《聖經》的軟肋,因為根據當時的科學研究,地球的年齡已遠超《聖經》所介紹的四千年曆史了。為此,達羅逼問布萊恩:“您是說地球的年齡隻有四千年嗎?”

布萊恩明知這是一個陷阱,他隻好否認:“不,我認為它要比那古老得多。”

達羅再問:“您認為地球是在六天內被造出來的嗎?”

這次布萊恩也打了一個花槍,他回答說:“《聖經》上所說的一天,並不是現在的24小時的一天。”

達羅抓住這一點,繼續問布萊恩:“那麽,一天的早晨和晚上,對您來說是什麽意思呢?”

對此布萊恩拒絕作正麵回答,隻是一再強調那不是指24小時的一天,並且不願對此再做出解釋。在達羅的一再追問下,布萊恩不得不用近乎無賴的手法回答道:“我認為上帝用六天或六年,或者六百萬年,甚至是六千萬年來製造地球,都是一樣的容易,至於哪一個數字更有意義,我認為並不重要。”

達羅的最終提請陪審團裁決:進化論是事關社會進步與人類幸福的科學理論,而《創世紀》則一半是讚美詩,一半是寓言,是一部分人對世界作出的宗教解釋,不能用《聖經》的權威來控製學校中的科學教育。

而布萊恩在辯論總結中充分發揮了他的演講才能。他向陪審團指出,科學是一股巨大的力量,但它不是一位道德教師。本案是一場激烈的戰鬥,一方以科學的名義反對基督教信仰;另一方則希望通過立法來捍衛他們的信仰。陪審團必須在上帝和邪神之間做出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