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用法治方式推動發展

法治方式就是法律製度的運用,即在治國理政中通過製定、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運用法律創設的製度、機製和程序處理各種社會問題的措施、方式和方法,確保有序依法地解決問題。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維的運用。就法治方式的概念而言,它是把法治理念、法律知識和法律規定外化於行的實踐過程,也是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在操作實施層麵上的體現。法治方式強調行政管理主體的各種措施、方式和方法的法的規定性,突出法治實踐和行為準則。就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的關係上,法治思維支配法治方式,突出黨對法治的理念態度,在思想層麵上提出了明確要求;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維的行為實踐,突出黨對法治的執行態度,在操作層麵提出了明確要求。二者相輔相成,共同為實現依法治國指明了路徑,共同統一於法治建設的生動實踐。

知識鏈接

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的關係

法治思維就是將法治的諸種要求運用於認識、分析、處理問題的思維方式,是一種以法律規範為基準的邏輯化的理性思考方式。法治方式就是運用法治思維處理和解決問題的行為方式。法治方式與法治思維是內在和外在的關係,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維實際作用於人的行為的外在表現,法治思維影響和決定著法治方式。兩者相互作用,相互促進。

我國正處於經濟高速發展的機遇期和各種社會矛盾交織的危險期,堅持用法治方式推動發展,既是我們黨轉變執政理念和方式的迫切要求,也是新時期黨情國情社情民情的殷切呼喚。因此,必須以抓鐵有痕、踏石留印的毅力和態度,下大力提升各級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方式處理問題的能力,並以此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早日建成。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方式推動發展,就要做到:

第一,樹立法治理念。在法治社會,法律不僅是治理國家的工具,而且是規範社會關係、裁判糾紛訴訟的主要標準,必須得到充分認同和嚴格遵

守。這就要求領導幹部要帶頭遵守法律、樹立法治信仰,切實尊重法律的權威,嚴格依法辦事,克服人治思想,避免以言代法、以權壓法,自覺堅定地按照法律規定用權履職、推動工作。作為領導幹部,如果對法治內涵和要素不深刻了解,就不可能具有法治思維,更不可能主動、自覺和善於運用法治方式去處理問題,其通常采用的是人治手段,在必須和隻能運用法治方式時,也可能把法治方式用偏、用歪。因此,領導幹部要做到用法治方式推動發展,就必須以豐富的法治內涵和法治理念武裝頭腦,為正確運用法治方式奠定理論基礎。除此之外,還要通過各種形式加強對領導幹部法治觀念的培訓,培訓的方式應該具有感染力和震撼力,使領導幹部在培訓中深刻體會法治精神的內涵和魅力,從而加強對法治思維的深刻認識,以產生更好的效果。

第二,在麵對社會實踐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和難題時,要講求理性的處理方式,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線,觸犯法律。在社會實踐發展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權力與權利衝突、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衝突,這就要求領導幹部要牢固樹立民本意識,主動運用權利本位、正當程序等法治理念和法律原則處理問題,堅持依法辦事,減少官民對抗,樹立領導幹部在群眾中的良好形象。比如,近年來,在一些勞動糾紛中,很多勞動者以法律為後盾,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多種方式依法維權,避免了矛盾激化,也使合法訴求得到了支持。但如果領導幹部以權壓法,勞動者的權益得不到保障,不僅激化了官民矛盾,也破壞了社會規則與秩序。因此,隻有依法執政才能使更多人懂得,運用法治思維,采取法治方式,才能更好地維護每個人的權利,讓普通群眾“不怕事也不惹事”。

第三,注重改善法治環境,以良好的法治環境促進發展。首先,領導幹部要克服人治,自覺用法治方式推動發展。當前執政環境中,依然有領導幹部采用人治思想,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如果領導幹部無視法律、違紀違法,就會消解法律的權威,

侵蝕社會的公平正義,損害人民群眾對法治的信仰,整個社會的法治風氣會越來越不好;如果領導幹部自覺遵紀守法、帶頭依法辦事,則是對法治理念的最好詮釋,是對法治規範的最好傳播,是對依法治國的最有力推動,自然就能有力引導群眾相信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帶動全社會形成崇尚法治之風,促進全社會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其次,法治環境的改善離不開製度的完善。把權力關進製度的籠子,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使權力運行更加規範有序,使工作開展更加陽光透明,從而更好地實現好、維護好和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這就要求領導幹部更加注重推進製度建設,更加注重推進政府管理方式創新和政府職能轉變,更加注重行政監督和問責,更加注重依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的和諧發展,以全麵改善法治環境。

第四,處理好“官民關係”和“貧富關係”。“官民關係”和“貧富關係”是影響和決定中國穩定和發展的兩大關係,忽視不得,輕視不得,也拖延不得。改善“官民關係”的根本途徑,是在法製軌道上的反腐倡廉和轉變作風,堅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係,利為民所謀”,凡事從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切實做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正確處理“貧富關係”,不是搞“劫富濟貧”,更不是“刮共產風”,而是以法治方式對社會財富進行科學合理的分配調節,讓改革發展成果更多地惠及普通大眾。

第五,在領導幹部考核中設立“法治”指標。在領導幹部的考評中設立“依法執政”的指標,用法治的標準來製約和規範官員的執政行為,提拔重用善於運用法治思維的領導幹部。這樣,領導幹部在執政的過程中,會自覺的減少人治的成分,增加法治的成分,久而久之,養成運用法治方式處理問題的習慣。這就從製度層麵使領導幹部自覺養成按照法治的方式處理問題,促使領導幹部不斷自覺培養和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治國理政的能力。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