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用法治思維謀劃穩定工作

隨著“體製轉軌、機製轉換、社會轉型”的深入,要“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必須努力提高廣大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解決問題的能力,逐漸樹立法治的權威。因此,領導幹部要牢固樹立法治理念,在憲法和法律的總體框架內開展工作。

第一,提高領導幹部法治素養。要通過法製教育提高領導幹部的法治素養,認清在維穩過程中采取“簡單”、“絕對”、“壓製”等“蠻幹”所造成的危害。進一步提高領導幹部對利用法治思維謀劃穩定工作的重要性,增強維穩的危機意識。去除領導幹部的人治思維和權力思維,增強領導幹部對法治價值:民主、自由、人權、安全、平等、秩序等在維穩中的重要性認識。通過法治教育來提高領導幹部製定維穩政策過程中的法律意識,將法律思維貫穿於維穩工作的全過程。提高領導幹部在維穩過程中的法治意識,摒棄人治思維和官本位主義。要將法治思維培養成領導幹部處理維穩工作的習慣。

領導幹部主動、自覺和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方式治國理政,會促進相應國家、地區的法治實踐,反過來,一個國家、地區的法治實踐又會給予相應國家、地區執政者更主動、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方式的動力。一個國家、地區一旦形成了這種良性互動,即可認為其已步入了法治運作和科學發展的正軌,進入了法治社會的常態。在實際的維穩工作中,領導幹部在日常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學

會並善於用法治知識分析問題,特別是能夠將錯綜複雜的社會矛盾依法準確定性,對政府和其他社會主體的權利義務有正確的認識,做到依法履行義務,按程序行使權利,用法治的方式解決問題。

第二,提高領導幹部的權力和權利意識。“法治思維,在本質上區別於人治思維和權力思維”。因此,培育和提升領導幹部利用法治思維謀劃維穩工作的能力,“就要將其頭腦中的人治思維和權力思維去除,隻有去除了人治思維和權力思維,才能為法治思維的進入、培育和提升創造條件。”去除領導幹部的人治思維和權力思維的有效路徑就是要學法、尊法、守法、用法與信法。提高領導幹部在謀劃穩定工作中的權力和權利意識。

首先,領導幹部要認清權力。領導幹部應用的公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在維穩工作中需要領導幹部明確法律法規的規定,什麽是該做的,什麽是不該做的,也就是要明確在維穩工作中權力的適用範圍。真正將人民賦予的權力用好、用適,這是謀劃維穩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其次,要提高領導幹部的權利意識。法律賦予公民權利,公民就有權知曉社會問題發展的真相。因此,在謀劃維穩工作時要尊重民意,重視公民權益、體現公民意願。在維穩的具體工作中要堅持透明化、公開化,主動接受工作的監督。同時,要暢通民意表達渠道,維護群眾的正當利益。

第三,提高領導幹部責任意識。法治思維的根本在於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公眾賦予領導幹部公權力,領導幹部就應該

有義務對所應用的權力負責。因此,在維穩工作的謀劃中,應該要增強責任意識。對處理的維穩事件負責到底,實行倒查機製。在處理社會矛盾時要將責任落實到具體單位和個人頭上,將維穩事件處理中的“責任清單”製落實到位。做到每起維穩事件都有人負責,切實將維穩工作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的法治要求。

在具體工作中要將各種事宜落實到崗位,比如對於權益受侵害的公民,應及時給予賠償或補償;對於事件暴露出的製度缺失或不完善,要及時建立或完善相關製度;對於失職、瀆職或負“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的領導幹部,要嚴格加以問責。這些事項都要納入到主要領導的“問責機製”中來,確保法治思維真正貫穿於維穩工作的始終。通過追究責任、提高責任意識來營造好依法辦事的輿論環境,提高政府在維穩工作中的公信力。

需要注意的是,提高領導幹部的責任意識關鍵在於“一把手”。長期以來,許多地方的執政者缺乏法治思維,缺乏民主科學的程序理念,既不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也不善於聽取專家學者的意見,把決策當做個人的權力。然而,在決策失誤造成損失之後,又沒有相應的責任承擔條款,這樣就使得領導責任意識淡化。所以,當前亟需加強科學決策的製約機製,用法律來規範和約束領導決策行為。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裏,用責任製約權力,保障權力在法治軌道中運行,是行政法治走向科學化和現代化的標誌。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