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七章

卓遠念完後,抬起頭朝在座的同學微笑了一下。

“這位同學的困惑,相信大家也非常熟悉。我想說的是,這位同學自己的困惑其實他自己也有所答案,但他在徘徊,在猶豫,在所謂的公德心和職業道德間,他難以選擇。……

作為一個出色的法律人,尤其是一名律師,他必定要有精準的判斷,決不能優柔寡斷,法律是規則,那麽我們就按規則辦事,任何偏離法律精神和法律規則的情況,我們都不能……法律必須保衛社會。顯然,相對控訴權的進攻性而言,辯護權充其量隻是一種防禦權。它不為實現針對某個疑犯之偏袒,而是為了保衛社會之整體性防禦。亦如一位老律師所言:判錯一個人的危害,比抓不到一個罪犯更嚴重。之所以在刑事案件中允許被告聘請律師,既是保證其公民權利,也是一種對公權力可能出現疏忽的製衡……”

此刻的卓遠眼神放射出篤定的光芒,他擲地有聲的說著:“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艾倫?德肖微茨為主張‘為辯護人辯護’,曾經打過一個有趣的比方:有時你得提醒公眾,在刑事案件訴訟中被告辯護律師並沒有犯罪,正像產科醫生自己並沒有生孩子一樣,犯罪的隻是他們的委托人。更何況,他們的委托人又何嚐都是罪犯呢?……我們現在越來越多的會見到一些‘民憤極大’的事件,審判沒有開始似乎就結束了。這樣的場麵,難免讓人想起封閉年代在廣場上受刑的人民公敵。這種示眾式刑罰遍布人類曆史,更多是為了權力訓誡社會而設,絞刑架下也因此吊著無以數計的替罪羊與儆猴雞。然而,我們的國家,正在走向開放社會,而開放社會隻有公民,而沒有人民公敵。因此之故,法之正義必須從廣場回到了法庭。”

整個階梯教室異常安靜,大家聽著卓遠抑揚頓挫的解析,看著他激昂的神情,是那樣的專注,那樣的驕傲。

“早在十八世紀,著名法學啟蒙思想家貝卡利亞便在《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指出: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隻要還不能斷定他已經侵犯了給予他公共保護的契約,社會就不能取消對他的公共保護。這一無罪推定的原則,既是法國《人權宣言》的重要思想來源,也是今日世界各國刑事訴訟法所普遍確定的基本原則,並載入國際人權公約……”

大家在靜靜聆聽著法律的訓誡,當卓遠放下話筒,同學們依舊屏息聆聽。隨後,教室裏響起了一陣熱烈的掌聲。

“好。我們繼續。”卓遠坐回椅子,鬆了鬆領帶。

章建德教授依舊用他的幽默方式解答了關於“小產權”問題、“勞工糾紛”、“夫妻離婚產權分割”、“公司合並”等議題。

章建德又打開一個字條,他看了一眼,轉給了卓遠。

“卓教授,該我休息一下了。”同學們輕輕笑了一下。

“恩。”卓遠打開字條。

就在那一刹那,他的動作被定格了。他的眼神中流露出驚異,他的動作被分解了,被凝固了。

前排的同學,似乎感覺到他的異常。

卓遠就這樣呆滯了一分鍾,在章建德的提醒下,他才回過神。

印雪坐在前麵第三排,她感到他的震驚。這是個什麽紙條?上麵到底寫了什麽?

這是大家的迫切想知道的。

“如果——”卓遠清清嗓子,他的聲音突然暗啞了起來,非常富有磁性,但在他的幹咳下,大家非常奇怪。

“如果——您是法官,基督山伯爵有罪嗎?”聽來似乎非常簡單的一句話,他居然用了所有的力氣將它讀完。

“啊?這麽個問題。”

“是呀?誰寫的,這麽弱智。”

印雪聽著同學們的議論,輕輕地咬了咬牙。這正是她剛剛遞上去的條子。真的是自己弱智嘛?!她看了一眼卓遠,他的目光似乎看得很遙遠。

“大概真的弱智吧。瞧他的神情,一定弱智的到另他震驚的地步了。”印雪心裏想著。

“這個條,是誰寫的。”許久,卓遠輕輕問了一句。大家都互相望了望。

一隻瘦弱的小手舉了起來!

“是我寫的。”印雪站了起來。“論壇上不是什麽都可以問嗎?我非常喜歡這本書,我也就是教授剛剛說的,在法律中迷惘的人,猶豫的人。所以我會問這個問題,對於基督山,他有罪嗎?”她靜靜地說著,認真的說著,因為她的問題不是兒戲。

或許有一天,她將成了他,那麽會受到審判嗎?道德的審判?法律的審判?

卓遠就那樣有些失神的看著她。

“是你寫的字?”他又一次問。

“恩。是的,是我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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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一直跟著看到這個章節的你!

三子在此對你說聲,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