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章 繁複的中央行政機構

宋代的中央機構,從框架上來看,是從唐代臨摹下來的。唐代有的機構它都有,而且從表麵上看也沒有太大變化,但實際權力格局和具體運行機製卻大相徑庭,嚴重的名不符實。正式機構是一套,附加機構又是一套,往往附加機構才是真正負責的機關。一個機構的負責人,往往不負責本機關的事務,卻去管另一個機關的事情。形成了疊床架屋、彼此糾纏的官僚體係。

1.宰相及其官屬

宋代的宰相製度有兩次大的變動。在北宋開初的100多年,以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參知政事為副相。中書門下作為宰相的屬衙,有別於中書省和門下省單獨存在。宋神宗元豐改製(王安石變法)之後,回到唐朝製度上,以三省副長官為宰相,但實際上的宰相則是尚書省的左右仆射兼中書和門下省的侍郎。三省領導機構已經合而為一,直接領導原尚書省下轄的作為執行機關的六部。王安石變法失敗後,“新法”雖然被廢,但這種體製實際上一直延續了下來。到了南宋,將左右仆射改稱左右丞相,結構其實還是元豐體製。宋初宰相員額從一人到三人不等,參知政事二員到四員不等,但最多的時候,還是二正二副,即兩個宰相和兩個參知政事。元豐改製,將副相去掉,南宋又恢複了宋初的舊貌。

宋初100多年,中書門下是事實上的“宰相府”,宋人稱之為“政府”,其屬員人稱“宰屬”。中書門下的直屬機構有五房,計有孔目房(書記處)、吏房、戶房、兵禮房和刑房,每房設堂後官三人。堂後官又稱堂吏,開始的時候,由於中書門下不算正式機構,所以由吏員擔任,隨後發現堂後官權責甚重,時常弄權,於是改由朝廷命官擔任。元豐改製後,宰相的下屬機構跟唐朝一樣,由中書門下的屬員充任。

2.三司使

三司是五代軍閥體製下的產物。那時的文官體係,已經蛻化成稅收的機器,所以,唐代處於官僚結構第二等級的戶部所轄的財政事務被集中整合起來,成立三司,即所謂鐵鹽、度支、戶部,以加強征收賦稅和財政收入管理的職能,也就是加強對民間的搜刮。三司的負責人即三司使。這種製度被宋朝繼承下來,而且發揚光大,一時間成為管理國家經濟的中心。其斂財能力,不僅五代不能比,就是漢唐盛世,也不及其十分之一。宋代商品經濟發達,各種商稅以及相關稅的征收額度,在宋代達到了空前絕後的地步,大大超過來自農業的收入。凡諸鐵鹽、酒茶、絲絹,以及工場、店鋪、行商、過渡的各種稅費,無一漏網。正因為如此,朝廷才可以支持龐大的官僚機構,供養超過百萬的常2備軍,以及年複一年地向北方少數民族政權交納錢帛。三司使權力之重,有時甚至超過宰相,被人稱為“計相”。

三司下轄三司:鐵鹽司,度支司和戶部(此戶部非尚書省的戶部,那個戶部仍然存在,但已經無事可管),每司下設支司,當時稱為“案”。

鐵鹽司下設七案:兵案、胄案、商稅案、都鹽案、茶案、鐵案、設案。需要說明的是,其中的設案主要是負責朝廷每旬的設宴以及宴席所有的相關費用;兵案除了管理軍隊士兵和軍官的薪餉之外,還要負責各地吏員的升補考核,以及刑獄、捕盜、甚至造船事務;胄案除了負責兵器製造外,還負責維修河渠;鐵案負責所有礦產的開采冶煉,或者是負責民間礦產冶煉的稅收。

度支司下設八案:賞給案、錢帛案、糧料案、常平案、發運案、騎案、斛鬥案、百官案。其中常平案負責各地的常平倉,即平糴,就是各地豐歉年的糧食調劑事務;錢帛案負責軍隊的春冬衣、百官的俸祿;糧料案負責軍隊的糧料(牲口口糧)、各地糧草的出納、部分的漕運和商人的飛錢;發運案負責大部分的漕運,一部分的商旅稅;騎案負責國家馬匹牛羊飼養、購買事務;斛鬥案負責倉儲;百官案負責在京官員的俸料錢、祭祀的禮物、各地驛站的供給。

戶部司下有六案:戶稅案、上供案、修造案、曲案、衣糧案、兩稅案。其中,兩稅案負責夏、秋兩稅;上供案負責各地上供錢帛;修造案負責京城的工程以及某些官營手工業;曲案負責酒的製作或者購買;衣糧案負責軍隊管理部門的衣糧鹽茶等項東西的供給。

除此以外,三司還設有一批附屬機關,負責催促、監督、複核以及受理投訴等項事宜。

三司是一個幾乎無所不管的部門,它的職權範圍涉及了原來兵部、戶部、工部以及吏部、禮部的事務,甚至連監察部門的職權也受到了侵犯。而且,它還包辦了地方州縣的所有財政事務,控製著地方政府的命脈。所有的州縣政府實際上都變成了它的執行機關。事務之龐雜,機構之龐大,前所未有。但是,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宋代三司雖然看起來對經濟無所不管,但實際上,除了征收賦稅之外,在多數情況下,並不采用直接行政管理的方式處理所轄事務,而多采用發包給商人的形式管理,由特定的商人出麵代征代管。這樣的方式一方麵促進了宋代市場經濟的發展,一方麵也導致了權力經濟的發達,助長了官僚機構的**和低效。

在前現代的條件下,政府在經濟管理方麵權力過分集中,雖然在開始的時候能最大限度地增加中央政府的財政能力3,但時間長了以後,勢必導致機構的過分臃腫,行政效率的超常低下。以至於積壓十多年的賬簿沒有處理,官吏貪汙**嚴重,影響到了官僚係統的全局。更重要的是,三司這種壟斷全國經濟命脈的局麵,不符合宋朝統治者分權製衡、防止任何一種勢力坐大的建國理念,所以,非改不可。元豐改製後,將三司侵奪各部門的職權重新歸還給了各部,其中最主要的財政權歸屬戶部。三司這個一度淩駕於各個政府機關之上的龐然大物,終於壽終正寢。

3.三省六部

自唐朝三省長官集中政事堂辦公、形成事實上的宰相衙門以後,六部就成為主要的行政執行機關。宋朝的三省六部都是齊全的,但在宋初百年中,基本上沒有什麽事做。三省虛置還情有可原,但六部無事可做,無論如何都是製度的一大倒退。

三省在元豐改製前,機構都存在,但沒有任何權限。三省長官雖然官位猶存,但很少委任,實際是空銜虛置。門下省的副長官是門下侍郎,但管理門下省衙門的卻不是門下侍郎,而是另派一個門下省的屬員給事中“判門下省事”來負責。中書省也是如此,中書侍郎不管事,管事(實際上就是看看衙門)的是一名中書舍人擔任“判中書省事”。尚書省自然更不例外,省內的副長官左右仆射不管事,另派一個“權判尚書都省事”來看攤。不僅如此,在三省之外,還設有門下後省、中書後省以及尚書都省,**加床,除了安置人員,什麽事也沒有。

元豐改製以後,原來中書門下的機構撤銷,全部分派到門下、中書兩省,三省合一,負責長官變成宰相,而中書、門下兩省變成事實上的宰相附屬機構。

宋朝初年,六部二十四司機構都在,但全係虛置。在吏部之外,陸續添設“流內銓”(負責流內官員的銓選)、審官東院、審官西院、三班院,分擔原來吏部負責的官員選拔、考核、升遷事務,其中,有一部分的事務已經被三司侵奪。吏部的尚書、侍郎雖在,但負責看攤的卻是“判吏部事”二人。元豐改製之後,這些附加的各種院全部撤銷,人員職事重歸吏部。

戶部的情況稍有不同。由於三司已經另設戶部,將職權全部拿走,所以,宋初尚書省下麵的戶部,隻負責多少年都不來一個的海外貢品的管理。跟吏部一樣,戶部也另派“判戶部事”一員看攤。元豐改製,將原來三司的大部分職能及人員交還戶部,戶部重新變成一個管理財政的職能部門。

禮部跟吏部的情況一樣,雖然衙門尚在,但朝廷禮儀、祭祀事務,卻由另設附加機構太常禮院負責,部分的事務也被三司侵4奪。禮部剩下的事務隻有每三年一次的科舉考試,部務也是由另行派遣的“判禮部事”負責。元豐改製後,太常禮院撤銷,職事劃歸禮部,另外,三司也撤銷了,被侵奪的職權也劃了回來。

此外,兵部的事務大部分歸樞密院,小部分歸三司;刑部事務由三司和審刑院拿走;工部則由三司的某些部門取代,各自的部門都由另派的“判部事”負責看攤。元豐改製後,全部職權回歸,變成真正意義上的職能部門。

4.樞密院

樞密院是唐朝後期設置的機構,原意是利用代表皇帝的宦官參與宰相議事,分宰相之權。五代時期,樞密院變成了軍人的天下,成為淩駕於宰相之上的最高權力機構。宋代繼承了樞密院體製,負責全**政,但由文官負責,非文人科第出身不能做樞密使。同時,樞密使和副使位列宰輔,與宰相一起參與軍國大事的處理。這等於是,樞密院從宰相那裏拿走了軍政事務,而樞密使又不負責除軍政以外的其他事務,兩夥分別負責不同事務的宰相,最後組成一個宰相集體,共議軍國大事,共同為皇帝負責。

樞密院的長官為樞密使或者知樞密院事,副長官為樞密副使、同直樞密院事、簽書樞密院事、同簽書樞密院事。一般都以文官擔任,擔任樞密院長官的人選,資格與宰相相同,比如著名的詞人晏殊就做過樞密使。隻有在南渡以後,為了收回戰亂期間形成的駐屯大軍將領的兵權,才給了韓世忠、張俊和嶽飛三個武將樞密使和副使的職位。

樞密院的下屬機構主要是各個房。宋初有兵、吏、戶、禮等4房,後來陸續增加,最多時達到25房。此外,還有若幹司,如承宣司、兵馬司等,南宋時,又添設宣旨院和省馬院。

5.宋代中央官製的特點

宋朝矯五代之弊,在機構設置上主要考慮權力的分散和製衡,以防止任何一個機構權力過大,使得任何人無法憑借組織的力量顛覆皇權,結果矯枉過正,形成了中國曆史上機構最龐雜,人員最臃腫,效率最低下的政府體係。主要特點如下:第一,機構重疊,**架床。比如三省之外,再設外省,有了六部,還要設與六部職權雷同的各種院。一個吏部居然附加四個機構——“流內銓”、審官東院、審官西院、三班院,來分割選官之權。作為宰相府的中書門下,和作為另一個宰輔機構的樞密院,都要設置專門對口的行政辦事機關,都有兵、吏、禮、戶等房,相互重疊,徒增扯皮工夫。第二,權力分散,職能混淆。明明已經職能分工相當明晰的歸口職權,卻被分割,誰都可以管,誰都不負責。比如工程,三司管5一大部分,中書門下管一點,工部還剩一點。軍事也是這樣,樞密院管了大頭,然後三司再管一部分,兵部還剩了個尾巴,彼此之間缺乏明確的分工。第三,機構臃腫,人員眾多。各種機構隻要有個衙門口,人員就會源源不斷地補充進來,權力大、待遇好的機構人就更多。宋代的科舉取士既寬,取人又多,必然導致僧多廟小,人滿為患,雖然為患,但卻堅決不肯裁人。第四,事權不一,部門官不管本部門的事,部門長官隻是一種官銜,隻有掛上“判某事”,才算有了具體負責的地方。第五,對於官員不信任,很少給予全權。各部門長官,往往以“知”甚至“權知”的方式任命,往往給官員一種暫時代管的暗示,令人難以盡心盡力。後來的史家說得好:宋朝“三師、三公不常置,宰相不專任三省長官,尚書、門下並列於外,又別置中書禁中,是為政事堂,與樞密對掌大政。天下財賦,內庭諸司,中外筅庫,悉隸三司。中書省但掌冊文、複奏、考賬;門下省主乘輿八寶,朝會班位,流外考較,諸司附奏挾名而已。台、省、寺、監,官無定員,無專職,悉皆出入分蒞庶務。故三省、六曹(部)、二十四司,類以他官主判,雖有正官,非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故中書令、侍中、尚書令不預朝政,侍郎、給事不領省職,諫議無言責,起居不記注,中書常闕舍人,門下罕除常侍,司諫、正言,非特旨供職亦不任諫諍。至於仆射、尚書、丞、郎、員外,居其官不知其職者十常**。”(《宋史》卷161)這樣的體製,效率不可能不低,宋朝官僚機構效率之低,有一個例子可以說明。據說宋太祖曾經向有關部門要一個熏籠,幾天過後沒有動靜,於是動了火。但是官員解釋說,這種事情得經過逐級審批、下達,最後還得複奏皇上,得到最後批準,才能辦理。(楊萬裏:《誠齋集》卷69)

元豐改製之後,從表麵上看,似乎官製的弊病已經基本消除,但實質上問題並沒有根本解決。首先,雖然宰相與執行機構六部之間的關係已經理順,但樞密院與宰相之間二元結構的問題依然存在。其次,某些機構重疊的問題依然還在,比如三省的外省問題,宰相府和樞密院各自一套雷同的附屬機構的問題等。最後,改製雖然合並了廟,但卻沒有裁和尚,機構臃腫,人浮於事的現象反而由於機構的裁並加劇了。小說.中國政治製度史導論(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