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文所述,共同體經曆了由自然形成的“原始共同體”到現代意義的“當代共同體”的發展曆程,“共同體”這一概念被不同語境、話語體係所用,因此對於其界定缺乏統一的看法,而進入無窮盡的爭論中。“任何一個試圖定義‘共同體’的研究者,可能都會向科林·貝爾(Colin Bell)和霍華德·紐拜(HowardNewby)一樣抱怨道:‘什麽是共同體?……我們將看到,這可以解析出超過90個共同體的定義,而它們之中的唯一共同要素就是人!’”①1981年,美籍華裔社會學者楊慶堃統計的“共同體”定義有140多種。但是,正如伊茲歐尼(Amitai Etzioni)所言,“不能被定義”是一個令人厭倦的說法,姑且不論“理性”“民主”和“階級”這樣的複雜概念,即便是在精確定義椅子這樣的簡單概念時我們也會遇到重重困難,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因此就要放棄“椅子”這個概念。
一、共同體的地域性
“共同體”對應的英文為“Community”。“Community”由拉丁文前綴“Com”(“一起、共同”之意)和伊特魯亞語單詞“Munis”(“承擔”之意)共同組成。①根據英文的Webster's Third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 Una-bridged對“Community”的定義,其核心內容包括了這樣四方麵的含義:首先,共同體是一個由不同個體組成的團體,單一的個體不能被稱為共同體;其次,共同體中的每一個成員通常都具有共同的利益,包括經濟、政治、社會等方麵的利益,並享受共同的權利,因此,具有共同特征和共同抱負的人更容易組成共同體;再次,同處於共同體中的不同個體之間一般具有互動關係,而不是孤立存在的,相應地,共同體中的每一個人都必須遵守共同的規則或法律;最後,共同體中的成員一般都是居住在同一個地方的,但是,這不是一個必要條件,也就是說,共同體可以是由居住在不同地方的人組成。②
芝加哥學派將“Community”作為其研究重點,賦予"Com-munity”以地域性含義。社會學家麥基文(R.M.Maclver)將“Community”定義為“任何共同生活的區域,如村莊、城鎮或地區、國家,甚至更廣大的區域”①。美國社會學家羅伯特·帕克(Robert Park)首次提出了“Community”本質的觀點:“被接受的社區本質特征包括:一是按區域組織起來的人口,二是這些人口不同程度地完全紮根於他們賴以生息的土地,三是社區中的每個人都生活在相互依賴的關係中。”②類似地,卡爾·齊默曼(Carle Zimmerman)在其1938年提出的關於“Community”的經典視角中,將其界定為四個基本的特征,其中將地域背景作為一個必要的要素。③
其他一些學者則認為即便脫離區域背景,在那些社會網絡充分存在並足以支撐一種“共同體”性質的互動與聯合的情況下,就可以定義為“Community”。根據這種觀點,地域是界定“Community”的既不必要也不充分的條件。在這一脈中,戴維·麥克米倫(David McMillan)和戴維·查韋斯(DavidChavis)將“Community”界定為以下四個要素的並存:成員身份、影響力、需求的整合與滿足、共享的情感聯係。他們認為隻要這四個要素一起呈現,“Community”既可以被界定為關係方麵也可以被界定為地域方麵。①喬治·希拉裏(GeorgeHillary)對1955年以前社會學文獻中的94種關於“Community”的定義進行了分析,發現隻有三個共識性的定義要素:人們之間的社會互動、共享的社會關係以及一個區域背景。不過,他同時指出區域背景是這三個定義要素中最為不緊要的一個。②
二、共同體和社區之分
“Community”作為滕尼斯“Gemeinschaft”的英文譯名,兩者在符號、指向上是統一的,並沒有出現譯為漢語的分裂。③從“Gemeinschaft”翻譯到“Community”,不論是重地理還是重心理,使用的仍是同一個字眼,而被譯作漢語之後,常常在“社區”與“共同體”這兩個語詞之間徘徊。“Community”的中文譯法有“社會”“共同體”“社區”“社群""團體”等,最常見的是“共同體”和“社區”。而對於德語的“Gemeinschaft”,通常的譯法有“共同體”“社區”“禮俗社會”,因此在輾轉翻譯過程之中、從共同體理論到實踐中,出現了意涵上的指向偏差。
“Community”和“Society”在我國起初都被譯作社會,1932年美國社會學家帕克來華講學,當時費孝通等燕京大學學生在翻譯其原著時麵臨這麽一句話“Community is not society”,最後他們把“社會”一詞保留給“Society”,而用“社區”指代“Community”。①燕京大學社會學係主任吳文藻和費孝通等人把“社區”理解為有邊界的、相對封閉的實體,認為以全盤社會結構的格式作為研究對象,這一對象必須是具體的社區。②由此可見,“Community”概念以“社區”為語言符號被引入中國之後,對於該詞的理解便含有了地域性的因素,逐漸成為一個被廣泛接受和認同的本土詞語。“當社區被界定為一個相對獨立的地域社會之後,社區的內涵已經與滕尼斯所提出的作為親密關係的生活共同體的‘Gemeinschaft’概念有了很大的偏離。”③以“社區”對譯“Community”,盡管“區”字強化了地理共同體的含義,但對“精神共同體”的應有之義傳達不足。④
應當指出,自從“社區”一詞產生以來,它所指的“基於地理區位的精神共同體”與社會事實(有人居住的地理區位)之間就已然存在錯位。隨著中國社會轉型,打破了傳統的精神共同體與地域共同體合一的傳統格局,“社區”和“共同體”兩種譯名之間的裂隙日益擴大。“社區”是指共同擁有一個確定的物質空間或地理區域的群體即社區,如鄰裏、城市、村莊等,“共同體”則指具有共同特質、歸屬感,或者維持著形成社會實體的社會聯係和社會互動的群體,如種族共同體、宗教共同體、學術或專業共同體。這實際上是基於地緣的與基於情感、認同的區分。
三、共同體概念的瓦解和重構
20世紀90年代,隨著全球化擴張和現代科技、交通的進步,湧現出的虛擬社區等趨向似乎又回歸了無地域指向的“共同體”概念,並突破了血緣、地域等原始意義的局限。①前文提到的“關係共同體”強調的就是,其本身是一個開放的係統,而根本上就不是一個封閉的係統。②同時,功能型共同體逐漸興起並進入人們的視野。功能型共同體主要強調一種內生於成員需求和利益的社會關係類型,最大限度地獲益是個體得以團結的主要因素,互惠共存是這一行動體中利益不同的雙方(或多方)結合在一起的動力所在。①從功能層麵看,共同體發揮著安全保護、秩序建構、利益協調等作用,促進群體和個體的發展。有學者指出,社會生活共同體應具有經濟性、社會化、心理支持與影響、社會控製和社會參與等多種功能。②
總之,共同體概念在不同的語境中不斷重構,並被使用得越來越泛化。霍布斯鮑姆指出,“共同體”從沒有像最近幾十年來一樣不加區別、空泛地得到使用。③盡管如此,共同體的概念依然有些核心的部分被保持,例如張誌旻等認為共同體的使用依然有著共性的含義:“一個基於共同目標和自主認同、能夠讓成員體驗到歸屬感的人的群體。”④例如,科學共同體(Scien-tific Community)於1942年由英國科學家米切爾·波蘭尼(Mi-chael Polanyi)提出。他認為,科學家不能孤立地實踐其訴求,而是要與他的專業同行一起工作,各個不同專業團體合成一個大的群體,稱作“科學共同體”。①科學共同體是由不同專業的科學家共同組成的群體,強調了共同職業的特點。科學史和科學哲學家庫恩則賦予了“科學共同體”更為引人注目的意義和地位。他認為,範式和科學共同體這兩個概念是密切相關的,範式是科學共同體成員們的共同信念,科學家們由於有共同的範式而構成一個科學共同體。②如果仍然習慣性地用包含地域傾向的“社區”概念來理解以上共同體,難免會產生錯位。
綜上所述,在今天,“共同體”的概念已經突破了血緣、地緣等的局限。應該說,當共同體具備一定的特征或者說本質時,我們就可以將其定義為“共同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