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九章“訴訟時效”規定: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製;(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
《民法通則》第七章“訴訟時效”規定: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製。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三、《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
《民法總則》第九章“訴訟時效”規定: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製;(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四、其他法律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一)《物權法》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 年3 月16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本書簡稱《物權法》)第十六章“抵押權”第一節“一般抵押權”規定:
第二百零二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二)《擔保法》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 年6 月30 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本書簡稱《擔保法》)第二章“保證”第三節“保證責任”規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三)《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1993 年2 月22 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 年7 月8 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 年8 月27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8 年12 月29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本書簡稱《產品質量法》)第四章“損害賠償”規定:第四十五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四)《保險法》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1995 年6 月30 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 年10 月28 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09 年2 月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根據2014 年8 月31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本書簡稱《保險法》)第二章“保險合同第一節“一般規定”規定:第二十六條 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五)《票據法》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1995 年5 月10 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 年8 月28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決定》修正,本書簡稱《票據法》)第一章“總則”規定:第十七條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第十八條 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六)《專利法》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1984 年3 月12 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1992 年9 月4 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0 年8 月25 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8 年12 月27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本書簡稱《專利法》)第七章“專利權的保護”規定:第六十八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七)《拍賣法》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1996 年7 月5 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 年8 月28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本書簡稱《拍賣法》)第五章“法律責任”規定:
第六十一條 拍賣人、委托人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屬於委托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托人追償。
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因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未聲明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因拍賣標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八)《仲裁法》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1994 年8 月31 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 年8 月27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7 年9 月1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本書簡稱《仲裁法》)第八章“附則”規定:
第七十四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九)《海商法》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1992 年11 月7 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本書簡稱《海商法》)第十三章“時效”規定:第二百五十七條 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間屆滿後,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九十日,自追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對其本人提起訴訟的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
有關航次租船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五十八條 就海上旅客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有關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二)有關旅客死亡的請求權,發生在運送期間的,自旅客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因運送期間內的傷害而導致旅客離船後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計算,但是此期限自離船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年;(三)有關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五十九條 有關船舶租用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六十條 有關海上拖航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六十一條 有關船舶碰撞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碰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追償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連帶支付損害賠償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六十二條 有關海難救助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救助作業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六十三條 有關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理算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六十四條 根據海上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要求保險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六十五條 有關船舶發生油汙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二百六十七條 時效因請求人提起訴訟、提交仲裁或者被請求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但是,請求人撤回起訴、撤回仲裁或者起訴被裁定駁回的,時效不中斷。
請求人申請扣船的,時效自申請扣船之日起中斷。
自中斷時起,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十)《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五十四條 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
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第一百九十三條 判決認定財產無主後,原財產所有人或者繼承人出現,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對財產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十一)《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相關規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一章“一般規定”規定:第七條 訴訟時效,適用相關涉外民事關係應當適用的法律。
五、司法解釋的相關製度
(一)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法(辦)發〔1988〕6 號]規定:165.在民法通則實施前,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利被侵害,民法通則實施後,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和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從1987 年1 月1 日起算。
166.民法通則實施前,民事權利被侵害超過二十年的,民法通則實施後,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分別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二年或者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一年,從1987 年1 月1 日起算。
167.民法通則實施後,屬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二年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自權利被侵害時起的第十八年後至第二十年期間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或者屬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一年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自權利被侵害時起的第十九年後至二十年期間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提起訴訟請求的權利,應當在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內行使;超過二十年的,不予保護。
168.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169.權利人由於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屬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特殊情況”。
170.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製。
171.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後,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172.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的,可以認定為因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中止。
173.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
174.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處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期間即重新起算;如調處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所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期限屆滿時重新起算。
175.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有關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二十年”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有關延長的規定,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
176.法律、法規對索賠時間和對產品質量等提出異議的時間有特殊規定的,按特殊規定辦理。
(二)濟南重型機械廠訴中國技術進出口總公司加工步進式管機合同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濟南重型機械廠訴中國技術進出口總公司加工步進式管機合同糾紛案件訴訟時效問題的電話答複》(1990 年3 月24 日)規定:中技公司撤銷劉潤生興魯公司經理職務,濟南重機廠並不知道。況且,劉潤生被撤銷經理職務後仍為興魯公司工作人員。濟南重機廠向其主張權利應視為向興魯公司主張權利,劉潤生1987 年11 月26 日給濟南重機廠寫信表示付款,應視為以法人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因此,濟南重機廠1989 年9 月30 日向中技公司主張權利,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
(三)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護問題的函複》(〔1991〕民他字第62 號)規定:陳安國於1976 年4 月借用王華珠的平房兩間。不久,經親屬說合,陳按該房房價交給王華珠560 元,王將房屋保持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土地使用納稅卡交給陳安國。陳安國於1979 年7 月23 日經中人說合,以原房價將該房賣給閻貴子。閻長期使用該房,並多次進行維修。王華珠知道上述情況,長期未主張權利。1990 年11 月2 日,王華珠以陳安國與閻貴子的買賣關係非法,該房產權屬其所有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王起訴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因此,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關於訴訟時效期間及超過訴訟時效不予保護的規定,本案應予再審,撤銷原一、二審判決,駁回王華珠的訴訟請求。
(四)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有權要求合夥人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作為保證人的合夥組織被撤銷後自行公告限期清理債權債務的,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有權要求合夥人承擔保證責任問題的批複》(1988年10 月18 日)規定:
興義縣聯營輝瑞貿易公司作為鄧國強的保證人,對於鄧國強未按合同給付租金應當向中國工商銀行興義縣支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輝瑞公司在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撤銷後,張貼公告,限期清結債權債務,並聲明過期不負責,這對債權人並無法律上的約束力。中國工商銀行興義支行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有權要求輝瑞貿易公司承擔保證責任。鑒於輝瑞貿易公司實際上是合夥組織,被撤銷後,應由合夥人以自己的財產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五)購銷合同標的物摻雜使假引起的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銷合同標的物摻雜使假引起的訴訟如何確定訴訟時效的複函》(法函〔1992〕10 號)規定:因購銷合同的標的物摻雜使假引起的糾紛, 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即“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
(六)合同貨款糾紛一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複函《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廣西第四地質隊、吳進福訴廣西玉林地區飲食服務公司、玉林地區商業局購銷麻袋合同貨款糾紛一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問題的複函》(法經〔1992〕69 號)規定:自1985 年9 月12 日玉林地區飲食貿易公司最後一次退款,到1989 年7 月24日廣西地質四隊向玉林地區飲食服務公司去函要款,在將近四年的時間裏,廣西地質四隊既未直接向飲食貿易公司及其主管單位飲食服務公司主張過權利,也未發現有其他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因此,本案不適用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但是,由於1985 年3 月23 日與玉林地區飲食貿易公司簽訂購銷麻袋合同的是廣西地質四隊五分隊開辦的綜合服務公司。該公司當時係由吳進福承包,綜合服務公司1985 年10 月被撤銷,承包人吳進福一度下落不明;1986 年7 月至1988 年7 月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在處理鄧永峰詐騙案時曾致函廣西地質四隊,要求協助追繳涉及本案的款項,廣西地質四隊為此成立了專案組,幫助尋找吳進福下落,為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追款提供線索等,這些情況在客觀上造成地質四隊未及時向飲食服務公司主張民事權利。因此,本案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關於“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七)“樂平嶺”輪貨損索賠訴訟時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樂平嶺”輪貨損索賠訴訟時效的複函》(交民他字〔1992〕第2 號)規定:
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為特殊的時效,對此,在我國海商法中作出了特殊的規定。但在該法尚未施行的情況下,可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適用國際慣例。
目前,國際上的通常做法和《海牙規則》《海牙 維斯比規則》都規定為一年的時效,我國海運部門在提單條款中規定的時效與國際上的通常做法一致。故同意你院關於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適用一年訴訟時效的意見。
(八)企業或個人欠國家銀行貸款逾期兩年未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或個人欠國家銀行貸款逾期兩年未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問題的批複》(法複〔1993〕1 號)規定:國家各專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係實行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它們與借款的企業或公民之間的借貸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國家各專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追償貸款權利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確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並且沒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情況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九)新疆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與烏魯木齊市一〇四團青年服務公司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新疆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與烏魯木齊市一〇四團青年服務公司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糾紛訴訟時效問題的複函》(法經〔1993〕248號)規定:
新疆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以下簡稱第一醫院)向烏魯木齊市一〇四團青年服務公司追索多付工程款屬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結算糾紛。其訴訟時效應從驗收結算之日始計算。由於該民事行為發生在民法通則頒布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5 條的規定,其訴訟時效從1987 年1 月1 日起計算。
第一醫院向檢察機關舉報有關人員的經濟犯罪問題時,並沒有主張民事權利的明確表示。特別是1988 年5 月新市區檢察院因證據不足排除有關人員的經濟犯罪嫌疑,並明確向第一醫院說明有關問題應以經濟糾紛處理後,仍未向法院起訴。第一醫院向檢察機關舉報不能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綜上所述,第一醫院提出訴訟請求時,已超過訴訟時效。
(十)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複》(法複〔1994〕3 號)規定:
據你院報告稱,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十一)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複》(法複〔1997〕4 號)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屬於新的債權、債務關係。根據《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
(十二)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複》(法釋〔1999〕7 號)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法律保護。
(十三)長沙鐵路天群實業公司貿易部與四川鑫達實業有限公司返還代收貸款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四川高院請示長沙鐵路天群實業公司貿易部與四川鑫達實業有限公司返還代收貸款一案如何適用法(民)複〔1990〕3 號批複中“訴訟時效期間”問題的複函》(〔1999〕民他字第12 號)規定:據報告述稱,長沙鐵路天群實業公司貿易部(以下簡稱天群貿易部)為與成都軍區鐵合金廠清償貨款糾紛,於1994 年11 月25 日向法院起訴,四川鑫達實業有限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天群貿易部於1997 年6 月經法院準予撤訴後,又於1998 年3 月向法院起訴,要求鑫達公司返還代收貨款。我院經研究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天群貿易部向法院起訴,應視為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撤訴之日起重新計算。
(十四)租賃合同債務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結算單”不適用普通訴訟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租賃合同債務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結算單”不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複函》(法研〔2000〕122 號)規定:租賃合同債務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結算單”隻表明未付租金的數額,並未改變其與債權人之間的租賃關係。因此,租賃合同當事人之間就該欠款結算單所發生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
(十五)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分期償的訴訟時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分期償還應如何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的答複》(法經〔2000〕244 號)規定:在借款、買賣合同中,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合同債務的,訴訟時效應當從最後一筆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
(十六)全國證券回購機構間經統一清欠後尚餘的債權債務訴訟時效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全國證券回購機構間經統一清欠後尚餘的債權債務訴訟時效問題的通知》(法〔2001〕9 號)規定:我院於1998 年12 月18 日和1999 年1 月21 日,先後下發了法〔1998〕152號《關於中止審理、中止執行已編入全國證券回購機構間債務清欠鏈條的證券回購經濟糾紛案件的通知》和法〔1999〕6 號《關於補發最高人民法院〔1998〕152號通知附件的通知》。對已經編入全國證券回購機構間債務清欠鏈條的證券回購糾紛,決定暫不受理,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中止訴訟和中止執行。2000 年7 月26 日,我院又下發法〔2000〕115 號《關於恢複受理、審理和執行已經編入全國證券回購機構間債務清欠鏈條的證券回購經濟糾紛案件的通知》,對涉及已經編入全國證券回購機構間債務清欠鏈條,但債權債務未能清欠的證券回購糾紛,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現就此類案件訴訟時效問題通知如下:
凡已編入全國證券回購機構間債務清欠鏈條,經全國證券回購債務清欠辦公室統一組織清欠後尚餘的債權債務,其訴訟時效自我院法〔2000〕115 號文件下發之日即2000 年7 月26 日起重新計算。
(十七)青島口岸船務公司與青島運通船務公司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中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青島口岸船務公司與青島運通船務公司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中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計算的請示的複函》(〔2002〕民四他字第13 號)規定:
沿海貨物運輸合同不適用於《海商法》第四章關於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規定,但可適用該法其他章節的規定。因此,你院請示的青島口岸船務公司與青島運通船務公司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應當適用《海商法》關於貨物運輸訴訟時效為1 年的規定。
(十八)阜新液壓件廠與盼盼集團有限公司購銷合同糾紛案件訴訟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阜新液壓件廠與盼盼集團有限公司購銷合同糾紛案件訴訟時效請示問題的答複》(〔2002〕民二他字第30 號)規定:根據你院請示報告中所述的事實,1998 年5 月1 日,阜新液壓件廠(以下簡稱液壓件廠)對原營口機床廠(以下簡稱機床廠)提起訴訟時,並不知道機床廠與盼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盼盼集團)正在辦理收購事宜。此後,液壓件廠在同樣不知道機床廠已被盼盼集團收購的情況下,於1999 年5 月6 日再次向機床廠及其法定代表人主張債權,對該行為應當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0 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使訴訟時效中斷的行為。液壓件廠對機床廠的訴訟時效應從1999 年5 月6 日起重新計算。液壓件廠於2000 年5 月18 日對承接原機床廠債權債務的盼盼集團所提起的訴訟並未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十九)光大銀行訴中一公司欠款糾紛一案適用訴訟時效中止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光大銀行訴中一公司欠款糾紛一案適用訴訟時效中止問題的答複》(〔2003〕民二他字第20 號)規定:我院在法明傳〔1999〕291 號《關於中國光大銀行接收原中國投資銀行有關問題的通知》(本書簡稱《通知》)中規定,對涉及原中國投資銀行的經濟糾紛案件尚未受理的暫不受理。其目的是為了方便投資銀行與光大銀行辦理資產交接手續。就本案情況而言,在《通知》規定的暫緩受理涉及投資銀行案件期間開始時,光大銀行與中一公司所爭訟債務的履行期尚未屆滿,訴訟時效期間尚未開始計算。隻有在資產移交完畢後債權人方可知曉自己所接收的債務是否處於被侵害的情況。所以,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關於“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的規定,本案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資產交接完畢之日,即《通知》規定的中止期限屆滿日 (1999 年12 月31 日)之次日起開始計算兩年。光大銀行於2001 年1 月17 日向中一公司主張債權沒有超過法定訴訟時效。
(二十)在保證期間內保證人在債權轉讓協議上簽字並承諾履行原保證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保證期間內保證人在債權轉讓協議上簽字並承諾履行原保證義務能否視為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過債權及認定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如何起算等問題請示的答複》(〔2003〕民二他字第25 號)規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應包括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動催收或提示債權,以及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內向債權人作出承擔保證責任的承諾兩種情形。請示所涉案件的保證人—個舊市配件公司於保證期間內,在所擔保的債權轉讓協議上簽字並承諾“繼續履行原保證合同項下的保證義務”即屬《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規定精神。依照本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保證人個舊市配件公司承諾之日起,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故同意你院第一種意見。
(二十一)在訴訟時效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保證人是否繼續承擔保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在訴訟時效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保證人是否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等問題請示的答複》(〔2003〕民二他字第39 號)規定:
在訴訟時效期間,凡符合《合同法》第八十一條和《擔保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債權人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保證債權作為從權利一並轉移,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按照《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因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而中斷。按照上述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自該要求之日起開始計算連帶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複》是答複四家資產管理公司的,其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國有資產。因此,債權人對保證人有公告催收行為的,人民法院應比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認定債權人對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
(二十二)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後債務人向債權人發出確認債務的詢證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後債務人向債權人發出確認債務的詢證函的行為是否構成新的債務的請示的答複》(〔2003〕民二他字第59 號)規定:根據你院請示的中國農業銀行重慶市渝中區支行與重慶包裝技術研究所、重慶嘉陵企業公司華西國際貿易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有關事實,重慶嘉陵企業公司華西國際貿易公司於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主動向中國農業銀行重慶市渝中區支行發出詢證函核對貸款本息的行為,與本院法釋〔1999〕7 號《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複》所規定的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後借款人在信用社發出的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行為類似,因此,對債務人於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主動向債權人發出詢證函核對貸款本息行為的法律後果問題可參照本院上述《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複》的規定進行認定和處理。
(二十三)分期履行合同中的訴訟時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分期履行的合同中訴訟時效應如何計算問題的答複》(法函〔2004〕23 號)規定:
對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債務發生爭議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期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的次日起算。
(二十四)買受人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向出賣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買受人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向出賣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請示的答複》(〔2005〕民二他字第35 號)規定:
根據你院報告所述情況,馮樹根向廣州市*** 農業綜合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農業公司)購買農藥,雙方並未簽訂書麵買賣合同,也無證據證明雙方對合同的履行期限進行約定,因此,該合同屬於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及《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本案訴訟時效期間應從*** 農業公司向馮樹根主張權利時起算。本案不符合法複〔1994〕3 號批複適用的條件,故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多數意見。
(二十五)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製度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製度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08〕11 號)規定:
為正確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製度的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三)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第二條 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第三條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第四條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撤銷合同的,應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條關於一年除斥期間的規定。對方當事人對撤銷合同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並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
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第十一條 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於剩餘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餘債權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第十三條 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申請仲裁;
(二)申請支付令;
(三)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四)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五)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六)申請強製執行;
(七)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八)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九)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第十四條 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第十五條 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
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六條 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製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第十七條 對於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對於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第十八條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第十九條 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其他障礙”,訴訟時效中止:
(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二)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製無法主張權利;(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第二十一條 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
保證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承擔保證責任後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債務人同意給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施行後,案件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人民法院進行再審時,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二十六)適用《民法總則》訴訟時效製度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製度若幹問題的解釋》(2018 年7 月2 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4 次會議通過,法釋〔2018〕12 號)規定:
第一條 民法總則施行後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通則關於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條 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民法總則施行前,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條 民法總則施行之日,中止時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第五條 本解釋自2018 年7 月23 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案件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六、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21】
宜興市新街街道海德名園業主委員會訴宜興市恒興置業有限公司、南京紫竹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宜興分公司物權確認糾紛、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1. 裁判摘要
開發商與小區業主對開發商在小區內建造的房屋發生權屬爭議時,應由開發商承擔舉證責任。如開發商無充分證據證明該房屋係其所有,且其已將該房屋建設成本分攤到出售給業主的商品房中,則該房屋應當屬於小區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在沒有明確取得業主同意的情況下,自行占有使用該房屋,不能視為業主默示同意由開發商無償使用,應認定開發商構成侵權。業主參照自該房屋應當移交時起的使用費向開發商主張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 案件事實
原告宜興市新街街道海德名園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德名園業委會)因與被告宜興市恒興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興公司)、南京紫竹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宜興分公司(以下簡稱紫竹物業公司)發生物權確認糾紛、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向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海德名園業委會訴稱:2007 年12 月被告恒興公司發包建設宜興市新街街道海德名園小區1 期、2 期、3 期工程,其中包括坐落在海德名園二期內麵積為1123.62 平方米的會所。2009 年3 月27 日恒興公司將前期小區物業移交給被告紫竹物業公司管理,在所移交的物業材料中明確了26 號會所除“位於會所二層、麵積476 平方米”作為物業用房,但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該會所自修建至今,一直為恒興公司所占有使用,且使用至今扣除物業用房外未向業主繳納分文租賃費用。紫竹物業公司對於租金的損失應承擔連帶責任,因紫竹物業公司進場時業主們把會所移交給了紫竹物業公司,在會所被別人占用後,紫竹物業公司沒有幫業主們維權。故請求判令恒興公司與紫竹物業公司支付自2008 年11 月1 日起至今的租賃費用80 萬元(暫按10 萬元每年計算)。
審理中,原告海德名園業委會增加訴訟請求,要求確認海德名園二期26 幢會所中除物業用房外的647.62 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權為宜興市新街街道海德名園全體業主所有,並明確損失是從2008 年11 月1 日起計算至起訴之日止。
被告恒興公司辯稱:請求駁回原告海德名園業委會的訴請。既然原告訴狀中寫到本案訴爭的26 號會所是恒興公司投資建造,而原告並沒有提供其對主張的租賃的物業有法律上的所有權或者支配權的依據,因此原告的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的依據,且該訴請開始時間是2008 年,也應該是從今天開始的之前兩年。原告增加的確認所有權的訴請是一個獨立的訴,應該先審確認所有權的訴,然後才能審賠償損失之類的訴。
被告紫竹物業公司辯稱:1. 根據相關規定,涉及小區有關物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需要業主共同決定。2. 原告海德名園業委會要求租賃費用80萬元,前提是有會所的所有權或者有效的裁判文書確認會所歸業委會所有,但是業委會並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會所歸業委會所有。3. 其公司是物業服務單位,要求其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沒有依據。4. 對原告增加訴請沒有異議,但是要等所有權確認之後才能審理損失賠償。
宜興市人民法院一審查明:
宜興市新街街道海德名園一、二、三期小區的開發商係被告恒興公司。
在海德名園二期內建有海德名園會所,該會所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建設項目名稱為海德名園會所、建設規模為兩層1215 平方米。該證的“附圖及附件名稱”內載有:其中物業管理用房建築麵積700 平方米,核發紅卡等內容。根據規劃部門的解釋,“核發紅卡”的房產不得銷售。該會所至今沒有房產證。2008 年11 月1 日,恒興公司與被告紫竹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移交驗收接管協議,該協議第一條移交物業基本情況載明移交物業為海德名園118800 多平方米的住宅。第三條載明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的會所、物業服務用房等情況如下:1. 會所,位於海德名園二期第26 幢,麵積1123 平方米,使用情況為部分開放;2. 物業管理服務用房,位於會所二樓,475 平方米,使用情況為實際投入的物業用房還不止475平方米。協議約定紫竹物業公司自2008 年10 月30 日開始承接物業。海德名園二期第26 幢會所除物業公司使用的476 平方米物業用房外,其餘麵積647.62 平方米是由恒興公司使用或控製。海德名園小區於2013 年8月18 日成立首屆業主大會,於2017 年3 月24 日進行第二屆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第二屆業主委員會任期五年。第二屆業主委員會於2017 年4月兩次書麵通知恒興公司商討小區管理,會所、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