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通過建立契約社會能夠建構起一個良序社會,但是它不一定能解決社會不平等問題,尤其是財富兩極分化的問題。文明社會還應當追求社會正義,而在所有的社會正義中最為重要的是分配正義的問題。如果我們想要實現社會正義,關鍵就在於解決好分配正義的問題。早在2000多年前,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就已經對分配正義問題進行了研究。在正義的早期觀念中,包括亞裏士多德在內,正義都是關於政治權利的分配而不是財富分配;隻有到了18世紀,在諸如亞當·斯密和康德等思想家的著作中,正義才涉及財富問題,才開始被用在解決貧困問題上。換句話說,保證給窮人救濟是現代觀念,它的形成隻有200年的曆史。在現代政治哲學中,正義的譜係被拉長了,正義和慈善之間發生了關聯。分配正義在現代政治哲學的意義上就是要求國家保證人人都能得到一定程度的物質財富。羅默認為:“分配正義是關於社會或團體應該如何在具有競爭性需求的個體之間分配稀缺資源及產品的理論。”①因此,分配正義所指認的對象不僅包括分配政治權利,也包括分配物質財富。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羅爾斯第一次提出了分配正義的明確概念,這是一個重大的哲學成就。羅爾斯繼承了西季威克關於正義的觀點:正義的概念是在決定社會所產生利益的分配的社會安排和支持適當的分配份額的共識之間進行選擇的一套原則。對於羅爾斯來說,正如對西季威克一樣,利益分配占據了正義美德所描述的整個空間。羅爾斯先在《正義論》,後又在《政治自由主義》中重新表述了他的兩個正義原則:“甲、每一個對平等的基本權利和基本自由之完全充分的圖式都有一種平等的要求。該圖式與所有人同樣的圖式相容。在這一圖式中,平等的政治自由能——且隻有這些自由才能——使其公平價值得到保證。乙、社會的和經濟的不平等要滿足兩個條件:第一,它們所從屬的各種崗位和職位應在機會公平均等條件下對所有人開放;第二,它們要最有利於那些最不利的社會成員。”①

羅爾斯指出,第二個原則的第二部分還保障著這些製度的價值。

第二個原則的第二部分是:“它們要最有利於那些最不利的社會成員”。所謂“最不利的社會成員”就是社會中的“弱勢群體”。這就意味著:羅爾斯的兩個正義原則最基本的立腳點是對弱勢群體的關懷。隻有關懷弱勢群體,才能維護好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正是在此意義上,我們可以說,羅爾斯為過去兩個世紀裏人們一直在討論的“分配正義”所指代的東西提供了清楚的定義。

分配正義是社會以製度的方式來分配收入、機會和各種資源。“分配正義需要某種原則來規範資源、機會和財富的分配。隻有按照這種分配正義的原則來衡量,我們才能夠說某種分配是正義的或者不正義的。在當代社會中,最流行、最重要的分配正義原則是平等,而堅持這種主張的就是平等主義。平等主義主張,平等是我們的道德理想、社會理想和政治理想,從而對分配正義提出了一種規範的要求。”②在規範性的問題上,平等主義雖然都主張平等,反對不平等,但他們對平等指的是什麽的理解卻並不一樣。我們完全可以把這一問題擱置不論,因為分配正義的目的不是為了平等而平等,而是為了改善弱勢群體的處境。無論平等主義者如何理解平等的內涵,隻要有助於改善弱勢群體的處境,就可以視之為分配正義的規範。其中的衝突不一定就是排他性的,而卻有可能是相容的。

現代社會最突出的問題就是貧富差距過大,並由此形成了嚴重的不平等。因此,分配正義的關鍵就在於解決好現代社會的財富分配問題。雖然分配正義同社會中的每個個體都有關係,但是它所關注的對象不是個人,而是群體。作為一種規範或原則,分配正義既不需要也不可能考慮和跟蹤每個人的福利狀況,它所關注的隻可能是社會整體或某一特殊群體。分配正義的規範雖然是平等主義,但是它所追求的絕對不是純粹的平等。如果平等主義單純地追求絕對的平等,那麽隻要把富人變成窮人就可以了。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謂的“拉平原則”。為了追求平等,而導致整個社會物質生活水平下降,這絕對不是分配正義的目的。因此,分配正義所試圖解決的不平等問題具有兩個規定性:第一,不是某個人與另外一個人之間的不平等,而是一個社會群體與另外一個社會群體之間

的不平等;第二,分配正義的目的是提高弱勢群體的福利水平,讓他們過上一種更好的生活,而不是拉低整個社會的物質生活水平。分配正義的實質就是社會通過有效合理的製度和政策來分配收入、機會和各種資源,以幫助那些迫切需要社會正義來幫助的人。

誰是最需要社會正義來幫助的人?人們憑直覺就能確切感知,弱勢群體是最需要社會正義幫助的人。關於為什麽要關心弱勢群體,我們可以做出各種各樣的論證。例如,人性論證、自然權利論證、道德論證、契約論證等。亞當·斯密在《道德情操論》中說,自私是生物的天性,是生存和繁衍的依據,但是人類有同情心,並且,與自己相似度越高的事物,越能喚起我們的同情心。同情心,是人類與動物最大的區別之一。例如,我們最關心的依次是:自己、親友、同類、動物、植物……當人們憑著自己的能力就可以活得足夠好,並且有餘力幫助弱小,自然而然就會將同情心擴大到陌生人、動物乃至一切生物的範圍。惜老憐貧乃人之常情,在現代社會中,弱勢群體的收入最低,工作最不穩定,擁有最少的社會保障,對社會福利擁有最低的期望。這導致他們的日常生活非常貧困。弱勢群體也很少有時間、精力和金錢去參與到社會的公共生活中,在各級各類政府機構中,往往缺少他們自己的代表;在各種媒體和輿論平台上,也很少有人代表他們的利益講話。這導致他們處於社會生活的邊緣。作為一個追求公平正義的現代文明社會,必須關心弱勢群體。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關心弱勢群體,提高弱勢群體的福利水平,同時也應當考慮其他群體成員的利益和尊重他們的權利。財富分配理應“最有利於那些最不利的社會成員”,提高弱勢群體的福利水平,但也不能以損害其他群體的福利和利益為代價。如果不僅僅是弱勢群體處於這種貧困的狀況,而是所有人都處於這種狀況,那麽所有人的處境都需要改善。換句話說,分配正義的目的是“共同富裕”,而不是“共同貧窮”。“殺富濟貧”並不是分配正義所倡導的。在這個意義上,所謂的“拉平”原則是不成立的,即使要拉平,也是應該向上拉平,而不是向下拉平。因為,降低其他群體的福利水平,這本身也無助於從根本上改善弱勢群體的處境,從而也不是一個現代文明社會所要達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