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第二模式的顯著特征——即承認倫理學術語中除情感意義

外還有豐富多樣的描述意義 除了一些可以留待以後解決的細節問題之外,關於分析的第一模式我們已經討論過了。現在轉而討論第二模式。

在第四章第二節的開頭部分,我們已經解釋了兩種模式之間的差別,因此,這裏隻需對此做一個簡短的重述。因為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倫理術語是模糊的,所以必須用兩種分析模式來解釋。當一個術語含義模糊的時候,在它嚴格的描述意義和它所暗示的東西之間就不可能有明顯的區別。如果一個分析者為了使日常的討論清晰明白而進行這樣的區分,他最好不要堅持認為進行這種區分的方式隻有一種,從而將所有的其他方式排除在外。重要的是理解日常生活用語的靈活性,可以“自然”地指出它們的意義種類,而不能堅持說某種意義應該為它們所具有。第一模式僅僅論述了許多可能的分析中的幾種分析,在這些分析中,描述的對象被限定於說話者的態度,至於其他內容,都隻是“使人聯想到的而不是句子本身所意味的”。但由於人們很容易給倫理術語指定更複雜的意義——他們常常堅持認為存在著這些意義,從而引起需要加以著重闡明的問題——所以必須設計出第二模式來研究這些意義。兩種模式都認為倫理學術語在情感上是能動的,因為在其他情況下[13],不存在特殊的語言學或方法論問題。同時兩種模式都強調態度上的分歧。因此,第二模式的顯著特征僅僅在於它提供了一種附加的描述意義,結果使得方法論更為複雜。

下麵的話代表了一種一般的形式,而對道德判斷的任何第二模式分析都是這種形式的具體例證。

“這是善的”這個判斷,除了“善”這個術語有一種讚揚的情感意義,使之可以表達說話者的讚成並傾向於引起聽眾的讚成外,它就隻還有這樣的意義,即指出“這具有X、Y、Z……性質或關係。”

下麵幾點應該加以注意:(1)像通常一樣[14],對情感意義必須給以分別研究以確定其典型特征,而不是用定義術語來加以保存。(2)在第一模式中非常重要的對說話者的指稱,現在沒有給予任何明顯的注意而被置於一邊了,盡管由於情感意義的出現還可以使人聯想到它。人們當然可以用適當的內容來代替一個變項(如“X”),從而使其得到保留,但由於這會引入某個指稱術語(如“我讚成”中的“我”)的複雜問題——其性質在第七章中已經給予了充分的注意——所以,我們不搞這種代替,這樣問題反而會簡單些。(3)上麵的說明與其說是“善”的定義,倒不如說它是一個完整的定義組的形式圖式,因為除非變項被普通詞匯所取代,否則就不存在定義[15]。既然第二模式要解釋很多定義,在這些彼此不同的定義中變項被不同的常項組所取代,因此,我們所要求的東西也正是一個圖式。除“善”之外的其他術語圖式,可以用同樣的方式給出,不需要再做單獨論述。

哪一類定義可以作為第二模式的例子呢?也就是說,可以用什麽樣的常用術語來取代這個圖式中的變項呢?並不是任何代替都是可以允許的,否則,“善”就可能與語言中任何一個既有讚揚又有描述意義的術語成為同義語。雖然“善”的意義是模糊的,但還不至於模糊到這個地步。我們的語言習慣相當穩定,能夠將某些“不自然的”描述意義排除在句子之外,在一些極端的情況下尤其如此。因此,適用於第二模式的圖式是不完全的,還必須有一個限製性從句,確保用常項來代替“X”“Y”“Z”等是在一定界限範圍內進行。我們希望“善”的不同描述意義之間的界限是可以變動的,因此它們根本不可能超出這個界限。然而,對於目前的任務,我們隻要提到有這個界限就行了,並不想努力具體說明它們是什麽。隨著工作的進行,忽略它們的理由就會越來越清楚。同時可以看到,指定“善”(也同樣適用於任何模糊術語)的“自然”意義,它們之間的界限是相當朦朧不清和容易變化的,即使以一種粗略的方式也很難加以具體的說明。而且,即使這樣做了收獲也不會很大,因為混亂的產生並不是因為人們不注意這些界限,而是因為人們沒有注意到在界限之間還存在著許多可能的意思。

日常用法之間的不確定界限無疑是非常寬泛的,足以容納大量的第二模式定義。例如,假若一個人說:“我說一個大學校長‘善’的時候,意思是說他是一個勤奮的善於管理學校的人,他誠實而恰當地施展了自己的才能,並且所具的知識和遠見足以贏得廣泛的尊敬。”這樣就用“善”這個簡單的字眼說出了大量的內容。但是否能把這些話當成“善”的嚴格定義呢?對此我們無疑是遲疑不決的。雖然對於一個既定語境和既定的相互交談目標而言,我們可以很樂意地說它是一個定義。也就是說,我們既承認這個術語具有某種狹隘的、暫時的含義,又承認它對於其他目標來說需要具有完全不同的其他意思。模糊術語的一個主要功能,正是在必要時能夠適用於這個或那個不同的特殊目標。必須承認,“善”的某種特殊含義,它們一旦被從其他詞語中單獨挑選出來,一旦脫離了它們賴以存在的活生生的語境,就會顯得多少有些古怪;正像如果“中年男子”一詞被定義為“44歲到58歲之間的男子”時,我們會感到古怪一樣。模糊術語的定義,幾乎總是在努力使其意義暫時減少一些模糊性。隻要思想中沒有確定的意圖,那麽,模糊術語似乎就是變幻莫測的。但是對於必須在這裏進行研究的“標本式”定義來說,如果我們允許在分析中加上一些人為條件,在想象中再現詞匯在其中發揮作用的實際情境,那麽這種古怪性就會消失。

存在著很多可能的定義,它們比上述定義更為抽象。在這些定義中,有些指稱規範理論家常常加以推薦的廣泛目標。例如,如果我們記得情感意義的特征就可以定義說,“善”具有“有助於促進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的意思。這個定義將使如下原則變成一個分析原則,即:“任何東西隻要能夠導致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就是善的。”如果它是產生某種對立意見的根源,那麽,這種對立意見絕不可能立足於純粹的語言學基礎之上。以同樣的方式,“善”可以用“綜合利益”“廣泛的愛”“生存”等術語來定義。容許“善”具有這麽多的含義,似乎是太輕率了,它事實上已經引起了許多爭執。但是如果我們僅僅注意語言學的規則,想到語言具有極大的靈活性,那麽,上述定義顯然都可以被認可,並且至少對於複雜範圍的語言來說,上述的任何含義都沒有使該術語超出其模糊界限。當一個規範性原則變成一個大家所接受的學說時,“善”這個術語就可以由於習慣而最終暗示著它,而以明確地指稱這一原則來定義“善”,也絕不是不自然的。術語的模糊性總是使這種做法成為可能。誠然,我們很快就會看到,拒絕一個即使已經得到語言認可的定義,有時也是很有理由的。一個語言學承認的定義,對於某些目的卻是無效的。倫理學必須對這種目的給予仔細的研究。但隻要我們注意日常用法的指令,“善”的許多意思在有些情況下還是同樣可能的。

在下麵幾頁,必須始終強調這個一般的論點:第二模式承認存在著大量的各類意義,(其數量之大可與第一模式相媲美),它也提供了較多的內容。但這一切最終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規範倫理學的性質。第二模式既沒有使倫理學的內容更豐富,也沒有使之更貧乏,更沒有因此而增加或者減少其“客觀性”。第一模式所引起的全部思考,在這裏又重新出現了,而分析的任務僅僅在於透過新的語言外衣去辨別它們。也許這在開始時並不明顯,但隨著描述意義的不斷增加,對於道德判斷就可以更直接地使用經驗和邏輯方法,道德判斷也就似乎更加服從於關於證明和有效性的通常思考。然而,我們將看到,如果沒有對達到道德一致性的可能性或不可能性產生什麽影響,它就是一個無足輕重的問題。

第二模式的重要性不在於它揭示了倫理學的“新內容”,而在於它揭示了語言的複雜性。而它的主要意義,恐怕在於使人們注意到這樣一種定義,這種定義雖然為人們普遍運用,但卻很少為人們所研究。人們通常是把定義作為科學、邏輯學和數學的內容來加以研究的,並著重注意這些學科在怎樣闡明普遍概念或創造方便的公式。因而,人們可能會認為,定義對於倫理學也有相似的功能,從第二類型所承認的許多定義中選出一個確定的意思,純粹是出於描述上的考慮而這樣做的。實際上,這種情況非常少見。定義常常是第二位才考慮的問題。倫理學定義包含著相互結合著的描述意義和情感意義,因此,常常用來調整或者強化態度。選擇一個定義也就是要求一個原因,隻要被定義的詞具有強烈的情感色彩。對於第一模式來說,態度是由道德判斷來改變的;對於第二模式來說,態度不僅被判斷所改變,而且被定義所改變。因此,分歧的態度既可以由道德術語的矛盾斷言所表明,也可以由關於其意義的矛盾觀點來表明。態度分歧引起的爭論可以充滿整部辭典。正是第二模式定義的這種特性,使人們重新進行第一模式已經提出的全部思考。

分析的下一步工作,將從研究所謂“勸導性定義”開始,這種定義常常按習慣包含在第二模式之中。既然這種定義在道德上不是中性的,既然分析必須努力保持這種中性態度,因此現在的工作既不會為任何一個定義辯護,也不會排斥其他的定義。但以指出它們性質和功能的方式來研究它們的典型例子,這還是可能的。

注釋

[1]這裏使用的態度這個術語,與佩裏(R.B.Periy)所說的“興趣”具有同樣廣泛的含義,參見他的《價值通論》(朗曼·培林,1926),尤其是115頁。

[2]上麵所提出的全部例子中,除了具有態度上的分歧外,還潛存著信念上的分歧。任何不是人為勉強杜撰出來的例子,都難免如此。但是對於我們用這些例子所要達到的目的而言,還是合適的。

[3]參見3頁(邊碼,下同)。

[4]參見21頁。

[5]《倫理學》(亨利·霍爾特,1911),100~102頁;《哲學研究》(哈考特·布雷斯,1922),333頁。在P.A.希爾普編輯的《G.E.摩爾的哲學》(埃溫斯頓和芝加哥,西北大學,1942)一書中,收集了本作者以《摩爾反對倫理自然主義的一些論據》為題目的文章,該文對上述論據和類似論據的東西作了詳細的評論。

[6]《修辭的哲學》,39頁。

[7]參見34、70頁及其後諸頁。

[8]參見69頁及其後諸頁。

[9]參見73頁。

[10]參見78頁其後諸頁。

[11]參見77頁及其後諸頁。

[12]參見第6章,特別是145頁及其後諸頁。

[13]例如83頁末尾的注釋。

[14]參見82頁末尾。

[15]我們規定,不管代替變項的句子是否出現在引號之中,都可以進行這種代替。

選自[美]C.L.斯蒂文森:《倫理學與語言》,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姚新中、秦誌華等譯。

[1] 即一致。

[2] Working Models,在斯蒂文森的著作中,實際上就是一些定義。他之所以把這些定義稱為“工作模型”,是因為這些定義代表著他對一些道德概念的理解。按照這種理解去分析道德概念(術語)和命題的意義和功能,是其情感主義倫理學的基本內容。

[3] “good”,這個詞在下文中具有“善”“好”兩層含義,當用於道德情境時,把它譯為“善”,而用於一般價值情境時,譯為“好”,作為抽象概念時,一般視情況而定,也有譯為“善(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