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好是從指出下述一點開始我的解釋:即人們經常有理由隱瞞他們的判斷——就沒有大聲說出這些判斷而言。即使他們相應的態度非常普通,與自我例外沒有任何關係,這種情況也會發生。例如,一個民主派應邀赴宴,主人是眾所周知的不折不扣的共和派,這個民主派會克製自己不作(大聲地)有利於民主黨的判斷——不是他沒有作這種判斷的心向,而是在當時的條件下,他覺得有必要隱瞞它們以免冒犯主人,或者避免引起在他看來不合時宜的激烈爭論。或者,一個父親,不管他如何希望自己的兒子成為一名律師,也不會對兒子說他應該進法學院,僅僅因為他認為兒子正處在反叛父母權威的年齡期,如果他把上法學院與“應該”聯係在一起,必然引起兒子對這件事的強烈抵觸。有無數隱瞞判斷的例子,理由可能與我剛剛提及的不同——也許是出於謙虛,也許是由於害怕。
牢記下述一點有助於我們更好地理解隱瞞判斷的理由:一個判斷,如果被大聲說出來了,一般而言就不僅僅是表達了說話者的態度,而且它們還會邀請別人共享這些態度(見第2節關於情感理論論述的第二部分。在那兒我用了“邀請”一詞,而經常用的一個更有力字眼是“敦促”)。這種邀請——試圖表達一種態度——在某個特定情況中可能會產生說話者意想不到的副作用,如剛才的例子所示。因此,當說話者預見到這些副作用,並想極力避免它們時,他就會隱瞞判斷不說。
通常一個人會因為判斷的特殊內容或聽者的特定身份而隱瞞判斷。前麵的例子中,民主派在同他的共和派主人交談時,會隱瞞自己有民主傾向的判斷,但卻沒有理由對主人隱瞞其他別的判斷;同樣的,當他同別處的人交談時,他也沒有理由隱瞞自己的親民主判斷。其他許多例子莫不如此。
到目前為止,我談論的一直是“日常”判斷,現在必須回到絕對的自我例外的判斷上來。我將表明,我的論述與後一種判斷有非常直接的關係。我將表明,一個人為了避免(通常是這樣的)哪怕是作這種判斷的嫌疑,也會隱瞞判斷不說,因為他有足夠的理由這麽做——不管他的自我例外態度多麽根深蒂固,他也會隱瞞判斷。這個人也不可能對這些理由不敏感。因為,隻在特殊的情況下才有不同於導致隱瞞日常判斷的理由(如我剛剛說的),在任何情況下都有使絕對的自我例外判斷被隱瞞的理由。
但是,這些理由是什麽呢?為什麽它們被如此有力如此廣泛地運用於絕對的自我例外的判斷中呢?我的答案基本上很簡單,茲述如下。
當一個人有絕對的自我例外的態度時,正如我們所看到的,他隻是喜歡為他自己保有某種特權或豁免,而不想把它們推廣至別人,不管別人的天性和環境與他的多麽相似。但是,人的天性就是這樣,他絕不可能真的希望讓別人來共享這種態度,也很少希望讓別人支持他的這種態度。對他來說,有著強烈的以自我為中心的態度是一回事,而希望別人也有一個強烈的以他為中心的態度則是另一回事。因此,如果他想通過一個判斷表達他的態度,並由此邀請別人來分享這個態度,那麽他終將會遭到別人的拒絕,而且(通常)是遭到憤怒的拒絕。一個注定被如此拒絕的邀請無法實現其目的。說話者從中得不到任何東西,也許還會失去些什麽。認識到這一點,一個原本打算作出這種判斷的人就不敢貿然行事,他會隱而不說。
我這麽說,不是我對西季威克的原則產生了疑問。我一直信仰它,盡管“是以自己的方式”。不過,我要批評西季威克為其原則給出的理由。他認為,這個原則的建立必須通過訴求於綜合性的先驗知識。為了使其與情感理論協調,我把這種訴求改為對經驗的心理學的訴求。
不揣囉嗦,我要重點說明我正訴求的這種心理學——一種非常簡潔的可以在日常生活中驗證的心理學。
下述三個陳述值得特別注意。(1)我們的態度強烈地傾向於獲得普遍性:它們傾向於被直接地指向所有種類的物體(所有事物、行為、人,等等),傾向於被直接地指向一個既定物,僅僅因為這個物體被認為是它所是的那種。(2)但是這種傾向可能被凸顯,尤其容易被一個人的自我興趣所凸顯。於是,當X先生喜歡自己超過喜歡他人時,而且從不考慮自己是哪種人時,他的態度就有了一種由於例外而凸顯的普遍性:他的態度就變成了絕對自我例外的態度。(3)然而,其他人卻沒有這種態度(除了在個別例子中):對X先生的絕對偏袒凸顯了這種態度的普遍性。他們的態度有時會因為自己的緣故而偏離普遍性,但不會因為X先生。從他們的角度看,有利於X先生的那個絕對例外可以當作任意武斷的東西扔掉。
我的三個陳述提供了理解下述結論的途徑:當一個人宣稱自己擁有某種特權時,其他人隻有在認為這個人是(一般而言)他們想要授予特權的那種人時,才會授權給他。接著,我隻需要補充:這個人很快就知道了這些,並隨之作出相應的判斷。他也許繼續保持絕對的自我例外的態度,但他會意識到如果他想作出相應的判斷,邀請別人共享他的態度,他的邀請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因此,他隱而不發,遵守西季威克的原則,克製自己,尋找機會,以實現其目的。
我的陳述有漏洞嗎?務請人們認真考慮這些陳述;而且,如果它們需要加以限製,像許多心理學的普遍知識那樣,我相信,這種限製也不可能推翻我對西季威克的原則被如此廣泛接受之原因的解釋。
讓我舉個例子來說明問題。在燃料供應不足的冬天,史密斯先生說,別人把屋裏的溫度燒得那麽高,這是不對的,但他對自己屋裏的高溫卻沒有絲毫歉意。我們很吃驚地問他的情況與別人的有什麽不同,並且以一種禮貌的方式提示了一種“不同”。我們說,“也許你有特殊情況——比如健康狀況——這為你提供了一種別人所沒有的合理證明”。但是史密斯先生拒絕“不同”,並且虛張聲勢地(我有意假設是這樣的)告訴我們他和別人沒有任何值得一說的不同。他說:“不管怎樣,我始終堅持在燃料缺乏時期,別人把室溫弄得那麽高是不正當的,但是對我來說這麽做並沒有錯。”如果他堅持這個立場,我將不假思索、確鑿無疑地回答,我們不會讓他就這麽揚長而去的。我們會說:“你怎麽能指望我們以那種方式——是你而不是任何其他人——任意地隻把你列為例外呢?你談到責任——你也有份的——可是你說話的樣子仿佛我們應該讓你把這個責任推卸到別人(包括我們自己的)肩上。”因此,我們要讓史密斯知道——他曾有意裝作不知道——我們的態度不會隨意地以史密斯為中心,而且我們會憤怒地拒絕他的判斷邀請。史密斯意識到我們的聲明代表了他將承受的社會壓力,因此,他會認識到他的判斷是無用的,而且也不會再堅持這一判斷。
這就是我對於為什麽人們不會違反西季威克的原則的解釋,盡管隻是基本的,但如我所知,這種解釋不需要求助於綜合性的先驗知識的補充。一個人之所以接受這一原則,是因為他是個堅定的利他主義者;但是,即使不是利他主義者,他也仍然會接受這一原則,因為他意識到違反這一原則將使自己無所適從。
補充一句,我的解釋是那種可以被稱為“合理揭示”的一種解釋。通常人們很少知道規導他們的判斷的力量,頂多也就知道他們是能部分感知的動力,而且這種動力被混同於人們在模仿他人時所形成的習慣。合理揭示的解釋,其目的在於把那些被部分感知的動力轉化成明確的信念。